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4月22日,“马加爵涉嫌故意杀人案”(以下简称“马案”)在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中,除了被害人龚博亲属外,其他3名被害人邵瑞杰、杨开红、唐学李的亲属都提出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分别向被告人马加爵索赔35万余元、31万余元和16万余元。其中邵瑞杰亲属请求精神损害赔偿20万元,杨开红亲属请求精神损害赔偿15万元;唐学李和杨开红的亲属还提出了让马加爵公开道歉的诉求。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4月24日对马家爵故意杀人案公开宣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马加爵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4月28日下午向马加爵送达一审判决书,并对附带民事赔偿部分进行宣判,判决马加爵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即被害人唐学李、邵瑞杰、杨开红三个被害人的家庭每家人民币2万元。6月17日,马加爵依法被执行死刑。至此,马案似乎已落下帷幕。然而,关于“马案”的思索及由该案引发的思索仍在继续。
一、“马案”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判决是合法的吗判断“马案”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判决是否合法,只需查明其是否有法律依据即可。那么,“马案”附带民事赔偿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1.《刑法》依据。1997年《刑法》第36条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2.《刑事诉讼法》依据。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3.司法解释依据。(1)1998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23号)第84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可以告知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放弃诉讼权利的,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2)2000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法释{2000}47号)第1条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依据。1998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23号)第10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适用刑法、形事诉讼法外,还应当适用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所以,《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也是本案附带民事判决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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