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新规下,商业银行贷后管理、风险化解、重组盘活
暨资产保全风险控制与风险处置中的法律问题培训班
一、课程背景
二、主讲嘉宾
陈雨,现任某股份制银行省级行法律事务部门负责人,14年商业银行法律事务、不良资产处置工作经验,中级人民法院陪审员、市仲裁委仲裁员,著有商业银行法律实务控制方面的专著。10年商业银行信贷法律、不良处置、合规管理、案件防控培训、咨询经验,服务金融机构逾百家。
四、培训内容
(一)分类新规与拨备新规下的信用风险管理架构
1、分类新规下的贷后、重组与保全的基本架构
2、贷后风险信号与信用减值可观察信息
3、贷后风险信号分析及对资产五级分类的影响
4、常见的贷后问题及影响
(1)贷后管理不及时
(2)贷后检查不真实
(3)贷后检查不深入,对突出风险信息揭示不到位
(4)未及时扣划逾欠客户在本行所有存款账户资金
(5)贷款资金用于转存保证金或开具存单作质押
(6)贷款资金用途与授信批复用途不一致
5、新规下的贷后管理要求
(二)常见贷后风险信号分析及应对
1、经营管理
(1)客户被列为破产企业或类似状态
(2)客户由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吊销营业执照、专营权、主导产品生产许可证
(3)客户资金周转困难,已经或即将出现资金链断裂风险
(4)客户虚假注资、抽逃资金,或注册地址不存在或者虚构经营场所
(5)客户涉及重大法律诉讼,或发生银行、民间借贷纠纷等性质恶劣的经济案件
2、担保管理
(1)客户提供虚假货权资料或抵(质)押物非抵押人、出质人所有
(2)抵(质)押物毁损、灭失
(3)客户未经银行同意擅自处置抵(质)押物
(4)银行对抵(质)押物失去控制,抵(质)押物依法被有关机关依法查封,冻结和扣押
(5)抵(质)押物重复抵质押,担保财产权属发生争议或异议登记
3、人员管理
(1)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主要控股股东或主要高管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卷入债务纠纷
(2)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主要控股股东或主要高管人员发生意外身亡、病故、失去行为能力
(三)贷后管理中常见资产质量恶化的特征及应对
1、还款意愿出现问题
案例:当联保联贷、平台贷、商圈贷中一户出现问题产生逾欠,如何应对其他借款人?
2、涉及担保圈/链风险,或涉及民间借贷
案例:以河北某地担保圈/链为例
3、他行贷款已不良或已转让/核销
4、被动展转或更换主体但风险仍未消除
5、已进入破产程序
6、主要资产或账户被查封
(四)风险化解与重组盘活
1、重组贷款的定义的及在实务中的应用
(1)债务人财务困难情形
(2)重组贷款的分类与实务应用
(3)重组贷款的五级分类及无效重组
(4)重组标的债权的选择标准
2、重组贷款中的风险控制原则及实施要点
(1)担保不弱化
(2)风险不扩大
(3)资本占用不增加
3、展期、借新还旧业务中保证责任的风险控制措施
(1)展期、借新还旧业务中保证人拒绝签字的法律后果及应用策略
(2)《民法典》项下保证期间的计算规则及对保证人责任承担的影响
解读与应用:《民法典》第695条、《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16条
4、抵押担保及展期、借新还旧业务中担保权利的问题
解读与应用:民法典第419、692、693、695条《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16条,《九民纪要》第57条
5、最高额担保类债权的展期、借新还旧问题
(1)最高额保证类债权能否展期,是否应经保证人别行签订保证合同
(2)最高额抵押类债权能不能展期,是否应重新办理抵押登记
(3)最高额保证类债权借新还旧的风险控制
6、诉讼时效、保证期间、担保物权存续期间
案例1:在担保债务已经开始计算诉讼时效的情形下,不再适用有关保证期间的规定
案例2:只要是发生在最高额保证期间内,不超过最高限额的债务的余额,最高额保证人均应承担保证责任
(五)风险处置中的常见法律问题及最新司法意见
1、信贷业务合同效力确定的标准与授信准入的“合法性、合规性”界限
1.1授信业务中“合法性、合规性审查”的内容与要求
(1)合规性审查与合法性审查的目标
(2)合规性、合法性审查的内容
(3)合法性审查的法律渊源
1.2违规行为是否会导致合同无效的司法演变过程
(1)从《合同法司法解释一》到《九民纪要》的演变逻辑
指导性案例:某城商行案借款合同违反人行规定,终审判决合同有效案(《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的审判逻辑)
案例:某保险公司股权代持案终审判决合同无效案(《九民纪要》的审判逻辑)
(2)《民法典》、“全国法院金融审判工作会议精神”对于“违反金融监管规定间接导致合同无效”的适用范围。
1.3授信业务合规性审查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2023年监管动态及维护金融市场基本秩序、维护金融安全、防控系统性金融风险的禁止性规定的范围
(2)金融禁止性规定对商业银行违规行为的“穿透”在司法审判中的体现
·关于涉房贷款的问题(以向房地产企业发放流动资金借款为例)
·关于中小微贷款的问题(以银行承兑汇票敞口管理费为例)
·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问题(以提前还房贷款难为例)
2、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股东差额赔偿责任制度、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不良资产清收中的应用
2.1股东有限责任制度及法人独立人格
(1)抽逃出资与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对银行债权损害的情景再现
(2)滥用法人独立人格、关联关系损害银行债权的情景再现
2.2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股东差额赔偿责任制度在不良资产清收中的应用
(1)《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关于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股东差额赔偿责任在清收中的应用
(2)《九民纪要》关于能否加速出资期限到期的规定及应用
(3)“全国法院金融审判工作会议精神”关于加速出资期限到期的条件及已转让股权的追偿顺序
2.3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不良资产清收中的应用
(1)公司人格否认的适用条件
(2)公司人格否认的诉讼程序
(3)“全国法院金融审判工作会议精神”关于滥用法人人格逃避债务的认定标准及适用情形
(4)如何运用人格否认、合并破产防止利用关联关系损害银行债权
案例解析:江苏省纺织工业(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及其五家子公司实质合并破产重整案
3、《民法典》中代位权、撤销权行使范围的扩展及“全国法院金融审判工作会议精神”在清收中的适用
3.1不良资产清收中可运用代位权的三种形式及案例解析(怠于行使债权、从权利、诉讼权利)
3.2“全国法院金融审判工作会议精神”关于代位权重点解决的三个问题
(1)行使代位权不需以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为前提
(2)次债务人代位权诉讼期间履行的,不因此免除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的责任。
(3)在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仅达成以物抵债协议但未实际履行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选择请求次债务人履行原债务或履行以物抵债协议。
3.3债务人逃费银行债务及债权人运用撤销权清收的情景再现
(1)债务人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
(2)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或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
(3)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并对自己进行“保护性查封”
3.4“全国法院金融审判工作会议精神”关于撤销权重点解决的三个问题
(1)债权人撤销权诉讼中,债权人可依据胜诉生效法律文书申请对相对人仍然占有的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2)适度支持债权人撤销连环转让行为
(3)债务人与次债务人利用亲属关系或者关联关系逃避债务,低债转让或高价受让,不受70%、30%的限制。
4、关于滥用刑事案件干扰银行债权纠纷案件的应对措施(关于金融民刑交叉案件审理问题)
4.1刑事案件干扰银行债权纠纷案件的情形及在清收实务中的体现
(1)违法发放贷款案件的影响
(2)骗取贷款或贷款诈骗行为的影响
(3)高利转贷行为的影响
4.2民刑交叉案件审理方式的选择及“同一事实”的认定标准
(1)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与刑事案件的主体不一致的,不能认定为“同一事实”。
(2)定罪量刑的事实与民事案件的基本事实无关的,即使主体相同,也不构成“同一事实”。
(3)民事案件构成必须以刑事案件的裁判结果为依据,民事案件应当裁定中止审理,采“先刑后民”模式
4.3合同当事人构成犯罪,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
(1)构成金融诈骗犯罪的银行不行使撤销权,债权合同有效。
(2)以是否恶意串通损作为评判合同效力的依据
(3)违反法律或者公序良俗的合同无效。
5、有担保必决议--授信准备入过程中有权机构决议的审查标准
5.1有权决议机构与保证合同效力之间的关系
5.2对外担保有权机构决议应当由谁来出
5.3商业银行对保证人有权机构决议的审查义务(表见代表(理)的认定及举证责任)
5.4有权机构决议被撤销后保证合同的效力问题
5.5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没有公司机关决议,也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有效的情形
5.6银行信贷人员审查有权机构决议的9项标准
解读与应用:《民法典》第61、65、85条,《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7、8条,《九民纪要》第17、18、19条
6、工程款优先权与购房人优先权对银行抵押权的侵害及授信准入时的风险识别
6.1工程优先权的期限计算及权利别除
(1)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
(2)双方达成不同于总包合同的工程款支付时限是否形成新的优先权行使期限
(3)商业银行如何在授信准入过程中控制工程款优先权风险及防止滥用优先权损害银行债权
案例分析:某建筑施工企业利用确权之诉重新确立工程款优先权被撤销案(2020年)
解读与应用:《民法典》80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41、42条
6.2购房人优先权的认定及风险防范
(1)什么是消费者购房优先权及对商业银行抵押权的影响
情形1:案外人系商品房消费者
情形2:案外人系商品房消费者之外的一般买受人
(2)对于抵押物为住宅用地的授信准入审查及贷后管理
案例分析1:某商业银行抵押权被判决劣后于购房人优先权
案例解析2:某商业银行抵押权被判决无效并强制解除抵押登记
解读与应用: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第2、5条、《九民纪要》第125、126、127条
7、信贷业务中婚姻、家庭关系涉及的风险防范
7.1夫妻共同债务、共同担保的认定及对债权的影响
(1)夫妻共同债务、共同担保的认定—诉讼主体的选择与诉讼请求的描述
(2)夫妻共同担保承诺函的法律性质
案例解析:
解读与应用:《民法典》第1062-1064条
7.2民法典实施后个人房产抵押的风险识别与债权保护
(1)监护人能否以未成年人的财产提供抵押?
(2)婚前一方买的房,婚后共同还按揭款的,房屋属于共同还是个人财产?
(3)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以夫妻共同财产提供抵押,效力如何?
(4)离婚协议、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对夫妻财产、债务作出处理的,是否影响债权人主张权利?
8、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的情形和处理(预设条款的合理运用)
(1)贷款提前到期的应用(《民法典》565、566条)
(2)预设条款
9、关于保证金处理问题《民法典担保制度的解释》第70条
案例:最高院指导性案例分析
10、关于抵押预告登记能否取得抵押优先权问题(《民法典》221条、《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52条)
(1)抵押权预告登记在银行业务中的应用
(2)不良处置中涉及的优先权与阶段性担保问题(案例)
(3)抵押权预告登记与司法预查封优先权问题(案例)
11、看人不看章----信贷合同中印章使用的风险防范(《民法典》第143条、九民纪要第41条解读)
(1)印章与合同效力之间的关系
(2)案例:某银行信贷客户在信贷合同中使用多枚公章的效力确定
(3)案例:河北某银行使用假公章仍需承担责任
五、参加对象
各级管理人员、内控合规管理人员、法律事务管理人员、信贷审批人员、资产保全人员、客户经理等。
六、会议费用与参加办法
参加学习的代表须交纳会议费4200元/人(含专家报告、场租、资料、二十学时证书等);统一安排食宿,费用自理,报到时统一交纳。请先报名,我们收到报名信息后将于举办前七天将正式日程和报到通知发送给参会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