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银保监会定性5家村镇银行!非法吸收并占有公众资金!

7月17日,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近期重点工作进展接受了《中国银行保险报》记者采访。其中,关于依法依规处置河南安徽5家村镇银行风险,银保监会最新口径“非法吸收并占有公众资金”。

该负责人表示,经过近3个月的努力,公安机关已初步查明案件主要事实,还原了事件真相。

河南新财富集团操纵河南、安徽5家村镇银行,通过内外勾结、利用第三方平台以及资金掮客等方式非法吸收并占有公众资金,篡改原始业务数据,掩盖非法行为。

根据目前所掌握证据,绝大多数账外业务普通客户对新财富集团涉嫌犯罪行为不知情、不了解,而且也未获得额外的高息或补贴。因此处置方案确定对这些客户的本金分批垫付。

由于原来的后台数据被犯罪团伙隐瞒或删改过,为确保信息真实性,两省新搭建了客户信息登记系统,并与后台数据进行交叉核验。人数较多,工作量大,采取分批垫付方式,首先垫付普通小额客户。下一步将陆续启动5万元以上客户垫付工作,请大家耐心等待后续公告。

近日,网络上有人散布言论说,7月11日垫付公告发布是因为7月10日河南郑州发生了聚集性群访事件。该负责人表示,垫付公告发布与7月10日群访事件没有任何关系。

另外,据了解,对开封新东方村镇银行账外业务系统6月26日短暂开放一事,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相信会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处理。

7月11日,河南银保监局、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联合发布公告(第1号)!安徽本地监管机构也发布类似公告。

根据案件查办和资金资产追缴情况,经研究,对禹州新民生村镇银行、上蔡惠民村镇银行、柘城黄淮村镇银行、开封新东方村镇银行账外业务客户本金分类分批开展先行垫付工作。

一、2022年7月15日开始首批垫付,垫付对象为单家机构单人合并金额5万元(含)以下的客户。单家机构单人合并金额5万元以上的,陆续垫付,垫付安排另行公告。

二、资金垫付后,若发现客户存在额外渠道获取高息或违法违规行为,保留追缴垫付资金的权力。

三、对于额外渠道获取高息或涉嫌违法和犯罪的资金,暂不垫付。

四、垫付工作由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代理组织实施。

而就在前一日即7月10日深夜,河南许昌市公安局发布警情通报:

经许昌市公安机关全力侦查,现进一步查明:2011年以来,以犯罪嫌疑人吕奕为首的犯罪团伙通过河南新财富集团等公司,以关联持股、交叉持股、增资扩股、操控银行高管等手段,实际控制禹州新民生等几家村镇银行,利用第三方互联网金融平台和该犯罪团伙设立的君正智达科技有限公司开发的自营平台及一批资金掮客进行揽储和推销金融产品,以虚构贷款等方式非法转移资金,专门设立宸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删改数据、屏蔽瞒报。上述行为涉嫌多种严重犯罪。

近期,公安机关又抓获一批犯罪嫌疑人,又依法查封、扣押、冻结一批涉案资金、资产。案件侦办工作正有序推进。

金融监管研究院院长孙海波简要解读分析:

1、非常别扭的定性问题:存款vs非存款

(1)首先看7月10日许昌警方通报明确四家村镇银行通过第三方平台和实控人自行设立科技开发公司开发自营平台揽储,外加资金掮客进行揽储和推销金融产品。

需要注意这里的重要信息,前半部分承认是储蓄,所以才叫“揽储”,而不是认定为理财或者P2P。这是本质区别。既然是揽储,那么后续这部分至少有一部分能够保证赔付。

但是同时也可以看到,有一部分定性为撮合金融产品。这部分既不是传统理财,也不是存款,很可能定性为类似非法集资的概念。这部分资金大部分应该是自营平台和资金掮客撮合(第三方代销平台身陷其中的话,也会面临更严峻的法律责任)。

(2)从7月11日银保监局和地方金融监管局公告看,定性为“账外业务”

这就把5家村镇银行的案件定性为,不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存款类金融机构没有这个罪名),也不愿意承认是普通存款。但同时考虑普通储户并不知情所以,这个定性不妨碍后续对普通储户的垫付。

2、获得额外贴息投资人性质发生变化

根据此前垫付公告分为5万以内小额客户;5万以上大额客户;获得额外贴息的客户(一般是线下,一般也是100万以上大额客户);小额客户立即垫付,这部分是互联网平台代销为主;5万以上客户未来也会垫付。

对上述两类客户,如果真要较真是不是存款的问题,就比较头疼,因为不论是柜台贴存款获得高额贴息还是通过小程序或资金中介拉过来的存款再获取贴息,既然进了银行的系统和负债端那很可能就是存款。线下的拿着存折,线上是通知存款或者是II类户的活期结算存款。

这两部分资金利息部分大概率是要追回的,但是这两部分本金部分能否也垫付,笔者从现在银保监会的通报看,很可能不认可。7月17日会里的公告,再三强调,普通客户没有拿到贴息也不知情,所以给与垫付;但是在认定为“非法吸收并占有公众资金”定性下,很可能往理财投资人的角色方向发展,垫付可能性大幅度下降!

3、银保监局和地方金融监管局兑付方案

(1)首先兑付方案将违规业务定性为“账外业务”

注意这个账外业务用词非常讲究。完美规避了到底哪些是入了资产负债表哪些没有入资产负债表这个头疼的问题。反正所有业务都是账外,因为肯定没有如实向监管汇报,肯定业务统计数据都做了手脚,凡是非真实统计的业务统称“账外”。这样不论是表内存款性质还是表外金融产品集资性质都能贴上“账外业务”标签。

这和我们传统银保监会体系对银行账外业务处罚案例稍微有差异,此前账外一般是指表外业务不做台账。但是进了资产负债表的业务,只是因为数据披露和报表作假,此前没有称之为“账外业务”。

(2)兑付方案仅按照金额划分,不区分存款还是金融产品

从目前兑付方案看,不看具体是储蓄存款还是金融产品,可能考虑老百姓的识别能力有限,所以核心是按照金额大小做划分。同一家银行低于5万的都全部先行垫付。超过5万的再等新的兑付方案。但是如果存款之外获取过高额利息的除外。

(3)暂时用词是“垫付”

主要是不能拖延太久,等到案件彻底侦察结束,很多储户矛盾进一步积累。

在很多资产负债及投资人\储户的收益都没有摸牌清楚的情况,只能用垫付这个词;此外认定为账外业务后也只能用垫付这个词而不是赔付。垫付的资金一般不可能说后续要从储户那里追回来,叫做垫付界定,为了方便未来向其他责任方追讨。

4、资金出口是“虚构贷款”,这和很多被掏空的银行思路差不多。这也说明储户或者投资者的大部分资金还是进入了村镇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不管是否定性为非法吸收并占用公众资金,还是其他金融产品,至少是入账了。

只是入账之后数据层面又被篡改。为此专门设立了一家科技公司“宸钰信息技术”,篡改的目的笔者猜测,主要是为了应付银保监会和央行的报表。但是这个篡改要改得天衣无缝,非常自洽也很难。

尤其是清算资金这块这是无法篡改的,因为清算通过代理行走大额支付系统,你不可能去改大额支付系统的数据。后面根据最新的统计看,清算代理行之一是南京银行,但是注意结算代理行需要负责向央行报送数据,自身并不对资金走向负有审查业务。

也就是储户资金通过绑定I类户(通常6大行和大型股份制银行)转到村镇银行开在南京银行同业账户上;后续村镇银行挪用或者虚构贷款资金转出也是通过南京银行(或其他代理行)汇出;这种频繁且金额较大进出,清算代理行根据代理协议并不能做出判断一定违规。银行一般对企业和个人的贷款资金流向负有审查义务,禁止流入房地产、股票市场,也防止被挪用。但是同业账户的资金流向审查只能根据协议执行,这个审查义务更多在监管层。

5、许昌警方通报官方揽储表述看主要是存款和金融产品两种定性;分别对应入表和不入表两种操作手法。

从后面篡改数据看,现在的犯罪操作手法基本明确:

(1)先通过三种路径揽储,然后进了银行的资产负债表,储户和投资人的资金最开始从绑定I类户转账到村镇银行II类户,这个资金清算也肯定经过银行的。

从警方通报可以看出,主要资产端出口是“虚构贷款”,这就说明部分资金还是进入了村镇银行的资产负债表,当然进入资产负债表未必是为每个储户设立的存款账户,也可能是以同业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计入负债端;只有进入了资产负债表,才有虚构贷款一说。如果是下面第(2)种情形则直接从代理行清算账户划走,完全不需要虚构贷款。但是从河南银保监局公告可以看出,即便是入了资产负债表,同样被定义为“账外”,因为肯定也没有如实向当地监管报送数据,内部也没有做储户的明细存款账户。定义为“账外”总体说得过去。

但是如此大金额的进出帐,真要报送到监管,不论是1104还是EAST系统数据都严重存疑,所以再通过专门的科技公司删除信息(通报的说法)。

(2)直接定义为金融产品。这就非常类似P2P,这部分资金大概率是没有进入资产负债表,资金出口其实也不需要虚构贷款。当然这种做法更加赤裸,笔者预计2021年1月份之后央行禁止异地互联网存款这种做法才会多起来,因为央行禁止了第三方互联网存款,村镇银行即便是自营平台也不能做异地存款。于是在不得已的情形下,模糊界定,操作更方便。

资金清算进入代理行清算行账户,不入资产负债表,内部不做存款入账,直接转出关联方账户。这部分更加符合传统“账外”业务定义。所以当地银保监局和金融监管局公告反复督促储户/投资人做登记(且最新公告也显示核实客户信息也是一件非常繁重复杂的工作)。不过从兑付方案看,5万元以内还是做了先行垫付,不做区分。

6、最后可能会有妥协的处置方案,但是存款保险兜底的概率很小。

一是银保监会已经非常明确“非法吸收并占用公众资金”,加上此前账外业务的定性,那么发明这么多新词,最核心就是要不能触发存款保险。尤其是贴息的大额存款,10-12%的利率水平,和可能被认定为不属于依法合规办理的业务。

三是全国有风险的村镇银行、农商行和城商行,主要还是当地政府的管理责任,当地政府得承担首要责任,这也是为何前几天辽宁的农商行政府主导下进行合并,沈阳农商承接辽阳农商。

为什么央行可以包商银行90%兜底,不能对村镇银行兜底?包商银行的体量和影响力如果当初没有兜底,可能面临系统性风险,虽然是内蒙古银行但主要业务都是省外,跨区域经营。所以最终是中央救助。

村镇银行相对而言权责比较明确,地方担负主要风险处置责任,所以导致这次处理方式也不一样。

先看渠道端:互联网代销平台不乏一些互联网巨头;自营开发的平台;第三方资金掮客(加上少量线下柜台总计四部分)。

显然后面二者本身也没什么赔付能力,但是互联网平台往往实力雄厚,现在最核心的是怎么找钱把窟窿补了。现在当地监管思路已经非常清楚,我先垫付,后面在向包括代销平台在内的责任方追讨,平台追责可能会比此前预期得更加严重。

资金掮客也很可能面临较大压力吐出收益甚至部分处罚。

前面分析过存款保险不会动用,这从账外业务定性上也得到印证。省政府是否有实力财政拨款,这更不可能。河南当地财政状况捉襟见肘,今年以来疫情防控和土地销售更是不允许从财政去扣出几百亿填补金融窟窿。

央行是否可以发放再贷款,省政府担保?这个先例很多,金融稳定再贷款也主要是这个职责。这是最后一道防线,轻易不会动用,因为会增加基础货币投放。

剩下唯一出路在河南当地加大执法力度,加大警力投入,尽最大可能追回损失,包括最宽范围的资产端冻结查封、对此前高息或者贴息投资人部分追回、资金中介违法所得追回、大型平台处罚(异地难度大一些)、加大清收力度等。

7、资金转移的方式是虚构贷款已经有很类似前例。

提到银行的严重违规刑事案件,贷款挪用或虚构贷款基本是标配。比如4年前XXX村镇银行大量工作人员涉案,主要是通过联保贷款实现资金套用,而绝大部分联保贷款为冒名贷款。总资产规模12亿元,95%以上冒名贷款,涉及贷款客户6600户。

该刑事案件导致大量存款客户提前取款,但是此类案件当地人民银行中心支行金融稳定处会紧急应对,也及时向总行金融稳定局汇报,最终都确保资金的及时兑付和储户取现要求。

根据以往经验,长期如此大涉案金额,行领导和很多信贷审批工作人员一般也会涉案。

8、储户高利率存款是否成为“存款”定义的障碍。

定义是不是存款对地方政府和中央金融监管部门责任界定很有意义。如果界定为存款,那么总体央行和会里需要承担更多的处置责任尤其存款保险基金是否动用的问题,如果是定义非存款,那么总体地方的处置责任更大。还有就是对大额贴息存款未来是否垫付具有实质性的意义。

9、村镇银行整体风险状况如何?

笔者认为村镇银行的风险主要还是看主发起行的资质和实力。如果发起行是顺德农商行、台州银行、泰隆银行、杭州银行、北京银行这种非常优质的城商行或农商行发起或后续并购(主要是弥补自己不能跨省经营的缺点),村镇银行会是跨省经营的战略支点,从公司治理到资产质量都非常优质。

村镇银行定位县域农村金融,户均贷款一般在20-100万之间,注册资本要求偏低。银保监会共核准成立村镇银行1643家,机构已覆盖全国31个省份1306个县(市、旗),中西部占比65.8%,县域覆盖率71.2%。至2020年末,资产规模1.94万亿元,负债规模1.74万亿元,实现净利润76.9亿;资本充足率15.7%,具备较强的风险抵御能力;但是总体统计指标的质量不高,所以字面上看到的15.7%资本充足率含金量几何有待商榷。根据央行的监管评级结果看,2021年第三季度,1600家村镇银行有103家村镇银行为高风险机构,高风险村镇银行占村镇银行的资产规模7%(1400亿),数量占比大约6%。注意央行这103家中高风险村镇银行很可能不包括此次出风险的几家村镇银行,因为如果一旦被界定为高风险,监管通常会加大检查力度,限制新业务开展,存贷款都只能是老业务续作;而从报道看河南几家村镇银行业务不但正常,2020-2021年大幅度扩张了线上板块。

陕西银保监局去年初曾经向下属分局发布《关于建立辖内村镇银行风险预警评估工作机制的通知》(陕银保监办便函〔2021〕125号)明确要求不能仅仅依赖于1104统计报表数据分析村镇银行,要从数据指标、管理状况和外部环境三个维度进行信息收集。挖掘前瞻反映风险的特色化指标,结合监管评级、现场检查意见书、日常监管交流情况监测机构风险隐患。

银保监会也早注意到村镇银行的风险,在2020年12月底发布《关于进一步推动村镇银行化解风险改革重组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124号):

(1)支持主发起行向村镇银行补充资本。支持发起行向所发起设立的高风险村镇银行增资扩股,或加快处置不良。

(3)引进合格战略投资者开展收购和注资。但是因为缺乏控股权,而且非金融机构战略投资也很难起到优化治理结构,协同业务的效果。

(4)强化对主发起行的激励约束。对于处置高风险村镇银行工作积极、成效明显的主发起行,优先支持其后续设立村镇银行和分支机构,组建“多县一行”制村镇银行和投资管理型村镇银行。

事件背景

2022年4月下旬以来,河南省包括许昌禹州新民生村镇银行在内的个别村镇银行线上服务渠道相继关闭。

5月20日,银保监会召开通气会时回应河南4家村镇银行线上服务渠道关闭问题时表示,这几家村镇银行的大股东河南新财富集团利用第三方平台或通过资金掮客吸收公共资金,涉嫌违法犯罪,目前公安机关正在侦查。最后还有待公安机关侦查结果,依照相应的法律法规和证据来处置。

许昌市公安局6月18日通报已初步查明,2011年以来,以河南新财富集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吕某为首的犯罪团伙涉嫌利用村镇银行实施系列严重犯罪。

7月10日晚间,河南银保监局、金融监管局发布关于河南村镇银行的最新公告:禹州新民生等村镇银行风险处置方案即将公布。

7月10日深夜,河南许昌市公安局发布警情通报。前文已经详细分析。

7月11日夜间,河南银保监局和金融监管局发布公告,5万以下暂行垫付。

7月15日,首次账外业务客户本金分类分批开展先行垫付工作开始。

延伸阅读:河南村镇银行细节披露

本文纲要

一、银行个人账户Ⅰ类户、Ⅱ类户、Ⅲ类户介绍

二、资金清算及账簿

三、村镇银行监管指标和金融风险处置

四、第三方引流平台清单、合规性及储户法律关系

五、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和动用情况

1、首先介绍一下我国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类型

从2015年开始央行发布《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银发[2015]392号);该文件首次将银行账户分为Ⅰ类银行账户(钱箱)、Ⅱ类银行账户(钱夹)和Ⅲ类银行账户(零钱包)(以上简称Ⅰ类户、Ⅱ类户和Ⅲ类户);

《关于落实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制度的通知》(银发[2016]302号);302号文重点对Ⅱ、Ⅲ类户的开立方式、使用范围以及交易限额做了进一步的说明。尤其是本次村镇银行互联网存款基本上都是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开立Ⅱ类户,需要通过绑定Ⅰ类户进行认证,认证方式分为:

(1)个人在银行柜面开立的Ⅱ、Ⅲ类户,无需绑定Ⅰ类户或者信用卡账户进行身份验证。银行依托自助机具为个人开立Ⅰ类户的,应当经银行工作人员现场面对面审核开户人身份。

(2)银行通过电子渠道非面对面为个人开立Ⅱ类户,应当向绑定账户开户行验证Ⅱ类户与绑定账户为同一人开立且绑定账户为Ⅰ类户或者信用卡账户,第三方机构只能作为验证信息传输通道。验证字段至少包括:

具体验证通过小额支付系统查询回复。且Ⅱ类户开户时候验证的手机号和绑定Ⅰ类户查询回复的手机号字段一致。

2、三类账户的同名划转

我们可以用下面这张图来寻找答案。

(自上而下,每列)

账户类型

Ⅰ类户

Ⅱ类户

Ⅲ类户

数量

没有限制

绑定账户之间无限额资金划转;非绑定Ⅰ类账户转出资金限额(1万、20万)

绑定账户之间无限额资金划转;限额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余额≤2000)

1

Ⅱ类户(柜面或自助设备)

绑定账户转出无限额;非绑定账户转入资金日累1万,年累计20万

转出限额管理(1万、20万);限额接收非绑定账户转入资金

转出限额管理;限额接收非绑定账户转入资金

5

Ⅱ类户(电子渠道)

绑定账户之间无限额资金划转;禁止非绑定账户转入

禁止非绑定账户转入

Ⅲ类户(自助设备或电子渠道)

绑定账户之间无限额资金划转,但余额不得超过2000元否则原路退回;

非绑定账户转入限额管理(2千、5万)

非绑定账户转入限额管理(2千、5万);Ⅱ类户向非绑定账户转出限额管理

限额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非绑定账户转入限额管理(2千、5万);通过绑定账户转入资金验证,可以接收非绑定账户转入资金

Ⅱ类账户理财功能齐全,可以作为贷款专用账户和还款专用账户。既满足日常消费,又能避免大额资金损失,与绑定账户之间可灵活自由地无限额资金划转。非绑定账户向Ⅱ类户转入资金、存入现金、消费和缴费的日累计限额合计为1万元,年累计限额合计为20万元。

另外,由电子渠道开立的Ⅱ类账户可与绑定账户之间无限额资金划转,限额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但不能接受非绑定账户转入资金。村镇银行互联网存款大部分都属于此类,绑定账户Ⅰ类户向村镇银行Ⅱ类户划转,无限额。注意所谓村镇银行Ⅱ类户也只是充当资金转账渠道,本质上就是一个结算性账户,只是互联网存款或者说打着互联网才存款的招牌都绕不开这个II类户;最终不论是储蓄存款还是第三方理财,资金都不会留存沉淀在这个账户上。从法律关系上看,不论是普通储蓄存款还是提现到结算账户II类户,都是属于存款性质。

不少村镇银行储户4月中旬发现苗头不对,就将之前的通知存款提现到村镇银行的II类户,但是无法进一步跨行转走。这种所谓的提现,估计在村镇银行内部系统也只是账户划分的差异而已,行内清算就可以做到。

1、如果仅仅实现资金存取、结息、向绑定I类户转账

2016年,为有效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中国人民银行出台《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6〕261号文。

(1)Ⅰ类户开户——面对面确认身份

(2)Ⅱ类户兴起——中小金融机构不具备现场核验条件

中小银行如城商行、农商行、农信社、村镇银行、民营银行,多数机构不具备异地经营牌照。异地经营牌照分为省内异地与省外异地。省内异地经营牌照需要所在地省级监管部门批准,跨省异地经营牌照则需中国银保监会批准。此外机构监管评级一般要达到2级以上,农商行、城商行、民营银行等中小金融机构很难获得异地经营牌照。

(3)Ⅱ类户与绑定Ⅰ类账户的资金划转

互联网金融平台兴起,互联网中介为中小银行开展揽储业务。由于中小银行没有异地网点,如何为新客户开户?中小银行为异地客户开办Ⅱ类户。

(4)Ⅱ类户账户查询

银行可通过小额支付系统或其他渠道向拟绑定账户的开户行查询,确定拟绑定账户是否属于Ⅰ类户。银行可根据自身经营策略以及与其他银行协议,自主决定是否开通小额支付系统客户账户信息查询功能。约定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实现客户账户信息查询的,查询行通过“批量客户账户信息查询报文”(beps.394.001.01)发起查询,被查询行通过批量客户账户查询应答报文”(beps.395.001.01)进行回复。当拟绑定账户状态正常时,被查询行应反馈“已开户为Ⅰ类户”、“已开户为Ⅱ类户”或“已开户为Ⅲ类户”。

2、一般情况下村镇银行如何接入CNAPS实现资金清算

村镇银行并不会直连CNAPS,所以需要找一家代理行接入CNAPS才能实现跨行资金划转,那么一般村镇银行通过发起行的清算账户进行清算,发起行是许昌农商行。

具体支付系统的链接参见《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退出支付系统管理办法》,从村镇银行诞生起,各地央行中心支行都会制定具体的代理接入办法。

代理行与村镇银行签订业务代理协议,为村镇银行办理支付结算业务。代理行可以是村镇银行的主要出资行,也可以是其主要出资行以外的具备办理支付结算业务资质的其它银行业金融机构。代理行还应在行名行号管理系统中为村镇银行申请间接参与者行名行号,人民银行总行审核确定该机构加入支付系统日期,通过行名行号管理系统公布后生效。

3、不同场景下资金清算的路径

从目前警方和监管通报看,很可能两种情况都存在,但是绝大部分应该是进入资产负债表:

(1)资金清算进入清算行账户,不入资产负债表,内部不做存款入账,直接转出关联方账户。从当地银保监局和金融监管局公告反复督促储户/投资人做登记,且最新公告也显示核实客户信息也是一件非常繁重复杂的工作。从中可以看出,村镇银行内部可能没有一个完整反应储户账户记账信息的登记。但是从后来当地监管把所有业务都归入“账外业务”看,这种类型的业务规模很小或者几乎可以忽略。之所以称之为金融产品销售或者账外业务,只不过是因为银行内部监管数据报送篡改删除,但是大部分还是入表了。因为如果要维持这种不入账的大规模资金进出和清算,银行需要在体外建立一套资金清算和账户系统,且有真实资金支持的资金池支持储户存取款和计结息,难度不亚于真实创建一家银行。既然能够通过表内解决,何苦再伪造一套独立账簿和创建支持这个假账簿的资金池?

(2)但是另一方面从昨天河南许昌警方通报可以看出,主要资产端出口是“虚构贷款”,这就说明部分资金还是进入了村镇银行的资产负债表,当然进入资产负债表未必是为每个储户设立的存款账户,也可能是以同业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计入负债端;只有进入了资产负债表,才有虚构贷款一说。如果是前面第(1)种情形直接从代理行清算账户划走,完全不需要虚构贷款。

当然从最新的河南银保监局和金融监管局公告的垫付方案看,都统一界定为“账外业务“,不管你是表内还是表外,但是监管数据报送和统计都彻底隐瞒掉了,所以没有公开透明的台账,那么就是账外,总体这个说法也说得过去。

先看第(1)种情形,首先看2021年1月份之前的存款吸收清算路径,非常简单清晰,就是异地储户通过绑定Ⅰ类户(一般是六大行为主),从大行的Ⅰ类户申请划转到村镇银行账户。比如工行,那么是通过工行在央行的清算账户和许昌农商行在央行的清算账户之间资金划转(贷记和借记)实现最终的资金转移。

但是村镇银行获得资金之后是否当日转出到关联方或实际控股股东河南新财富集团其他账户,目前不得而知。如果当日转出,那么仍然是通过其清算代理行的备付金账户实现,可以做到村镇银行表内不入账,不影响村镇银行的资产负债表;大幅度增加当地监管(当地银保监局和央行中心支行)发现的难度。

2021年1月份央行异地存款新规之后,吸收的“存款”通过自营小程序办理,第三方支付实现资金清算通道。存款还是理财的认定更加模糊(尽管出事这几家村镇银行并不具备理财代销和自营发行理财的资质)。

此外,储户应该是无法实现通过村镇银行Ⅱ类户实现对外支付清算,消费功能。因为本质上属于储蓄存款或资金挪用购买第三方理财了,只能提前赎回并原路返回。如果有丰富的消费场景,对村镇银行而言绝无可能,这类活期性质的储值消费及第三方清算一旦实现,就意味着村镇银行造假要造一个整个支付生态链条了。

1、如果储户开立Ⅱ类账户且资金纳入资产负债表

从警方通报主要资金流出的方式“虚构贷款”看,大部分资金进入资产负债表,当然负债端不一定是个人存款名义。那么400亿元的存款如何被掏空,村镇银行资产端也严重出问题,通过关联方融资的方式掏空银行。

但是这里就涉及到很多问题,事后分析看,的确存在很多让人疑惑的地方。

(1)大额资金进出

还有就是村镇银行400亿大额资金揽储(即便不是存款结果也一样)和资金流出都明显超出正常村镇银行业务范畴。

首先村镇银行也报送EAST数据,尽管有一些延迟,但报送的EAST数据是每日底层明细交易数据;即便村镇银行收到储户从绑定Ⅰ类户转入的存款当日就转出,不入其资产负债表,直接从代理清算行的备付金账户划走,其EAST数据报送还是跑不掉,且无法作假。

当然现实情况是报送数据可能是报送当地的银监分局,按最新的EAST4.0和5.0要求村镇银行也同样需要报送EAST数据,但是如果不对村镇银行做现场检查,未必对交上来的天量数据做详细分析;如果做系统直接预警分析,分局是否有能力做预警和检查,是否有系统监测平台也是疑问。从7月10-11日的公告看,这几家银行的确对监管报送数据做了篡改删除,监管对村镇银行的这些违规业务定性为账外业务。

此外从人行角度,同业账户资金监测按理也应该明显异常。

(2)同业资金结算账户

一般而言代理村镇银行接入CNAPS属于结算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这个结算账户资金不会预留太多,足够一天的结算量作为留存资金就差不多。

如果这个结算账户资金规模反而是本身资产负债规模的好几倍,也明显会导致同业负债/总负债比例超标(127号文监管指标是不得超过1/3);

同理对村镇银行而言也不会有太多同业往来的结算资金。

(3)村镇银行监管报送和账务处理

前面假设村镇银行不会真的入资产负债表认定存款,因为如果入账了,几百亿资金出账难度骤增。一旦入账,要不直接计入客户名下的存款负债,要不是计入银行内部大账(一般是短期资金,金额也不会太大);入账之后资产端想要挪用只能是通过冒名贷款、投资等方式流出,监管异常更加明显。不仅仅是EAST系统监测,日常的1104报表也很难自圆其说,长期编写一套虚假的报表体系。

如果不计入存款,直接当日入账不进资产负债表直接当日划出,至少资产负债表能不体现。但是这就需要虚拟维护一套客户的记账系统(如果入账了,这就是银行核心系统日常做的事情),给储户的计息、本金等不通过本行的核心系统做账,总得给客户一个交代,同事监管报表里面又不体现这些数据,虽然难度也不小,但看起来似乎隐瞒储户比隐瞒监管要容易很多。

从最新的警方通报看,最终的实情很可能是前者,就是作案人员选择入资产负债表和银行核心系统,但是同时成立专门的技术公司删除数据。这样看来似乎专门虚拟建设一套记账系统难度更大,储户存入或投资的资金从代理清算行账户还是要进入银行资产负债表。

(4)资产端角度

从资产端角度,这么大规模的资金出口不论是村镇银行本身还是代理清算行的农商行,都更加敏感。县域农商行和村镇银行的资金原则上只能本地发放贷款,跨省资金流向只能局限于银行间拆借或者银行间债券市场。

从警方通报看,这几家村镇银行就是通过虚构贷款,典型就是通过空壳公司或者通过真实关联方公司但虚构贷款用途来把银行掏空。当然偶尔也能还款的,否则也不可能运作这么久。但总体上这些虚构贷款和真实贷款比最大特点是不符合监管的3+1贷款要求,授信也没有走合理审查流程,最终贷款还款完全没有保障。

其实2017年以前村镇银行被作为同业通道,从事监管套利也比较常见。银保监会农金部2018年专门发文严格限制村镇银行同业和票据业务范围:

严禁村镇银行开展同业借款业务和以票据为标的的买入返售(卖出回购)业务;

原则上村镇银行不得与省(自治区、直辖市)外银行业金融机构(含分支机构)开展票据转贴现业务和存放同业业务(结算性用途的存放同业除外);

村镇银行不得作为受托方,接受他行委托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村镇银行不得委托本机构注册地以外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主发起行除外)代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

加强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村镇银行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须事前向主发起行备案(在主发起行开立的除外),并在季末统一向属地监管部门备案。

2、过往村镇银行风险事件

(1)流动性管理

一般央行对存款银行要求缴纳法定存款准备金,参考当地农村金融机构比例。同时也会对当地村镇银行做定期监测,主要包括:

(2)风险事件的化解央行金融稳定处/局

因为案件引发存款无法兑现,村镇银行过往已经有一些案例,所以金额一般在10亿元以内。且存款本身是是真实存款没有争议,存款保险覆盖范围。

但贷款挪用基本是标配。比如4年前XXX村镇银行大量工作人员涉案,主要是通过联保贷款实现资金套用,而绝大部分联保贷款为冒名贷款。总资产规模12亿元,绝大部分冒名贷款,涉及贷款客户6600户。

此次河南的案件本身金额过于庞大,性质错综复杂,央行暂时也尚未表态定性,所以尚没有处置的方案。

(3)村镇银行和农村金融机构的央行评级分布

从整体上看,大部分机构评级结果在安全边界内(1-7级),资产占比约99%。评级结果在“绿区”(1-5级)的机构2201家,“黄区”(6-7级)机构1881家,“红区”(8-D级)机构316家。

图12021年四季度央行评级结果分布情况

从趋势看,高风险机构数量较峰值减少一半,连续6季度下降。全国高风险机构数量较峰值已减少333家,现有316家高风险机构总资产仅占银行业总资产的1%(这1%大约对应着3.4万亿人民币资产规模)。

从机构类型看,大型银行评级结果最好。大型银行评级结果为1级的2家,2级的11家,3级的7家,4级的3家,7级的1家。24家大型银行资产占比71%。中小银行中,外资银行和民营银行的评级结果较好,分别有93%和70%的机构分布于1-5级,且无高风险机构;城市商业银行有67%的机构分布于1-5级,但也有10%的机构为高风险机构(资产占全部城商行的3%);农合机构(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信社)和村镇银行风险最高,高风险机构数量分别为186家和103家,资产分别占本类型机构的5%、7%。

从地区分布来看,存量高风险机构数量呈现区域集中特点。截至2021年末,全国11个省(市、区)已无高风险机构,13个省(市、区)高风险机构为个位数。存量高风险机构主要集中在四个省份。

注意高风险金融机构的数量较此前有所下降,笔者认为央行的统计和评级可信,但是最近几年银行28分化明显,意味着同样是高风险金融机构,其风险恶化程度因为长期高负债和资产端不良增加而加深。1%资产规模的高风险金融机构也差不多3.4万亿体量。

3、金融风险化解央地关系

7月10日,河南当地金融监管局和银保监局同时发声,明确尽快出台处置方案。

因为目前案件尚在侦办阶段,不好下结论地方政府和金融监管部门的各自管理责任。

金融稳定法就是从法律层面把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的风险防范和处置责任落实,尤其在处理央地关系上,有明确的界限。

(1)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处置辖区内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风险、非金融企业引发的金融风险以及按照国家金融稳定发展统筹协调机制要求牵头处置的其他金融风险。人民银行和财政部负责牵头和参与处置系统性金融风险。体现了谁出资谁负责的市场化机制。

压实金融机构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主体责任,强化金融机构审慎经营义务。

压实地方政府的属地和维稳责任,及时主动化解区域金融风险。

压实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切实履行本行业本领域金融风险防控职责。

人民银行发挥最后贷款人作用,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2)化解处置顺序

金融稳定法要新设的金融稳定保障基金尚未设立,此前的存款保险基金不足以应对巨额资金缺口。当地省政府财政化解方案和处置能力仍有待观察。参考此前的部分处置方案,如果央行要出部分再贷款,省政府需要提供担保,后续偿还,而且也是在当地穷尽其他手段之后。金融稳定法给出的化解顺序如下:

被处置机构积极自救化险,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补充资本。

调动市场化资金参与被处置机构的并购重组,发挥存款保险基金、行业保障基金市场化、法治化处置平台作用。

危及区域稳定,且穷尽市场化手段仍难以化解风险的,依法动用地方公共资源。

重大金融风险危及金融稳定的,按照规定使用金融稳定保障基金。

(3)根据以往经验,金融稳定再贷款大概有:

地方政府向中央专项借款。经国务院批准,专项用于解决地方要关闭的农村合作基金会、各类信托投资公司、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的个人债务和合法外债。

紧急贷款。用于帮助发生支付危机的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缓解支付压力、恢复信誉,防止出现系统性或区域性金融风险。

风险处置类再贷款。经国务院批准,用于被处置金融机构个人债权和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合法债务兑付等。人民银行自办金融机构占用的再贷款纳入该类再贷款统计范围。

1、一共30多家互联网平台引流

曾有30多家互联网平台提供存款代销或引流服务,包括多家知名互联网平台,也有部分是原来从事P2P业务的互联网金融平台转型而来。

2021年《个人存款业务通知》发布后,大多数平台下架了互联网存款产品,目前仍留在平台上的产品多数是互联网存款新规出台前销售的未到期产品,但也有少数平台仍在新规后违规销售。主要引流平台包括:

小米集团旗下:小米金融、天星金融;百度旗下度小满;爱奇艺旗下零钱PLUS;拍拍贷(信也科技)旗下的羚羊财富;中国人寿旗下滨海国金所;360集团旗下你财富平台;甜橙金融旗下翼支付;用友集团旗下:友信财富、友金社、友金所;萨摩耶旗下省呗;融通财顾旗下龙环融通。

携程金融、滴滴金融、新浪微博钱包、易宝支付、58金融、网贷天眼、洋钱罐、麻袋财富、挖财、比财、博金贷、银户通、嘉银(有道财富)、云财富、招财蛙、浙天金、珏诚科技、公众号会用金、口袋银行、OPPO钱包、VIVO钱包、支付宝、京东金融、陆金所。

2、村镇银行异地吸收存款合规性分析

人民银行金融稳定局局长孙天琦在2020年11月发布的《线上平台存款:数字金融和金融监管的一个产品案例》一文中指出,互联网金融平台开展此类金融业务,属于“无照驾驶”的非法金融活动,也应纳入金融监管范围。

(1)2021年1月13日,银保监会、人民银行正式发布了《关于规范商业银行通过互联网开展个人存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个人存款业务通知》”)对互联网存款产品进行规制,主要明确了以下内容:

商业银行不得通过非自营网络平台开展定期存款和定活两便存款业务,包括但不限于由非自营网络平台提供营销宣传、产品展示、信息传输、购买入口、利息补贴等服务;

通知印发前已开展的存量业务到期自然结清;

地方法人银行要坚守发展定位,确保通过互联网开展的存款业务,立足于服务所在区域的客户。

(2)基于上述规定,我们理解,《个人存款业务通知》大概表达了以下三层意思:

地方法人银行不能通过互联网开展异地存款,不论是自营网银渠道还是第三方导流。

此外,商业银行与非自营第三方互联网金融平台进行合作,通过开立Ⅱ类账户充值,为社会公众购买服务、进行消费等提供便利这部分业务不受影响,仍可继续开展。但要注意的是,Ⅱ类账户充值用于消费只能是活期性质的存款产品,而不能是定期存款产品或者定活两便存款产品。

异地存款不包括标准化线上交易场所的交易,比如同业存单,同业拆借;同业业务不属于异地存款,比如线下同业存放等;

据了解,在此次涉事村镇银行的外地储户中,既包括《个人存款业务通知》颁布之前从第三方互联网金融平台导流获取的存量客户,又包括《个人存款业务通知》颁布之后使用银行自营网络平台获取的新增客群,正对应了前述已被禁止的存量互联网存款产品以及异地存款产品。

首先再次明确本次村镇银行的风险事件尚未明确定调,是否会触及存款保险也不明确。但是我们还是有必要仔细看看存款保险制度的由来,覆盖范围,以及过往使用情况。1、我国存款保险制度概述

(1)定义及偿付范围

2015年5月1日起,我国《存款保险条例》开始实行,国家通过立法成立存款保险基金,明确当个别金融机构经营出现问题时(破产倒闭时),依照规定向存款人进行偿付,保障存款人权益。存款保险覆盖所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村镇银行就是其中一类),被保险的存款包括投保机构吸收的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但是金融机构的同业存款,投保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投保机构的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不予保险的其他存款除外。

(2)限额偿付

(3)可以偿付和不可以偿付的情形

什么情况下进行偿付?有下列情形: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担任投保机构的接管组织;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实施被撤销投保机构的清算;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对投保机构的破产申请;

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情形。条例规定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在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足额偿付存款。

存款保险保不了的情况:

存款丢失、被骗,非银行出现经营危机,更非银行面临破产倒闭的储户存款丢失、被骗等情形;

理财产品,理财产品不是储蓄存款,如银行理财产品本金亏损,收益不达标,理财变保险等情况,或银行代售的债券,基金,保险,信托等产品出现兑付危机或是资金亏损。

(4)管理及使用

存款保险基金由中国人民银行成立专门账户,分账管理,单独核算,管理工作由中国人民银行承担。为保障基金的安全,存款保险基金的运用遵循安全,流动、保值增值的原则,限于存放中国人民银行,投资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信用等级较高的金融债券及其他高等级债券。

2、我国存款保险基金历年情况及动用情况

每年中国人民银行都会公布上年度的存款保险收支情况,2020、2021年开始存款保险基金有了支出(以前年度只有收入没有支出),以前年份都只有收入,没有支出。

支出动用主要是偿还金融稳定再贷款,购买银行股份,为金融稳定再贷款提供担保,购买不良资产,出资存保资本金和出资设立银行的资本金等。

(1)截至2021年末,全国4027家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规定办理了投保手续。

2021年共归集保费467.05亿元,基金利息收入7.44亿元,资金支持到期转回107.33亿元。

使用存款保险基金232.4亿元归还金融稳定再贷款,使用10亿元认购辽沈银行股份。截至2021年末,存款保险基金存款余额960.3亿元。

存款保险基金主要收支情况统计表(2021)

单位:人民币亿元

项目

金额

一、主要收入

1.保费

467.050

2.利息

7.437

3.资金支持到期转回

107.328

二、主要支出

1.辽沈银行出资款

10.000

2.归还金融稳定再贷款

232.395

(2)截至2020年末,全国4024家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规定办理了投保手续。

2020年共归集保费423.88亿元。为推进金融风险化解,使用存保基金676亿元开展风险处置,为1024亿元金融稳定再贷款提供担保,使用165.6亿元购买不良资产,使用88.9亿元认购徽商银行股份,100亿元用作存保公司资本金,其中66亿元用于出资设立蒙商银行。截至2020年末,存款保险基金存款余额620.4亿元。

存款保险基金主要收支情况统计表(2020)

单位:人民币亿元

423.883

1.包商银行风险处置

676.000

2.购买不良资产

165.616

3.认购徽商银行股份

88.910

4.存保公司资本金

100.000

(3)截至2019年末,全国4029家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规定办理了投保手续。

按照《存款保险条例》规定,投保机构每6个月交纳一次保费。2019年,共归集保费383.6亿元。截至2019年12月31日,存款保险基金本息余额1215.8亿元。

存款保险基金收支情况统计表(2019)

单位:人民币元

2019年

2018年

一、期初基金余额

82,120,960,029.29

48,028,296,851.42

二、本年归集

39,458,010,436.88

34,092,663,177.87

38,360,230,224.12

32,990,303,169.18

2.滞纳金

221,401.95

1,143,963.39

3.利息收入

1,094,830,695.69

1,101,158,663.71

4.暂收款项

2,728,115.12

57,381.59

三、本年支出

-

四、期末基金余额

121,578,970,466.17

(4)截至2018年末,全国4017家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规定办理了投保手续。

存款保险对存款人的全额保障水平持续保持高位,50万元保护限额能够为全部投保机构99.5%的存款人提供全额保护,有效维护了银行体系稳定运行。银行业存款格局总体保持稳定,中小银行存款占比稳中有升。

按照《存款保险条例》规定,投保机构每6个月交纳一次保费。2018年,存款保险基金专户共归集保费329.9亿元,利息收入11亿元。截至2018年12月31日,存款保险基金专户余额821.2亿元,未发生支出和使用。

存款保险基金收支情况统计表(2018)

2017年

一、期初基金专户余额

23,810,479,076.13

24,217,817,775.29

23,606,898,563.06

395,698.41

610,523,487.43

26.39

四、期末基金专户余额

(5)2017年,存款保险基金专户共归集保费236.07亿元,利息收入6.11亿元。

截至2017年12月31日,基金专户余额为480.28亿元,目前尚未发生支出和使用情况。

存款保险基金收支情况统计表(2017)

2016年

3,099,980,654.42

20,710,498,421.71

20,471,200,682.84

134,437.49

238,139,580.01

1,023,72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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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安全联保互保范文(精选11篇)(二)企业间互保、联保贷款的法律性质 《担保法》规定了保证和定金的担保方式,《物权法》规定了留置、质押、抵押三种保证方式。其中保证是人保,抵押、质押、留置、定金则是物保。本文提到的企业间互保、联保贷款是不需要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抵押物的担保,属于人的担保。 https://www.360wenmi.com/f/filemagklj8l.html
4.“联保”法律效力探析“联保”法律效力探析 所谓“联保”,是指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给数个借款人时,由众借款人互相提供担保,以达到符合贷款发放形式要件的条件。在经济景气时期,商业银行发放企业互保、联保贷款,银行和企业都有收益,这是一个高收益、低成本,风险被掩盖的运作模式。但在经济下行期,被掩盖的风险一旦出现,便经不起考验,产生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4/05/id/1292025.shtml
5.下列对法律解释规则的表述不正确的一项是()法律解释规则,又称法律解释原则,它是指法律解释所必须遵守一定的规则 B. 本世纪以来,随着法治的不断发展,在法律实践中法律解释的作用愈发重要,对法律解释应该大力提倡,没有必要进行任何约束 C. 法律解释规则具有增强法律解释的客观性以维护法的安定性的作用 D. 由于法律解释的实践有异,各国对法律解释规则的内容https://www.shuashuati.com/ti/bfe13bfc572c4b61b36609af65a5e59b.html?fm=bde6023df700c616d57bdabb254355f8f0
6.汽车贷款法律实务分析9篇(全文)借新还旧贷款的法律风险分析与防范 第2篇 【内容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确认了借新还旧贷款的法律效力,但由于银行、信用社在借新还旧贷款业务的操作中存在大量的疏忽,在办理新贷款的手续上,隐含着相当的法律风险。本文先对借新还旧的概念及借款人所具备的条件进行https://www.99xueshu.com/w/ikeyf5cpt4he.html
7.联保贷款如何免除连带责任律师普法1、执行前:如果贷款刚提交资料,还未通过审核。那么借款人可以及时联系贷款机构,要求退出联保,如果贷款机构同意,就可以取消该次贷款,那么同时就可以免除借款人的连带责任。 2、执行中:如果联保贷款已经执行,借款人想要免除连带责任,就需要贷款中所有的借款人以及贷款机构共同约定解除担保才可以取消联保责任。 3、转移债务https://www.110ask.com/tuwen/10446305236130771495.html
8.银监会警示担保圈贷款风险联保贷款变异防多米诺效应互保联保本是解决小微企业以及农村金融贷款需求的重要创新,但却在部分行业、部分地区逐渐变异,成为引发风险事件的诱因。 据媒体报道,银监会近日发文要求加强企业担保圈贷款风险的防范和化解工作。银监会警示,担保圈企业风险较高的地区为长三角、珠三角等地,行业分布为钢贸、煤炭、纺织化纤等;银行要重点监控银行贷款依存https://blog.csdn.net/weixin_34151004/article/details/85649951
9.2024年农村信用社联保贷款合同范本.doc14.2附件说明:本合同附件包括贷款申请表、担保协议、贷款用途证明等,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部分:其他补充性说明和解释 说明一:附件列表: 1.贷款申请表:贷款申请人填写的用于申请贷款的表格,包括但不限于贷款金额、贷款用途、还款方式等信息。 https://max.book118.com/html/2024/0815/5240241221011310.shtm
10.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会碰到哪些问题最新修订 | 2024-06-24 浏览10w+ 律图法律咨询 信得过的好律师 咨询我 专家导读 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缺乏法律和政策支持。虽然《农村土地承包法》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方式进行流转,但对于其抵押问题,《担保法》和《物权法》都是明令禁止的。《担保法》规定:“耕地、宅基地、https://mip.64365.com/zs/732979.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