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有着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作出一系列部署要求,强调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更加坚定维护宪法尊严和权威,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
2017年,党的十九大第一次提出合宪性审查。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维护宪法权威。“合宪性审查”这一概念正式写入党的文件。2018年修改宪法时,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更名为“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同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有关决定,明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的工作职责。2019年,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落实宪法解释程序机制,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2020年,党中央对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提出具体要求,明确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承担推动宪法实施、开展宪法解释、推进合宪性审查、加强宪法监督等工作任务。
开展合宪性审查工作,环节上分为前端和后端两部分:前端的合宪性审查是事前、事中审查,是指拟制定出台的法律草案、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或者有关方面拟出台的重要政策、重大举措,在出台前的论证、起草和审议阶段,应当对其中的合宪性、涉宪性问题进行认真研究论证,涉及宪法有关规定如何理解、实施和适用的,起草单位、制定单位或者批准机关应当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合宪性审查请求,由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研究并提出意见。前端的合宪性审查侧重于事前的咨询、研究、征求意见以及提出合宪性审查的请求。实践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在立法、修法、释法、作出决定中采取一系列措施开展合宪性审查工作,推进合宪性审查的常态化、制度化。比如,制定对外关系法、爱国主义教育法等法律,出台设立全国生态日的决定等过程中,都对有关内容开展了合宪性审查研究。
后端的合宪性审查主要是依靠备案审查制度来实现。已经制定出台的法规、规章、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都应当依法依规向审查机关报送备案,由审查机关按照备案审查工作程序对其合宪性、涉宪性问题进行审查,对不符合宪法规定、原则、精神的内容依法予以纠正处理。近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备案审查工作中积极稳妥地推进合宪性审查,认真研究处理公民、组织提出的合宪性审查建议,加强对合宪性、涉宪性问题的研究论证,坚决督促纠正存在合宪性问题的规范性文件,弘扬宪法精神、维护宪法权威。自2017年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每年听取和审议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中披露了不少开展合宪性审查的案例,回应了公众对合宪性审查的关切,有效维护了宪法权威和国家法治统一。
二、在备案审查工作中开展合宪性审查的法律依据
四、在备案审查工作中积极推进合宪性审查的思考和建议
在备案审查工作中推进合宪性审查,应当注重审查有关规范性文件是否存在不符合宪法规定、宪法原则、宪法精神的内容,认真研究涉宪性问题,及时督促纠正与宪法相抵触或者存在合宪性问题的规范性文件。在备案审查工作中落实健全宪法解释工作程序的要求,准确把握和阐明宪法有关规定和精神,回应社会有关方面对涉宪问题的关切。
一是在备案审查中加强对合宪性、涉宪性问题的审查研究。在备案审查工作中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应当注重审查是否存在不符合宪法规定、宪法原则、宪法精神的内容。规范性文件存在合宪性问题的情形包括三种,即违反宪法的规定、违反宪法的原则和违反宪法的精神。前两者可以通过宪法文本的直接规定或者可以从宪法文本中解读出来,而宪法精神可能需要从宪法文本中推导、论证、引申出来。随着备案审查实践的积累,审查中判断规范性文件是否合宪,可以考虑运用比例原则,从目标取向、法律后果、价值衡量等多个角度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检视分析。要审查规范性文件采取的措施是否有助于实现其目的,审查采取的措施是否对公民、组织权利造成最小损害,还要考虑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权益间的平衡。同时,备案审查工作中对合宪性、涉宪性问题的审查保持审慎的态度,对于是否合宪结论的判断坚持稳妥、慎重的处理原则。由于合宪性审查工作尚处起步阶段,实践经验有限,有待通过备案审查中合宪性审查具体事例的经验累积,构建起我国合宪性审查完善的理论体系。
二是及时督促纠正与宪法相抵触或者存在合宪性问题的规范性文件。经审查不符合宪法规定、宪法原则和宪法精神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予以纠正和撤销。实践中,纠正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可以与制定机关进行沟通,推动制定机关自行修改或者废止;可以提出书面审查意见,要求制定机关在一定时限内提出处理意见,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或者废止;对超过时限未提出处理意见的,可以发函督促纠正;仍不改正的,可以依法启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纠正和撤销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