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漏洞是指违反立法计划(法律的目的)的不完满性,即根据法律的目的,某种情况应该在法律上规定,但是却被遗漏,而没有规定。
法律漏洞有多种分类方法,但是法律漏洞的对外表现为两种样式:明显漏洞和隐藏漏洞。
明显漏洞是指根据法律的目的或立法计划,法律应该有规定而没有规定,即管得太窄了。
隐藏式漏洞是指法律虽已规定,但是依据法律目的或立法计划,应该设例外情况却没有设定,即管得太宽了。
填补隐含漏洞的方法是目的论限缩。虽然法律规范的文义涵盖了某类案件,但是依据立法的目的,该规范不应该包含此种情形,因而限缩该规范的范围,将其排除出去。目的性限缩的基本原理在于:不同行为应做不同处理。目的性限缩和限制解释也是有区别的。区别的关健在于解释的结果是否伤害法律概念的文义核心,如果损害就是目的性限缩,如果不损害就是限制解释。比如:某民法典规定:“代理人不能代理被代理人与自己订立民事法律行为。”设立此规定的目的是为了让代理人全心全意为被代理人服务,如果允许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与自己订立民事法律行为,则根据人之常情“爱自己超过爱别人”,代理人可能会为了谋取自己的利益而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但是当代理人代理人被代理人与自己订立民事行为会使被代理人获益,则应该在允许之列,比如代立被代理人与自己订立不符条件的赠与合同,把自己的江诗丹顿表无条件赠与被代理人。此时就是进行了目的性限缩,因为解释的结果已经损害了民事法律行为一词的文义核心。在比如“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这里的子女是指成年且有赡养能力的子女,这一解释缩小的“子女”一词的外延,但是并没有伤害子女的核心文义,当属限制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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