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称直播行业准入门槛低部分主播法律意识淡薄是主因
□本报记者韩丹东
□本报实习生杨雨桐
随着当下直播行业的快速发展,成为“网红”是许多人的梦想,当主播的人也越来越多。
然而,随着网络直播间的竞争越来越大,一些网络主播为了吸引眼球,打着创新的旗号触碰法律红线。
其实,在网络直播间,类似的情况并非个案。
“网红”直播违法屡屡发生
近年来,随着社交平台、直播平台、短视频平台的兴起,各类“网红”也如雨后春笋般出现。有些人为了成为“网红”或者为了利益,不惜触碰法律红线。“网红”变“网黑”现象在互联网上已不仅仅是个例。
2016年11月,某直播平台一男主播因模仿吸毒被警方行政拘留5天。经尿检,这名主播并非真正吸毒。他解释称,是因为看到直播观众少了,脑子一热,拿了一张发票纸做出了模仿吸毒的动作。尽管如此,因在网络直播中连续做出模仿吸毒的动作,带来不良社会影响,扰乱公共秩序,这名主播被处以行政拘留5天。
2017年3月,在某直播平台直播的一名女主播为了吸引观众刷礼物,将黄鳝放进下体,在网络上引发热议。2017年5月,浙江省“扫黄打非”办公室协调公安部门,对网络直播平台有涉嫌传播淫秽色情信息的案件进行深入调查,“黄鳝门”主播被抓获。
同年5月1日,周某与杨某某、李某3人进入故宫并直播实景画面。当天晚上,3人转至某景区继续直播,谎称现场为故宫院内,并编造女主播夜宿故宫进行网络直播的虚假事实。为了逃避法律责任,3人又自导自演直播所谓的“道歉”,欺骗社会公众。后经调查,此系3名违法人员精心策划并传播的虚假事实,杨某某、李某、周某被警方依法处以行政拘留处罚。
武汉交警结合城市视频监控“天眼”,通过大数据进行轨迹分析,很快就锁定了金某的主要行驶线路,将在网络平台上直播驾驶摩托车在城市道路上“耍酷”的金某查获,依法行政拘留10日。
法律意识淡薄是主因
近年来,为了吸引网友眼球,一些网络主播可谓花样百出,其中不少言行触碰法律红线。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现象?
在上海律师王艳辉看来,近年来直播行业的发展给了民众更多的网络展示空间,同时也出现了很多问题。一些所谓的“网红”因为法律意识淡薄又迷信所谓的“出名要趁早”,为了博取眼球不惜以身试法。而这些“网红”往往又对青少年有着十分大的影响,如果不能及时规范这些违法行为,将给社会带来很大隐患。
王艳辉告诉记者,存在这种现象的原因一方面是这些涉嫌违法的“网红”道德底线较低、法律意识淡薄;另外一方面原因是,直播平台目前有大量的资本流入,利益驱动导致乱象丛生;当然还有一个比较重要的原因是,目前针对网络直播平台的法律尚不完善,对于其监管还存在空白。
“这种现象的存在说明民众的价值观、道德观仍需提高,国家也需要及时应对新兴领域的问题制定相应法律来规范‘网红’的行为。”王艳辉说。
加强普法教育是关键
“网红”直播内容触碰法律底线,哪些人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对此,王艳辉说,首先,“网红”如果触碰法律,那么其应当负直接的法律责任。“至于平台是不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我认为,平台应当有基本的审查义务,可以参照知识产权领域的‘红旗原则’,即‘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的情况下可以免责,否则平台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郑宁看来,网络直播违法,网络主播应该承担相应责任。如果网络直播隶属于某单位,则其行为会被视为其所在单位的职务行为,则其所在单位也应承担相应责任。如果网络直播平台没有尽到相应的审查和管理义务,要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严重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郑宁告诉记者,自2016年以来,原文化部、原广电总局、国家网信办出台了针对网络直播的一系列文件和举措:
2016年7月,原文化部发布《关于加强网络表演管理工作的通知》,督促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和表演者落实责任,违法违规表演者将列入黑名单或警示名单。
同年9月,原广电总局发布《关于加强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直播平台必须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未取得许可证的机构和个人不能从事直播业务。
2016年12月,原文化部发布《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规定网络表演是指以现场进行的文艺表演活动等为主要内容,通过互联网、移动通讯网、移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实时传播或者以音视频形式上载传播而形成的互联网文化产品,并把网络游戏直播纳入监管范围。经营者应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健全审核制度,直播实时监管,录播先审后播。
如此多规定的出台,似乎未能完全遏制“网红”向“网黑”的转变,究竟该如何遏制这种现象?
王艳辉建议,首先,针对目前的网络环境制定相应的法律;其次,明确监管部门的职责,加大对网络环境的监管力度;最后,加强网络文明教育,让受众对网络上的不当行为有明确的认知并且能够自发抵制低俗、违法的行为。改善网络环境需要社会各方面协同合作、各司其职,这样才能创建一个良好的网络空间。
在郑宁看来,一是切实落实信用监管制度,加大对违法主播及平台的信用惩戒力度,使其不敢违法;二是健全公众投诉举报及回应制度;三是加强对网络主播、网络直播平台的法治教育;最后是有关部门强化技术手段,对网络直播行为进行全程动态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