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个非暴力犯罪的死刑罪名将被取消,中国削减死刑迈出第一步
□本刊记者兰方文
29岁的吴英仍在等待二审消息。这个曾经的“东阳富姐”,去年底因集资诈骗罪一审被判处死刑。
非法集资7.7亿元,实际集资3.8亿元,涉及11名受害者——其中大多数是以放高利贷非法吸储的人员。骗与非骗,本多有争议,而即使诈骗,是否就该处以极刑?在吴英之前,浙江丽水女商人杜益敏因集资诈骗罪,已被执行死刑。
两天前,《刑法修正案(八)》(草案)被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13个死刑罪名被取消。
这个原本计划于今年10月才初次审议的修正案草案提前两月上会,据称是希望在2010年内通过审议,以实现“在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目标。该修正案草案,被业内看做四年来“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最明确而典型的体现。
被取消的13个死刑罪名,分别为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稀动物、珍稀动物制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盗窃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盗窃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和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从数量上来看,废除的死刑罪名占到了现行刑法68个死刑罪名总数的19.1%。在调整死刑的同时,草案对生刑也有大规模动作,包括将数罪并罚的最高刑期提高至25年,对判处死缓并减为徒刑的暴力犯不再给予减刑,但给予条件严格的假释等。总体上,对中国刑罚结构中“死刑偏重、生刑偏轻”问题进行了“手术”。
除了上述13个罪名,在草案起草的过程中,集资诈骗罪、走私假币罪、组织卖淫罪和运输毒品罪等数个死刑罪名,也曾被纳入废除的讨论范围。但最终因为“意见尚不统一”,而未被写入草案。
但无论如何,中国的“去死刑化”,终究迈出了第一步。其引发的广泛讨论以及下一步的改革趋向,让吴英和她的父亲,在绝望中嗅到了些许“生机”。
“意外”的一步
中国1997年的新刑法颁布施行至今,已有七个修正案陆续出台。这一系列修正案,无一例外都是对刑法分则的具体罪名进行修正调整。因而,人们对第八个修正案的预期,依旧停留在恶意欠薪、醉驾等行为入罪上。
“没想到,突然来了这么大的一个动作。”华东政法大学司法研究中心主任游伟了解草案内容后,多少有些意外。《刑法修正案(八)》涉及整个刑罚结构的调整,也是第一次大幅度削减死刑。
学者们的研究确证,中国是世界上死刑规定最多,且死刑执行最多的国家,每年处决的犯人数量超过全球其他国家总和。无论是立法环节还是司法适用,始终笼罩着浓厚的重刑色彩。
“文革”结束后,中国重建法制,于1979年颁行了刑法典。这部刑法的122的罪名中,有15个条文规定了27个死刑罪名,包括14个反革命罪,13个普通刑事犯罪。学界多肯定其慎用死刑的立法思想。
然而,随着1982年的“严打”启幕,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通过了24部单行刑法,其中规定有死刑的条文达37条。这些新增死刑罪名,除军人违反职责罪外,主要集中在严重刑事犯罪和严重经济犯罪。死刑政策明显从“限制死刑”向“对严重刑事犯罪分子注重适用死刑”转变。
1997年,中国刑法迎来大修,如何设置死刑成为立法之重。当时学界的普遍主张,是要重回严格限制及减少死刑的刑事政策。与之相角力的观点,则是因社会治安形势严峻而需“乱世用重典”,民众对死刑的普遍认同乃至崇尚也成为一大阻力。多方博弈之下,1997年的刑法尽管没有大幅削减死刑,但终究在立法上刹住了死刑扩大之风。其后的多个修正案,都未再增加死刑。
即便如此,中国现行刑法的444个罪名中,可判处死刑的罪名为68个,占刑法规定的罪名总数的15.3%。其数量之多,足以引起国际社会的瞩目。
北京师范大学教授赵秉志在数年前即展开了对中国死刑问题的研究,他组织的团队曾为中国立法和司法当局完成了多个有关死刑改革的咨询报告。该报告引述国际组织“大赦国际”的统计介绍,截至2007年5月,世界上已有89个国家与地区在法律上明确废除了所有罪行的死刑;9个国家与地区废除了普通犯罪的死刑,仅保留军事犯罪或者战时犯罪的死刑;至少42个国家和地区在实践中事实上废除了死刑;仅有56个国家和地区在法律上对一般犯罪还规定有死刑,并且在过去十年实施过死刑。
从生命刑为中心向自由刑为中心,再向财产刑、资格刑为中心的过渡,是刑法现代化的必然趋势。对生命权的尊重,成为现代社会最基本的价值。
1998年,中国签署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这部于1966年颁行的公约提出“不得任意剥夺人的生命”,并强调未废除死刑的国家只能对犯有“最严重罪行”的人判处死刑。时至今日,中国的立法机构仍未批准加入该公约,但“去死刑化”的潮流与趋势不可逆转。来自国际社会的压力,被不少人看作是此次中国削减死刑的主要推力之一。
此前曾参与本次修法研讨的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储槐植,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则强调,此次删减死刑,是“中国刑法现代化、刑罚谦抑的必然要求”。在他看来,经过学界十多年来的呼吁与积极推动,此次修正案草案对死刑的削减乃“水到渠成”。
而在决策层层面,2006年10月,中共中央十六届六中全会在《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削减死刑即已埋下伏笔。最高法院在2006年收回死刑复核权,并于2010年5月联合最高检等部门颁发《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不少学者指出,此次削减死刑是“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立法层面的集中体现。
这一步如何迈出
尽管削减死刑乃大势所趋,但在此次修正案草案上会之前未有风声。2010年7月,年中已过,全国人大才在其官网上公布2010年的立法计划,方见《刑法修正案(八)》位列其中。尽管官方亦在7月初向地方人大常委会及部分法学家征求意见,但对于修改刑法的内容几乎未见公开消息。
“这样的做法,与开门立法的趋势不相符合。”游伟认为,涉及取消死刑这样大幅度的调整,在草案起草过程中即应进行更充分的讨论。
事实上,此种对死刑问题的讳莫如深由来已久。上世纪80年代“严打”之时,曾有学者对滥用死刑提出异议,终被作为政治事件处理。对死刑废除的讨论,也是近几年来才从学界走向公众。
而中国死刑裁判与执行的统计数据,向来作为国家秘密,从未公开。因此,此次取消的13个死刑罪名,在司法实践中的“辐射范围”有多大,公众无从得到具有说服力的论证。
此次取消的13个死刑罪名,大致分为两类:其一为诞生于“严打”等特定历史时期,而当特定历史时期结束后便极少使用的罪名,如传授犯罪方法罪;其二为社会危害性有限的经济犯罪。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时进行的立法说明中,这13个罪名都属于“近年来较少适用或基本未使用过”的。
游伟告诉本刊记者,如走私普通货物罪,因性质最为恶劣的走私毒品或枪支弹药等行为已被单列,实践中以走私普通货物判处死刑的案例极少。又例如盗窃罪,1997年刑法对盗窃的死刑情节做出了严格限定——盗窃金融机构且数额巨大,或者盗窃珍贵文物且情节严重,二者既遂的“技术”要求颇高,现实中得逞者寥寥。游伟估计,13个死刑罪名的实际运用不到死刑总判决量的5%,对司法实践的影响或许有限。
即便如此,取消这13个已基本被“架空”的死刑罪名,民意仍然有所反弹。在8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时,即有一些人对此提出一些异议,希望对一些罪名“不要急于取消死刑”。
不过,支持削减死刑的意见也不少。全国人大法律委委员、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认为,这次废除13个罪的死刑,“步子还迈得小了一点”,“有的犯罪还可以进一步考虑削减死刑,比如像组织卖淫这种非暴力犯罪”。周光权说,现在68个死刑罪名中,“有将近一半法院基本上不适用,这次修改的步伐还可以大一些。”
而据本刊记者了解,北京师范大学教授赵秉志数年前组织完成的有关死刑改革的报告中,曾对14项死刑罪名的废止做出了论证,其中的11个被纳入此次《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废止死刑的范围。
不过,这些报告的意见除了提交官方,以及在学界有所影响,并未在大众中广泛传播。一些所谓的“民意”,往往是建立在对真实情况不了解的基础上的。在游伟看来,只要拿出这些罪名近年来的死刑适用情况,以及相应犯罪率的数据,自然可说服反对者。
储槐植介绍,在选择此次取消的死刑罪名上,有一定的标准:其一是社会危害性不足以动用死刑的行为;其二是司法实践中很少适用的罪名;其三是非暴力犯罪。而与国家安全及军事管理有关的一些罪名,即使多年来没有适用,也未纳入讨论范围。
而事实上,满足此类条件的罪名,并不止于这13种。在此次修法研讨过程中,集资诈骗罪、走私假币罪、组织卖淫罪和运输毒品罪等几个罪名,也被纳入废除的讨论范围。
如集资诈骗,参与讨论的学者一致认为,此罪虽然参与的人数较多,但被害者群体比较特殊,他们抱有投机心理,本身具有一定的过错,与其他诈骗类犯罪在性质上是一样的,如集资诈骗罪保留死刑,则刑罚不平衡。但实务界对此有不同意见,认为一些集资诈骗案社会危害影响巨大,社会弱势群体也牵涉其中。“要取消,肯定是要各界认识达成一致。”参与修法讨论的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黄京平向本刊记者介绍。
削减死刑下一步
尽管诸多学者都提出,此次对死刑的削减还有较大的空间,但无一例外均强调,中国削减死刑将是一个漫长的过程,须循序渐进,“要与公众的认知程度相匹配”。
赵秉志曾撰文提出中国废止死刑分三步走的设想:及至2020年中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时,基本废止非暴力犯罪死刑;再经过一二十年发展,进一步废止非致命性暴力犯罪死刑;至2050年建国100周年之际,全面废止死刑。
中国是否要彻底废除死刑,学界仍然有着不同的意见。有赞成立即废止者,亦有主张有限保留者。但对死刑的减少和限制,已有基本共识。包括集资诈骗在内的经济性、财产性犯罪,一直都是减少死刑的讨论焦点。生命权利至高无上,经济利益却可以度量。在生命权至上的普世价值下,无论是经济秩序、公私财产所有权还是公共职务的廉洁性,都不能优于个人的生命权利。
学者们认为,在目前中国的政治经济制度存有大量漏洞的情况下,试图以死刑震慑经济犯罪,往往只是缘木求鱼。无论是从抑制犯罪或满足受害者的报应情感来看,对经济性犯罪处以极刑,均与刑罚的目的不相匹配。
但中国传统的重刑主义思想在普通民众中仍颇有基础,社会上还弥漫着对死刑迷恋和盲从的思潮。2003年,新浪网曾就死刑存废问题发帖讨论,结果有75.8%的网民主张保留死刑,只有13.6%的网民支持废除死刑。西北政法大学校长贾宇则在2003年对该校法学、非法学的1873名本科进行了一次死刑观的调查,结果表明,在非法学本科生只有18%、在法学类本科生中也只有25.5%的被调查者赞同废除死刑。
以贪污受贿等罪名为例,这一类职务犯罪为公众深恶痛绝,政府亦本着从严治吏的思想,以严刑施以威慑。游伟认为,对于这一类舆论压力极大的罪名,并不一定要立即取消死刑。在保留死刑的同时,应该严格限制其量刑情节。如1997年新刑法起草之时,完全取消盗窃罪死刑的时机尚不成熟,立法者则为死刑情节限定了严格的条件,以为下一步取消死刑做好铺垫。
在不少学者看来,真正要减少、限制死刑,除了在立法上的削减,更需要司法实践中的慎刑。
即使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下,中国的行政、司法机关在“严打”“打黑”等运动中,对死刑的适用多有反复。在证据的采用、情节的认定等方面,仍缺少严格的程序限制。
如在吴英案中,其辩护律师杨照东即称,司法机关在评估资产的时候,对已经增值的房产以原购置价格评估,对损耗折旧的汽车则按照现值评估;而公安机关强行拍卖查封的财产,把十辆车并成一组,捆绑式拍卖汽车,排除众多竞买者。由此人为增大了借款不能受偿的金额,扩大了案件的社会危害后果。
“在司法实践中严格适用死刑,效果更加明显。”储槐植表示,随着“宽严相济”政策的落实,死刑的司法适用上必然还会有相应的动作。比如真正落实《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亦能达到限缩死刑的作用。
本刊记者王和岩、贺信、罗洁琪对此文亦有贡献
传奇刑法学者见证:中国死刑变迁
经历传奇的刑法学者邱兴隆,从2000年即公开提出立即废除死刑的观点;“堂吉诃德”如今终于看到了中国削减死刑的第一步
□本刊记者贺信文
财产和生命究竟哪一个重要?事实上,盗窃罪最初进入当代中国刑法的时候,并没有配备死刑。根据1979年《刑法》,盗窃罪最高刑即为无期徒刑。
然而在1982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犯罪的决定》,规定:对情节特别严重的盗窃罪,可以判处死刑。
五年后,24岁的刑法学博士研究生邱兴隆准备挑战数量剧增并且还在持续增加的死刑立法。作为他的导师,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高铭暄提醒他,当地以死刑作为博士论文选题不合时宜。
那时,始于1983年的“严打”还看不到结束的迹象。以死刑为代表的重刑化倾向,既是刑事司法政策,也是不容置疑的理论禁区,学界对此保持沉默亦是无奈之举。
时隔28年,中国立法机关着手削减死刑罪名。8月23日提交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计划废止包括盗窃罪在内的死刑罪名13个。尽管这一变化,和邱兴隆倡导的废止死刑目标还有漫长的距离,但他仍然欣慰地表示:瞄准天上的星星,总比瞄准地上的树梢打得高。
经历传奇的邱兴隆从2000年37岁时,即公开提出立即废除死刑的观点,多年来,他辗转于国内多所大学任教,并专职或兼职从事刑事辩护律师,一直在倡议和推动废除死刑。很多人说他像堂吉诃德,如今47岁的他,刚刚由厦门大学“转会”湖南大学,终于看到中国第一次大幅度削减死刑。
当代死刑滥觞
1983年开始,这些戏码频繁上演。1983年8月,中央作出《关于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决定》。当年9月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
这一系列“决定”提出,对于故意伤害、流氓、强奸等七类犯罪行为,应当从严、从快、从重处理。具体来说:只要情节严重,即使《刑法》规定不判死刑的,也可以在法定最高刑以上处刑,直至判处死刑。而这些犯罪分子的上诉以及检察院的抗诉期限,也由《刑事诉讼法》规定的10日缩短为3日。
之前的198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犯罪的决定》,新设了包括盗窃罪在内的七个死刑罪名,均与经济类犯罪有关。
此后死刑罪名不断增加,截至199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通过了24部单行刑法,新增死刑罪名48个。目前,现行刑法中最高刑为死刑的罪名多达68个,其中44个为非暴力犯罪,当中又有17个属于经济犯罪。
后来有文件显示,“严打”第一年即有死刑案例2.4万个。死刑门槛甚至低至“抢劫一个苹果”。死刑以下案例以百万计,全国各大监管场所人满为患,新疆和青海专门在大漠戈壁中建造了两所监狱。
早在1983年,首次将“依法治国”概念引入党内文件的某知名法学家等10名法学专家联名给中央写公开信,认为“严打”正在破坏刚刚起步的法制建设,特别是对滥用死刑提出异议。此事成为政治事件,邱兴隆后来听到了对这10名学者的通报批评。
一直传达到高校基层党支部的通报批评,无疑传达出一个明确信号:既定政策不容质疑。
96个死刑犯
1993年3月,邱兴隆认识了一个叫苏辉峰的年轻人。邱兴隆还记得,苏辉峰来自河北省栾城县,自幼父母离异,之后浪迹社会,成年之前曾因盗窃被劳动教养,当时又因盗窃2.7万元被收容审查。
1995年转至石家庄看守所后,苏辉峰被一审判处死刑。就连看守所所长都为他不平,找来刑法学博士生邱兴隆为其代写上诉书。此时邱兴隆的身份并不体面,他也是在押嫌犯,给他带来麻烦的是一批盗版杂志。
1993年,经营图书生意的邱兴隆在石家庄追款,对方给了他一批盗版《读者文摘》(百期精华)冲抵债务。时值“扫黄打非”期间,邱兴隆先因“涉嫌非法出版”被收容审查,后又因时任河北省委主要领导人的批示被以涉嫌“投机倒把”遭逮捕。
担任“副号长”的苏辉峰曾经向担任“号长”的邱兴隆坦露过一个秘密:一审宣判后,曾有司法人员告诉他:只要退款,即可改判。
苏辉峰惟一可以依靠的是在北京一家肉联厂工作的叔叔。但面对前来探视的亲人,苏辉峰没有求救。原因是他曾经偷走过叔叔的一部传呼机,自觉没脸再提要求。他选择了死亡。
“一个临死前有良心发现的年轻人,因为不到3万块钱要被以国家名义杀掉。”这是死囚给邱兴隆留下的阴影。临走的时候,苏辉峰走的时候颇为轻松,还跟号里的人说,“哥们儿再见。”邱兴隆回忆说。
邱兴隆另一个印象颇为深刻的死囚叫侯英。为增加死刑的震慑力,当时行刑常常选择特殊的日子。每当节日来临,这个伤害致人死亡的罪犯就会换上一身干净的衣服等待死神上门。当被押赴刑场执行枪决前,侯英完全失控,屎尿一裤裆。邱兴隆自此明白,行刑前为何要把死囚裤脚扎起来。
这段经历影响了后被无罪释放的邱兴隆的学术研究方向。在他看来,96个死囚,有一半与剥夺他人生命的暴力犯罪无涉,不应处死。这和立法导向有关,而立法中的死刑扩大化,又往往源于司法机关及其背后公权力意志的需求。
这种需求,甚至是对极刑的崇拜,又造成司法机关刑罚取其上的思维惯性。“罪名中既然配备了死刑,有而不用对司法机关也是压力。”邱兴隆说。
人命几何
死刑存废之争,其实不是什么新鲜的话题。对立双方持续几个世纪的争论,均源于同一个出发点。废方认为,生命神圣,不得以任何名义剥夺;存方则认为,正是因为生命神圣,剥夺他人生命就是对生命的亵渎,因此也不再拥有生命权利。
“双方观点都有道理,是存是废,取决于你相信什么。”邱兴隆说。但无论如何,因为经济犯罪处以死刑有悖法理和道德,这理应成为废除死刑的第一步。
2000年,应学兄、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的邀请,时任西南政法大学教授的邱兴隆走上北京大学的讲堂,以“死刑的德性”为题阐述观点。
这是邱兴隆首次在公共场合明确表态应立即废止死刑。他还记得当时提出了三个问题:
第二,人头和石头,哪个更重要?第三,人皮和猫皮,哪个更值钱?这两处质疑,分别指向对盗窃文物罪和贩卖野生动物制品罪配置死刑。
此次刑法修正案,上述两项罪名正位列拟废止死刑罪名之列。
国家层面的局面扭转早在1997年就出现了。当年颁布的新刑法,尽管新增100多个罪名,但死刑罪名不但没有增加,还有所减少,这标志着死刑滥用受到一定程度的阻止。同一年,全国第一例注射死刑在昆明中院执行,之后逐步向全国推开,从枪弹到针剂,亦是死刑执行文明化的转折。
凡此种种,皆可以开明进步视之。不过,邱兴隆仍有一丝忧虑。他说:过渡时期不能不用,是目前要求保留死刑的一个重要理论。可是无论是有关部门对死刑统计数据遮遮掩掩,还是随着社会进步不断出现的变量,都导致欲在死刑和某类犯罪发案率之间进行量化实证分析,成为不靠谱的虚妄。
“既然如此,为何不能立即废止?”邱兴隆说。
2002年任职湘潭大学法学院院长期间,邱兴隆与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丹麦人权研究中心联合主办了中国第一个死刑问题国际研讨会。这是一个转折点,邱兴隆说,“这次会议的召开标志着死刑问题由一个政治问题、敏感的问题,转向一个公开、大众化、学术的话题。”此后,死刑存废问题逐渐从学界走向大众,各种学术研究成果也日渐对立法和司法部门产生实质影响。
在离开又复归学界的间隙,邱兴隆在律师行业从业多年,最近一项业务,是为原郴州市纪委书记曾锦春一审开庭进行辩护。目前曾锦春案已经进入最高院死刑复核阶段,据闻曾锦春正为立功情节能否获得认定而备受精神折磨。
邱兴隆听说,现在无论谁出于怜悯安慰曾锦春两句,说他人头保住了,曾锦春即当场作揖感激不尽。无论贫富贵贱,无论所涉何事,所犯何罪,对于生命的渴望,是死囚们的共同本性─毕竟活着的人,谁也没有死过。
法眼
死刑:民意与法意间的尴尬
可以预见,即使坚持死刑的人们,也会在不久的将来亲眼见到减少死刑而来的人权保障效果——这将成为未来废除死刑最重要的民意启动装置
□萧瀚
文
自从20世纪刑罚人道主义兴起,尤其“二战”之后,西方许多国家相继废除死刑,特别是1985年欧共体(欧盟前身)废除死刑并且将废除死刑作为加入欧盟的必要条件之后—整个欧洲除了白俄罗斯仍在执行死刑,其他国家都已废除死刑。这一浪潮席卷全球,非洲和亚洲、太平洋诸国也都受到巨大影响。
废除死刑已成为不可阻挡的全球性趋势,它代表了人类已经懂得尊重生命这一基本的文明方向。
从法理上说,死刑是一种将国家暴力杀人合法化的制度,即国家意志认为,某些国民因其特殊的罪行而应当被有计划有目的地杀死。然而,这一制度设计与其制度总体目的是背道而驰的—任何国家的法律制度都反对杀人,死刑却杀人。法律虽然反对谋杀,但它无法阻止人类中部分人不尊重生命,即使死刑也无法阻止。非制度性的个体谋杀是非理性的,制度却是理性地杀人。因此,死刑远比个体谋杀更具有暴力示范效应。
此外,人类制度的不可能完美性,决定了任何司法,再完善的程序都无法避免冤案,而死刑的冤案具有不可逆性,因为生命只有一次,一旦被冤枉执行,便无可挽回。因此,这通常会成为反对死刑的最有力论据,惟一能避免错误死刑的办法就是废除死刑。
支持死刑的人们通常会有一个错觉,认为死刑具有最高效力的震慑力。其实不然,迄今没有任何权威的研究结果表明死刑能够有效地降低犯罪率、防范恶性暴力犯罪;相反,倒是有研究表明中国历次“严打”过后往往伴随恶性案件高发期—许多罪犯(如强奸、抢劫等暴力犯罪)本无意杀人,却因恐惧被抓获而杀人灭口。
犯罪心理上的侥幸心理,通常表现为犯罪时逃脱惩罚的侥幸,而不是表现为受罚较轻的侥幸—那都是被捕之后才会有的。因此,刑罚的严厉程度与罪犯犯罪时的侥幸心理所造成的犯罪恶劣程度成正比而不是反比,越是性质严重的罪行(通常惩罚也更严重),作案手段往往也越缜密越残忍。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说,和平时期的严刑峻罚给社会治安带来的效果只会适得其反。
中国法学界尤其是刑法学界,已经逐渐形成底线共识:逐步减少死刑罪名,严格限制死刑适用。还有部分学人认为应彻底无条件地废除死刑,比如邱兴隆、贺卫方教授等。
然而,学界的死刑观念远未及社会大众,一份2008年德国马普研究所法律部对北京、湖北、广东三地人群所做的民意抽样调查中表明,57.8%的人支持死刑,而反对死刑的只有14%,这意味着可能有86%以上的人至少认为死刑在一定范围内是可接受的。
这样的民意基础并不让人奇怪,它是多重因素的产物。
中国古代传统一直有着“一命抵一命”的观念,这一观念在清代康熙十八年甚至以“一命必有一抵”的明确规则垂世,这是世界各国前现代的刑罚报复主义通则,不能说特别野蛮。尤其在法意识与法精神熏陶尚未得力的百年中,大部分国人奉行此观念是可理解的,因为现代法的精神毕竟是舶来品,需要长期的浸润才能使大众逐渐放弃刑罚报复主义这一过于陈旧的观念。
再者,1949年以后整整30年间,中国没有成文的刑法典,并且和平时期缺乏法治甚至摧毁法治的状况,在长期的“权力-暴力”崇拜中,滥施暴力的现象随处可见,使得举国生命意识淡薄,死刑的存在人们习以为常,废除死刑倒让人觉得怪异。
同时,严重的贪腐现象也使得许多人误将震慑腐败的希望寄托于刑罚尤其是死刑,却遗忘了一个常识:弱势者在司法领域也是弱势,强势者在司法中也是强势,司法并不比其他领域更纯洁,作为官场的一部分,它也有它的腐败。
正是在这一法意与民意的剪刀差中,死刑存废之讨论变得极度尴尬甚至困难,即使是减少死刑罪名、严格限制死刑适用都会面临民意的压力。越是司法独立、注重程序正义的国度,死刑受限越严格,甚至彻底废除;越是没有司法独立和程序正义,人权保障不力的国家,人们越热爱死刑。
但无论如何,废除死刑是国人人权保障的必由之路,此次修正案的步伐虽然不大,但方向是对的。可以预见,即使坚持死刑的人们,也会在不久的将来亲眼见到因减少死刑带来的人权保障效果——这将成为未来废除死刑最重要的民意启动装置。
作者为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本刊编辑部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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