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漏洞范文

导语:如何才能写好一篇法律漏洞,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资料和文献,欢迎阅读由公务员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鉴。

法典的编纂是以人类的理性为前提的,从《普鲁士邦法》的一万多条的鸿篇巨制到《法典民法典》的“法官不得以法律没有依据而拒绝裁判。”无不反映了人类对自己理性的过于自负,在法典编纂后法学家都从法典里引典论据,试图解决一切问题,于是解释学成为研究的主要方法。但成文法所固有的模糊性、不周延性、滞后性,人类理性所固有的有限性,决定了法律漏洞存在的客观必然性。笔者认为只有通过法学方法论的方法,研究法律漏洞本身,对其进行科学分类,才能解决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

1预想内漏洞与预想外漏洞

2刑法上的漏洞、行政法上的漏洞、民商法的漏洞

这是从我国现行的部门法的划分来区分法律漏洞的。笔者认为制定法都存在着法律漏洞,只是在补充法律漏洞的方法上不同及存在法律漏洞的后果不一样。

刑法上的漏洞是指应当某种行为予以追究刑事责任而刑法上未予规定,以致此种行为在刑法上无据可依。现实中对刑法上的漏洞通过立法修正案、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来补充之,这些解释往往是扩大原来立法的适用范围,通常是生活中个案引起,在法律原规定有漏洞时才予以解释,如果在解释后立法立即适用的话等于“不教而诛之”,有违罪刑法定的原则。在刑法上的漏洞不应该进行个案补充,应当将“漏洞利益归于被告”,遵守罪刑法定的原则。

行政法的法律漏洞要注意与法律冲突相区别,我国行政法是体系庞杂,法出多门,法规、规章更是多如牛毛,《立法法》虽然规定了法律的位阶、适用及备案等制度,但法律冲突比比皆是,而真正的法律漏洞并不多,且多半是立法上考虑不周。《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这决定了在个案中对行政法上的法律漏洞的补充应当以“不得作出不利益于行政相对人的补充”为原则。

民商法上的法律漏洞主要是指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未将所有情况考虑进去或将不应该考虑的情况亦予以包括进去。在处理民商事法律漏洞时,只有在当事人双方发生矛盾时,由裁判者予以补充,主要是通过习惯、法理、及法律的基本原则等方法予以补充。

3明显漏洞与隐含漏洞

综上,我们在研究法律漏洞时,不能照搬外国的分类方法,应当结合中国的实际进行分类;另外每一分类必须具有一定的实践价值,与对法律漏洞的补充相结合起来。对其类型的划分是以其不同的处理原则为基础的,当然笔者的划分也许是欠周到,唯有抛砖引玉,以待来者。

参考文献

[1]梁慧星.民法解释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5.

[2]拉伦茨,米山隆译.法学方法论[M].东京:劲草书房出版社,1991.

[3]胡玉鸿.法律原理与技术[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一、刑事、民事案件都由一个法官来审理,民刑不分,让中国法制倒退到封建社会。

剧中刘光作为原告起诉过苗青和美华公司两次,第一次刘光撤诉,第二次因刘光不满18周岁而被驳回起诉。这两个案件是民事案件,由同一个法官来主审无可争议。但是,苗青自首后,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应该是刑事案件。这个案件的主审法官还是原来审理刘光民事案件的法官就不对了。我国古代封建社会民刑不分,现代社会中,各个国家的民事案件、刑事案件都是不同的法律程序,肯定是由不同的审判人员来审理的。摄制组是否是为了节省一个演员的开支,而让中国的法制倒退回民刑不分的封建社会?!

二、刘光起诉的两个民事案件的漏洞

1、接到北京市朝阳法院区人民法院的传票却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

剧中有这样一个镜头:在美华总经理方凯的桌子上放着一张盖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公章的传票,而第二天开庭的法院却是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接到北京市朝阳法院区人民法院的传票却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究竟是谁的错?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肯定不会发出北京市朝阳法院区人民法院的传票。这个细节反映出的不是法律知识的欠缺,而是工作态度问题。稍微细心一点,外行也能看出这个破绽。

2、法庭布置错误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类案件中法庭的布置有明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庭的名称、审判活动区布置和国徽悬挂问题的通知》(法发<1993>41号=规定,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民事、经济、海事、行政案件时,审判活动区按下列规定布置:审判活动区正中前方设置法台,法台前方设原、被告及诉讼人席位,分两侧相对而坐,右边为原告席位,左边为被告座位。而在《杀青》一剧中,原告刘光与人坐在法台的左侧,被告苗青和美华公司坐在法台的右侧,正好与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法庭布置相反。

3、原告不满18周岁并不必然导致案件被驳回起诉。

三、苗青自首的刑事案件中的漏洞

苗青到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自首,苗青不懂法律有情可原。但是,“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不应该立案侦查并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因为,

第一,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可见,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不是检察院侦查的案件,应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由有管辖权的检察院提起公诉,然后由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判决。

第二,属地管辖可能错误,也就是说案件不应由由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出庭公诉。我国刑事案件的管辖是属地原则,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侦查,犯罪地的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犯罪地的法院审理。犯罪地可以是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从剧中的镜头分析,犯罪地是朝阳区的可能性更大,因为犯罪结果发生在朝阳区大北窑附近的美华公司。笔者不知到海得公司的住所地,如果海得公司在东城区,则犯罪行为发生地为东城区,由东城的司法机关管辖亦可。但是,剧中有一个情节是苗青拿着海蓝云霞饮料的样品从美华公司飞奔出来,想回海得公司,当时她跟出租司机说到“草桥”,可见海得公司的住所地是丰台区,与东城区没有任何关系。

第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这个案件,属于级别管辖错误。在级别管辖上,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可能判处15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死刑的重大刑事案件或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但是,这个案件依法不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犯罪,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可见,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最高刑期是七年,此类案件应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第四,苗青和美华公司的身份不对。剧中法官审理时称传证人苗青到庭,可见,编导认为苗青在这个案件中是证人。但是,从苗青“自首”,检察院对苗青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来看,苗青在本案中应为犯罪嫌疑人,在审判阶段是被告人。美华公司明知是窃取的商业秘密而使用,依法应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论,在审判时应为刑事案件的被告人,那么,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谈天紫和总经理方凯应在法庭中间被告人的位置,而不应该与其辩护人同坐在辩护人的位置上。

关键词:行政审判中、法律解释、漏洞补充

一、行政审判中的法律解释方法

行政法律规范的解释,与其他领域的解释一并,其功能在于,法律适用者为将法律条文适用于所认定的案件事实,对于法律条文所欲规范的内容发生疑问时,通过法律解释,使法律适用者理解、确定法律条文的意义。法律解释的目标,在于发现、确定法律规范的真正意旨。法律解释不能完全拘泥于法条文字的字面含义,而应探求法律规范实际上的规范意旨,确定立法者利用法律文字所要达到的目的。

单就解释方法而言,行政审判法律解释的方法与一般的法律解释方法大致相同,主要包括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目的解释与合宪性解释等。

(一)文义解释

文义解释是指以法律用语的文字意义为出发点,在一般语言习惯所了解的意义上对法律条文进行的解释。

在文义解释中,比较容易产生分歧的是对例示性规定的解释。法律规范中对于其规范的事项,一般采取三种方式予以调整;列举式、列举式加概括式、概括式。例示性规定是列举加概括的法条规定的简称,即法律规范在列举其适用的典型事项后,又以“等”、“其他”等概括用语加以规定。

1、“等”外而无“等”内

2、概括事项只能与例示事项相一致

在例示性规定中,例示用语所庙宇的行为或者其他法定事项的类型已经非常明确,而概括用语则往往是抽象的、模糊的、不确定的或者一靓性的,如何理解例示事项与概括事项的关系以及如何确定概括事项的范围?在法理上,以一则拉丁法律谚语解释例示规定极为恰当,即“例示事项之未所庙宇的概括用语,不包括与例示事项明示的性质相异的事项”。也就是说,对概括事项的解释不应与例示事项所规定的事项的性质不一致,只应包括与例示事项相一致的事项。当然,例示事项的性质,有的法条口已经列明,但大部法条中没有列明,需要适用法律者自己去理解。

(二)目的解释

目的解释是指以法律规范目的为根据,阐释法律疑义的一种解释方法。目的解释则在于解决规范之间的价值冲突。

在进行目的解释时,可能会将法条的文义限缩,也可能将法条的文义扩张。

(三)体系解释

需要指出的是,在进行法律解释时需注意,有些法律条款中有例外规定,根据法条的内在逻辑把握住例外规定的核心内容,是正确理解适用该条款的基础。例外规定往往以“但书规定”或者“另有规定”的形式表述,可能在同一法律条款中,也可能在不同的法律条文中。

(四)其他解释方法

比较常见的其他解释方法主要有历史解释与合宪性解释。历史解释,是指通过对立法资料的探求以获知立法者当时的立法本意的一种解释方法。这里的立法资料,包括立法过程中的一切记录、文件,如预备资料、预备草案、草案、立法理由书等。合宪性解释,是指一项法律条文的解释,如果有多种结论只要其中一项结果可以避免宣告该法条违宪,就应选择该种解释结论。

(五)不同解释方法之间的关系

采用不同的解释方法很可能得出不同的结论,如何在种种解释方法之间作出选择呢?也就是说,种种解释方法之间存在着什么样的关系。这个问题比较复杂,从理论和实践的研究来看,不同的解释方法之间具有一定的位队关系,但既浊固定不变的,也不能任意选择,而且还常常存在着互补关系,需要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在个案中选择具体的解释方法一般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

1、文义解释具有优先性。

2、目的解释是解释活动的价值指引,具有独立的价值。

3、历史解释、体系解释等解释方法往往不具有独立性,均是确认法律目的的手段。

二、行政法律适用中的漏洞补充

(一)漏洞补充与法外究竟

在法律适用的过程中,即使通过法律解释,现有的规定也许仍然不能满足我们的规范需求。现行法律还存在着应予规范却未予规范的情形,这时使会存在法律漏洞。法律漏洞的存在,是由人类理性的有限性、立法者的思虑不周以及社会情势的变迁等原因客观造成的。这时,为实现法律的目的与价值,在法律适用中就需要进行法律漏洞补充。

当然,并不是所有法律未予规范的事项均属法律漏洞,只有为达成立法目的应予规范但却未予规范的事项才属于法律漏洞。对于某些事项法律可能基于自己的价值判断认为不应由其调整因而有意地保持沉默,该种未予规定并不违反立法目的,因此不属法律漏洞,而属于法外空间的范畴。

(二)漏洞补充与依法行政

漏洞补充与法律解释的区别在于是否在法条可能的文义范围内,法律解释是在法条“可能的文义”之内使法律规定明确、具体,因此,其并未逾越法条涵盖的范围,而法律补充的内容则已经超现了法条“可能的文”因而在某种意义上具有“立法”的性质。当然,“可能的文义”的界限并不总是十分明确的。

关键词隔离阀泄漏率;自动测量;VEE

0引言

核电作为清洁、经济和可持续发展的能源,逐步成为我国大力发展的新能源之一。它在为人类产生大量电力的同时,也会产生不受欢迎的放射性物质。安全壳作为核电站的最后一道屏障尤为重要,而隔离阀是安全壳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其泄漏率的检测成为维护公众安全的重要手段。

国内现阶段隔离阀泄漏率测量采用的是人工测量,依靠试验员经验判断,记录试验结果。这样经常由于各试验员经验判断的不一致,带来试验结果的人为不确定性。本文采用AgilentVEE软件开发环境,用计算机自动测量替代人工测量。

1自动测量系统设计

1.1泄漏率试验基本原理

1.2硬件构成

自动测量系统由适合AgilentVEE运转的计算机1台、打印机1台、RS232数据线2根、包含流量计及压力计的测量仪器1台、介质源、待测隔离阀和充压管线组成。测量系统硬件基本组成框图如图1所示。

图1测量系统硬件基本组成框图

1.3软件构成

通过可视性工程设计环境AgilentVEE实现账户管理、参数设定、隔离阀信息库管理、泄漏率的自动测量、数据及图形显示、数据存储和试验结果打印。其软件框架图如图2所示。

图2测量系统软件框架图

1.4自动测量过程

2应用试验

2.1台架试验

利用针阀模拟有泄漏的待测阀门,在试验室搭建自动测量系统。在计算机上运行测量程序,对压力和流量数据进行采集并自动分析。当压力开始增加且未至试验压力时,系统显示未到试验压力;当压力差10kPa到达试验压力下限时,系统显示临近试验压力;当压力增至试验压力下限时,系统显示到达试验压力,并且开始对流量数据进行自动分析。系统对流量数据进行最小二乘法回归分析,存储泄漏率最佳估计值。

2.2数据处理

图3泄漏率曲线及拟合趋势线

3结论

1)与手工测量相比,采用自动测量系统采集数据快,数据量大,可靠性强,避免了人为判断引起的误差;

2)软件采用最小二乘法对试验数据进行拟合,处理速度快、结果准确;

3)综上,基于AgilentVEE的隔离阀泄漏率自动测量系统快速、准确、可行性强、能够满足试验要求。

[1]听雨轩工作室.AgilentVEE虚拟仪器工程设计与开发.北京:国防工业出版社,2004.

关键词:解释法律;续造法律;法官违背法律的法;宪法诉讼;实质独立;人员独立;人格独立;司法中立;内心独立

一、导言

二、适用法律所面临的途经

从法理学的角度,法官在法律适用问题上会面对三大途经:

(一)、解释和适用法律[1]

由于立法者没有留出立法空间或者漏洞,立法者自己本身对所有情况已作出利益上的斟酌,所以法官就是将事实与法律进行印证,通过推理(subsumieren)来适用法律,也即按立法者的原意解释和适用法律。

(二)、续造或者补充[2]

正如Larenz所说:续造(Rechtsfortbildung)或者补充(Rechtsergaenzung/Rechts-neubildung)立法者留下的空间,实质上“是对法律中揭示的新的法律思想的接受和发展,借助于司法判决来实现这种思想,就是超越了法律的最初计划,是对这个最初计划的或多或少的修改”[3].德国联邦第34卷的Soraya判决中首次确立了法官拥有续造或者补充法律漏洞的权力。实际上,立法空间(往往是有意的)或者漏洞(往往是无意的)有不同的表现形式,比如:一个法条中缺少必要的成分;一个法规的许多法条中还缺少相应的条款(比如德国以前没将C.i.C纳入民法典,而仅仅作为一个习惯法),或者法典中多出相应的条款;又比如:法典中的法规之间发生了冲突,或者一个法典中的法条与另一个法典的法条发生了冲突;又如:立法者没有对一些法的领域(Rechtsluecke)或者领域漏洞(Gebietsluecke)作出规定[4].

实际上,在德国立法者“有意”留给法官续造或者补充的途经一般有以下几种:

2、不确定条款或者一般条款

比如“社会合理性”条款,民法典第626条第1款中的“具备重要原因”的条款。这些条款是立法者有意为了适应复杂的法律生活的发展而设定的。并让法官去续造或者补充,以服务于不同时期法的政策的目的[6].

3、立法者有思考的沉默

法律漏洞的补充,例如类推适用、目的性限缩,乃是贯彻平等原则的要求,不仅可以防止恣意,而且可以促进公平正义的实现,故在行政法领域,除行政处罚受处罚法定主义的限制不允许漏洞补充外,一般均承认漏洞补充的合法性。只是行政法上的漏洞补充,与民法领域上被广泛的承认相比较,应受法律保留原则的限制。

三、漏洞补充的方法

行政诉讼中法律补充的方法由于受“依法行政”原则的制约,与民法相比有细微差异。行政诉讼中法律补充的方法应当包括类推适用、目的性扩张和目的性限缩。

类推适用,是指将法律明文规定,适用到非该法律规定所直接加以规定,但其法律之重要特征与该规定所明文规定者相同的案型。类推适用的法理在于平等原则,及基于正义的要求,相同事物应为相同处理。

目的性限缩,是指法律条文的文义应涵盖某一案型,但依立法目的不应包涵此案型,系由于立法者的疏忽未将其排除在外,于是为贯彻立法目的,而将该案型排除在外的一种法律补充方法。

目的性扩张则正好相反,是指为贯彻法律规范意旨,将本不为法条文义涵盖的案型,包括于该法条适用范围之内的法律补充方法。

四、行政法律适用中利益衡量

行政法与民法的重要区别在于,行政法是调整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关系。行政诉讼中总要面对代表公共利益的行政机关和私人利益的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利益纠纷,法官能否很好的平衡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往往不仅关系到个案的公正,更关系到社会的价值趋向。再者,法律的适用往往不只有一个惟一的结果,需要在多种可能中作出选择。

利益衡量方法强调个案的具体情形,因此,不可能有一种标准的,统一的模式,但利益衡量作为一种司法方法,总有其共性的东西可循。

关键词:民法;滞后性;修订方向

一、民法对于人文主义与物文主义的独立立场的关系讨论

(一)民法与物、与人的朴素关系

首先是“商品关系说”。有人认为,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就其主导方面来说,是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商品关系。这种理论认为,要使商品经济沿着良性循环的轨道发展,就必须按照商品经济的内在要求,充分发挥价值规律的作用,并把这种作用表现为民法的规范,使之得到普遍的遵守。根据这种理论,民法的各项主要制度都是围绕商品经济建立起来的。民事主体制度、所有权制度、债和合同制度构成民法的核心,法律行为、物、、时效、民事责任制度配合这三项核心制度而发挥作用。“商品关系说”也具有自身局限性,它虽强调了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一面,但忽视了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一面,而且拒绝财产继承关系由民法调整。有人认为,我国民法调整的对象是人与人之间平等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或者说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是人们之间平等的财产关系,及与之相联系的平等的人身关系。这种观点与后来公布的民法通则,关于我国民法调整对象的表述已经比较接近。民法不仅束缚着物,也规矩着大众的一言一行,但是民法将站在一个极为客观与独立的立场上裁决,所以说,民法与物与人,保持着朴素而绝对的关系。

(二)更客观的民法的可能

法律自身所保持的纯洁性,使其拥有着公平公正的法理精神,这是任何法律的底线,但是法律所需要服务的不仅仅只有单纯的物,更有具有意识,能够思考,拥有感情的人。民法,作为需要普遍适用的法律,尤是如此。当人索求着主观、感性上的公平,而法律又需要做到客观、理性上的公正,矛盾便随之而生。因此,现行民法编立了人格权及相应的权利,赋予人一定程度上的超然地位,这是不可避免并应该及时认知到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人拥有任何意义上的法律支配权,法律所秉承的绝对角度不可能受其左右。中国在民法上的讨论还并不多,但是冲突却日益激烈。民法,是一国之基,完善民法刻不容缓,更客观的民法也并非难以构建,时至今日,这项重担必需我们来挑。

二、民法的滞后性、漏洞以及修订的方向

(一)常见的漏洞、现存民法的滞后性

(二)民法的修订方向

一般说来,基于现代法治的分权原则和法律稳定性的考虑,不允许法官改变立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所创制之法律。然而基于实质正义之考虑,有些情形若不允许法官基于目的性因素而修改立法,必然会导致案件处理结果严重背离明显之正义,而伤害到人民之情感。有鉴于此,法官有义务也有责任,依据宪法及由此而产生的整个法律精神,对该等严重违背实质正义的法律规范进行重新评价和解释,这也是现代法治国家所认可的。当然,处理案件之法官必须十分小心谨慎,要进行充分、详尽的论证,从而确保自己所做出的对现行法之修正,确实符合正义之要求,而非仅仅基于自己之主观性的价值判断而已。也正是此种法律漏洞的填补方式,使得法律制度不断得以发展和更新。紧跟时展之脉搏。法律的修订方向,必将是更好服务人民的方向,既要更好的适应社会的变革,也要更好地适应道德层面上的需求。既要公正公平,也要允许产生特案,这是法律走向人性与理性中立的必经之路。全新的社会人文主观意识,将决定法律法理精神如何变革,法律看似离我们远不可及,实际上,我们也随时左右着法律的前进。

[参考文献]

[1]张力.法转型的法源缺陷:形式化、制定法优位及其校正[J].法学研究,2014(2).

关键词:商事司法困境;商法价值;商法理念;商法原则

经过改革开放后30多年的建设,我国已建立起了较为完整的商法体系。在此过程中,我国商法学界的理论研究水平及商事审判人员的业务水平均已得到了大幅提升。由此观之,在我国商事司法实践中,似应不存在严重的法律适用难题。然而,事实上,在日新月异的市场经济实践面前,我国商事司法实践中仍存在着颇为严重的法律适用困境。为有效解决这一问题,必须通过实证研究,发现我国商事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法律适用困境的表现形式,分析其存在原因及现行法律体系内的解决方案,并在总结现行法律体系缺陷的基础上探索整体性的解决方案。因此,本文将以较大篇幅对我国商事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典型司法困境进行分析,以期为整体性解决方案的构建奠定实证分析及规范分析的基础。

一、“无法可用”的司法困境

成文法固有的局限性使得法律漏洞的出现无可避免[1]。有学者甚至认为,所谓的法律漏洞在司法实践中与其说是例外,还不如说是通例[2]。在处于转轨时期的我国,市场经济实践仍处于极为迅速的发展变动之中,商事法律关系往往错综复杂,因而商事司法实践中法律漏洞更是普遍存在。法律漏洞的各种形式都存在于我国商法体系之中

例一:发起人协议的效力应止于何时

例二:公司章程的效力应始于何时

例三:公司章程可否修改公司治理结构

各国公司法都对公司治理结构作了明确规定,我国亦然。但在我国市场经济实践中,一些有限责任公司有时会在章程中设定一些关于公司治理结构的特别条款,使公司法规定的公司治理结构因此改变。例如,某公司章程规定,该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及监事会职权概由公司董事长行使。又如,某公司章程规定,该公司不设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直接由公司总裁掌管公司的全部事务。改变公司法所规定的公司治理结构的诸如此类的规定还有很多,实践中因此引发纠纷时,法官们将不得不面临以下艰难判断:该规定是否有效该规定是否影响公司的人格独立性亦即,是否可依此主张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使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对此,理论界与实务部门存在较大认识分歧,司法实践中法官们往往陷入难以裁判的司法困境。

为解决以上问题,就必须立足于公司治理结构的性质与功能进行分析与解释。对公司法律人格来说,确保其人格独立的要素除了独立的财产之外,还包括独立的意思。为此,必须有一套机制确保公司独立意思的产生,使之不受股东的个人意志或管理者的个人意志的不当影响或干涉。这种机制便是公司治理结构。对于公司来说,以严谨而科学的公司治理结构来确保意思的真正独立,还具有更加重要的意义:由于法律赋予公司以独立责任,亦即股东享有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过程中保持稳定的一定数量的财产作为公司债务的一般担保,就显得极为重要。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保证公司不被股东或管理层所利用,能够独立形成不受外界影响的意思。然而,公司作为法律的拟制物,其意思必然要借助于公司机关形成,而公司机关又由自然人组成或担任,因而受到他人的不当影响就难以避免。这样按照相互制衡的原理架构起来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就担负起了维持公司意思独立生成的使命。

基于上述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公司法关于公司治理结构的规定乃关系到公司独立人格的强制性规定,公司章程关于公司治理结构的修改应无效。依此,公司承包经营构成了对公司治理结构的实质性改变,故应认定承包经营合同无效。然而,在缺乏法律的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理论界与实务部门并未对此判断形成共识,甚至存在重大认识分歧[8],这必将导致审判实践中适用法律的司法困境。

二、“有法不宜用”的司法困境

在我国商法体系已较为齐备的今天,尽管存在不少“无法可用”的现象,但这种明显的法律漏洞已大为降低并逐步减少。可以说,各种经营行为及交易关系基本上都能寻找到相应的法律规范予以调整。然而,在“民商合一”或“民商不分”的立法模式下(注:我国采取的民商法既分立又混合的立法模式,已超越了传统民商法立法模式,可将其称为“民商不分的混合立法模式”。(王建文.

例九:如何追究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不作为与间接致害侵权责任(注:有学者对安全保障义务与不作为侵权的理论与制度作了深入研究,揭示了该项制度的理论依据与制度渊源,并分析了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时的救济途径,最终得出了该项规定实际上不仅不必而且不宜的结论。(冯珏.安全保障义务与不作为侵权[j].法学研究,2009(4))),不仅不必以类型化的侵权责任形式加以规定,而且要合理适用还必须从商法中寻求理论依据。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7条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并造成他人损害的,都应承担侵权责任。依此,关于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判断,势必需要结合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所实施的该项行为的法律性质进行分析。若该项行为属于经营行为,则应基于经营行为加重责任的商法理念,赋予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严格的注意义务。

四、我国商事司法困境的解决思路

早在古罗马时代,法理就作为民法法源而存在。直至近代,世界上仍有国家承认法理是民法法源的组成部分。比如《瑞士民法典》就规定,允许法官在法律存在漏洞时,直接依据“法理”进行裁判。除了法律的明文规定,法理更多体现的是一种法律的基本精神,这种精神也是应该作为民法的正式法源而存在的。

一、法理作为民法法源的正当性

(一)人类理性思维的局限性要求将法理作为民法法源

科技的飞速发展、社会的不断变革与进步,对立法者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无论立法者多么学识渊博,也不可能穷尽对世界的认识、不可能预知未来,知晓所有法律范围内的事项。一部法律可能因为人类理性思维的局限而难以达到尽善尽美,总有些瑕疵,总有些规范难以触及的空白地带,总有与社会实际生活相脱节的地方,这就是法律的不周全性,无法回避、难以避免。法律是对以往社会生活的总结和概括,社会的发展及科技的进步是当代的人难以通过想象而知晓的,只要人类的生活还在继续和前行,就不可能出现预知未来的法律,法律的滞后性不言而喻。这种法律规范内容上的不足,要求必须将法律的精神即法理作为民法的法源之一,以弥补立法的缺陷和不足,用法的精神来解释法律问题,与立法追求的价值也是一致的。

(二)立法语言的局限性要求将法理作为民法法源

立法最终是要以语言的形式呈现出来,而当思维通过语言表达时,受立法语言的局限性,也可能会导致法律存在欠缺,漏洞与不足。规范的立法语言,才能充分表达立法者想要通过法律所传递给公众的。但当立法语言表达出现模糊,出现争议时,法律可能会在适用时面临困境,影响了公平正义的实现。此时,将法理作为民法的正式法源,可以弥补法理语言的不足,避免法律在适用出现障碍时毫无头绪。

(三)法官司法权的适度扩张需要将法理作为民法法源

为了维护个人权力的实现,对国家公权力进行约束和限制是人类一直以来孜孜不倦的追求。通过司法权对公权力进行约束,也是实现个人权利与国家权力平衡的有效方式。在民事立法中,制定法是主要的法源。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立法的滞后性凸显,司法权的行使必然会受到影响。

尤其是在我国社会转型时期,社会纠纷矛盾类型繁多,立法跟不上时展的脚步,导致最高院不得不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作为制定法的补充,这种司法解释实质也是一种立法,这种途径显然不利于对国家公权力的遏制。而将法理作为民法的正式法源,赋予法官根据法理断案的根据,不仅可以有效地解决各类纠纷,实现公平和正义,可以使法官遵循法律的精神进行判案,在面对纷繁复杂的案件时,才能正确、妥善处理,还可以避免国家公权力的无限扩大。

二、法理作为民法法源的条件

法理作为民法法源需要相应的制度条件和较高的法官素质作为依托,才能避免法理这一法源在司法实践中滥用。

(一)法理作为民法法源的条件

司法独立及法官独立是将法理作为民法法源的制度条件。当法理可以作为民法法源时,意味着法官拥有了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司法权有了扩张的机会,极容易出现司法肆意扩张,以至于损害个体利益的情形。而确保司法独立及法官独立,才能使法官在援引法理来断案时,仅受内心对法律精神的遵循来判案,而不受外界各方面因素的影响。同时,法官自身也应具有较高的素质,对法律精神、原则有着明确的掌握,对法律理论如数家珍。法官作为一个公共职业者,必须接受专业的法律训练,这样才能正确地适用法理,在法律出现漏洞时,依据法律素养及个人良知去判断,才能避免误判给社会带来的不良影响。

(二)何种情形可以将法理作为民法法源

1.当法律存在漏洞时

法律漏洞是法律遗留的空白,是本来应该由法律所调整的问题,检阅所有现存的法律规定,找不到对相应的法律问题进行处理的规定。法律存在漏洞,意味着依靠制定法来处理法律纠纷和矛盾面临现实的困境,此时便可以考虑允许法官运用法理来判案,确保案件得到公平公正的审理。

2.适用现有法律规制或习惯将导致明显不公时

当制定法存在明显的缺陷,与法律基本精神原则相悖,其适用可能导致明显不公时,法官可以扩张司法权,运用法理来判案,以确保实体正义得到实现。虽然这种情形并不多见,但不可否认,法非良法的现象依然存在。法官在维护法律的实质正义与贯彻执行制定法之间需要有所取舍,适用法理,显然更利于实现公平正义。

关键词:合同;附随义务;功能

合同附随义务仅指在合同履行阶段产生的,为保护当事人利益或辅助实现给付义务而产生的通知、协助、保密、保护等义务。本文拟就合同附随义务的理论基础、价值及功能做一探讨。

一、合同附随义务的理论基础

(一)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促使了包括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的合同义务群的扩张。合同的世界是不完美的,这里有不完美的缔约当事人,他们无法预见未来可能出现的所有合同恶意。在现代社会中,交易关系日益复杂,由于人都具有利己性,难免在交易过程中为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使对方利益不能圆满实现。附随义务是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为确保合同目的的圆满实现并维护当事人的人身、财产利益,依据合同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所应承担的作为或不作为义务。附随义务的产生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随着诚实信用原则的发展,附随义务理论不断得到充实。

(二)交易习惯

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形成或遵循的交易习惯,也会产生附随义务,交易习惯的存在直接导致了违反附随义务责任的承担。将交易习惯作为理论基础,不仅符合合同当事人的利益和愿望,而且符合社会主义的法律要求。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化和扩展,我国的国际经济交往能力将得到进一步增强,涉外合同的数目也必将随之增加,将交易习惯作为理论依据来界定合同附随义务至关重要。

二、合同附随义务的价值

合同关系的内容主要在合同中体现,但合同并不是合同关系的全部。合同内容具有机械性和有限性的特点,如果固守合同内容而不随着客观情况的变化对其做出适当的调整,就有可能导致合同利益失衡。

合同附随义务是一种非自始存在的、次要的、依具体情势而变化的义务,它的不确定性特点决定了其在合同关系的发展中具有对合同内容进行补充的价值。

合同附随义务是追求公平、效率的价值目标的必然要求。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实现当事人之间利益的平衡,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现代合同法把维护契约的实质正义作为追求的价值目标,诚实信用原则被认为具有公平、正义的内涵,以诚实信用为基础的附随义务理论,当然也以实质正义为价值取向。市场经济以追求效益为核心,交易效率的提高和交易成本的降低体现了效益的最大化,附随义务能够促进合同的全面、适当履行,减少不当履行的风险,还能有效填补规范的空白,指导纠纷的解决,从而提高社会流转的效率,在提高效率方面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

三、合同附随义务的功能

(一)弥补合同漏洞

合同的漏洞,是指合同没有就当事人争议的事项做出明示的规定,因而依合同的明示条款无法确定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虽然是双方当事人合意的结果,由于人的思维具有局限性,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能会考虑不周遗漏某些事项,这些遗漏的事项固然可以通过进一步协商达成一致,但无法穷尽双方所有的义务,这就形成了合同漏洞。在弥补合同漏洞时,可以考虑长期习惯或一般交易习惯,在当事人没有约定,也没有明确排除的情况下,也可以使用任意性规范弥补合同漏洞。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性质和一般交易习惯所必不可少的合同附随义务也是弥补合同漏洞的一种有效方式。

(二)辅助实现合同给付义务

附随义务可以促使债务人履行主给付义务,使债权人的利益得到最大程度的满足。在合同关系中,当事人之间应履行的主给付义务通常是由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如果一方当事人过分追求私利,设法减轻自己的义务,对方利益将难以圆满实现。所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法律有必要确立防范措施,以修正与法律精神不符的结果,并对当事人进行救济。这就要求当事人依诚实信用原则,除履行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相应的附随义务,以保证当事人的利益圆满实现。

THE END
1.法律漏洞及其补充方法法信法律漏洞,就是没有将法变为法律的现象.法律漏洞的补充则是对现行法律欠缺的法规则加以发现、确认的工作.法律漏洞的各种情况在我国以往和现时生活中均存在,各种漏洞的补充方法也均被自觉或不自觉地运用.遵循“类型化”原理,把握事物本质及法发现的规则至为重要.本文结合我国司法案例对各种漏洞的补充方法作了阐释. https://www.faxin.cn/lib/flwx/FlqkContent.aspx?gid=F147708
2.法律漏洞的确定漏洞确定的标准包括实证法规定本身、实证法的评价(尤其连同平等原理)以及普遍性法原则及法价值,由此决定三种不同的法律漏洞:拒绝裁判漏洞、目的性漏洞与原则及价值漏洞。就漏洞确定与填补的关系而言,二者在拒绝裁判漏洞的情形彼此分离,在目的性漏洞的情形保持统一性,而在原则及价值漏洞的情形,漏洞确定则为填补指明大致https://lib2.buct.edu.cn/bookInfo_01h1342012.html
3.法律的“漏洞”法律的“漏洞” 法律有的时候并不是完全绝对的 在美国的法律有陪审团 他们的存在是为了站在平常人的角度看问题 看案件 法律是对一件事的演绎 在美国法律里毒贩持枪交易罪加一等 但是在这个案件里这个毒贩把枪放在车里并没有拿在手里 法官就因为字最后查阅资料决定放在车里也算是持枪 在法律里一个字也要负责 https://www.jianshu.com/p/737b2f6a33ca
4.法律漏洞认定标准及其理由分析法律漏洞认定标准及其理由分析,法律漏洞,法律推理,认定标准,法律漏洞是各国司法实践普遍存在的难题,只是对于法律漏洞问题的研究,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将重心放在了如何填补法律漏洞的问题之上。https://wap.cnki.net/lunwen-1019861167.html
5.试论我国法律漏洞及其应对策略【摘要】:本论文的结构由前言、法律漏洞概述、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主要漏洞表现形式、我国法律漏洞的应对策略和结束语五部分组成。 前言部分,主要通过对一则实例的引入,提出了我国现实法律体系中所存在的一些漏洞。 在法律漏洞概述部分,简述了法律漏洞产生的五个原因以及法律漏洞的四个特征和文献上法律漏洞的九大分类。对法https://cdmd.cnki.com.cn/Article/CDMD-10053-2005075258.htm
6.从本案看法律漏洞补充方法的应用本案属于第二种情形,《公司法》存在法律漏洞,只规定了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时的公司法人人格否定,对关联公司人格混同时的法人人格否定并未作出明确规定。法律漏洞是指当而且只有当法律对其规整范围中的特定案件类型缺乏适当的规则。法律漏洞有着多方面的原因,或为立法者故意疏漏,或为立法水平之弊,或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3/10/id/1112433.shtml
7.法律的缺陷和漏洞(法治的细节)书评一、法律不能解决所有问题,法律只是最低的道德标准。二、法律是一项平衡的艺术。三、法律会随着时代变化而变化。四、我国法律在很多领域、很多方面都存在漏洞甚至空白。法律是经验而不是逻辑。有时,法律的推进甚至百姓用付出代价。https://book.douban.com/review/14659024/
8.也论民法解释中的漏洞补充价值补充以及作为思考方法的利益衡量为了支持孟文法官不应该进行法律漏洞补充、价值补充的价值判断,孟文提出了“在成文法国家,传统认为法官的职责在于严格执法,法官无权造法”。如果这里的法仅指立法机关制订的法,法官当然无权造法。如果法官造法的法还包括法官所进行的漏洞补充、价值补充,那么,在法官是否有权造法的问题上,在以法、德为代表的成文https://china.findlaw.cn/xfwq/xiaofeiweiquanlunwen/65847.html
9.法律漏洞的意思解释,法律漏洞是什么意思,法律漏洞拼音读音法律漏洞 拉伦茨在法学方法论中将法律漏洞描述为“违反计划的不圆满性”。 法律漏洞的拼音读音 拼音读音:fǎ lǜ lòu dòng 词语注音:ㄈㄚˇㄌㄩˋㄌㄡˋㄉㄨㄥˋ 反义词:, 法律漏洞的意思解释 基本解释 辞典解释 法律漏洞fǎ lǜ lòu dòngㄈㄚˇㄌㄩˋㄌㄡˋㄉㄨㄥˋ https://www.hanzidaquan.com/cidian/%E6%B3%95%E5%BE%8B%E6%BC%8F%E6%B4%9E.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