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除死刑,我们应该做好准备

死刑是一种原始的肉体惩罚刑,中国应该废除死刑,我国刑法规定有68个死刑罪名

首先,基于中国国情。中国太大,以至于国情太复杂,不同于韩日小国,也不能同欧美相比,所以我们如何面对死刑的问题,要从我们自己出发,不能老是看见人家怎么做我们就跟着怎么做,那样是行不通的。我这里所说的废除,不是为了学习他国,而是从我国自己经验的积累所得。中国还不是个法治国家,只是一个正在向法治国家迈进的发展中国家,所以法制不够健全,法治观念还不够深入,人民法律意识淡薄,这就容易导致恶性案件频发,而每年由于司法领域的腐败,警察法官等滥用职权所导致的冤死案件也很多,有很多人无罪或者罪不至死,却被判处死刑,如延安董伟之案,承德一案四判死刑等,至今也难以说个明白,虽然这些只是个案,但不为人知的错案因为被定为铁案而无法翻案的不知有多少。人死不能复生,这是谁都懂的道理,一旦嫌疑人死去,便再也没有申辩的权利和能力,纵然有朝一日冤案昭雪,对于死去之人又有多大的意义呢?死刑的风险正在与此。处于这样的国情,除非哪一天,不再有冤案错案发生,方可适当恢复死刑。否则,死刑不能不废。

第二,实利主义的思考。世间万物,其产生和生长,都是需要外界的不断补充的,而其对于整个环境无任何有利作用,无疑是这个环境的悲哀和损失,单纯的制止这种损失对于整体而言起不到有利的推动作用。对于死刑犯也是如此,即使他罪该至死,但是单纯的让他的生命完结,并不能真正有利于社会的发展。每个人都是社会的产物,每个人生来有对社会尽义务的责任,一个死刑犯,一生给社会和人们带来的都是损害而无任何益处,那么他的责任就还没有履行,应该让他对这个社会有所贡献之后才能容许他生命的完结。给他“亡羊”之后“补牢”的机会,只是杀死他,是对整个社会人群的不负责。这是一个成本问题,整个社会的运作,需要合理的安排,人本身就是最大的资源,而死刑无疑是浪费这种资源的最快捷方式,特别对于一些高智商犯罪,其所能做到的有利于社会的潜力是十分巨大的,因为他对社会有过伤害,就剥夺他的生命,他的能力有利于社会的一面还没有发挥出来,而他的能力是建立在生命基础上的,只有让他活着,才能补偿他对社会应尽的义务,尤其是弥补他自己因为犯罪而给社会带来的伤害。

第四,传统思想中有“杀人偿命”的观点,对于此观点,我认为不能狭隘的以牙还牙,正如一句俗语“狗咬了人,但人不能反过来去咬狗”一样,惩罚不等于报复。如果因为你杀了我,国家就要杀了你,其实是让国家代表受害人去报复犯罪,用国家权利来以暴治暴,那无疑于是国家在做最大的犯罪。如此类推,其他罪名岂不是都要改为:因为你偷了我,所以国家要创造条件来偷你;因为你强奸了我,国家也会让我来强奸你;因为你骗了我,国家也要把你来骗一骗。这其实是社会倒退的表现,更不符合一个法治国家的要求。也有人担心,废除死刑无法给犯罪分子带来威慑力,其实真正作奸犯科,无恶不为的江洋大盗又有几个会惧怕死亡呢?对不怕死,不在乎死的人来说,死刑更象是一种玩笑,一个游戏。

第五,死刑适用过多过滥,不仅会滋长人们对死刑作用的迷信,忽略社会治安和社会管理的基础性工作,忽视犯罪成因的多重性和复杂性,而且不利于整个社会形成一种健康、人道的文化,不利于树立尊重人的生命的观念。死刑适用太多,还会导致罪刑关系的比例失衡,轻重不分,其结果不仅对犯较轻罪行的犯罪分子不公平,而且还会产生其他一些消极后果。河北的特大爆炸案案犯,就是因争吵时,一时情急,失手杀了女友。当他知道他要面对的唯一结果只能是死亡时,他就选择了报复。几百人的生命,有可能正是滥用死刑制度的牺牲品。可我们并没有认真吸取教训,就在这一案中,我们为了抚慰受害者,推卸责任,大开杀戒,甚至将只卖了几只雷管,不知案犯用途的罪犯都给杀了。死刑的使用,总是容易用滥,从而使人们陷入罪者唯有死方能达到惩罚目的的泥潭。

第六,不利于国际和区际刑事司法合作。欧盟已经禁止将有判处死刑危险的犯罪分子引渡给管辖国,其他一些废除死刑的国家也持类似态度,如大走私分子赖昌星逃到加拿大后,加拿大即以其有死刑危险为由拒绝引渡给我国。此外,我国实行“一国两制”,香港、澳门已经废除死刑,在一些涉港、涉澳的案件中,同一种犯罪在大陆受审和在港澳受审,结果悬殊,容易造成认识上的混乱和其他一些不好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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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微信公众平台建议对贪官恢复死刑民意调查 我国自2007年5月1日,中国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取消贪污受贿死刑被废除。除了特别重大案件有死刑。2009年11月1日,行贿罪和贪污罪也一同被废除了死刑。除特别重大案件外,贪污受贿罪不再执行死刑。这就为贪官们松了绑,甚至是对贪腐的放纵,贪官更加为所欲为,贪腐金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I5MzEzMTAzNw==&mid=2649277631&idx=4&sn=a99d77944e29be9c0a7fa03cdc3d7933&chksm=f549a9b52d87b296ac257b9af7ca448498f9f4780eeba016d830fe0d594e539c8dbfcbad1cff&scene=27
2.国家应该废除死刑吗死刑不应该被废除。 一、死刑是我国刑罚体系中的一部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三条,死刑是我国主刑的一种,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这表明,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死刑被视为对最严重罪行的一种惩罚手段。法规 二、死刑的适用有严格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https://ailegal.baidu.com/legalarticle/qadetail?id=4a06a112f8918b000703
3.浅谈死刑的不合理性6篇(全文)死刑是当代多数国家的一种极为严重的刑罚方式,该制度自古以来一直是刑罚中极为重要的一部分,视罪行严重程度予以死刑惩罚,它是人类历史上最古老也是曾经最能体现刑罚实质的刑罚方法,在中国一直以固定形式存在,直至今日,其在中国仍为一种威慑力极强的一道刑法,但是在当代许多国家刑法中其已走到了尽头(当然不能排除特定https://www.99xueshu.com/w/filek1wcsdav.html
4.死刑在我国的存与废/李馨虽然死刑制度在宋、元、明时代时有反复,但自清末《大清新刑律》后,死刑就变为枪决一种,且均规定执行死刑必须秘密进行而不能示众。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中国共产党确定了我国“不废除死刑,但要少杀、慎杀”的死刑政策。比北洋政府时期和国民党统治时期,我国在死刑制度的轻缓化方面又有了大的进步。到目前为止,http://www.law-lib.com/lw/lw_view.asp?no=5184
5.如何评价我国的死刑制度死刑是最严厉的刑罚方法,关于死刑制度存废问题的争议由来已久,死刑作为一种刑罚制度有利有弊。当前存在两种论点:死刑废除论和死刑保留论。死刑的“存”与“废”实际上是当代“保障人权”、“人道主义”与“报应主义”、“功利主义”矛盾的结果,它既是一个关于刑罚改革的法律问题,同时也是一个涉及经济发展和人类文明http://mzxfy.sxfyw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12/11/id/4233151.shtml
6.民意!民意!民意乎?——我国死刑废除中的民意问题感悟在对是否废除死刑或保留死刑问题进行争论或决策的时候,民意问题非常频繁的被引为主要的因素之一。例如,日本、一些前苏联国家、泰国及其他地区的一些政府官员都宣称,支持死刑的民意的力量使得对死刑的废除无法进行。[①]我国传统的政治环境中也向来重视民意问题,以至于国家在推行其政治、经济、文化、法律政策时常常以是否符http://www.xsbh.org/view/index5550.html
7.死刑制度的完善(精雅篇)据统计, 在1965年, 世界上完全废止死刑的国家数量只有11个, 占世界上国家总数的16% , 然而在2005年, 世界上完全废止死刑的国家数量已经飙升至86个, 占世界上国家总数的44% 。1鉴于此, 当今中国是应该追随世界潮流彻底废除死刑还是继续保留死刑的适用呢? 如果保留死刑, 应该采取哪些措施来完善现有的法律缺陷呢?https://www.360wenmi.com/f/cnkeylv13p62.html
8.刑法论文范文7篇浅谈死刑存废 死刑是生命刑,是当代中国最为严苛的刑法方式,它的存留问题一直饱受争议,是我国当前刑法改革最具现实意义的重大问题。到目前为止,仍然保留死刑的有中国、美国、日本、新加坡等75个国家。但限制和废除死刑已经成为国际潮流,随着这股潮流,我国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原则上废止老年人犯罪死刑和取消13种经https://www.longcan-chem.com/fanwendaquan/gongwenfanwen/59748.html
9.对“汉文帝废除肉刑”的历史文化分析——兼论其之于中国当代废除汉文帝废除肉刑这一事件本身也反映出汉初特有的思想文化、政治文化和经济文化,汉初统治者的慎刑思想、"无为而治"的治世理念以及封建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都是废除肉刑改革的催生剂和内动力。同时,汉文帝废除肉刑的成功历史经验也给当代中国废除死刑的实践提供了有益的启示,尤其对于死刑改革中政治决策者作用的定位及刑罚https://www.cnki.com.cn/Article/CJFDTotal-YNDD201103013.htm
10.谁知道死刑不应该被废除论点有哪些?死刑不应该被废除论点如下:第一、从死 刑自身特点看,死 刑的保留是十分必要的。首先,作为最严酷的死 刑是对犯罪最严重的制裁手段,因此可以平息民愤,满足人们对罪大恶极罪犯的强烈报复欲望,死 刑的这种安抚作用,是其他任何刑罚所无法取代的。其次,生命在中国民众的心中占据了至高无上的地位,死 刑剥夺生命因而最https://www.66law.cn/question/answer/2619730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