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世界死刑发展趋势及其对中国的启迪

当代世界死刑发展趋势及其对中国的启迪

赵秉志*王水明**

摘要:以联合国为代表的国际组织在全球范围限制和废止死刑方面作出了积极而有效的努力,晚近20年来,全球废止死刑的步伐显著加快,废止或限制死刑已成为世界性的潮流与趋势。中国死刑制度改革应当从减少死刑罪名尤其是逐步废止非暴力犯罪死刑、扩大不适用死刑的对象范围、完善减刑制度、增设赦免制度、保障死刑犯的诉讼权利、公开死刑执行情况诸方面努力。

关键词:联合国;死刑废止;死刑限制;死刑改革

一、引言

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②]是当代人权的基石,也是此后其他国际人权公约产生的根据。18年后又陆续诞生了三个重要的国际人权文件,即《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③]、《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④]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⑤],这些文件构成了当代“国际人权法案”。1989年12月联合国大会通过的《旨在废除死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项任择议定书》[⑥]则标志着废除死刑已成为一股势不可挡的国际潮流。各大洲也相继效仿出台多项限制和废止死刑的洲际人权公约,如《欧洲人权公约》、《欧洲人权公约关于废除死刑的第6议定书》、《欧洲人权公约关于全面废除死刑的第13议定书》、《美洲人权公约》、《美洲人权公约废除死刑议定书》以及《非洲人权宪章》等。这些国际性、区域性人权法律文件,为世界范围内全面废除死刑奠定了牢固的法律基础和理论根据。

改革开放30余年来,中国积极融入国际社会并在人权事业发展方面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近年来,中国顺应国际社会限制、废止死刑的潮流与趋势,并从本国法治、人权和社会的发展进步需要出发,积极推动了中国死刑制度从限制走向废止的改革。本文拟在对当代世界死刑的发展趋势考察梳理的基础上,就中国死刑制度的进一步改革略作探讨。

二、当代世界死刑的发展趋势

(一)国际组织在全球范围限制和废止死刑方面所作的努力

从20世纪后半叶起,特别是晚近20年来,全球废除死刑的步伐明显加快。截止2009年4月底,世界上超过三分之二的国家已经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废除了死刑。在法律上废止死刑的国家达102个(其中,已在法律上废除所有犯罪死刑的国家达94个,另有8个国家在法律上废除了针对普通犯罪的死刑);而在法律上保留有死刑的94个国家中,仅有48个国家在过去10年中曾适用死刑;其余46个国家因在过去10年中未适用过死刑而被联合国归类为“事实上废止死刑的国家”,这46个国家中的36个国家因拥有稳定的不执行死刑的政策更被称为真正的“实际废止死刑的国家”。若把已在法律上废止死刑的国家(102个)和真正的“实际废止死刑的国家”(36个)两类相加,则当今全球废止死刑的国家和地区总数已达138个,而对普通犯罪在法律上保留死刑的国家和地区仅50个。[⑦]

全球废除死刑的势头可谓迅猛。这些最新的变化向我们传达了一个非常清晰的信号,即废止死刑已成为不可逆转的国际潮流和趋势。在全球性废止死刑的进程中,国际组织发挥了突出的作用。

1.联合国在全球限制和废止死刑的浪潮中起着关键作用

尽管适用死刑是个很古老的话题,但是死刑适用的国际标准却是个相对较新的概念。过去,国家是否适用死刑属于其本国事务,而现在却成为绝大多数国家的一项国际义务。联合国在世界范围限制和废止死刑方面做出了不懈努力,并起着关键作用。

(1)《世界人权宣言》是全球性国际组织签署的第一个国际人权文件。

(2)《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是全面限制死刑适用、有法律约束力的人权公约。

(3)《旨在废除死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任择议定书》号召在世界范围内全面废除死刑。

《第二议定书》是联合国采取坚定步伐建立国际标准,号召在世界范围内废除死刑的结晶。当联合国安理会前南国际刑事法庭和卢旺达刑事法庭决定刑罚时,其审判受到《第二议定书》的影响,对被告排除了死刑的适用,因为在大多数国家死刑是不被接受的。[17]

(4)联合国废止死刑运动的最新发展。

1984年12月,根据《人权公约》,联合国通过了《关于保障面临死刑的人的权利的措施》(以下简称《保障措施》),规定了对适用死刑的限制以及对面临死刑的人的权利的保护。[18]《保障措施》为面临死刑的人提供更大的保护,其意义更加深远。尽管当时联合国还没有在世界范围内废除死刑的行动,但是《保障措施》对保留死刑的国家发出了一个明确的信号,即联合国认为死刑是对人权的侵犯,需要规范和监控。

在1994年最后几个月,联合国大会讨论一项决议草案,号召“2000年之前在世界范围内废止死刑。”[19]经过激烈的讨论,大会最后否决了该议案。但支持该决议草案者认为死刑保留国应当修改其立法,以确保对生命权的完全尊重。他们不接受认为死刑是对生命权的例外之主张,他们认为证据显示死刑作为预防将来犯罪的作用是不能令人信服的。[20]

1997年4月3日,联合国人权委员会通过了具有重要意义的《联合国关于死刑的决议》。为了全面废除死刑,该决议号召所有没有废除死刑的国家考虑延缓执行死刑。号召未废除死刑的国家进一步控制可适用死刑的犯罪的数量,要求保留死刑的国家及时公开死刑的执行情况。[21]

2007年12月18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第62/149号决议,号召在全世界范围中止执行死刑。压倒多数的104个联合国成员国投了赞成票,54国反对,29国弃权。尽管该决议没有法律效力,但是还是具有相当的道德和政治分量。该决议是一项提醒成员国致力于废止死刑的决议,也鼓励保留死刑的国家审查其对死刑的适用。[22]

2008年12月18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第2项号召在全世界范围内中止死刑的决议。获106国赞成,46国反对,34国弃权。大赦国际的马丁.麦克芬生(MartinMacpherson)说,“这种越来越多的对废除死刑的支持巩固了全球范围长久而稳固的废止死刑的趋势。对决议的不断支持进一步表明废止死刑的世界潮流。”[23]

(5)对“最严重的罪行”的理解。

《人权公约》第6条第2项规定,“在未废除死刑的国家,判处死刑只能是作为对最严重的罪行的惩罚……。”由于公约本身没有就“最严重的罪行”予以说明,因此,国际组织、机构、各国司法机关以及广大学者对此做过不同的解释和说明,自然或多或少都带有一定的倾向性和偏见。但有一点是肯定的,即都排除对非暴力犯罪适用死刑。

联合国人权委员会认为,必须狭义地理解“最严重的罪行”一词的含义,应当仅限制为故意杀人和严重的故意伤害罪。但是刑事立法可为处理具体的犯罪留有空间,以便考虑被告人的个人情节。因此,对所有的谋杀案件均适用死刑而不考虑其特殊的情节,也是不符合生命权的要求的。

2.欧洲对全球死刑的限制直至最后废止,扮演着先锋者的角色

(1)《欧洲人权公约》。

《欧洲公约》规定了生命权,人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但没有特别对死刑做出规定。《欧洲公约》规定成员国应立法禁止对个人的杀害,如果法院确定某人实施了应判处死刑的罪行,可以允许该成员国适用死刑。

(2)《欧洲人权公约关于废除死刑的议定书》。

欧洲议会于1982年通过《欧洲人权公约关于废除死刑的第6议定书》(以下简称《第6议定书》),规定在和平时期废除死刑;成员国可以对“在战争或受到战争紧迫威胁时”实施的犯罪保留死刑。任何《欧洲公约》成员国均可成为议定书成员国(成员国有46个),仅俄罗斯联邦签署但未批准《第6议定书》。尽管希望加入议定书的成员国有可能做出对战争罪死刑的保留,但是,与其他国际公约相比,该议定书号召在战时及和平时期废除死刑,这在世界上还是首次。

欧洲是世界上第一个最接近在其所有国家废除死刑的大陆,这要归功于欧洲议会。要成为这个有影响力组织中的一员,必须要么废除死刑,要么承诺在最近的将来不适应死刑,并同时严格遵守对死刑的中止执行,这是《第6议定书》设定的义务。

1985年2月,当部分欧洲国家批准《第6议定书》时,其在促进废除死刑的国际标准上迈出了更大的步伐。[26]该议定书是作为《欧洲公约》的补充决议。《欧洲公约》第2条承认死刑是作为生命权的例外,但并没有规定保留死刑的国家应规范对死刑的限制和保障。尽管如此,《第6议定书》已成为《人权公约》和《美洲人权公约》的模范,因为几乎所有的欧洲国际都废除了普通犯罪的死刑,欧洲议会承认有必要采取更加坚定的步伐反对继续使用死刑。[27]

1992年欧洲议会通过决议,号召世界范围内废止死刑,并敦促议会成员国“全力发挥所有可能的政治和外交力量直至死刑在其存在的所有国家被彻底废除。”[28]

1999年10月7日,芬兰驻联合国代表代表欧盟向联合国大会第三委员会提交死刑问题决议草案,表达了起草人对一些国家违反《人权公约》规定的限制条件的担忧。[29]其前言称,提交草案的国家深信废除死刑有助于提高人的尊严和人权的发展进步。该决议草案以欧盟业已确定的旨在全球废除死刑的政策为指引。欧盟和欧洲议会近年来一贯主张执行死刑并不能预防犯罪,相反,这样会加剧社会冲突,失去对人权和人格尊严的基本尊重。[30]

欧洲议会2002年通过《欧洲人权公约关于全面废除死刑的第13议定书》(以下简称《第13议定书》),历史性地提出全面废除死刑的主张,包括在战争时期或战争紧急威胁下废除死刑;《第13议定书》与《第6议定书》相比,其最大的变化和魄力是禁止在任何情况下适用死刑。任何《欧洲公约》成员国均可成为议定书成员国(目前成员国为40个),签署未批准的国家仅有5个(亚美尼亚、意大利、拉脱维亚、波兰和西班牙)。

3.美洲国际组织对全球限制和废止死刑运动所作的独特贡献

(1)《美洲人权公约》。

(2)《美洲人权公约废除死刑议定书》。

1987年美洲国家组织大会发起动议,希望创设可选择的旨在废除死刑的议定书,与欧洲议会通过的《欧洲人权公约关于废除死刑的第6议定书》相似。泛美人权委员会负责议定书文本的起草工作,草案在废除死刑方面比《欧洲人权公约关于废除死刑的第6议定书》走得更远,因为其建议在战争时及和平时同时废除死刑。1990年美洲国家组织大会通过《美洲人权公约废除死刑议定书》,规定全面废除死刑,仅允许成员国在战争时保留死刑,且仅限于极其严重的战争罪,但需成员国在批准或加入该议定书时作出保留。《美洲人权公约》任一缔约国均可成为议定书的成员国(11个成员国)。

4.非洲联盟在全球死刑限制与废止运动中所扮演的角色

非洲联盟1981年通过的《非洲人权宪章》没有提到死刑,这与欧洲和美洲人权公约相比形成巨大反差。[33]但和其他国际文件一样,该宪章规定了生命权,保护生命不受非人道对待以及规定刑事诉讼中的程序保障。该宪章第4条规定,不得“任意”剥夺他人的生命。

2008年12月5日,即在联合国大会第三委员会投票通过中止执行死刑的决议后的几天,非洲人权委员会通过类似决议,号召非洲国家中止执行死刑。这是非洲国家全面废除死刑迈出的重要一步。据大赦国际公布的最新资料显示,《非洲人权宪章》成员国中废除死刑的有27个,仅有6个国家批准了《旨在废除死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项任择议定书》。[34]

(二)世界各国废止和限制死刑趋势之考察

世界各国死刑的历史都是古老而漫长的,都经历过一个由滥用到慎用,由苛酷到轻缓的沿革过程。死刑在为数不少的国家已经完全退出了历史舞台。[35]

在现代社会之前,死刑问题不是完全没有争议的;但是直到19世纪晚期,废止死刑的运动才真正走上历史舞台,而且开始时其步履维艰。

在非洲,大多数国家都在法律上对普通犯罪规定有死刑,迄今为止,全部废除死刑的国家有安哥拉、佛得角、吉布提、象牙海岸、毛里求斯、莫桑比克、赞比亚和南非等。非洲大陆大部分地区不执行死刑,2007年53个非洲联盟成员国中仅有7个国家执行了死刑,它们是博茨瓦纳、埃及、赤道几内亚、埃塞俄比亚、利比亚,索马里和苏丹。另外,废除死刑的法律草案在阿尔及利亚和突尼斯也提上了议事日程。

在中亚,我们可以看到非常清晰的废除死刑的脚步。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土库曼斯坦和乌兹别克斯坦在1991年获得独立时还保留死刑,但是到2008年12月底,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土库曼斯坦和乌兹别克斯坦均已废止死刑,俄罗斯联邦和塔吉克斯坦已中止了死刑的执行和判决。在亚洲,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废除死刑的国家和地区达到27个。在韩国,自1998年以来没有执行过死刑,死刑废除法案正在审议中。越南正在审查被判处死刑的案件。

美洲几乎成为没有死刑执行的地区。自2003年以来,仅有美国继续常规性地执行死刑。本世纪以来,还有古巴在2003年、危地马拉在2001年以及巴哈马在2000年执行过死刑。2008年4月29日,古巴总统洛尔.卡斯特罗(Raul.Castro)在古巴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第6次会议闭幕式上宣布,古巴所有的死刑判决将转换成终身监禁或30年监禁。

美国使用死刑受英国的影响最大。当欧洲的定居者来到这块新大陆时也带来了死刑。在这块新的殖民地,最早的有据可查的死刑执行是在1608年,詹姆斯陶恩殖民区的乔治肯达尔上尉因为充当西班牙间谍而在弗吉尼亚州被处决。在1612年,弗吉尼亚总督汤姆斯戴尔制定了神圣道德军事法,规定对轻微的犯罪如偷盗葡萄、杀鸡与印第安人交易也可判处死刑。[41]根据死刑信息中心2009年4月17日的年报披露,美国保留死刑的州为35个(比2008年减少1个),没有死刑的州为15个(比2008年增加1个)。美国对死刑的看法正在发生转变。死刑信息中心报道,自20世纪90年代来,美国每年的死刑判决数量下降60%。在2008年仅执行了37例死刑案件,为14年来的新低,且继续着2000年的下降趋势。[42]2008年12月,马里兰州死刑委员会发布其最后报告,号召结束该州的死刑,使得马里兰正成为最近一个准备废除死刑的州。[43]

由上可见,各大洲废止死刑的情况虽有差异,但世界各国废止或限制死刑之趋势则是不容置疑的。

三、当代世界死刑发展趋势对中国的启迪

中国死刑立法、司法现状与当今国际社会法制发展进步趋势的强烈反差,引发了关乎中国现行刑事法治中死刑配置与适用必要性、合理性的深刻反思。可以这样说,当下中国的死刑已不再仅仅是个刑法问题,更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中国的死刑制度改革已是迫在眉睫、势在必行。1998年10月5日,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秦华孙代表中国政府正式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这充分表明中国政府逐渐以开发性姿态顺应保障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之世界性潮流与趋势,并努力融入国际社会之鲜明立场。[47]2004年1月19日,中国国家主席胡锦涛在法国国民议会的演讲中明确指出,中国政府正在积极研究《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涉及的重大问题,一旦条件成熟,将向全国人大提交批准该公约的建议。[48]据此,我们有理由相信,中国废除死刑的日子不再是遥不可及,特别是废除非暴力犯罪的死刑更是值得期待的。

(一)大幅减少适用死刑的罪名,逐步废止非暴力犯罪死刑

中国刑法规定的可适用死刑的罪名数量之多可谓世界罕见,也因此向来为国际社会所诟病。随着《人权公约》等诸多国际人权文件的先后问世,废除死刑在一定范围内已成为国际法规范。这不仅为限制或废除死刑确立了国际法依据,使成员国在限制或废除死刑问题上承担了相应的法律义务,也为限制或废除死刑的运动建立了国际保障机制。死刑不但已失去其以往在刑罚体系中的核心地位,而且限制、减少死刑乃至废除死刑已成为世界上的潮流与趋势。[50]

就中国现阶段的综合国情而言,我们认为,死刑的废止应遵循先易后难的法治变革之规律,以罪责刑严重失衡、长期备而不用、社会心理反应不大的死刑条款为起点,分阶段、分步骤地废止死刑。为了与国际接轨,为了将来中国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后履行其规定的义务,中国有必要大幅减少适用死刑的罪名,限制死刑的适用。因此,首先对非暴力犯罪废除死刑乃是当下中国改革其现行死刑制度的一条切实可行之路。

中国已签署了联合国《人权公约》,该公约第6条明确规定,不得任意剥夺人的生命,并强调,在未废除死刑的国家,只能对犯有“最严重的罪行”的人判处死刑。而这类犯罪的范围,按照联合国有关机构的解释,应理解为“不超出有致死或者及其严重后果的故意犯罪”。而不危及人身权利的非暴力犯罪显然不在其列。事实上,即便保留死刑的国家和地区,绝大多数国家的死刑也是以谋杀罪为主要对象甚至是唯一对象的,而对经济犯罪等非暴力犯罪适用死刑的则少之又少。[51]中国签署该公约的目的是为了批准、加入公约,承担并履行相应的国际义务,进而把中国建设成为物质、精神、政治和制度均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跻身世界强国之林。因此,我们认为,应考虑对非暴力犯罪及时废除死刑。而且在中国,伴随着思想解放,人民也开始对死刑反思,特别是近几年刑法学界对死刑的存废展开了热烈的讨论,限制适用死刑的观念已逐步深入人心,为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所普遍接受。而这无疑亦为非暴力犯罪先行废止死刑准备了思想基础和理论前提。

中国刑法对判处死刑的人规定有缓期执行和减刑制度,包括对于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死刑犯的缓期2年执行和对已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在改造过程中的逐步减刑,可以说体现了中国少杀慎杀和促进罪犯改恶从善的刑事政策。但是,应当尽快填补中国刑法典中并无死刑赦免制度这一缺口,以进一步限制和减少死刑的适用。新中国建国以来数次特赦都是有章可循的(尽管当时针对的仅是战争犯)。死刑犯的赦免制度应当在认真研究的基础上合理地设置。[53]

(四)应在程序上保障可能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应享有的权利

(五)中国死刑执行情况应公开、透明

由于各种原因,中国迄今执行死刑的数字都属于国家机密,知晓此数字者寥寥无几,甚至连国家最高司法机关的普通工作人员也无从知晓,极不透明,这显然与国际有关实践不符。同时不利于我国对死刑犯的实证研究,也不利于中国的国际形象。这种状况也经常被国际社会的某些人或机构作为指责中国人权记录的问题所在之一。因此,应积极创造条件,促使最高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构尽早定期公布每年判处死刑及实际死刑执行的情况。同时应大力宣传死刑限制和废除对中国社会和人民的正面意义,降低中国民众普遍存在的对死刑判决有效性的心理预期,营造有助于废除死刑的法治和社会舆论氛围。

*赵秉志,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院长暨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国际刑法学协会中国分会常务副主席。

**王水明,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博士生,加拿大维多利亚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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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家应该废除死刑吗死刑不应该被废除。 一、死刑是我国刑罚体系中的一部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三条,死刑是我国主刑的一种,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这表明,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死刑被视为对最严重罪行的一种惩罚手段。法规 二、死刑的适用有严格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https://ailegal.baidu.com/legalarticle/qadetail?id=4a06a112f8918b000703
3.浅谈死刑的不合理性6篇(全文)死刑是当代多数国家的一种极为严重的刑罚方式,该制度自古以来一直是刑罚中极为重要的一部分,视罪行严重程度予以死刑惩罚,它是人类历史上最古老也是曾经最能体现刑罚实质的刑罚方法,在中国一直以固定形式存在,直至今日,其在中国仍为一种威慑力极强的一道刑法,但是在当代许多国家刑法中其已走到了尽头(当然不能排除特定https://www.99xueshu.com/w/filek1wcsdav.html
4.死刑在我国的存与废/李馨虽然死刑制度在宋、元、明时代时有反复,但自清末《大清新刑律》后,死刑就变为枪决一种,且均规定执行死刑必须秘密进行而不能示众。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中国共产党确定了我国“不废除死刑,但要少杀、慎杀”的死刑政策。比北洋政府时期和国民党统治时期,我国在死刑制度的轻缓化方面又有了大的进步。到目前为止,http://www.law-lib.com/lw/lw_view.asp?no=5184
5.如何评价我国的死刑制度死刑是最严厉的刑罚方法,关于死刑制度存废问题的争议由来已久,死刑作为一种刑罚制度有利有弊。当前存在两种论点:死刑废除论和死刑保留论。死刑的“存”与“废”实际上是当代“保障人权”、“人道主义”与“报应主义”、“功利主义”矛盾的结果,它既是一个关于刑罚改革的法律问题,同时也是一个涉及经济发展和人类文明http://mzxfy.sxfyw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12/11/id/4233151.shtml
6.民意!民意!民意乎?——我国死刑废除中的民意问题感悟在对是否废除死刑或保留死刑问题进行争论或决策的时候,民意问题非常频繁的被引为主要的因素之一。例如,日本、一些前苏联国家、泰国及其他地区的一些政府官员都宣称,支持死刑的民意的力量使得对死刑的废除无法进行。[①]我国传统的政治环境中也向来重视民意问题,以至于国家在推行其政治、经济、文化、法律政策时常常以是否符http://www.xsbh.org/view/index5550.html
7.死刑制度的完善(精雅篇)据统计, 在1965年, 世界上完全废止死刑的国家数量只有11个, 占世界上国家总数的16% , 然而在2005年, 世界上完全废止死刑的国家数量已经飙升至86个, 占世界上国家总数的44% 。1鉴于此, 当今中国是应该追随世界潮流彻底废除死刑还是继续保留死刑的适用呢? 如果保留死刑, 应该采取哪些措施来完善现有的法律缺陷呢?https://www.360wenmi.com/f/cnkeylv13p62.html
8.刑法论文范文7篇浅谈死刑存废 死刑是生命刑,是当代中国最为严苛的刑法方式,它的存留问题一直饱受争议,是我国当前刑法改革最具现实意义的重大问题。到目前为止,仍然保留死刑的有中国、美国、日本、新加坡等75个国家。但限制和废除死刑已经成为国际潮流,随着这股潮流,我国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原则上废止老年人犯罪死刑和取消13种经https://www.longcan-chem.com/fanwendaquan/gongwenfanwen/59748.html
9.对“汉文帝废除肉刑”的历史文化分析——兼论其之于中国当代废除汉文帝废除肉刑这一事件本身也反映出汉初特有的思想文化、政治文化和经济文化,汉初统治者的慎刑思想、"无为而治"的治世理念以及封建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都是废除肉刑改革的催生剂和内动力。同时,汉文帝废除肉刑的成功历史经验也给当代中国废除死刑的实践提供了有益的启示,尤其对于死刑改革中政治决策者作用的定位及刑罚https://www.cnki.com.cn/Article/CJFDTotal-YNDD201103013.htm
10.谁知道死刑不应该被废除论点有哪些?死刑不应该被废除论点如下:第一、从死 刑自身特点看,死 刑的保留是十分必要的。首先,作为最严酷的死 刑是对犯罪最严重的制裁手段,因此可以平息民愤,满足人们对罪大恶极罪犯的强烈报复欲望,死 刑的这种安抚作用,是其他任何刑罚所无法取代的。其次,生命在中国民众的心中占据了至高无上的地位,死 刑剥夺生命因而最https://www.66law.cn/question/answer/2619730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