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和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划分,只是根据案件指控的逻辑,但不一定就是客观事实,也不意味着着被告人就是“不法”,被害人就是“合法”。有些案件的法律事实也会发生逆转,就像昆山反杀案一样,舆论披露后,被害人“龙哥”一夜之间成了“不法”,而犯罪嫌疑人于海明则成了正当防卫者。如果说追诉邢志强已经是一次反转,那通过审理发现邢志强其实是与“不法”在斗争,则是又一次反转后的正本清源。
让我们回顾一下被告人邢志强和被害人孟永清的人生历程,看看究竟谁代表“法”谁代表“不法”,这是本案的发生的事实背景,这有利于澄清所谓的“谁死谁有理”的谬误:
上述两份控辩双方均无争议的简历,其实已经说明本案的案发背景。两个本无交集的人,就因为身为人民警察的邢志强盘查有犯罪嫌疑的孟永清,被后者刺了一刀,后发生枪案,当年定性为正当防卫,在证据没有根本变化的前提下,如今却以故意杀人罪指控。有舆论造谣说警察“杀良冒功”,那我们来看看,孟永清是否无辜,以及他当时做了什么?
孟永清当年骑的这辆来历不明的摩托车,至今都没有找到车主。如果这辆车是他合法购买的,在邢志强盘查时,他大可带着炫耀的口气说,这车就是老子的,老子有购车记录和行驶证,你想怎么着?但他的表现却是慌张,并直接驾车持刀冲撞身着警服的邢志强。他本来就是因为盗窃摩托车被判刑的,却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这辆车是其合法购买的。那为何查不到失主?因为并不是所有失窃车辆,都一定会报警,也不一定所有报警失窃的车辆都知道具体的发动机号。从当年失窃摩托车的报警单看,很多确实没填发动机号,无法比对,比如卷宗中有当地1995年初丢失的两辆红色铃木AX100,特征记录跟涉案摩托车高度相似,不排除其中有一辆就是涉案车。尽管因为时过境迁可能无法做同一认定了,但不影响当时邢志强及后续公安机关认定孟永清是盗窃摩托车的嫌疑人。
公诉人说,尽管孟永清有重大盗窃嫌疑,但案发前,公安部门没有部署抓捕犯罪嫌疑人孟永清的任务,也没安排邢志强抓捕孟永清,想说明什么呢?人民警察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人员、有可能携带赃物的人员,都可以进行盘查,这是《人民警察法》规定的权力,也是其职责所在。难道邢志强在乌兰花水库大坝上跟朋友打靶,不是在工作期间,就没有这个职权吗?他当时是公安局办公室工作人员,不是刑警部门,就没有这个权力了吗?当然不是。哪怕他下班了,遇到犯罪嫌疑人或者形迹可疑的人员,都有这个职权,并不需要谁部署或谁安排。面对突发情况,警察随时随地都可以履职,也应当履职。
于是我们就能理解邢志强当时遭遇的凶险境况。根据证人王某柱的陈述,他们遭到了孟永清的激烈对抗、冲撞以及侵害,孟永清一手拿着刀,一手握着摩托车的油门,从斜坡上加速冲下来,言语针对警察,试图撞死邢志强,若不是及时躲开,邢志强有可能当场负伤。所以邢志强跟王某柱说,这个孟永清肯定有事,或许背着什么大案,否则不会这么穷凶极恶。如果邢志强是一个自私的明哲保身的人,也许就会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但他却在强烈的责任心的驱使下,只身去追孟永清。我在庭上发问时问过他,对方有凶器,你当时为什么不带任何武器就去追他?他说,“因为我是人民警察!”这句话振聋发聩。
必须补充说明,《枪支管理法》是1996年以后才出台的,当年枪支在民间非常普遍,内蒙古自治区的一些牧区五金店都能买到猎枪,而且很多非制式枪和土枪,没有任何部门界定其持枪非法。1996年上半年,内蒙古自治区收缴了8800多支枪,87000多发子弹,也没有哪个人被定性为非法持枪。本案中,控辩双方似乎也从未对邢志强持枪合法性问题有过任何争议。
本案不存在争议的还应该有,邢志强作为民警履职,遭遇了孟永清的两次不法侵害:第一次是水库大坝的遭遇,孟永清驾车冲撞邢志强,第二次在小树林的遭遇,孟永清用匕首刺伤了邢志强,都是履职的民警邢志强面对不法侵害者孟永清。法与不法的界限是清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