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如何才能写好一篇法律专业调查报告,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资料和文献,欢迎阅读由公务员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鉴。
一、主要工作情况
(1)起草拟定XX公司案件的上诉状,参与案件的讨论。
(2)审查各类合同800余份。
(3)参与XX两件专项法律服务方案的报价工作。
2、参与XX公司非诉项目尽调等工作
(1)负责XX与XX棚户区改造项目及XX项目的法律尽职调查,并出具法律尽职调查报告。
(2)负责XX组团棚户区改造项目法律尽职调查并制作修改法律尽职调查报告。
(3)全面参与XX项目并购、重组,审查修改交易文件、参加谈判会议以及负责项目尽职调查,出具法律补充尽职调查报告。
3、负责XX公司收购酒店项目的法律尽职调查并出具尽职调查报告。
4、负责XX公司非诉项目尽调等工作
全面负责XX收购XX持有的XX5笔债权等项目的法律尽职调查工作并拟定120余页法律尽职调查报告。
5、参与XX商业尽调。
独立负责14个商业地产尽职调查并对11个项目出具了尽职调查报告。
二、主要工作成绩及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工作中能够较好的完成部门负责人安排的工作,能够做到尽职尽责。
2、工作中自身存在的问题
(1)工作细致程度有待提高
在制作各类诉讼文书及尽职调查报告过程中,仍会存在不够细致,论述不准确的情况,没有做到精益求精。
(2)对地产及金融方面法律法规的熟悉程度仍然不够
3、因参与非诉业务较多,庭审应诉能力较为欠缺和匮乏。
三、工作感悟及展望
在接下来的半年工作中我会围绕以下几点来提升自己:
1、工作要更加细致。细节决定成败,律师工作的成败也往往体现在工作的细致和对各个环节的精细把控上。在制作法律文书方面应当细致审核,避免错字漏字,严把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案件的论述应当逻辑严谨,对项目不但要有宏观的把控也要有具体环节的精细思考。
2、对专业领域知识进行巩固、学习,全面熟悉房地产法律法规及业务流程,努力按照专业化律师的要求,精进业务。
1.处理依据性对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是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按照国务院2007年颁布施行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事故调查报告经过人民政府批复后,有关机关应当根据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见,经过人民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是对事故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的依据,也是将涉嫌犯罪的事故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据。
2.行政确认性事故调查认定在行政法学上属于行政确认行为。行政确认在我国还是一个学理概念,现行法律尚未将其作为一个法律概念使用。行政确认行为可以从广义和狭义两个方面来理解,广义的行政确认包括非独立的行政确认行为和独立的行政确认行为。事故调查认定即是行政机关所作的独立的行政行为,其行为效果就是制作生成具有法律意义的事故认定结论。在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中,经过人民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具有行政确认的法律效力。
二、事故调查报告作为刑事证据利用存在的问题及风险
2.违反直接言词原则作为一项证据法原则,直接和言词原则对证据的法律资格提出了专门要求,也就是所有证据必须在法庭上由法官亲自接触,经控辩双方当庭质证,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从消极的角度来说,那些未经法官当庭接触,未经控辩双方当庭质证的证据,原则上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具体而言,这一原则要求所有提供言词证据的证人都应当出庭作证,证人所作的庭外证言不具有证据能力。法院如果对公诉方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内容不加区分地一律采纳为定案的根据,就违反了刑事证据法的直接言词原则。
3.在崇尚行政权威的法制环境下,事故调查报告容易成为司法机关办案的唯一依据有观点甚至认为,“事故批复的实施机关,主要包括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两类国家机关。”这种将司法机关视为行政命令执行者的观点背后所蕴含的司法工具论是不可取的。同时,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法官在面对经人民政府批复同意的事故调查报告时,怠于行使判断权和裁量权,只对其进行形式审查,几乎不可能改变事故调查报告所认定的事实和结论,以求得刑事裁判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高度统一。
三、事故调查报告在刑事诉讼程序中使用的规范和限制
事故调查报告作为刑事证据利用固然存在上述问题和风险,但完全排斥事故调查报告在刑事诉讼中使用的做法也不值得提倡。一方面,事故类犯罪案件与一般刑事案件相比有其特殊性,尤其是在案件事实和责任的认定上,专业性比较强,行政机关比司法机关具有一定的专业优势;另一方面,一律由司法机关重新调查取证的做法也浪费了本已非常紧张的司法资源。应该将解决问题的视角放在如何对待调查报告的证据效力上,即事故调查报告的哪些内容可以作为刑事证据使用,被告人、辩护人对调查报告有异议时如何处理,法官应该如何审查事故调查报告。
2.调查报告正文不具有证据效力在刑事诉讼中,调查报告所附具的证据材料应当为被告人、辩护人、审判人员所知悉。不仅如此,在庭审中就事实部分进行的法庭调查环节,公诉人应该优先出示调查报告附具的证据材料,而不是直接引用调查报告正文中的文字内容。这是因为附具的证据材料才是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第一手材料,而报告正文是行政机关根据所调查收集的证据得出的事实认定意见,报告正文不具有刑事证据的效力。调查报告正文只对法官具有参考意义。法官通过审查判断后对于报告主文中的结论意见可不予采信。
3.在辩方提出异议时,调查报告所附言词证据应由司法机关重新收集在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就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关于证据衔接的问题已经有了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结合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形式的规定,行政机关收集的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鉴定意见以及勘验笔录等笔录类证据在刑事诉讼中是否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尚有争议。在事故类犯罪案件中,如果被告人对于行政机关在制作事故调查报告过程中收集的所有证据没有异议,法官对其予以采纳,确认行政机关所收集的证据具有证据资格尚不成问题。但如果被告人、辩护人对于调查报告所附言词证据提出异议时,就不能够对该证据予以采信,应由司法机关重新收集。
一、问题之提出
二、社会调查报告属性之不同界定及评析
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源于实践,其在施行初期并无普遍性法律的规制,所以各地司法机关对其法律属性的认定并不相同。例如河南省兰考县法院将调查报告作为证据使用,允许诉讼参与人提出质疑,然后由社会调查员进行解答。而江苏省的部分法院将社会调查员作为一种较为特殊的诉讼参与人对待,赋予其类似鉴定人的诉讼地位。随着社会调查司法实践的不断发展,其在少年司法中所扮演的地位越来越重要,理论界对其研究也越发深入,总结各地的司法实践经验,学界大体上将社会调查报告界定为三种不同属性:即品格证据说、鉴定意见说、量刑参考说。
(一)品格证据说
(二)鉴定意见说
(三)量刑参考说
持该种观点的学者认为我国的未成年人社会调查不涉及案件事实本身的调查,因为“调查报告的内容与犯罪事实是否存在、是否有罪、罪责轻重等均无关联,不能称之为刑事证据,只能作为法庭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量刑时的一种参考。”该种观点立论的主要依据便是证据的基本特征。根据通说,证据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社会调查报告之所以不是证据,就是在于其并不具有关联性。因为证据的关联性是同案件事实存在的某种联系,因为证据是在案件发生过程中产生的,它同案件事实之间存在着必然的和客观的联系,对证明案情十分重要。而这里的案件事实正如上所述,主要是关于行为和结果的事实,是定罪事实。而社会调查所反映的内容却同案件事实没有必然和客观的联系,例如社会调查中关于犯罪原因的探查,其同案件事实的发生虽然有某种联系,但却不是必然联系,只是偶然或间接联系。而且社会调查中必然会涉及到第三人对未成年人的评价,这些都具有很强的主观性,和案件事实并没有客观的联系。
三、社会调查报告属性之重新认识
上述几种观点都不能准确地界定社会调查报告的法律属性,这就需要以另一种视角来解析其法律属性。可以说上述对社会调查报告属性的认识都是在我国刑事诉讼传统的定罪量刑相混合模式下进行的。能否以另一种视角重新审视社会调查报告的属性?笔者认为这是可行的。在这里首先要重新认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
(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之重新认识――定罪与量刑的分离
(二)社会调查报告属性在定罪一量刑分离模式下之重新认识
上述已经阐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社会调查报告是在定罪一量刑分离模式下生成的。社会调查报告适用于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所以其法律属性便是量刑证据材料,即用来证明量刑事实的载体。
有的学者认为,“社会调查不是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案事实的调查,与案件本身没有必然联系。因而,显而易见,社会调查报告的性质不是证据的属性”。许多学者也认为社会调查并不反映案件事实,所以其缺少证据所应该具有的关联性。但笔者认为,上述结论都是在定罪量刑一体化的角度下得出的,即在不区分定罪证据和量刑证据的基础上作出的论断。诚然,证据的关联性必须要求证据同案件事实存在某种联系。但是,在定罪―量刑程序分离模式下,在量刑过程中也存在相应的影响量刑的客观事实,即量刑事实。“案件事实”完全可以进行扩大解释,可以分为定罪事实和量刑事实,这两个因素合起来就影响了一个案件的定罪量刑。这里所作出的扩大解释是有法可依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64条的规定,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即包括了“被告人有无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又包括“与定罪量刑有关的其他事实”。这也就是说,影响量刑的事实完全属于案件事实,而社会调查所记载的事实同定罪无关,但却影响量刑事实的认定。
一、品格证据在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诉讼中存在的主要形式
(一)社会调查报告
据。[1]自1997年上海长宁区检察院开展社会调查工作以来,各地司法机关在工作中已经积累了广泛的经验,新的刑事诉讼法将其纳入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彰显了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同时,也进一步明确了社会调查报告的证据效力。在未成年人刑事诉讼中,社会调查报告可以成为量刑的参考。
(二)心理测试结论
心理测试结论是由未成年人在心理测试问卷调查表上做书面问卷调查,再由特定部门分析犯罪动因及性格特征,预测再犯可能性,为选择强制措施、决定是否起诉提供参考,也会被作为品格证据移送法院成为定罪量刑的依据。[2]测谎技术和测真技术在我国被统称为心理测试技术。[3]犯罪心理测试技术作为一项侦查手段,在刑事司法领域的应用已有相当长的历史了,其科学性自不待言。但人们对犯罪心理测试在刑事诉讼中的运用也存在很大的争议。对于犯罪心理测试结论在刑事诉讼中的运用问题,我国立法尚无明确规定,现今关于心里测评报告的证据属性仍然在学术界争议不断,但是至少在司法实践中其价值仅限于促进侦查工作,并未作为证据作为定罪、量刑的参考。
(三)非羁押措施可行性评估报告
二、品格证据在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应用中存在的问题
品格证据在我国证据体系中是空缺的内容,虽然新《刑事诉讼法》对社会调查的运用作出了规则,但是也是限于“可以进行”的领域,没有强制性的规定。司法解释和行政规章对品格证据适用的规定,仍不能避免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品格证据的法律地位不明确
品格证据的效力问题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大多是作为量刑的酌定情节予以考虑,不是庭审的必要环节。未成年人刑事诉讼中虽然涉及社会调查程序,但是由于缺乏强制力,使得法院判决很少体现品格证据应有的价值。
(二)品格证据的调查主体不统一,呈现多元化特点
通过两高的司法解与各地的试行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品格证据的调查主体具体分为四类:控诉方(包括公安机关和检察院)、辩护方、社会团体组织、法院。调查主体的多元化和混乱,很可能造成重复调查既浪费了司法资源,又给被调查者的生活带来诸多不便。同时,多元的调查主体,容易造成调查责任的互相推诿,工作流于形式等问题,不利于收集到客观、正确、公正的内容。
(三)品格证据的内容不明晰、采信规则不规范
《若干规定》第21条及《刑事诉讼法》第268条规定的调查内容比较宽泛;同时,关于品格证据的调查程序、质证程序、采信标准等都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这些都会导致司法实践中,品格证据的应用混乱,得不到法官的重视,采信度不高。
三、构建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品格证据制度的设想
(一)明确品格证据的法律效力
如前文所述,品格证据在未成年人刑事诉讼中的应用符合我国刑事政策的要求,也是未成年人司法实践与国际接轨的必然要求。因此明确品格证据的法律地位,确立品格证据在少年司法程序中作为法定的定罪量刑证据之一的法律地位显得尤为重要。根据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如果是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或者是全部退赃、退赔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此处,年龄和犯罪后的表现都是社会调查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在现在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大背景下,容许品格证据尤其具有正当性。此外,司法实践中也在进行着一些大胆的尝试,上海检察机关正在积极推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品格证据制度的建立,以期将在办案中形成的社会调查、心理测试等报告作为刑事诉讼证据,发挥对量刑的影响作用。[4]
(二)品格调查由法院委托专业人员或机构承担
与公安机关进行的刑事侦查相比,品格证据的调查,在性质和内容上有很大的不同。一律由控方调查无疑加剧了检察机关的工作量,同时社会调查工作稍有不慎就有可能给未成年人造成心理阴影,对心理咨询能力、教育沟通能力等要求强于调查取证能力。借鉴国外经验结合我国实际,由人民法院委托相对独立的专业人员或机构作为社会调查主体更为合理。由中立机构的人员进行品格调查更能体现公正性,避免了由控诉机关进行品格调查所带来的负面效应,又能保证调查内容的科学、客观、公正。
(三)完善品格证据的质证规则、程序
针对目前我国司法解释对品格证据调查内容规定相对宽泛,不易操作的问题。笔者认为,立法应当进一步明确和具体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的内容。并允许社会调查员发挥主观能动性对一些内容进行灵活和必要的调整或补充。另外,调查结束后,社会调查报告的内容必须规范化。其中涉及心理、生理等专业性的问题必须经过有关人员的测评鉴定。调查人员要根据调查报告给出刑事案件量刑中明确的处理建议。
同时,关于品格证据的采信规则和程序还需要明确和规范。只有完善规则和程序,使品格证据在法庭辩论中得到真正的重视,控辩双方对其进行充分阐述,才能保证其真实性和有效性。从而体现法庭裁决的客观、公正性。
注释:
[1]陈立毅:《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研究》,载于《中国刑事法杂志》,2012年第6期,第73页。
[2]迈克尔·H·格莱姆:《联邦证据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05页。
[3]参见邵劭:《心理测试结论的证据地位》,载于《中国刑事法杂志》,2012年第2期。
付鑫(1981-),男,河北唐山人,河北大学工商学院教师。
关键词:婚姻家庭法学;实践性教学;社会调查2011年教育部和中央政法委员会制定的《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指出,提高法律人才培养质量成为我国高等法学教育改革发展最核心最紧迫的任务。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是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重点。
本文以笔者长期从事婚姻家庭法学的教学工作为基础,以婚姻家庭法课程教学现状为背景,以社会调查教学方法为切入点,阐释实践性教学方法对于婚姻家庭法学的重要意义。
一、婚姻家庭法课程教学现状之分析
(一)以传统式教学为主,缺乏对实践性教学的重视
现在的婚姻家庭法学教学过程中,教师依然采用传统式教学方法,通过灌输的方法向学生讲授概念的内涵、系统的理论和法律的规定,学生也只是被动地接受书本上的知识。这就导致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不高,缺乏主动思考和创新的积极性。同时,教师注重理论知识的学习和自身对司法实务知识的缺乏,没有向学生提供实践学习的知识和机会,造成学生知识面狭窄,思考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较差。这种情况非常普遍,即很多毕业的学生需要经过几年的学习和适应才能胜任工作的需要。
(二)实践性教学方法单一,效果不佳
随着国家重视和学校探索,法学领域采用的实践性教学方法不断丰富,有案例教学、模拟法庭、法律诊所、法庭旁听、社会调查、实习等形式。由于受传统教学方式和思维的影响,在婚姻家庭法学领域采用的实践性教学方法还是比较单一,比较常见的就是课堂上常用的案例教学法。而对于其他实践性教学方式,有些流于形式,有些则根本没有适用。在案例教学过程中,教师使用的很多案例不是真实的案例,而是虚构的事实,这样的案例不具有典型性和社会性,不能真正反映法律和社会现实的冲突,使学生缺乏对现实婚姻和家庭的正确认识。
如我国《婚姻法》第2条规定,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家庭和社会中的这些弱势人群,教师会在课堂上强调对这些人的特殊和重点保护,但是,在现实生活和司法实务中,他们的处境和权益保护状况如何,学生只有通过实践性教学方法,如社会调查、实习等方式才能了解,才会有真正的感悟和体会,才会真正理解该规定的重要意义。
由于教师采用传统性的、单向的教学方法,学生经常处于被动型的接受知识的学习状态,而没有作为教学过程的真正主体参与其中,没有学习的积极性和热情,就导致学生缺乏主动思考能力。教师的讲授过程可以让学生学习比较系统的理论知识,建立比较完整的知识构架,但是,这种教学方法阻断学生接触司法实务知识,造成理论和实务的脱节,缺乏实务部门所需要的工作能力,这也就是法学专业的学生就业非常困难的缘由。
二、社会调查教学方法之重要性
社会调查作为一种实践性教学方法,是针对社会生活中的某一情况、某一问题或某一现象,进行深入细致地调查研究,了解、反映客观事实。同样,社会调查对于提高婚姻家庭法学的教学效果,培养学生的学习能力、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具有积极效果。
(一)加深对理论知识的学习和认识
(二)培养学生的沟通和交际能力
家庭是构成社会的最基本“细胞”。婚姻家庭是以两性结合与血缘联系为其自然条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具有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1]家庭虽小,但关系到个人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的稳定。曾经说过:“婚姻法是关系到千家万户、男女老少的切身利益,其普通性仅次于宪法的国家根本大法之一。”在社会调查过程中,学生可以更真实地、亲身了解婚姻、家庭状况,加深对家庭的认识和理解,掌握社会现实和人们的婚姻家庭观念。这些认识和感悟为更好地学习婚姻家庭法提供了现实背景,增强学生对婚姻家庭的认同感,使“婚姻家庭”不再是虚无缥缈的想象。
(四)提高创新和写作能力
三、婚姻家庭法课程社会调查环节之设计作为社会调查方式之一的问卷调查,其环节主要包括选定主题、问卷设计、问卷调查、问卷统计和撰写调查报告。
(一)选定主题
关于社会调查的主题,老师不应该自己确定,要充分征求学生的意见,集思广益,最后确定具有可调查性、时代性和现实性的主题。如何选题,老师要指导和启发学生,着重调查法律规定与社会现实之间的差距与冲突,这样的调查研究,对理论和现实才具有实际意义。
(二)问卷设计
同时,问卷设计内容的语言表达方式也需要注意。根据调查的地域、人群,采用贴合其实际情况的语言表达方式。如调查老年人的生活状况问题,由于老年人年纪大,理解能力下降,有好多不识字,文化水平不高,因此,在设计问卷时,要尽量使用平常的、当地的生活用语和简短语句,这样有利于他们理解调查内容。
(三)问卷调查
问卷调查是获取信息的非常重要的环节,其进行的如何直接影响着整个调查的质量。学生做好问卷调查,要做好两点:一是态度端正,一是方法恰当。学生要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要认识到问卷调查的重要性,力求调查的严谨性和客观性,实事求是,不能主观臆断,更不能应付差事。其次,在问卷调查时,学生要讲究方式方法,根据不同情况采取适当方式,耐心讲解调查的目的和意义,打消被调查人的顾虑,通过自己的真诚和热心,拉近距离。
(四)问卷统计
(五)撰写调查报告
在调查结束后,研究者应就整个调查活动提供一份全面的调查报告,将社会调查的过程、方法和结果,以文字、数字或图表等形式,向他人进行详细的说明。[2]撰写调查报告是对整个社会调查活动的总结。因此,学生在撰写调查报告时,要尽可能的反映此次调查的全部情况,包括调查基本情况(调查目的、人员、地域、数据收集情况)、情况分析(特点、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对策和建议。最后,需要注意的是,婚姻家庭方面的社会调查多会涉及被访者的个人隐私,因此,在撰写调查报告时,要有保密意识,尊重被访者的隐私权。
课题:本文系保定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提高高校教学质量构建婚姻家庭法学实践性教学体系——基于保定市高校的实证分析”(编号:201301008)的研究成果之一。
参考文献:
1985年5月,《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又称《北京规则》)对社会调查制度作了规定,其第16条第1项规定:“所有案件除涉及轻微违法行为的案件外,在主管当局做出判决前的最后处理之前,应对少年生活的背景和环境或犯罪的条件进行适当的调查,以便主管当局对案件做出明智的判决。”第17条规定:“主管当局的处置应遵循下列原则:采取的反应不仅应与犯罪的情况和严重性相称,而且应与少年的情况和需要以及社会的需要相称。”而后在2013年1月1日,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正式实施,并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这是我国第一次以立法的形式确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目前在学术界和实务界一致认为对未成年人做刑事社会调查十分必要,但是在社会调查的主体、社会调查内容、社会调查的报告的法律定位、社会调查资金、司法成本控制等问题业内一直存在争议。笔者结合在社区工作经历和开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社会调查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及其引发的一些思考,仅就未成年刑事案件社会调查主体问题展开论证。
一、公安机关为社会调查主体
公安机关为社会调查主体。理由是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可以对未成年犯罪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等内容进行更全面、深入的调查。公安机关作为侦查机关,对未成年犯罪案件是否立案或立案后对犯罪嫌疑人是作治安处罚,还是提请检察院批捕逮捕都需要其作出决定。除对犯罪行为等案件事实情况进行调查外,还须对未成年犯罪人的个人情况进行全面的调查。①
二、检察机关为社会调查主体
检察院担任社会调查主体。理由是:通过在审查起诉阶段开展社会调查,可以使检察机关全面掌握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背景资料,以便在庭审时对其进行教育,为人民法院正确量刑提供参考依据,并将有效地提高检察机关的公诉水平,真正体现出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②
三、法院为社会调查主体
法院担任社会调查主体。理由是:未成年刑事社会调查结论对于量刑具有重大影响,委托他人调查难以确保其结论的真实性,所以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的主体应该是法官。法官作为刑罚裁量的主体,为保证量刑适当,应当对犯罪人的个人情况亲自调查,这种调查本身就是形成量刑结果的过程。③
四、社区司法矫正组织为社会调查主体
五、社会工作事务所等社会服务组织为社会调查主体
设立专职社会工作所,由专职社会调查员或者吸收具有专业功底的兼职社会调查员。社会调查本身就是一个专业术语,成为一名优秀的调查员最好具备心理学、医学、精神病学、教育学、社会学、人类学和行为学等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只有这样,才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综合分析,解释其犯罪原因,评价其人身危险性和人格的缺陷。同时找出教育、感化和挽救少年被告人的“感化点”,为之后的是否进行监护教育进行铺垫。由此可见,设立专职的社会调查人员或者吸收具有专业功底的兼职调查人员的模式值得推广。④
所以综合以上观点,笔者支持建立专职社会工作所,由专职社会调查员或者吸收具有专业功底的兼职社会调查员作为未成年刑事案件社会调查主体,既有专业性、中立性,又具备科学研究的能力从实践中提升理论,能更快地促进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建立。
六、结语
[注释]
①廖明:《浅谈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侦查的全面调查原则》,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04年第4期。
②范勤:《试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载《法治论丛》2002年第5期。
【关键词】高职毕业生就业思想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G【文献标识码】A
一、高职毕业生的特点
相较于本科毕业生,高职毕业生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学历层次较低。高职毕业生的学历层次要比本科毕业生低一个档次,主要以专科为主,专升本逐年有所增加。
第二,理论知识薄弱。高职生生源主要来自普通高中、职高和中专毕业生以及一部分具有高中文化程度的社会人员,虽然他们实际操作能力较强,但理论和专业基础知识则相对薄弱。
第三,职业定位往往过高。高职毕业生较高的职业价值观和职业期望与用人单位提供的从事一线工作的职位有较大差距。
第三,社会认可度较低,容易受挫。一般来说,高职毕业生相对于普通高校毕业生来说社会认可度较低,高职毕业生较本科毕业生更易产生挫折感和自卑感。
二、当前高职毕业生就业思想存在的问题
(一)理想与修养方面
伴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一些高职生过于追求拥有丰富的知识、过硬的技术、较强的能力,急于追求物质利益,忽视了德行修养和理想追求,这导致他们毕业后在职业道德、职业理想和职业素养方面有所欠缺。
(二)就业意向方面
一方面,在就业地域期望上,高职毕业生往往不愿意选择去经济欠发达地区或者基层就业,相当数量的毕业生在就业地域上首选经济发达地区。关于高校毕业生就业意向的调查报告显示,2010年秦皇岛高校毕业生中选择去经济发达地区就业的占20%,2010年江苏高校毕业生选择在经济发达地区就业的占52.3%,2013年石家庄高校毕业生选择在经济发达地区就业的占70%,而2011年新疆高校毕业生选择在经济发达地区就业的更是高达88.89%。这也真实反映了高职毕业生的就业地域期望。
另一方面,在就业意向单位上,相当数量的高职毕业生不愿意选择去私营企业或规模较小的公司就业,还是以事业单位、大型国有企业为择业理想。2013年石家庄的高校毕业生中选择去事业单位或大型国有企业就业的占56.8%,其中高职生也占了较大比例,同年山东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毕业生中这一选择占69%。
(三)就业月薪要求方面
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的一份2010年调查报告显示,19.4%的毕业生期望月薪值为3000元以上,43.5%的毕业生期望月薪值为2000元以上。而2009年北京专科毕业生期望月薪值为2000元以上的占21.3%。毕业生第一份工作的月薪要求往往高于企业能提供的待遇,造成毕业生就业难。
(四)职业发展规划方面
部分毕业生就业目光短浅,很少就个人的职业理想、职业生涯规划进行考虑。东北三省高校的一份2008年调查报告中,35.5%的学生不了解自己的职业规划甚至认为不重要。2010年浙江医药高等专科学校78.8%的学生对未来职业无明确的规划。
(五)就业法律意识方面
(六)求职心理方面
首先是自卑和自傲心理。有些毕业生在求职过程中自卑心理严重,不能很好地推销和展示自己。2010年浙江医药高等专科学校的一份调查报告显示,88.4%的毕业生就业准备一般,自信心不足。与自卑相反,有些学生对自己估计过高,出现了自负和孤傲的心理。其次是焦虑心理。部分毕业生既担心找不到适合自己成长与发展的岗位和单位,又害怕被用人单位拒之门外等。再次是不同程度的依赖和攀比心理。一些毕业生过分依赖学校、父母和亲友,不愿主动去市场中求职、择业;一些毕业生相互攀比选择企事业单位、知名的公司等。
三、对策分析
(一)政府与社会方面
为缓解高职毕业生的就业思想问题,政府与社会应共同作出努力。第一,政府应鼓励就业形式多样化,包括到城乡基层、中西部就业,自主创业等。第二,政府应致力于消除就业市场不规范行为,如任意压低毕业生工资,不给毕业生应该享有的福利待遇,性别、身高歧视等。第三,政府就业服务机构应联合学校就业指导部门和用人单位,共同构建就业信息平台。第四,国家财政拨款为无法就业的毕业生提供一定的失业保险、失业救助、社会救助等。第五,社会特别是用人单位应改变对高职毕业生的认识。不少用人单位都存在错位的人才观:一是人才高消费,各个行业需要大量的具有实际技能的高职生,却直接招聘本科及以上毕业生;二是不愿接收应届毕业生;三是提出应届毕业生无法达到的招聘条件等。
(二)学校方面
第一,高校要注重培养学习型人才。学生在校期间学习的专业和毕业后从事的工作岗位并不一定能完全对口,更多的是利用学习能力更好更快地适应自己现任的工作岗位。第二,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包括树立科学的职业理想、职业价值观,面向基层的就业意识和诚信教育。第三,强化就业观念引导。首先指导学生进行职业生涯规划:指导大一新生进行大学生涯规划;指导临近毕业的学生认真地进行自我分析,如分析自己有什么才干、能力和专业特点,适合做什么工作与职业等。其次通过模拟招聘现场、面试等,让毕业生亲身实践,积累经验。再次加强就业形势及就业政策教育。第四,加强法律意识的培养。学校要强化毕业生对“就业协议书”的认识,强化其维权意识。第五,加强学生诚信教育。杜绝就业简历中的舞弊造假行为。第六,加强毕业生就业心理指导工作。进一步提高大学生受挫能力、心理调适能力。
(三)学生自身方面
第一,正确认识自我。高职生在择业前,要学会全面客观分析和认识自己,既不能自高自大,也不要自暴自弃,确立切实可行的工作岗位和择业目标。第二,转变就业观念。高职毕业大学生要调适就业期望值,树立“到基层工作”,“先就业、后择业、再立业”的观念。第三,培养综合素质。高职生在校期间除要认真学习专业的知识和技能外,还要加强自己的综合素质的培养,如思想道德素质、职业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等,克服自卑胆怯的心理,强化竞争意识。第四,树立创业意识,尝试走创业之路。学生应该在学习和实践的基础上,对专业的社会需求和发展前景进行深入了解,及时了解国家对自主创业的政策和支持,做好市场调查和分析,学会理财等。
【参考文献】
[1]申晓敏.高职毕业生就业思想现状及教育对策研究[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08
[2]王新刚,肖继新,马金锁.大学生就业状况和思想动态现状调查报告[J].继续教育研究,2010(12)
[3]徐静.关于高职院校毕业生就业思想状况的调查与分析[J].济南职业学院学报,2010(1)
[4]王辉,贾鹏.大学生就业思想动态调查――基于河北省驻石家庄高校学生的实证研究[J].就业,2013(4)
[5]陈访贤,刘向阳,胡登雄.当前大学生就业思想现状分析――基于新疆三所高校的问卷调查[J].高教论坛,2011(2)
[6]白冰,于昕.中医药高职院校学生就业价值观调查与分析――以山东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为例[J].职业教育,2013(4)
[7]孙艳,王育.关于专科毕业生就业思想准备的调查研究报告[J].北京城市学院学报,2009(2)
[8]李慧静,高玉娟.当代大学生就业思想调查分析[J].中国成人教育,2008(5)
1.市场调查报告的含义
市场调查报告,是运用科学的方法,对市场上商品供求情况进行系统、深入的调查和研究后写出的书面报告。
2.市场调查报告的特点
一是专业性强。市场调查报告的内容有着明显的专门性和业务性,它是专门反映市场供需情况的,要求写作者具有较完备的经济学业务知识和经验。
二是实践性强。市场调查报告特别看重市场活动的运营和操作。它的写作着眼点不在于经济理论的探讨和阐发,而在于经济理论在商品流通领域中的实际运用。因此,它特别需要写作者深入实践,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工作作风。
三是预见性强。市场调查报告不仅要反映市场供需情况的历史和现状,更要推断前景,预言未来,为有关部门的决策和企业的生产经营提供参考。
3.市场调查报告的作用
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市场情报往往是企业决策和经营成败的关键问题,而市场调查就是市场情报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作用主要有两个方面。
对企业而言,市场调查报告可以帮助生产部门了解市场需求情况,使之能够及时调整产品结构,生产出适销对路的产品,提高经济效益。/!/它还可以帮助销售部门掌握市场流通情况,使其能够正确把握经营方向,保证进货和销售渠道的畅通,提高竞争能力。
对计划、管理部门而言,市场调查报告可以帮助计划部门准确认识市场,有的放矢地制定产销计划或进行宏观调控,它还可以帮助管理部门从实际出发正确决策、科学管理。
(二)市场调查报告的分类
1.政策法规调查
针对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进行调查。政策的变化,法规的颁布与施行,都会对企业的经营产生直接或潜在的影响,诸如税收、银行、能源、运输等方面的法规以及政府对行业的限制等等。调查的目的是掌握政策、规范经营机制。
2.市场需求调查
针对市场对产品的需求量以及影响需求量的因素进行调查,其目的是寻找市场经营机会。
3.用户情况调查
针对用户购买动机、购买力和潜在需求进行调查。这种调查要考虑到购买心理、消费时尚、环境条件、气候状况等多方面的主客观因素。其目的是为商品赢得更多的用户。
4.经营策略落实情况调查
5.竞争者情况调查
针对竞争对手的竞争能力进行调查,包括其财力物力、经营战略、新产品开发、新技术应用、销售渠道、售后服务等各个方面。目的是知己知彼,取长补短,强化自身竞争能力。
(三)市场调查的步骤和方法
市场调查可分为四个阶段:准备阶段、调查阶段、研究阶段、写作阶段。
准备阶段,包括确定调查课题、选择调查目标、制订调查方案、掌握调查方法等。
调查阶段,就是深入市场观摩、访问、检验、统计,以获得充足的资料。
研究阶段,就是对获得的资料进行整理、分析、归纳、提炼,找出特征和规律,以获得科学的认识。
写作阶段,就是执笔起草,修改定稿的组织和表达阶段。
市场调查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四种:
一是查阅法。就是调集、查阅有关的书面材料和统计数字,充分获得间接材料。
三是现场观察法。深入到生产现场、销售现场、使用现场以及检测现场,观察了解情况,以获取第一手材料。
四是试验法。包括试销、试用、品尝等方式,通过消费者对产品的评价和反应,获得有关材料。
(四)市场调查报告的写作
1.标题
市场调查报告的标题有多种写法:
一种是调查对象或事项加“调查”二字的写法,如《国产摩托车在国内市场地位的调查》。当然,也可以用调查事项加“调查报告”四字,这样文体更明确了,如《全国胃溃疡用药市场调查报告》。
一种是直接揭示调查结论的写法,如《出口商品包装不容忽视》。
还有一种正副标题结合的写法。正标题可直接显示结论,也可提出中心问题或者用形象手法暗示主题。副标题则是调查对象加文种名称。如《“泥巴换外汇”——陶瓷品出口情况调查》。
2.前言
3.主体
这是市场调查报告的核心部分,篇幅最长,内容最多。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
一是情况介绍。包括有关事实和统计数字,可用叙述和说明的写法,也可使用图表。这方面内容是全篇的基础和依据,要尽量详尽、准确。
二是结论和预测。通过对情况的分析研究,得出规律性认识。
三是建议和决策。以规律性认识为前提,对应该采取的经营策略提出意见或建议。
4.结语
这是市场调查报告的结尾部分,用来收结全文,一般要与前言相照应,重申观点或展望前景。如无必要,这一部分可以省略,但必须以不损害全篇结构的完整性为前提。
【例文】
国内短信息服务市场调查报告
(20__年8月)
中国传统的移动
通信业务一直以话音业务为主,但随着中国移动、中国联通移动用户的不断增长,用户对移动增值业务的需求在不断的变化,其中表现最明显的就是用户对短信息服务(即通过手机或互联网对手机、呼机、掌上电脑等终端设备发送信息的服务,也就是shortmessageservice的意思,以下简称sms)的需求急剧增加。通过ccid对国内sms市场的研究表明,中国sms市场存在着巨大商机和发展潜力,sms不仅为中国移动、中国联通这样的移动通信业务运营商提供了新业务的增长点,以提高自己的综合服务水平和赢利能力,也为用户提供了更好的服务内容,刺激了用户的消费欲望。以提供i-mode服务而成为移动互联网典范的日本nttdocomo公司也表示看好中国的移动互联网市场。在20__年底中国移动推出“移动梦网”计划,为中国用户提供移动互联网服务,在经历了半年的发展后取得了很大成绩,用户增长迅速的同时收入增长也很快。在20__年4月中国sms市场总共2.4亿条的总容量中,“移动梦网”占有20%左右的市场份额。在中国移动的合作伙伴中,腾讯、搜狐、新浪、网易、掌门网、广东泰信等在其中又各有其优势和劣势。从总体来看,中国sms市场有着巨大的市场发展前景,包括个人服务市场和企业服务市场。
一、sms市场现状
从中国目前sms市场来看,用户通过手机发送一条短信息需要向服务商支付0.1元(神州行用户每条信息为0.15元),用户接收短信息不收费,费用计入用户每月的新业务费,由电信营业厅或银行代收。中国移动推出的“移动梦网”业务,采取与icp、isp、互联网公司等服务商合作的方式,由中国移动提供短信息服务平台,合作伙伴通过中国移动的平台为客户提供短信息服务。
二、市场前景分析
从整个市场的发展来看,用户对sms的需求出现巨大增长的原因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发送短信息没有通话费,可以为用户节省大量的通信费用;信息可以保存在手机中,可以随时查阅;信息内容丰富且具有新意;不受对方是否开机的限制,即使对方关机,在开机后就能即时看到信息;收发sms的终端设备呈现多样化,手机、呼机、掌上电脑、pda等产品基本都具有接收和发送短信息的功能;服务商的为提高网络的利用能力,增加利润而提供新的服务,促进了sms的发展。
三、竞争环境
目前sms市场的竞争主要包括几个方面,运营商主要是中国移动和中国联通两家;sms服务商形成规模主要有中国移动、oicq、搜狐、新浪、网易、掌门网、广东泰信等10家,但开通sms服务的有70多家公司;除运营商和服务商之外,还有就是sms的软件提供商,为他们提供网关或为用户提供客户端软件,目前这样的软件公司数量也较大,而且竞争非常的激烈。
1.运营商的竞争
在sms市场的竞争中,运营商的角色只有两个,即中国移动和中国联通两家移动通信业务服务商,到20__年6月30日止,中国移动占移动用户总数的73.7%,中国联通占移动用户总数的26.3%。运营商的竞争主要集中在对用户的争夺,对sms是基于话音业务的“新业务”,通过新业务的开展可以吸引新的用户,也有利于增加单个用户的使用价值。对于中国联通来说,最大的任务是扩大自己的网络覆盖范围,对于sms服务来说,网络覆盖范围对于短信息服务至关重要,而中国移动的优势则越为明显,从用户的数量到网络覆盖范围都比中国联通有优势。
2.sms服务商的竞争
在sms市场中,服务商主要是icp和isp,通过与中国移动或中国联通的合作,使用他们的网络平台为客户提供sms服务,然后采取业务分成的合作模式。
sms服务商的竞争主要表现在服务内容的丰富性、个性化、快捷、方便等方面,为用户提供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短信服务。因此,各家服务商的网络或是平台是相同的,彼此的差别就在于服务的内容和服务品质上,竞争的焦点也体现在这两个方面。此外,各家服务商注册用户和数量也是彼此竞争的关键。
3.软件提供商的竞争
软件提供商的竞争主要分为平台软件与客户端软件两部分,平台软件基本都是国外公司或是国外公司与国内公司合作开发的产品,客户端软件提供商则非常多,据不完全统计,国内提供sms客户端软件的公司大概有近200家,但大部分公司还没有形成较大的规模,还有待进一步提高产品的性能,增加新的功能,以满足客户的需求,应该说这一领域的竞争是比较激烈的。
我们从移动运营商、sms服务商、软件提供商三个角度分析了市场的竞争状况,由此可以看到,虽然sms服务
sms服务在国内开始是随着gsm在中国的发展而逐步产生的,但广泛地被用户接受并使用则是最近两年的事。移动用户目前基本都是话音方面的消费,用户除此之外的服务需求对移动运营商是非常重要的,在中国目前开通wap服务或是无线接入服务,对于服务商和用户都没有太实际性的好处,尤其是在通话费较高的情况下,让用户花费大量的钱去无线接入互联网是不现实的。
关键词:实践教学;必要性;现状;对策
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无实践则如同“盲人摸象”般,不能真正领会法律的内在精神与现实适用性的意义,不能熟练灵活地运用所学的法学知识解决社会的纠纷。正是如此,我们要求法学学生既能把理论烂熟于胸,也能将理论运用自如。因此,理论与实践的能力是必备的。传统法学教育太忽视法学实践,基本完全侧重于法学理论教育。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社会关系越来越复杂,纠纷随时都可能出现,这势必要求我国的法学教育必须提高培养能力,加快教学改革,不能片面的注重法学理论教学,而应该理论与实践双管齐下,这样才是法学教育长久发展之路。
一、重视我国法学实践教学的必要性
目前,我国的法律制度与法律思想大多是经过我国早期的改革,前辈们抛弃了固守自封的思想,大胆的学习西方的先进思想,尤其是学习西方的法律制度之后逐步发展而来。正是由于这些伟大的先辈们,才出现了一些对我国历史有深远影响的法律历史事件,如,、中华民国颁布的临时约法等。正是由于这些重要的事件,使得自由与民主的观念一步一步的深入人心,这也使得人们的法律意识得到了很大的提高。
二、我国法学教育实践教学的现状与弊端
三、增强法学实践教学的力度,是培养出法律精英必由之路
法学教育是关乎到社会的稳定与发展的学科,与人们的生活利益有着非常密切的联系。既然法学与人们的生活与社会稳定、发展如此的重要,那么我国的法学教育就应该对法学学生要求更加严格,只有这样才能培养出高品质高水平,对当事人负责的具有高度责任感的法律精英,这样的法律人才才是社会渴求的,这样的法律人才能很好地适应社会。因此,我国法学教育必须增强一下几方面的投入:
2.学校积极开展模拟法庭实践活动。模拟法庭是一个几乎真实的法庭,在这里法学学生可以切实感受到审理案件的全过程,使学生们了解进行案件审理的步骤,并且能够让他们发现自己的不足之处。学校可以组织学生扮演案件审理的各个角色,如法官、辩护律师、当事人,以一种更近乎真实的感觉,使得学生提前感受到在从事法律工作时的感受,以激发他们学习的热情,发挥其创造性,如此,可以帮助学生增加工作经验,在毕业后更快的融入所从事的法律职业。
3.贯彻落实学生开展的社会实践调查报告。社会实践调查报告要求法学学生融入社会,与社会各个层次的人进行交流,这样有利于提高他们的交际能力与人际关系,再者又可以提高他们发现问题、分析问题的能力。但是部分高校要求学生进行社会实践调查报告,却效果不佳,其主要的原因就是学生主关方面的偷懒,但是学校也有责任,因为他们只是提出了要求,却并未真正监督学生进行的怎么样,所以,学生也必定会偷工减料。因此,学校必须要提高监督力度,让学生彻底贯彻落实社会实践调查报告。
5.保证学生的毕业论文质量。毕业论文是学生在大学四年的一次对于自己所学知识有力的体现,从这样的论文中能够看出学生在大学四年所学知识的情况,所以必须要求学生以认真严谨的态度对待,以确保其毕业论文的质量。
我国的法学教育如果一如既往的坚持只注重理论教学,而漠视了实践教学的重要性,如此培养出来的法学学生只能是“纸上谈兵”的理论型人才,而绝非我们法学教育所追求培养的理论与实践都造诣颇深的法律精英,这样有悖于法学教育的初衷,因此,要想改变我国法学教育的尴尬境况,必须在法学重理论的基础上,让实践教学也占据举足轻重的地位,如此双管齐下,法学教育才能培养出法律精英。
为了更好的实施国家信贷政策,防止不良贷款的发生,特制定本检查措施:
一.农户小额信用贷款
1有无户主的身份证、户口簿等复印件,审查是否为非农贷款、跨区贷款
2是否为已入股社员,并持有股金证(有无股金证复印件)
3有无绿色贷款证,并审查是否超信用发放贷款
4查看其有无不良贷款记录
5登陆信贷管理系统,查看其信用等级和实际是否一致
6有无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和协管员的介绍及推荐意见
7是否存在借新还旧贷款(查看以前贷款记录,是还后贷,还是贷后还)
8贷款利率是否符合规定
9核对综合门柜系统检查日1246科目的数据与信贷管理系统是否一致
10贷款合同有关事项是否完整,有无涂改遗漏的重要事项
二、农户贷款
1贷款资料是否齐全(有无借款申请书、借款人家庭财产证明、借款人身份证明、借款人提供的抵(质)押物产权证明)
2是否存在借新还旧贷款(查看以前贷款记录,是还后贷,还是贷后还)
3贷款利率是否符合规定
4核对综合门柜系统检查日贷款科目的数据与信贷管理系统相应科目的数字是否一致
5贷款合同有关事项是否完整,有无涂改遗漏的重要事项
6有关信用社评级资料是否完整
7保证人提供的资料是否完整合规(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特殊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同意保证意见书》、财务报告等)。
8抵押人提供的资料是否完整合规(身份证明,抵押物权利证书,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的《同意抵押意见书》,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抵押函等。)
9质押人提供的资料提供的资料是否完整合规(身份证明身份证明,质物鉴定和价值评估报告,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的《同意质押意见书》等。)
10审查调查报告是否合规有无未调查事项(抵质物的所有权是否进行了调查、抵质物的变现能力及价值是否进行了调查,并发表了调查意见)
12抵押物是否进行公证表外入账是否正确是否视同现金管理
13贷款审批程序是否合规对于超权限贷款是否进行了上报审批
三、自然人贷款
1是否超限额发放(30万,20**年新增)
2贷款资料是否齐全(有无借款申请书、借款人家庭财产证明、借款人身份证明、借款人提供的抵(质)押物产权证明),对于贷款资料复印件是否进行了核对(由核对人注明的与原件核对一致字样)
3贷款主体资格是否为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自然人担保人的主体资格是否合规有无60岁以上无经济能力人的贷款人或担保人
4是否执行了审贷分离制度贷款的审批程序是否合规贷款的用途是否符合国家政策
5有无贷前调查报告贷前调查报告是否规范(是否按68号文件要求调查)
6贷后管理是否到位(进否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贷后调查,有无首次跟踪贷后调查,有五级分类认定表及工作底稿)
7贷后检查的内容是否包括贷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的经营情况和偿债能力的变动情况
8每次检查是否有文字报告或记录
9贷款利率是否符合规定
10贷款合同是否完整(68号文件)
合同是否采用钢笔或碳素笔书写,内容填制必须完整,不得涂改
11抵押、质押是否合规抵押、质押物权凭证是否按规定进行登记和保管抵押物是否进行公证
12贷款的主体是否合适有无借名、冒名贷款
13对于及将到期的贷款是否发出了到期贷款通知书
14贷款利利率应用是否正确对于按季收息贷款未按时收回的是否进行了催收利息计算是否正确未按时付息等到其异常情况是否作了贷后检查分析
15对于大额自然人贷款,有无人民银行核准发放并经过年检的贷款卡
16贷款程序是否合规有无逆程序发放贷款
17贷款展期是否合规(展期期限是否符合规定有无展期贷款申请书抵、质押人是否在贷款展期申请书上签署“同意展期”的意见有无展期调查报告与贷款人、担保人是否签订了《贷款展期协议书》
四、农户联保贷款
1贷款资料是否齐全(联保协议、联保贷款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各联保农户近三年的家庭收入证明、其他证明材料)
2通过各联保农户近三年的收入证明,计算年均收入,确认该成员的最高贷款额度,看是否存在超信用发放贷款
3是否根据单个联保小组成员贷款实际需求、生产经营情况、还款能力、信用记录等核定其信用额度联保小组的贷款额是否超过各成员的信用额之和的50%
4检查各联保户成员有无不良记录联保小组是否为直系亲属是否在5户以上是否单独立户有无固定住所有无本地户口最高贷款期限是否超过3年
5农户联保贷款是否实行按季收息有无贷款台账
6对种养专业户、多种经营户的联保贷款,每季度是否有一份贷后检查报告
五、企业贷款
1检查借款人提供的资料是否齐全借款人身份是否真实并符合申请贷款的条件
有无客户的经济或财务状况资料有无近三年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业益变动表以及销量情况,成立不足三年的客户,提交自成立以来年度的报表,申请借款前一期的财务报告
有无企(事)业法人单位的章程,或个人合伙企业的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有无开户许可证、预留印鉴卡和有效贷款卡
有无法人营业执照,特殊行业的企业须提供有权部门颁发的特殊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或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及其年检证明
有无合资、合作的合同和验资证明
有无人民银行颁发的有效贷款卡,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有无公司制企业法人的公司章程,董事会成员和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名单和签字样本,若为有限责任客户、股份有限客户、合资合作客户或承包经营客户,要求提供董事会或发包人同意申请授信业务的决议、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证明,股东大会关于利润分配的决议
有无本年度及最近月份存借款及对外担保情况(指的是贷款申报时)
有无现金流量预测及营运计划
有无税务部门年检合格的税务登记证明和近二年税务部门纳税证明资料复印件
有无中长期贷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有无保证人公司章程对法定代表人提供借款担保业务有限制的,需提供董事会决议、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证明
有无保证人提供的资料(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特殊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同意保证意见书》、财务报告等。)
有无抵押人提供的资料(身份证明,抵押物权利证书,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的《同意抵押意见书》,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抵押函等。)
有无质押人提供的资料(身份证明身份证明,质物鉴定和价值评估报告,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的《同意质押意见书》等)
2有无贷前调查报告贷前调查报告是否规范(是否按68号文件要求调查)
4检查借款人提供的财务报告是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6检查担保人是否符合担保条件、具备担保能力
7检查对借款人的信用评级是否符合规定程序
8贷款程序是否合规有无逆程序发放贷款对于需报备的贷款是否进行了报备
9检查《保证合同》是否与《借款合同》中的保证条款相一致,是否合法有效
10检查《抵押合同》中的抵押物是否经过评估,最高可贷额是否在规定的折扣比例内,抵押物是否经过有关部门登记,抵押物有无《担保法》中禁止的抵押担保物;
11抽查贷后检查报告及记录,测试贷后检查制度的执行情况
检查贷后检查报告是否及时、全面客观地反映了借款人及保证人的信用状况,充分反映借款人信用风险的预警信息;
检查是否对借款人因改组、改制造成贷款变化情况进行详细检查和落实;
检查展期原因是否真实,展期是否符合规定;
检查“借新还旧”是否符合区联社的条件和标准,有无自定标准情况。
12检查贷前报告和记录
①检查调查报告质量,包括了解信贷员政策水平、业务水平和道德水准,报告内容是否客观真实、内容充足、条理清晰、观点鲜明、结论准确;
②了解贷前调查报告是否实地考察借款人的经营状况;
③了解信贷人员是否对借款人资产、负债及投入资本进行实质性审查。
13检查贷款的审贷分离情况。有无初审、复审人员签字,对贷款风险是否进行了复测并提出明确意见;
14贷后检查是否到位有无定期的贷后检查报告
15对于出现逾期、欠息、信用等级降级或按五级分类贷款形态降级等风险预警信号的客户,客户经理、信贷员是否在当期及时进行了跟踪检查
五、不良贷款的检查
1检查新增不良贷款贷款资料的有无缺失
2检查新增不良贷款的贷后管理情况。
3有无《信贷业务发生后定期检查表》或《项目贷款检查表》
4在不良贷款出现逾期、欠息时是否在当期作了跟踪检查并发出风险预警报告
5检查其贷后检查报告及贷后检查提供的资料,看有无风险预警情况贷后检查人是否发现了风险预警信号是否填制了《风险预警信号处理表》
6对于成为不良贷款前发现填制的风险预警信号是否采取了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7有无信贷管理部门填制的《贷后管理检查表(按单位)》
8有无到期贷款通知书和《贷款逾期催收通知书》
9有无新的催收措施措施的落实情况
10借款人有无异议原贷款手续上有无漏洞
11看以前有不良记录
12核对综合门柜系统检查日贷款科目的数据与信贷管理系统相应科目的数字是否一致
六、贷款总的方面
1是否建立贷款台账
2是否按要求划分并如实反映贷款形态
3查有无化整为零贷款有无一户多贷情况
4计算分析不良贷款占比、新增不良贷款占比,对于新增不良贷款较多,不良贷款占比较高的信用社加大抽查量,分析不良原因(并作出合适评价、建议)
5检查有无相互担保、连环担保现象(联保贷款除外)
6对大企业、大项目是否建立了贷款专管员制度
7对去年的不良贷款是否进行了对账(到期贷款催收书、贷款人签字的贷后检查表也算对账),其签字是否与预留印鉴相符(进行了法律诉讼的除外)
8借款凭证的借款日期是否在信贷业务合同生效日期之后借款凭证与借款合同的签章是否一致
9检查贷后管理。有无贷款到期通知书、逾期催收通知书、贷款展期协议书、贷款展期申请书、客户财务报表(月季)、贷后检查报告、经办信贷员的日常贷后检查记录、处分抵押物通知书、贷款呆滞、呆账认定表、有价单证止付、查询书等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