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行政原则是行政法的首要原则,表现在:
1.行政机关必须遵守现行有效的法律。一是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行为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二是行政机关负有积极执行和实施现行有效法律规定的义务。
二、合理行政原则
主要含义是行政行为应当具有理性基础,禁止行政主体的武断专横和随意,表现在:
1.公平、公正原则,要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不差别对待。
3.比例原则,行政机关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是必要、适当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行政相对人权益的方式。禁止“高射炮打小鸟”,“杀鸡”用了“宰牛刀”。
三、程序正当原则
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子原则:
1.行政公开原则,即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公开,以实现公民的知情权、了解权。
2.公众参与原则,即行政机关作出重要规定或决定,应当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特别是作出对行政相对人不利的决定,要听取他们的陈述和申辩——听证。
3.回避原则,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四、高效便民原则
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子原则:
1.行政效率原则,表现为积极履行法定职责,遵循法定时限。
五、诚实守信原则
有三个子原则:
1.行政信息真实原则,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可信。不能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
2.信赖保护原则,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决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为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3.行政允诺应予兑现,行政机关应作其诺言的“奴隶”。
六、权责统一原则
1.行政效能原则,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事务管理职责,要有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手段,保证政令有效。
2.责任行政原则,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