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是一种原始的肉体惩罚刑,中国应该废除死刑,我国刑法规定有68个死刑罪名
首先,基于中国国情。中国太大,以至于国情太复杂,不同于韩日小国,也不能同欧美相比,所以我们如何面对死刑的问题,要从我们自己出发,不能老是看见人家怎么做我们就跟着怎么做,那样是行不通的。我这里所说的废除,不是为了学习他国,而是从我国自己经验的积累所得。中国还不是个法治国家,只是一个正在向法治国家迈进的发展中国家,所以法制不够健全,法治观念还不够深入,人民法律意识淡薄,这就容易导致恶性案件频发,而每年由于司法领域的腐败,警察法官等滥用职权所导致的冤死案件也很多,有很多人无罪或者罪不至死,却被判处死刑,如延安董伟之案,承德一案四判死刑等,至今也难以说个明白,虽然这些只是个案,但不为人知的错案因为被定为铁案而无法翻案的不知有多少。人死不能复生,这是谁都懂的道理,一旦嫌疑人死去,便再也没有申辩的权利和能力,纵然有朝一日冤案昭雪,对于死去之人又有多大的意义呢?死刑的风险正在与此。处于这样的国情,除非哪一天,不再有冤案错案发生,方可适当恢复死刑。否则,死刑不能不废。
第二,实利主义的思考。世间万物,其产生和生长,都是需要外界的不断补充的,而其对于整个环境无任何有利作用,无疑是这个环境的悲哀和损失,单纯的制止这种损失对于整体而言起不到有利的推动作用。对于死刑犯也是如此,即使他罪该至死,但是单纯的让他的生命完结,并不能真正有利于社会的发展。每个人都是社会的产物,每个人生来有对社会尽义务的责任,一个死刑犯,一生给社会和人们带来的都是损害而无任何益处,那么他的责任就还没有履行,应该让他对这个社会有所贡献之后才能容许他生命的完结。给他“亡羊”之后“补牢”的机会,只是杀死他,是对整个社会人群的不负责。这是一个成本问题,整个社会的运作,需要合理的安排,人本身就是最大的资源,而死刑无疑是浪费这种资源的最快捷方式,特别对于一些高智商犯罪,其所能做到的有利于社会的潜力是十分巨大的,因为他对社会有过伤害,就剥夺他的生命,他的能力有利于社会的一面还没有发挥出来,而他的能力是建立在生命基础上的,只有让他活着,才能补偿他对社会应尽的义务,尤其是弥补他自己因为犯罪而给社会带来的伤害。
第四,传统思想中有“杀人偿命”的观点,对于此观点,我认为不能狭隘的以牙还牙,正如一句俗语“狗咬了人,但人不能反过来去咬狗”一样,惩罚不等于报复。如果因为你杀了我,国家就要杀了你,其实是让国家代表受害人去报复犯罪,用国家权利来以暴治暴,那无疑于是国家在做最大的犯罪。如此类推,其他罪名岂不是都要改为:因为你偷了我,所以国家要创造条件来偷你;因为你强奸了我,国家也会让我来强奸你;因为你骗了我,国家也要把你来骗一骗。这其实是社会倒退的表现,更不符合一个法治国家的要求。也有人担心,废除死刑无法给犯罪分子带来威慑力,其实真正作奸犯科,无恶不为的江洋大盗又有几个会惧怕死亡呢?对不怕死,不在乎死的人来说,死刑更象是一种玩笑,一个游戏。
第五,死刑适用过多过滥,不仅会滋长人们对死刑作用的迷信,忽略社会治安和社会管理的基础性工作,忽视犯罪成因的多重性和复杂性,而且不利于整个社会形成一种健康、人道的文化,不利于树立尊重人的生命的观念。死刑适用太多,还会导致罪刑关系的比例失衡,轻重不分,其结果不仅对犯较轻罪行的犯罪分子不公平,而且还会产生其他一些消极后果。河北的特大爆炸案案犯,就是因争吵时,一时情急,失手杀了女友。当他知道他要面对的唯一结果只能是死亡时,他就选择了报复。几百人的生命,有可能正是滥用死刑制度的牺牲品。可我们并没有认真吸取教训,就在这一案中,我们为了抚慰受害者,推卸责任,大开杀戒,甚至将只卖了几只雷管,不知案犯用途的罪犯都给杀了。死刑的使用,总是容易用滥,从而使人们陷入罪者唯有死方能达到惩罚目的的泥潭。
第六,不利于国际和区际刑事司法合作。欧盟已经禁止将有判处死刑危险的犯罪分子引渡给管辖国,其他一些废除死刑的国家也持类似态度,如大走私分子赖昌星逃到加拿大后,加拿大即以其有死刑危险为由拒绝引渡给我国。此外,我国实行“一国两制”,香港、澳门已经废除死刑,在一些涉港、涉澳的案件中,同一种犯罪在大陆受审和在港澳受审,结果悬殊,容易造成认识上的混乱和其他一些不好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