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考研政治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热难点问题

一、市场经济强调个人利益,为人民服务还有意义吗集体主义还行得通吗改革开放以来,关于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我们党一直强调,要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

有人认为,现在是市场经济时代,大家都忙着挣钱,在这个时候再来讲为人民服务和集体主义还有实际意义吗市场经济强调个人利益,与为人民服务和集体主义的精神不能并存吗为人民服务和集体主义作为对党员和领导干部的要求可以,向广大公民提出这样的要求是否有些脱离实际对这些困惑,需要从理论与实际的结合上给予说明。

一、为人民服务是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

产生上述疑惑的原因之一,是没有正确认识为人民服务是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没有科学把握为人民服务的基本内涵及其现实意义。

为什么说为人民服务是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必然要求呢

二、集体主义是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

首先,我们来分析为什么说集体主义是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必然要求。每一个社会和社会发展的每一阶段都有其相应的道德建设原则。社会主义的集体主义,就是适合当代中国社会的道德建设原则。这不是主观的设定,而是社会主义经济、政治和文化建设的必然要求。这是因为:生产资料公有制占主体地位的社会主义所有制形式是集体主义的经济基础,它为集体主义的实施创造了直接的经济前提;以工人阶级为领导阶级、以共产党为执政党的人民当家作主的国体、政体,为集体主义的实施创造了直接的政治组织前提;以拥护四项基本原则为思想基础的广大人民群众的思想道德素质,为集体主义的实施创造了直接的思想前提。总之,在社会主义社会,人民利益的根本一致,就使得集体主义道德原则应当而且能够在全社会范围内贯彻施行。多年来,集体主义实际上已成为调节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的最重要的原则。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没有也不可能改变集体主义原则所赖以存在的社会经济政治条件。因为,我国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变,并不是要改变我国基本的经济、政治和文化制度,也不是要改变整个社会的经济基础二更不是要改变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的根本性质。

其次,我们来分析为什么集体主义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如上所述,我们所实行的市场经济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市场作为一种机制、手段,不仅必须与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制度相结合,而且必须服务于这一基本制度。因此,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不是个人主义而是集体主义。同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切实实现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国家利益的紧密结合创设了条件,而社会主义的集体主义则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了道德原则。从这个意义上讲,集体主义不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契合,而且也正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

然而,为什么还有一些人会觉得今天强调集体主义是行不通的呢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人们对集体主义的内涵不甚清楚甚至有某种误解。

从总的指导思想来看,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集体主义原则,是提倡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在集体利益基础上的辩证统一。我们可从以下三个相辅相成的方面来理解和把握集体主义的内涵。

其一,集体主义原则强调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由于集体利益体现着全体人民的意愿,体现着所有成员的共同利益,从本质上和总体上讲,它是真实的,而不是虚幻的或虚构的。在这样的前提下,集体主义原则强调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个人利益应当服从集体利益,无疑是理所当然的。但是,集体主义并非提倡无条件地牺牲个人利益,而是要求尽可能地做到兼顾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社会主义社会各个成员的特殊利益即个人利益的实现,总的说,要依赖于集体利益的维系和发展,集体利益的实现为每个个人利益的实现创造前提和条件,同时集体利益的实现本身也意味着个人利益的实现。因此,离开了集体,个人利益的实现,个人的全面发展,都是不可能的。相反地,集体利益一旦遭到严重损害,个人特殊的需要和发展即使有充分的正当理由,也难免受阻、扭曲甚至化为泡影。

其二,社会主义的集体主义强调重视和保障个人的正当利益。个人利益在任何时候都是存在的,它和个人主义、利己主义是根本不同的概念,但个人利益有正当和不正当之分。在社会主义社会,从社会整体利益的尺度来看,凡是与社会整体利益在价值目标上能够保持一致的能够增进社会整体利益的个人利益,都是正当的个人利益。社会主义的集体主义既不束缚和压制个人,也不扼杀个人利益,而是要尽量发挥集体中每个成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更好地保障和满足正当的个人利益,它们约束和限制的是不正当的个人利益。强调重视正当的个人利益与强调集体主义原则二者并不矛盾。在社会主义社会,只有注意保障个人正当利益;实现个人的尊严、价值、权利,才能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从而造成生动活泼、充满活力地向前发展的局面。

其三,社会主义的集体主义强调促进集体和个人的不断完善。我们的社会主义国家是代表全国人民并为全国人民所承认的真实的集体。但在不同层次的集体中,也确实存在着这样那样的缺陷而不能或不完全能体现集体所有成员的利益。这既不是社会主义集体的本质,也不是社会主义集体的主流。强调坚持和弘扬集体主义本身就包括要努力克服各种不能真正体现集体成员根本利益的弊端,从而使集体的成员自觉地把集体利益置于个人利益之上。在不断促进集体完善的同时,还应当不断促进个人的完善。对于每一个个人来说,在个人利益同集体利益发生矛盾的时候,应该更多地从集体利益和他人利益方面考虑,严格要求自己,以求这种矛盾能够更好地得到解决。

集体主义是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原则,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我们在道德建设上一直强调的。但在过去一个时期,我们对集体主义的理解和阐述有时不够全面,在实际贯彻中也有某些简单化的做法,使人们对集体主义产生了一些误解。今天,我们所要做的是剔除附加在集体主义之上的不实成分,纠正贯彻集体主义原则实践中的失误,根据新的情况和实践,丰富、发展和完善集体主义原则。

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依据我国经济生活和人们的思想道德状况的实际,可将集体主义的道德要求具体分为三个层次:一是无私奉献、一心为公的层次。这是集体主义的最高层次,是共产党员、先进分子应努力达到的道德目标。二是先公后私、先人后己的层次。这是已经具有较高的社会主义道德觉悟的人们能够做到的要求。三是顾全大局、遵纪守法、热爱祖国、诚实劳动的层次。这是对社会主义社会的公民最基本的道德要求。我们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国家、集体、个人的利益关系,提倡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当前利益服从长远利益,反对小团体主义、本位主义和损公肥私、损人利己,把个人的理想与奋斗融入广大人民的共同理想和奋斗之中。集体主义精神离我们并不遥远,就存在于、体现于我们的工作、学习和生活之中。人人都可以而且应当践行集体主义原则,沿着道德层次的阶梯循序渐进地向上攀登。

三、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个人拥有金钱的多少能否作为衡量人生价值的标准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个人拥有金钱的多少是不能作为衡量人生价值标准的。这个问题涉及两个方面,一是人生价值的评价标准到底是什么;二是为什么金钱不能作为人生价值的评价标准。为了说清这个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人生价值及其评价标准

人生价值是个人与他人、社会之间的关系,人生价值评价是对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一种评价,是对人生实践活动及其是非功过所作的结论。它反映不同主体需要之间的客观关系。人生价值包括自我价值和社会价值两个方面。就个人而言,自我价值是指自我对自己本身的肯定关系,基本内容是自我生命生存的价值和自我发展的价值;社会价值是指个体的人生对社会和他人的意义,即对社会和他人所做的贡献。一般情况下,完满的个人人生价值是自我价值与社会价值的统一。作为一个具体的人来说,自我价值与社会价值是同时存在的,不能把二者割裂开来;自我价值必须与社会价值相结合,并通过社会价值才能表现出来。一个人只有把自己与社会和他人联系起来,积极为社会和他人做贡献,才能在追求自我满足的同时,满足社会的需要,把自我价值与社会价值一致起来。

人生价值评价是人生的价值关系在意识中的反映,是把人生价值当作客体所进行的反思,是主体对人生意义的主观判断、情感体验和意志决断的综合反映,是价值观的一项重要内容。对同一种人生内容,不同的社会和不同的人就会有不同的评价。甚至对于同一种人生内容,出现截然不同的评价这是由于:第一,人们的价值观要受利益立场的制约,在阶级社会中,还要受阶级立场的制约,不同的阶级因其利益和需要的不同而采取不同立场,对人生价值的评价原则和标准也就不同。第二,人们生活的环境、受教育程度、人生阅历和文化水平不同,从而对人生意义的领略和评价的标准也不一样。这就是说,人生价值的评价还要受到人们认识水平的制约。但在存在着阶级的社会里,不同阶级的评价差异就必然成为价值评价主要的差异。

现实社会主义国家都是在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基础上建立的。马克思主义第一次赋予劳动创造社会财富的崇高地位,劳动光荣的人生价值观念,在人民群众中普遍得到认同。在社会主义社会里,生产的目的是为了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的需要,社会主义事业发展关系着每一个人的切身利益。正因为这样,人生价值的评价标准也出现了本质的变化。在社会主义社会,确立了劳动和奉献的人生价值的标准。

四、人生价值评价的基本原则

人生价值评价包括自我评价和社会评价。

自我评价是一个人对自身的是非功过所作的评价,是从自我的角度,审视自己与外部世界的关系、自己的行为及创造成果、自己在社会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等等,从而确认自我人生是否有价值以及价值的大小。然而,要做到客观而正确地评价自我,却不是一件容易的事。自我评价一方面受着人的科学文化素养、思想道德境界、自我意识水平的限制;另一方面,还受到人的自我情感、现实中的利害关系的困扰,自尊心、虚荣心往往使人过高估计自己,夸大自我价值。

社会评价是社会方面对一个人的是非功过所作的评价。它以一定的社会利益与社会需要为标准,考察个人的行为及其创造成果对社会的作用,作出善恶、美丑、功过及其程度的评价,确认某个人或某群体对于社会存在与发展的意义。社会评价的主体是社会,不论评价者是以社会代表机构、公众还是个人的面貌出现,都必然站在一定的社会整体的立场上说话,以社会的全局利益、长远利益以及该社会的统治阶级的利益为价值评价的标准。

人生价值评价是一定社会或阶级用来调整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进行人生导向的重要形式。在社会生活中,人们经常要在个人与他人、个人与集体、个人与国家的利益关系中作出选择。如果人们的行为效果是有利于他人或社会的,对社会的发展起积极的促进作用,就会受到肯定和赞扬;如果人们的行为效果有害于他人或社会,对社会的发展起消极的阻碍作用,就会受到否定与谴责。所以正确的人生价值评价是社会进步的杠杆,可以帮助人们找到判别人生实践的是非成败的标准和根据,对于实现人生价值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无论自我评价还是社会评价,要做到客观公正是不容易的事情。但是,评价人生价值的标准是客观存在的。在社会主义社会,只有对那些符合社会发展需要的人生价值,进行肯定性评价,而对那些不符合社会发展需要的人生价值,进行否定性评价,这样的评价才具有真理性。为了正确评价人生价值,应该坚持正确的评价原则。一般说来,在进行人生价值评价时,应注意以下一些原则:

第一,客观性原则。坚持客观性原则,就是在人生评价中尊重客观事实,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客观事实就是人生的实际活动及其效果,包括成绩与错误各个方面。坚持从评价对象的客观实际出发,评价人生的是非功过,能够防止主观随意性,排除感情因素的干扰,坚持客观公正的立场,得出公正结论。

第二,全面性原则。全面性原则就是对人的一生的全部经历和各个发展阶段的表现作全面考察,对一个人的优点与缺点作全面考察,防止以偏概全。

第三,动机与效果统一的原则。人的活动总是在一定目的、意志支配下达到一定社会效果的过程,包含着动机与效果两个方面。动机是人们追求预期的人生价值目标的自觉意识,在实现人生价值过程中起着指导作用,因而对于评价人生价值具有重要意义。效果是指人们的实践行为给社会带来的实际后果,是工作的实绩、实效等价值事实,是人生价值的客观体现。在进行人生价值评价时,在总的原则上应坚持动机与效果统一论,既看动机,又看效果。联系动机看效果,透过效果查动机。当动机与效果的善恶不一致时,更注重对效果的考察,但也决不能简单地以效果推断动机。但真正善良的动机是一定要顾及效果的。

五、怎样对待金钱的作用

在社会主义制度建立之后,我国社会把劳动和奉献作为评价认识价值的标准,认为它体现了实现自我价值和社会价值的统一。在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程中,近年来,社会上流行着这样一种说法:"钱不是万能的,但没有钱是万万不能的。"许多人说这一句话的时候,实际上把重点放在拥有金钱的重要性上面。还有的人说,有钱的人最风光,没钱的人没价值,挣钱越多就说明贡献越大,为什么不能用金钱作为衡量人生价值的标准呢诸如此类的说法,说明我国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金钱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性越来越大了;同时也说明,更加需要对人们看待金钱的态度进行正确的引导。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都努力挣钱攒钱,合理地花钱消费。没有钱的日子是困难的、不好过的。但是,这与把金钱当成人生价值的标准并不是一回事。只有正确地对待金钱的作用,才能在人生价值方面把握正确的方向。

金钱的作用其实并不神秘,在商品经济条件下,金钱也是一种商品,只不过是充当一般等价物的商品。在资本主义条件下,随着商品经济的日益发达,金钱作为一般等价物的地位也日益提高。因此,资本主义的拜金主义,本质上是一种金钱拜物教,而金钱拜物教,不过是商品拜物教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在资本主义社会中,金钱因而成为衡量一切事物的价值的尺度。

在资本主义社会中,金钱也使人与人的关系变成了赤裸裸的利害关系,变成了冷酷无情的"现金交易"。用恩格斯当年的话说,就是:"在资产阶级看来,世界没有一样东西不是为了金钱而存在的,连他们本身也不例外,因为他们活着就是为了赚钱,除了快快发财,他们不知道还有别的幸福,除了金钱的损失,也不知道还有别的痛苦。"《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版,第2卷,第564页。金钱高于一切,金钱万能,金钱能使恶行变成美德,卑贱变成尊贵,老年变成少年,懦夫变成勇士。如此一来,不择手段地谋取金钱,无休止地发财赚钱,就成为支配资产阶级全部活动的最高目的;为了金钱,不惜采取一切最可耻的卑污行径,甚至人格、良心也可以出卖。金钱的魔力渗透到一切交换与非交换的领域,把一切价值变为商品的价值。在这种货币拜物教--拜金主义的支配下,一切罪恶和腐朽行为都可以产生,拜金主义是资产阶级和一切剥削阶级的价值观,它把金钱看得比人的价值与尊严更重要。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比较计划经济时期,金钱的作用也大大增强了,这是经济运行机制产生的一种客观现象。但是一些利欲熏心之徒却在拜金主义思想的腐蚀下,为了追求金钱而不惜伤天害理:制假售假,走私贩毒,偷税骗税,权钱交易,甚至杀人越货。在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人民群众决不容忍这些丑恶现象,这些道德败坏的不法之徒也为广大人民群众所唾弃。

在社会主义社会,获得金钱的多少并不能真正反映一个人贡献的大小,不能把金钱作为评价人生价值的标准。因为在现实社会中,存在着贡献与报酬不匹配的现象,社会分工又造成人们的贡献大小与能力、态度不完全一致。总要有人从事赚钱少、但社会确实需要的工作。俗称"大款"的那些人并不都是对社会贡献大的人,其中有人靠的就是非法致富。如果以"一切向钱看"作为评价人的价值的标准,将会造成一系列严重恶果:有的人为了获得更多金钱,就把非商品当作商品贩卖,婚姻、爱情、身体、器官、良心、尊严都成了交换的商品;为了更多地赚钱,不惜铤而走险。人间的友爱、真诚、互助将被金钱驱散,信任危机的阴影将笼罩心头,法制与秩序将遭到严重破坏,社会将面临严重的灾难。

在我们国家的现实条件下,由于种种原因,并非是贡献越大的人挣钱越多。我们国家表彰的23位"两弹一星"的功臣们,上海的劳动模范徐虎,北京的劳动模范李素丽,并不是获得金钱最多或很多的人,但在我们的社会里却受到国家和人民群众的高度尊敬,成为受人们崇敬的楷模。山东某农村企业集团的总裁,带领村民集体致富,比一般村民不知多付出多少辛苦和劳动。十年巨变,建成了每年上交国家利税6亿多的大企业,村民的生活也得到极大的改善,但是总裁本人只拿普通工人最高档的工资。村民对他十分敬佩,每天都自愿祝福他健康长寿、安全幸福。他认为,花多少钱也难以买到村民的这份心情,而少索取报酬就得到了这样的心情,何乐而不为呢!这些创造了突出成就的人们,都没有多挣到钱,但却得到了人民的拥护和爱戴,实现了自己的人生价值。原因就是他们为国家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以及人民的幸福,作出了显著的贡献。人们是从付出劳动和贡献的尺度给予他们崇高的评价的。

社会主义的人生价值观不应该奉行拜金主义。在社会主义条件下,金钱仅仅是达到人生目的的手段,而不是人生的目的。获取金钱,也要靠正当手段,即所谓"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完善的环境中,由于不可避免地要受到资产阶级思想文化的冲击和侵蚀,从而助长滋生拜金主义。权钱交易与"官商"、"官倒",是"权力拜物教"与"金钱拜物教"相结合的怪胎,是全国人民深恶痛绝的丑恶现象。铲除这些丑恶现象,树立崇高的人生价值目标,还需要进行艰苦的努力甚至长期的斗争。

六、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还需要大力弘扬爱国主义吗

历史表明,现代化的过程本身就包括全球化和本土化的深刻矛盾。如何使这两者形成一种良性互动的张力,始终是各民族和国家所面临的必须解决的重大问题。因此,在经济全球化加速发展的今天,仍然要强调爱国主义教育,而且必须把它放在这样一个大背景中去思考。

一、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只有弘扬内在统一的爱国主义和民族精神,才能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

如果说,任何一个民族和国家走向现代化都离不开本土资源和内在动力,那么就可以说,爱国主义是各个民族或国家在走向现代化的过程中最基本的本土资源和最核心的内在动力,它是实现现代性和传统、全球化和本土化的辩证统一的思想基础。之所以这样讲,是由爱国主义与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的优良传统、民族精神的内在联系决定的。

在人类历史发展的过程中,爱国主义在实质上表现为个人与国家或民族间的一种价值关系,表现为一定民族在对待个人利益同国家或民族整体利益之间关系上所持有的根本观念和态度。爱国主义作为一个历史范畴,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具有不同的内涵,只有到了社会主义社会,它才获得了全新的性质,成为一种新型的爱国主义。爱国主义作为处理个人同国家或民族利益关系的价值准则所提出的价值导向是确定的,这就是把国家或民族利益摆在首要地位,并认定个人的价值只能在为国家或民族利益而奋斗奉献的过程之中实现,只有在这一过程中人们才能获得关于个人素质、个人能力、个人品格、个人发展完善标准等诸多涉及人的内在需求问题的合理解答和实现途径,而这一个过程也就是一个民族或国家的优良文化传统、民族精神得以形成和涵育护持的历史过程。

民族精神,一般地说,是指一个民族或国家的优良传统所蕴涵的、通过其民族的群体意识和行为而显现出来的精神风貌或精神状态。具体而言,通常指的是一个民族群体在其延续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而又不断得到丰富和发展的、具有维护民族群体生存与和睦团结、推动民族群体奋进作用的价值系统。民族精神反映了一个民族独特的精神气质,其基本核心则是对待民族或国家利益的态度,所以爱国主义和民族精神之间本质上是相互感通的。

中华民族是具有悠久的爱国主义传统的伟大民族。几千年来,爱国主义始终是"动员和鼓舞人民团结奋斗的一面旗帜,是推动我国社会历史前进的巨大力量,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的精神支柱。"中共中央宣传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若干理论问题学习纲要》,第124页,北京,学习出版社1998年版。正是爱国主义使得维护国家的利益更容易获得人们自觉的认同,在民族或国家同个人之间更容易形成较为亲和的关系。民族或国家利益的这种价值定位对于中国传统的民族精神的定向和发展,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其次,对国家或民族利益的维护构成了中华民族发育、生长、壮大的动力机制。中华民族在历史上是一个屡遭磨难的民族,可谓天灾频仍、人祸不断。但是中华民族却在艰难困苦中表现出了一种惊天地、泣鬼神的精神气质,每当国家处于危难关头,总是能够空前地团结在一起,同仇敌忾,共度难关,化险为夷,走向新的发展。在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利益的历史斗争中,中华民族的民族精神获得了不断超越和提升的巨大内在动力,以至于总是习惯以欧洲中心主义的立场来品评事物的德国著名哲学家黑格尔,也不能不对此惊叹不已!

由上可见,爱国主义及其所涵育护持的中华民族的民族精神乃是推动我们民族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适应时代发展的大势,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精神动力。也正是爱国主义及其所涵育护持的民族精神才不断地激发我国各族人民努力去探寻如何把现代性和传统、全球化和本土化有机地结合起来的独特的现代化的道路和模式--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历史证明,一个泯灭了爱国主义和民族精神的民族或国家,就会失去其生存和发展的能力,当然也就谈不上什么现代化,更不可能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使自己的民族或国家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

七、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不能将爱国主义与现代化、全球化对立起来

从中国现代化建设的实践过程来看,将爱国主义与现代化、全球化对立起来的做法也是十分有害的。中国是一个现代化的后发性国家,在追求现代化的过程中曾经受到过多种敌对势力的反对、孤立和遏止,但是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之所以能够取得巨大成就,靠的就是中华民族强大的民族凝聚力,靠的就是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奉献精神,放弃了爱国主义的优良传统就等于放弃了民族的希望。特别是在中国现代化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的情况下,西方敌对势力散布的所谓"中国威胁论"、"人权高于主权"的论调又甚嚣尘上,甚至对我国的内政进行野蛮干涉,妄图阻碍我国祖国统一的进程。这就充分表明,在中国的现代化建设的道路上仍然有许多艰难险阻,有许多需要应对的复杂问题。如果对这种情况怀着天真的幻想,以为现代化可以通过别人"恩赐"的方式来实现,以为可以以放弃自己民族的尊严来换得"融入世界经济体系",到头来只能把中华民族置于十分危险的境地,中国将会重新沦为列强的附庸,任霸权主义者宰割。这是已经站了起来的中华民族所不能接受的!

总之,中华民族在追求自己民族振兴和国家富强的过程中,决不能淡化爱国主义精神。必须加强爱国主义教育,促进民族团结和祖国的统一,为中华民族在新世纪的伟大复兴,谱写出社会主义、爱国主义的新篇章。

八、如何深入认识法治和德治的辩证关系

正确把握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相互关系,重要的是正确把握法治和德治的相互关系。自从江泽民同志在2001年1月全国宣传部长工作会议上明确提出以德治国的思想以来,一些同志在思想上的疑惑,主要是在如何看待法治和德治的关系,并由此引申出如何看待德治和人治的关系等问题上面。一些观点认为法治排斥人治,而德治注重人治,因而提倡德治就会导致削弱甚至否定法治,最终会退回到人治的老路上去。对于这样一些疑惑问题,应当作出进一步的分析,力求释疑解惑。不然的话,就会妨碍真正理解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重大意义。

一、如何正确把握法治和德治的关系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道德建设同样也取得了重要的进步。特别是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我们党在克服物质文明建设这一手比较硬、精神文明建设这一手比较软的现象方面成绩显著。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主旋律在全社会得到强有力地弘扬,思想道德建设成为发展先进文化的中心环节和主要内容,经济社会的协调进步和人的全面发展受到人们的高度重视,《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等文件,充分反映了党在总结精神文明建设、包括道德建设的经验教训方面取得的成果,以及在此基础上绘制的战略发展的总体蓝图。

从这些问题中,特别是从执法人员知法犯法、执法犯法大案要案的教训中,我们可以认识到,为什么需要正确认识和把握法律和道德的关系以及法治和德治的关系,为什么一定要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法律和道德始终是相辅相成的,没有道德作为基础,法律的威严终究会受到挑战。因此,加强法治,必须同时加强德治,没有德治的支持,法治的效用也会受到极大的削弱。

第二,德治不是超越法治,而是与法治相辅相成的德治。

从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各自的特性来看,法律规范是比较确定的,具有严格的内涵,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完全可以用刚性的尺度来衡量人们是守法还是违法。因而,依法治国、法治,正是根据法律规范的确定性来治国,用法律规范严格的尺度来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而道德规范则具有较宽泛的伸缩空间,人们对同一道德规范的认识程度会有层次上的差异。因此,很难像法律规范那样,由一个专业的部门(如法院)和专业人员(如法官)来对道德规范的涵义作权威性的准确定义,并用刚性的尺度来衡量人们是否遵守了道德规范。因此,以德治国,德治,更主要的是强调道德对人们的教育和感化作用,强调通过道德建设,加强社会的主流道德价值的导向,提高全体社会成员的道德素质,从而使社会成员能够正确地看待和协调各种利益关系,自觉地维护社会整体利益,自觉地遵守道德规范,也包括自觉地守法,做一个守德守法的好公民。德治的这种性质,决定了它在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的进程中,不会也不可能超越法治,而只会成为法治的最有效的辅佐手段,成为完善的社会主义法治不可缺少的重要基础。可以断言,如果没有德治的辅佐,没有德治作为基础,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就难以实现。

第三,德治不是针对法治提出的另一个新的治国方略,而是对依法治国方略在道德上的重要补充,以使人们更加重视道德的作用,更加重视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不可或缺的关系。

二、如何正确看待法治、德治和人治的关系

认为法治排斥人治,而德治注重人治的观点,实际上是简单地将历史上的德治与人治相提并论,尤其是将儒家的德治简单地等同于人治。这样的立论并不完全符合历史上的情况,甚至不完全符合儒家德治思想的情况,更不符合今天的实际。

第一,儒家的德治思想,主要是孔子和孟子的德治思想,确有轻视法治的一面,但这并不等于孔子、孟子绝对排斥法治,更不等于所有的儒家思想家都排斥法治。

孔子比较轻视法治,认为任用刑罚,只能达到"民免而无耻"的结果。但即便如此,孔子也并未完全排斥刑的作用,如他讲"宽以济猛,猛以济宽,政是以和",表明了他对"猛"即刑的绝非一概排斥的认可态度。孟子在讲"王霸之辩"时,既推崇"王道"、德治,也认识到了"霸道"、刑罚的作用。在儒家思想家中,荀子对法治的看法更加积极。他所持的基本上是"德主刑辅"的态度,主张"明德慎罚",强调"不教而诛,则刑繁而邪不胜;教而不诛,则奸民不惩。"(《荀子·富国》)荀子的"德主刑辅"思想对后世儒者的影响很大,所谓儒家的治国方略是"阳儒阴法",基本上讲的就是荀子这样的思路。汉武帝时代的儒家代表人物董仲舒,向汉武帝建议"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并得到认可,从而使儒家的德治思想和治国方略正统化和官方化。而董仲舒的德治思想,也主要是"德主刑辅"的思想。

第二,儒家的德治理想,是把治国安邦的希望寄托在圣人贤人身上,这既是儒家的德治归结为人治的主要表现,也是儒家意欲从道德上约束帝王国君的一种道德理想的反映。

儒家德治理想的核心是圣人之治。孔子时代,儒家的圣人榜中有尧、舜、禹、文武、周公等,后世又加入孔子,并把孟子列为"亚圣"。魏晋以后,明确提出了"内圣外王"的主张,儒家圣人之治的主张更加学理化。

把天下治理的希望不是寄托在制度上,而是寄托在少数几个杰出人物身上,这确实是典型的人治模式。但是,对这样的模式,需要结合历史背景进行分析,而不能简单地由此推导出德治必然等于人治的结论。

儒家德治思想的社会历史背景,是剥削阶级的专制制度。在这种专制制度下,"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君主皇帝是至高至尊、超越一切之上的,政从君出,法由君命,皇帝就是天下根本大法的象征,天下的安危祸福也由此而系于一姓王朝的总代理人身上。孔子和其他儒家思想家看到了这种制度的治理特征,也从历史王朝的兴衰更替中,看到了君主皇帝个人的道德品质对于天下兴亡的直接关系:仁君、明君治国,如文武、周公,则兴邦;暴君、昏君治国,如夏桀、商纣,则丧邦。一人以兴邦,一人以丧邦,这种历史规律折射出来的表面现象,给予儒家极大的警示。儒家提出德治方略,列出尧、舜、禹、文武、周公作为仁君、明君的楷模,列出夏桀、商纣、秦始皇作为暴君、昏君的典型,其目的确实包含着对当政者的明喻和劝戒的用意,希望当政者以仁君、明君为榜样,为政以德,厚仁亲民,率先垂范,以实现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治国理想。

说到底,儒家的德治之所以成为人治,首先是由于它赖以施行的政治制度是剥削阶级的专制制度,专制制度的基本特征就是人治,是君主皇帝的一人之治。虽然中国古代有世界史上最完备最系统的刑律体系,但皇帝是绝对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绝对不受任何一条刑律的约束。正是人治的社会政治制度,决定了为统治阶级所采纳的儒家的德治,必然归结为人治的德治。孔子和其他儒家思想家不可能超越历史发展阶段,提出民主政治的治国方略;不可能从政治制度上认识到专制制度的危害;他们在思想感情上,仍然是统治阶级的代言人。因此,他们也只能在人治的专制制度的框架内提出自己的德治方略和道德理想。儒家的德治走向人治或者归结为人治,最根本的是社会制度的原因。

法家的法治思想在秦朝与人治相融合,根本的原因也是制度性的。在专制制度下,任何一种治国方略,都必然会深深地打上人治的烙印,这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相对而言,法家是暴烈的人治,儒家是怀柔的人治。法家的人治由于过于残酷,从而被历史所摒弃;儒家的人治由于对统治阶级多少还有一点约束和警示作用,因而成为能够适应历史发展需要的治国方略,从而被历史所接纳。从这个角度看问题,对于儒家德治与人治的关系,就应当从历史条件出发进行实事求是地辩证分析,而不能简单地将德治与人治相提并论,也不宜对儒家的德治采取一棍子打死的彻底否定的态度。

THE END
1.法律的意义和价值行业资讯法律的价值主要体现在其对社会的指引、评价、预测、强制和教育作用上。这些作用共同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和公正,保障了人们的权益。 指引作用:法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了方向,告诉人们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从而引导人们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活动。 http://www.anlihk.com/detail/id/103/cid/44
2.法律的本质和作用法律的本质和作用 今天05:34 法律的本质是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体系,其目的是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法律的作用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律的规范作用 指引作用:法律对个体行为起到指引作用,包括确定的指引和有选择的指引。https://lvlin.baidu.com/question/1702964132690914988.html
3.法律人类学关注法的四个维度从研究对象或议题的角度来讲,法律人类学主要关注法的四个维度:本质、功能、意义、价值。这四个维度的分类不仅为法律人类学的研究提供了较为全面的分析框架,而且对于凝练中国法律人类学的研究方向具有一定的启发意义。 第一,法的本质维度。这里的“本质”主要涉及“法律是什么”以及“法律的概念”。本质维度是人类学最https://www.cssn.cn/skgz/bwyc/202408/t20240829_5774411.shtml
4.法律与正义的现实关系呼伦贝尔新闻通过共同努力,我们才能在现实生活中实现正义平衡,创造一个更加公平、公正的社会。 总的来说,这部作品以学术的严谨和深刻的思考,为我们解析了法律与正义的复杂关系,具有丰富的学术价值和现实意义。罗翔以其独特视角,引领我们走近法律的本质,探寻正义的内核,值得一读。http://www.hlbrdaily.com.cn/news/102/html/360001.html
5.蒋传光:马克思主义法学为什么是有意义的?马恩原典导读: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原理,以唯物史观为基础,科学地揭示了法律的产生、本质和发展规律,形成了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一些基本原理,如经济决定法律,法律对经济基础的反作用,法律的历史性,法律的阶级性,法律与国家的内在一致,私有制下的违法必然等。在马克思主义法学中,承载法律本质的价值观和实现法律价值的法治观,对当http://www.marxistjuris.com/show.asp?id=713
6.05年10月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总结(一)十九、法律的作用1.法律的规范作用。(指引作用、教育作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强制作用)是从法律规范调整人的行为这一特征来分析法律所起的作用;2.法律的社会作用是从法律的本质和目的角度分析法律的作用。①法律维护统治阶级的统治的作用,这是法律社会作用的核心;②法律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作用,指法律对于关系整个社http://www.dadeedu.com/html/dade_855.html
7.法律的本质是什么?法律即解释 棘手案件 原则和政策 自由主义 作为整体的法律 不同的学派对法律的本质有着不同的理解。https://www.zhihu.com/question/19712533/answer/3127501538
8.2023版思想道德与法治学习资料思维导图模板体现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 “社会主义”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底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性,集中体现在它是社会主义所坚持和追求的价值理念。 扎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土壤 源远流长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中华民族发展壮大的独特优势,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历史底蕴的集中体现。是涵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源泉。 https://www.processon.com/view/65781ec4c4eeff58c96e85cd
9.犯罪本质的义务违反说论纲秩序价值是刑法的首要价值,而秩序的维持就要求特定义务的适当和及时履行。而义务的不履行或者不适当、不及时履行——义务违反是导致秩序破坏的原因。这也决定了犯罪的本质是对法定义务的违反。 5、从法律秩序被破坏逻辑顺序看义务违反说的正当性 在现实生活中,社会关系经过法律调整在特定的主体之间产生了特定的权利义务http://www.110.com/ziliao/article-514736.html
10.精品收藏2019考研政治:思修法基道德法律高频汇总道德是一种以指导人的行为为目的、以形成人的正确的行为方式为内容的精神,在本质上是知行合一的。道德把握世界的方式是从人的需要出发,从特定的价值出发来改造世界,对世界进行价值评价。道德作为一种实践精神,是特殊的意识信念、行为准则、评价选择等方面的总和,是调节社会关系、发展个人品质、提高精神境界等活动的https://www.wangxiao.cn/ky/2693651.html
11.和谐是法律价值的首要取向法律价值,是主体通过认识、评价和法律实践促使法律适应、满足和服务于主体的内在尺度而形成的法律对主体的从属关系。这种从属关系并不是先验的或意识领域的,而是在法律实践中主体积极地、能动地作用于法律的结果,是客观的现实。它在本质上仍然是体现并凝聚在法律中的社会关系,即马克思所说的"人的本质力量的对象化"。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06/10/id/222322.shtml
12.司法考试《法理学》基础知识:法的价值(精选9篇)2、从价值上而言,法律是自由的保障,法律本质上以自由为最高价值。 3、自由是判断法律善恶的标准之一。良法应当是自由之法。 4、自由体现了人性最深刻的需要,法律必须承认、尊重、维护人的自由权利。 5、法无禁止即自由(公民);法无授权即禁止(政府) https://www.360wenmi.com/f/filej0s1otbh.html
13.《法学导论》读书笔记(4)法律科学与法律思维 (三)权利 1.利益还是意志力量? ——权利的前法律本质与法律本质(“权利实际是以权利人的权利内容为确定方向而给权利人的意志打开了自由之路。” “权利人在多数情况下都对权利的内容享有利益。”) 2.自利的利益与道德上的人格利益(义务) https://m.douban.com/note/705838091/
14.思修学习笔记记录纵向三德法律为思想道德提供制度保障 4.人生青春之问 4.1人生观的主要内容(12选择) 人生观主要是通过人生目的、人生态度和人生价值三个方面体现出现的。人生目的回答人为了什么或者,人生态度回答了人应当如何活着,人生价值回答什么样的人生才有价值。 4.2人生目的 https://blog.csdn.net/qq_50218610/article/details/125730961
15.三校名师:2006年司法考试测试卷一及答案a.法律原则不预先确定明确的、具体的假定条件,更没有设定明确的法律后果,在适用时具有较大的余地供法官选择和灵活适用b.法律原则根源于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现实中,是法律价值的基本承担者c.法律原则不具有强制的作用d.法律原则是一种衡平性的规定 3、关于法的价值,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法的价值不是以人https://www.diyifanwen.com/kaoshizhuanti/sifakaoshishitiku/0761713085930716_649.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