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存置论与死刑废止论之间还存在尖锐的对立。分析这些争论,我们可以发现,两者的思路都集中体现为对某个问题或肯定或否定的回答。如关于死刑是否有威慑力,废止论认为没有威慑力,而存置论则认为有威慑力。笔者认为,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是因为死刑废止论与死刑保留论都没有正确理解死刑存废的实质,以致双方都可以从对方的论据中找到支持自己观点的理由。死刑废止论要避免这种情况,就必须准确地界定死刑存废问题的实质所在。
一、关于死刑存废问题之实质的不同认识
在不同的历史时期,理论上对死刑存废问题的实质有不同的认识:
1.社会契约说
2.社会防卫说
在笔者看来,这种观点有两方面的不足。其一,上述分析完全站在社会的立场上考虑死刑问题,将犯罪人置于被处置的地位,容易忽略罪犯应有的权利。其二,适用死刑并非完全是基于针对罪犯的个别化处遇,也应当考虑报应与一般预防的意义。其实,死刑权作为刑罚权中的内容,能否防卫社会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国家司法是否以及如何适用。社会防卫是国家考虑适用死刑的重要根据,但并非唯一根据。惩罚是死刑适用的基本尺度,死刑的适用也必须罚当其罪。
3.阶级斗争学说
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非常有道理的。不过,在坚持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里,无产阶级的某个个体,也可能会因为个人原因实施暴力犯罪,对其适用死刑,并不属于阶级斗争问题,而是对人民内部矛盾的解决。无产阶级专政国家,对人民的犯罪是否适用死刑,并非阶级斗争的需要。
二、对死刑存废问题实质的错误认识
1.死刑存废是宗教教义问题
宗教人士多是从宗教教义上来理解死刑的存废问题,最为典型就是基督教的认识。虽然历史上宗教人士利用上帝的名义大肆杀戮,但近代以来基督教对杀婴、堕胎、死刑都报以明显的否定态度,很多宗教人士都认为死刑是违背基督精神的,基督第5戒就是“不要杀人”。不过,很多人也援引基督教的某些言论支持死刑,如《圣经·创世纪》第六章第6条:“嗜他人血者也应被他人嗜血。”
对此,笔者认为,宗教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人类文化的演进,对死刑的否定与对人生命的爱护则反映了人类长期历史发展中对自身命运的深刻反省。因此,宗教上对死刑存废的争论也只是人类认识死刑的一种形式,并未揭示死刑存废的真正实质。
2.死刑存废是宪法问题
不少学者认为,应以是否合宪来考虑死刑存废问题。很多国家都从宪法角度作出死刑方面的政策选择。最为典型的就是美国。1972年美国最高法院在弗曼诉佐治亚州一案中作出裁决,认为死刑是残忍而且异常的刑罚,是违背联邦宪法的。然而,到1976年,最高法院则又在格雷戈诉佐治亚州等七个案件中,重新作出裁决:死刑并不违反联邦宪法,死刑的适用应该有明确的、控制的标准。个别法官还撰文指出,死刑可以根据宪法合法地适用。但是,近年来,美国最高法院的不少法官转变态度,认为死刑案件让人存在怀疑,对死刑案件不会错判误杀毫无自信。
我们可以看出,从宪法角度谈论死刑的存废,体现出宪法法治的原则。但是,死刑存废并非简单的法律问题。对各种犯罪适用死刑是否符合宪法精神,在根本上取决于是否符合社会的实际需要以及人们对暴力犯罪、死刑的态度。从宪法角度看待死刑存废,只是从最高法律的层面上对死刑问题进行分析,并没有反映出死刑存废问题的实质。
3.死刑存废是价值比较问题
笔者认为,暴力犯罪确实是对被害人生命价值的贬低与剥夺,但该如何处理罪犯对被害人的生命价值毫无尊重的行为呢死刑废止论对该问题往往回避。另外,所有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犯罪案件,包括故意杀人的犯罪案件,并非都对罪犯处以死刑。有时候,罪犯甚至造成多人死亡或者谋杀多人,处死罪犯似乎仍不能保持罪犯与被害人之间生命的等价。死刑存置论的观点此时难以贯彻到底,而死刑废止论往往避免被害人生命价值该如何看待的问题。因此,死刑存废并非完全是价值的比较问题。
4.死刑存废是政治抉择问题
首先,西方国家废止死刑具有相当的思想与文化基础。西方国家大多信奉基督教,很多学者、政治家从《圣经》的原教旨主义出发来肯定人的生命,否定循环不断的血腥复仇,主张人与人之间的宽容与尊重。另外,文艺复兴之后,弘扬个人价值与尊严的现代法治思想在欧洲国家有着广泛的影响。死刑的存废问题实际上关乎人的生命与价值。这种观念不仅促使政治家产生并坚持死刑废止的主张,而且使得民众能够理解死刑废止的意义与价值。很多民众反对废止死刑,但他们完全理解废止死刑的理由和根据,并不否定人的尊严与生命价值。他们之所以反对废止死刑,主要是从社会安全方面进行考虑的。因为不管是政治家还是民众,在尊重人的生命价值的前提下,对死刑的错判误杀都无可奈何。对此,最为有效的方法就是废除死刑。
三、死刑存废问题的实质所在
(一)不同国家是否保留死刑之现实状况的比较分析
1.废止死刑的西方国家
在西方国家,引导死刑废止的积极因素主要有:
2.保留死刑国家废止死刑的主要阻碍
因此,是否废止死刑,必须立足于我国的现实情况,不仅仅考虑民众反对的呼声,或者废止死刑的国际舆论压力,更多的则要考虑如何保障社会安全、和谐的秩序。对我国的死刑,理论上也表现出了冷静、现实的态度,即现实情况下不能绝然废止死刑,但是,应该立足于减少死刑的立场,立法上削减死刑的罪名,对非暴力犯罪尽可能不适用死刑,司法上也要限制死刑的适用,尽可能多地适用死缓。这种现实的态度既来自于废止死刑、尊重生命的价值认识,又来自于社会安定、和谐与秩序的实际考虑。在否定死刑废止的问题上,后者显然起着决定作用。
既然民众支持以死刑报应与预防犯罪,而民众的这种观念形成社会中刑事司法活动的观念基础,那么,我们可以说,某个国家可否废止死刑,基本上取决于社会的实际状况,要看民众能否理解,社会经济文化等能否适应。因此,应否全面废止死刑,属于社会是否适应问题。具体而言,包含三方面的内容:
2.社会安全机制的适应。民众希望有生命安全、安定的生存与发展条件,不希望任何犯罪出现。人们难免依赖死刑来打击暴力犯罪,维护良好治安。这就为废止死刑带来社会治安难题。因此,在死刑废止后,社会用什么有效地保持对暴力犯罪的威慑这是普通民众对废止死刑的第二个诘问,也反映出社会为保全自己应采用何种手段才是有效、必要的问题。这要依赖于人类社会在发展中不断探索社会安全机制的完善与健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