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的一起判决引发热议:一顾客吃火锅意外入镜直播间,成功索赔500元。法院的判罚对“被直播”乱象给出了“违法”的判词,但生活中,类似侵权行为仍多如牛毛,这不禁引发人们对于全民直播时代个人隐私保护问题的担忧和探讨。
全民直播时代,人人都可以做主播。数据显示,至去年底全网短视频账号总数达15.5亿个,职业主播达1508万人,主要短视频平台日均更新量近8000万条。网络直播为越来越多人提供了就业机会和职业选择,网络主播在推动地方文旅出圈、助力乡村振兴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
然而,不少直播活动的镜头没有边界,把群众当成群演或者直播背景。吃饭被直播、购物被直播、健身被直播,甚至走在路上都可能被镜头对准。
人们之所以反感“被直播”,实际上源于人们对互联网环境的不安全感。直播到网上的视频,经过剪辑、AI合成等技术手段,很有可能成为谣言的“证据”,最终导致人肉搜索、网络暴力酿成悲剧的案例屡见不鲜。每一次猝不及防的“公之于众”,刺伤的都是公众的生活安宁和隐私安全。
事实上,“被直播”侵权乱象由来已久,2019年《人民日报》海外版就曾发表《我们有权对“被直播”说“不”》一文。数年来,被侵权人成功维权的案例时有出现,直播行业的规范准则也逐渐明确,但这一顽疾并未得到根治。
乱象屡禁不止,归根到底是因为相对较低的侵权成本和困难的维权过程。在当今流量高度商业化的时代,几百元的精神损失费与流量带来的“泼天富贵”相比只是九牛一毛。对此,国家有必要出台相应法律法规或行业规范,对直播侵权主体处以罚款乃至封禁账号、吊销营业执照等。同时,要求侵权情况频发、监管不力的直播平台承担连带责任。只有让侵权成本高于流量获益,才能让直播主体放弃通过侵犯他人合法权利来牟利。
维权渠道的畅通离不开直播平台和司法部门的努力。平台要在前端设置严格审查机制的同时,在后端设置清晰的“被直播”维权渠道以及明确的维权流程。用户向平台反映后,平台应迅速响应,审核确认后通过及时关停等措施熔断侵权行为。而当侵害已然发生,作为权利维护最后一道防线的司法部门,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公民的肖像权、隐私权等公民基本权利作出的规定,进行个案个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