香港涉案企业适用大陆刑事合规政策路径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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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空间效力解决国家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依法享有独立司法权和终审权,因此我国全国性刑法的效力原则上无法及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但根据我国刑法第六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可以适用刑法,这是刑法的属地原则。如香港企业在我国大陆犯罪的,可以适用我国刑法,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为例,如犯罪结果发生在我国大陆,可以适用我国刑法。

涉案企业刑事合规的结果是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变更强制措施、不起诉的决定,提出从宽处罚量刑建议的重要参考依据,那么对香港企业实施涉案企业刑事合规建设、评估、审查,是否会涉及大陆司法权在香港的扩张,从而造成对香港企业适用大陆刑事合规政策的障碍?

因此如香港企业涉嫌违反我国刑法规定被公安立案侦查,且已进入审查起诉阶段的,在该香港企业正常经营,且具备启动第三方机制的前提下,适用大陆企业刑事合规政策,不存在法律或其他方面的障碍。

香港涉案企业开展大陆刑事合规,需要建立香港与内地的合作机制,才能保障第三方组织对涉案企业合规评估的有效性,人民检察院在参考第三方组织提交的评估过程和结论才有意义。

为确保美国对海外企业的有效监管,美国确立了长臂管辖原则,最大限度扩大其在海外的执法权,同时美国司法部犯罪司在多国设立法律顾问,联邦调查局和联邦缉毒局在多国设立海外办公室。以GDPR为例来看欧盟如何对域外主体开展合规监管,一方面欧盟制定了欧盟法,并确定了欧盟法优于国内法,另一方面设“欧盟内代表”,通过欧盟内代表促进对域外实体的执法。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香港涉案企业大陆刑事合规路径完善亦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

1.完善香港、内地在涉案企业刑事合规合作的法律基础

目前国内涉案企业刑事合规的规定暂时停留在规范层面,如果后续完善涉案企业刑事合规方面的立法,可增加与香港合作开展涉案企业刑事合规合作的立案,包括在香港组建第三方机制管委会、以及内地第三方机制管委会与香港第三方机制管委会的协助流程等。

2.充分发挥粤港澳大湾区律师在企业刑事合规方面的作用

随着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不断深入,香港涉案企业大陆刑事合规的需求将越来越多,而完善香港涉案企业大陆刑事合规路径将极大促进粤港澳大湾区经济高度融合,为粤港澳大湾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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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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