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是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有效的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可以为中央银行实施稳健的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秩序提供有力的支持。银行结算账户作为集中反映整个社会经济活动资金收付结算的起点与终点,也是一切经济活动资金往来的基础。
1、《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以来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1.1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中存在的问题
(1)《办法》对一般存款账户放开,使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不同的银行。但同时《办法》规定存款人因向银行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可开立一般结算账户,没有对“其他结算需要”的内容进行明确,因此,存款人会以“其他结算需要”为名将其他款项以现金或转账形式转入一般存款账户,再以“其他结算需要”名义转出。上述行为可能会有以下弊端:
①易将有借款的基本存款账户架空,只办理现金支取而逃避银行债务。
②银行为扩大存款余额为存款人开立多个一般存款账户,势必造成一般存款账户过多过乱。
③资金频繁转入转出,为洗钱犯罪活动打开方便之门,容易将资金转为己有。
④一些地市为防范上述现象产生,至今未放开一般账户,仍采取取得借款后方予开立一般。
1.2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地方财政部门实行集中核算以后开立专用账户增多。究其原因:一是银行机构为了拉存款;二是银行账户管理与财政管理脱节,财政预算账户管理松懈;三是预算单位巧立名目开立其他专用账户。
(2)部分账户管理人员对结算账户认识不够,未能按《人民币银行结算管理办法》要求存款人出具规定证件,放松对存款人的要求,开立结算户时出具单位副本、或无效过期证件。
(3)《办法》规定专用账户(预算单位专用账户除外)只需报备无需核准,因此,从一个地区来讲,储源不可能无限增加,存款任务却年年加码,银行工作人员要完成存款任务,就会搞不正当竞争,受利益驱使或信贷资金吸引,客户将其整体资金按用途分解到各家银行。银行为留住客户可能会提供不真实的开户资料,由于各种因素限制,人民银行无法对其开户资料的真实、完整、合规性进行监督,给银行账户管理带来一定难度。
1.3人民币结算账户系统运行存在的问题
(1)账户开立及使用的实时监督难度较大。部分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对账户的开立,对各类账户的性质、使用缺乏了解,为了保客户,拉存款,变相违规开立账户或将存款人“睡眠户”账户不做销户,也不做“久悬”,一直留存,占用账户系统资查核对才能发现金融机构是否违规给企业或预算单位开立结算账户。现场检查有一定的间歇性,给企业逃废债务等不法行为留下可乘之机。
(2)系统的功能不完善,如系统提供的查询权有限,查询、公告提示等功能不是很尽如人意,修改删除功能也不是很完善。
(3)系统未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全国联网,跨地区的异地非临时机构临时户难以开立异地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号码确定后,系统发出异地征询,过了数分钟,系统提示发出征询失败,或信息发送成功,但没有回复,使异地存款账户开立受到系统障碍限制,特别是专户和临时户的开立无法正常核准。
2、对人民币银行账户结算管理的建议
2.1对账户管理的建议
(1)建议财政部门与人民银行积极协调配合,对所辖财政预算单位的银行账户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防止开户银行与预算单位共同蒙混过关办理开户。对于开户资料不全不真实,骗取银行开户许可证的预算单位、金融机构进行通报处罚。并制定切实可行撤销户制度,加强对撤销户管理,严格撤销户原因审核,防止恶意竞争。
(2)财政、工商、税务、技术监督等各部门业务系统在办理业务时,应以个人身份证姓名,企业单位公章名称为主,避免汉字、名称、地区简写,确保存款人账户资料真实性。
2.2对完善人民币银行账户管理工作的对策建议
(1)金融机构应在《办法》规定的框架内,满足不同客户群体需求采取开发多样化的支付结算工具来吸收客户资金。
(2)商业银行经办人员要严格依照《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管理账户。人民银行要严把账户开设的审核关,并加大对银行存款账户的监管力度,强化内部账户管理部门和现金管理部门之间的配合,对违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等规定的行为,按《办法》规定严查严管违规操作。
(3)完善现行账户管理办法,堵塞制度上的漏洞。尽快出台《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对在账户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加以明确。依法确立和强化央行对支付结算的监督检查职能,提高央行执法权威。由于金融监管职能的分离,调整后的央行职能更加凸显了央行的货币政策制定、实施和金融服务等职能,同时强化了央行对支付结算工作的管理职能,由此应从法律上对等地赋予央行为保证自身法定职能正常履行的结算监督检查权,特别是对存款人违规行为的监督检查权。通过法定程序检查、规范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督促金融机构加强账户管理,有效地防范和打击利用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偷逃税款、逃废债务、套取现金和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维持经济金融秩序稳定。
2.3对账户管理系统管理的建议
(3)从实际出发补充完善账户管理办法的不足。结合实际,针对性的制定《实施细则》或补充说明,进一步完善法规,以利于实际操作。同时应该尽快升级账户管理系统,解决账户管理系统在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将人民币账户系统设置可在盟市(地区)级所在地的金融机构办理辖区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也就是小异地),使国家的专项资金真正落实到实处,有利于专项资金管理,防止专用资金挪用。
关键词:人民币;支付结算;账户管理
为进一步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中国人民银行于2003年9月1日起开始施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此办法的出台,为有效保证支付结算工作的正常进行,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促进经济金融的改革和发展,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1《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以来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3)系统未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全国联网,跨地区的异地非临时机构临时户难以开立异地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号码确定后,系统发出异地征询,过了数分钟,系统提示发出征询失败,或信息发送成功,但没有回复,使异地存款账户开立受到系统障碍限制,特别是专户和临时户的开立无法正常核准。
2对人民币银行账户结算管理的建议
(3)完善现行账户管理办法,堵塞制度上的漏洞。尽快出台《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对在账户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加以明确。依法确立和强化央行对支付结算的监督检查职能,提高央行执法权威。由于金融监管职能的分离,调整后的央行职能更加凸显了央行的货币政策制定、实施和金融服务等职能,同时强化了央行对支付结算工作的管理职能,由此应从法律上对等地赋予央行为保证自身法定职能正常履行的结算监督检查权,特别是对存款人违规行为的监督检查权。通过法定程序检查、规范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督促金融机构加强账户管理,有效地防范和打击利用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偷逃税款、逃废债务、套取现金和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维持经济金融秩序稳定。
(4)宽进严控是今后账户管理的必由之路。账户管理应当根据经济、金融发展的需要,逐步从依靠行政手段监管逐步转向利用市场机制监管。如适当调整银行账户的开户准人条件,将管理的重点放在加强开户申报和日常使用的监控管理上。在管理模式的选择上可考虑借鉴澳大利亚的成熟做法,就是对银行账户不限制其使用方式,任何账户都可以办理转账和现金收付业务,但对银行账户的使用管理主要体现在交易报告制度上,商业银行对存款人存取现金超过一定限额或有可疑交易嫌疑或有汇人、汇出境内外的,必须按规定向交易报告分析中心报告。
总之,账户管理现在还是起步阶段,需要在实践中逐步把制度完善、健全起来。由于当前各方面对账户管理的重视,相信不久账户管理的成就会对金融系统,乃至经济的良好运行起到保驾护航的巨大作用。
参考文献
第二条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机关事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等社会保险基金、再就业资金(以下简称基金和资金)的拨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各类社会保险基金和资金支出必须严格执行年度预算。
第四条基金和资金支出实行统一管理,按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相互挤占。
第五条各类社会保险基金的统筹支付范围和标准必须严格执行政策规定,任何人不得擅自增加支出项目和改变支付标准,任何非统筹项目不得在基金中列支,财务人员必须根据审核无误的支付凭证,对手续不全、内容不合法的支出有权不予支付。
第六条关于养老保险基金拨付管理。
1、严格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发放管理、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数据库确定专人负责管理,修改汇总数据必须依据参保单位或托管机构报送的结算报表,由专人复核后调整。每月社会化发放的养老金由经办机构与各单位结算后,打印出社会化发放支付表,经经办人、复核负责人签字,基金中心审核后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后由基金结算中心向机构划拨资金,保证发放。
2、按月正常与单位结算的丧葬费、抚恤费、遗属补助费和养老金补发,机关事业单位差额拨付养老金等,由经办机构编制支付结算表,经办人、复核人签名,负责人审批,基金结算中心核对无误后,拨付给参保单位。
3、参保人调出需转移养老金时,由经办人签字、负责人审核后报基金结算中心通过银行汇转,不得提现。省内转移只转关系不转基金,省外转移除转关系外划转关系外划转个人帐户储存额。
4、农保参保单位或个人因特殊原因需退出保险关系,由单位或个人出具退保申请手续,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分管局领导批准后由基金结算中心办理基金退付。
第七条关于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基金拨付管理
1、严格加强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管理,正常的医疗费结算(3万元以下)必须附原始发票,与医疗机构、药店结算(10万元以下)必须附结算凭证。经保险经办机构经办人审核、复核人签字,负责人审批后拨付。
2、医疗保险基金大额费用结算(正常结算3万元以上,药店、医院结算10万元以上)、特殊人员照顾支出、医疗保险基金综合费用支出以及大病救助基金的使用,除经上述程序外,还需报局分管领导批准,方可支付。
3、工伤、生育保险基金的拨付,由经办人、复核人共同签字,经办机构负责人审核,其中万元以上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需经局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基金结算中心支付。
4、涉及到参保人员关系转移,参照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办法。
第八条关于失业保险基金的拨付管理
1、严格加强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失业保险人员数据库要确定专人负责管理,并随时调整变化,每月社会化发放的失业金由经办机构负责结算并打印出支付情况表,经办人员、复核人员签字,负责人审核,基金结算中心核实后向机构划拨资金。
2、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后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一次性拨付的丧葬恤费用等支出,需由失业职工及其家属提供有效证明,经办机构经办人与其结算后,经复核人、负责人签字,报分管局领导批准后,凭结算手续由基金结算中心拨付。
3、各项培训、职介补贴支出按规定填写补贴申请表,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审核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后,报财政部门拨款。
4、涉及参保人员的保险关系的转移,参照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办法办理。
第九条关于再就业资金及托管费使用管理
1、加强再就业和托管资金管理,“三置换一保障”人员、按“56号文件托管”人员生活费支出,必须通过银行、邮政实行社会化发放,每月发放数据需由经办机构人员审核、负责人签字,基金中心根据审核无误的发放清单向机构划拨款项。
【关键词】支付结算管理;制度管理;现状与对策
随着我国现代支付体系的建设和发展,金融电子化进程的快速普及,传统的支付结算方式和资金汇划手段已逐渐被电子化的资金结算方式所取代,方便快捷的结算模式加速了资金的周转,提高了资金的利用率。但目前我国在支付结算管理上依据主要是《票据法》、《支付结算管理办法》和《票据实施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这些法规制定于2000年之前,适用于当时的手工联行、手工交换和电子联行等结算方式,随着我国支付体系的建设和支付清算系统的快速发展,大小额支付系统和支票影像系统相继推广运行,上述法律法规已不适应支付体系的发展速度,导致结算过程中产生了诸多法律问题,亟待研究解决。
一、当前支付结算方式存在的法律问题
二是尚未建立支付系统的准入、退出制度。目前加入我国现代化支付体系的参与者主要分为直接参与者、间接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包括国有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外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地方金融机构。但是在准入环节各商业银行所提交的各类报告、履行的程序、系统及环境验收、经营管理、信用等方面及退出时的条件和程序等没有从法律的角度予以规范和明确。造成准入环节松散、退出条件模糊。在运行中,资质、信用及其他条件比较薄弱的参与者出现系统故障、操作失误、借记不足无法进行支付时,会对客户资金造成损失,引起民事和经济纠纷。
三是支付结算过程中的法律风险责任难以界定。电子支付加快了资金的流通和汇划速度,一笔资金的汇划几秒钟即可入账。从形式上看参与汇划资金的当事人只有汇出行和汇入行以及客户,但资金汇划速度的提高和安全入账涉及到许多因素,借助于许多环节。由于电子支付是利用计算机系统和网络通信搭建的平台来完成资金汇划的,技术含量高,技术手段复杂,资金在汇划结算过程中,一旦出现丢失、延误,影响资金正常入账时,引起的经济纠纷涉及许多部门。包括计算机系统的开发商和维护商、网络运行商、电力供应商及各环节的运行维护部门。对该类纠纷,目前的法律层面没有具体详细的规范和指导,没有明确指出某一环节的故障或失误应承担何种责任。发生此类纠纷时,法律责任无法认定,不利于系统经营者、维护者、参与者、监管者权利和义务的界定,不利于维护各部门的合法权益。
一是修订完善支付结算法律体系。建议尽快参照国际票据法公约和WTO成员国《票据法》的规定,对我国《票据法》加以修订和完善,使之符合国际惯例。尽快制定《支付结算管理条例》,明确各种支付工具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责任,规范结算行为;制定出台《银行账户管理条例》,确定银行账户管理主体,明确银行、工商、税务、开户单位等各方的权利、义务、责任,规范账户的开立、使用,打击利用银行账户进行逃贷、躲债、避税、骗汇以及洗钱等违法犯罪行为;制定出台《违反支付结算制度处罚条例》,加大对违反支付结算制度、破坏支付结算秩序行为的处罚力度。
关键词:托管业务;商业银行;问题;建议
一、前言
《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理》(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下称“办法”及《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2005〕16号)下称“办法实施细则”,是人民银行对我国商业银行体系规范人民币结算账户开立、使用等的基本准则。各家商业银行总行根据上述“办法”与“办法实施细则”制定各自商业银行内部的结算账户管理制度,为满足存款人利用银行人民币结算账户办理结算业务的需要,提高金融服务水平,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当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实际办理人民币资金结算账户开立时,因无相配套的人民币结算账户的法规支持,在套用《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细则》时,却常常游走于“合规”与“非合规”之间。
二、增加建立信托关系的“账户存款人”,允许资金账户“名义持有人”
现有“办法”及“办法实施细则”规定了在境内开立人民币结算账户的主体-存款人,包含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但对建立在信托关系或委托管理关系上的理财资金存款人没有相应的规定,涉及到的账户有:基金管理公司在托管人处申请开立的证券投资基金资金专用账户;证券公司为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申请开立的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专用资金账户;证券公司为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申请开立资金账户;信托公司申请开立的信托产品专用资金账户;基金管理公司申请开立的特定客户证券投资产品专用资金账户;企业年金计划托管人申请开立的企业年金计划受托财产托管账户、投资资产托管账户;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开立的资金账户(QFII账户)。
实际上,在理解和厘清基于委托-关系或受托关系上产生的资产结算要求后,应当对此类人民币账户开户管理的制定要求,如是基于信托关系基础上资金,应当在信托法的框架下,允许以受托人名义存入资金,并在向商业银行申请开立人民币结算账户时,就明确该账户的受托性质,注明资金实际持有人或委托人、受益人。这既有利于体现信托法中对于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固有财产得以区分,也可以对该类资金委托人因信托关系的设立而丧失了直接管理的权限,与非信托资金得以区分。在商业银行开立结算账户时就能对此类账户性质加以明确,也便于按照信托法的要求更好的维护信托财产的独立性,能在受托机构或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止时不会追偿到信托财产。
三、商业银行从“托管人”成为“托管银行”
参考文献:
[1]陆晓明.证券交易大潮中的托管银行业[J].国际金融研究,2000(4).
[2]中国银行纽约分行全球托管课题组.美国全球托管市场与行业分析[J].国际金融研究,2002(9).
[3]李雪.我国基金托管制度分析[J].北方经济,2008,(8).
[4]王永贵.我国基金托管制度的缺陷及改进[J].山东社会科学,2008(4).
甲方:______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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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
甲方为nps支付系统的主体企业,向用户提供全方位的电子商务应用服务;乙方为其电子商务业务的开展加盟nps支付系统,共同致力于开拓电子商务事业,并自愿遵守本协议中各项条款规定。
第一条nps在线支付的基本服务功能
甲方根据本协议为乙方提供以下各项服务:
1.1提供网上安全支付服务
乙方的商务网站进行交易所需的在线支付与结算功能,通过nps网上支付系统与银行交换信息,并将银行的确认信息反馈至乙方。
1.2提供安全技术支持
为乙方提供订单信息传输的接口规范,配置安全传输协议,后台管理权限设定;为消费者的支付信息提供高质量的网络传输加密通道。
第二条甲方的权利和责任
2.1负责nps支付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管理,保证向乙方提供第一条所述的各项服务。
2.2签订本协议后,为乙方提供网上支付技术接口文档、操作流程,乙方按照甲方提供的技术接口文档中所述规范进行程序开发,甲方配合乙方进行技术联调。
2.3负责为乙方设立网上交易查询功能,为乙方提供网上商户信息管理和交易信息查询服务,并支持24小时在线修改、查询的功能。
2.4按照nps支付系统现行的《人民币结算管理办法》、《外币结算管理办法》与乙方进行货款结算。
2.5为保障消费者权益,支付成功后七个工作日内,因乙方所提供服务引起的一切客户投诉,甲方有权冻结该笔交易额或者冻结相同数量的交易额,待乙方妥善处理事件后方可按有关结算规定进行结算,否则,甲方有权将此交易额转回持卡人帐户。
2.6负责受理涉及nps支付系统支付结算系统出现问题的投诉并解决相应的纠纷。
2.7承担乙方交易信息通过nps支付系统安全传输系统出现问题的责任(电信线路及银行系统的问题除外);出现不可抗力(灾害、战争等)造成损失的情况时,甲方免除上述责任,但应对乙方户提供解释并协助乙方寻求补救办法。
2.9乙方业务变更或终止未及时通知甲方,甲方在未能联系上乙方的情况下,有权对持卡人提出的退款请求(此款未转帐给乙方)进行处理,并将持卡人在乙方网站已提交的订单款项转回持卡人帐户。
第三条乙方权利和责任
一、加强内控管理,建立并适时调整内控考核指标
为完善科学的激励约束机制,提升我部的内控管理水平,强化会计、出纳制度的执行力度,坚持贯彻总行内控考核的“客观性、公平性、实操性、综合性”原则,制定网点在会计结算方面的内控考核指标,并根据业务发展的变化和趋势,适时调整了我部银企对账、单位结算账户管理和事后监督三个方面的考核内容,不断加强和细化各项业务的内部管理,通过长期有效的内控考核机制,有效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二、加强对人民币单位结算账户的管理,顺利完成xx年账户年检和账户管理系统批量迁移两项重点工作,确保我部结算账户的有效性、合规性
(一)严格按照《佛山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操作规程》的有关要求,对单位账户的开立、变更、备案等业务进行严格把关,确保资料齐全,手续完备。目前我部存量单位结算账户共户,xx年新开各类结算账户270户,变更账户资料120户,撤销各类账户118户。
(二)按总行信息中心ecif账户系统的管理要求,严格审阅账户资料的完整性、规范性,确保资料归档的准确性、及时性。xx年通过ecif系统传递资料共1250份。
三、进一步加强空头支票的监控与管理,保护持票人的合法利益,防范结算风险,维护支付结算秩序,增强我部结算质量和社会信誉
四、加强事后监督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业务操作,严防案件发生
xx年随着我行事后监督0cr系统的正式上线,标志着我行集中事后监督工作已顺利完成,为配合总行工作的顺利开展,我部共开办5次培训、交流会,并针对上线后出现的各类问题制定《总行营业部事后监督考核办法》,按月、按季进行考核、通报,并从10月份起每隔10日公布一次近期存在问题,就期间重点注意事项进行重申、规范,不断加大对网点事后监督工作的管理和考核,进一步规范各项业务操作。
五、加强对辖内现金调配、人民币收付业务和假币收缴工作的管理,确保现金正常流通,消除假币对社会稳定性带来的负面影响
(一)做好辖内现金管理及现金调配工作,在总行下达的库存限额中进行合理分配,按月监控网点的月日均库存金额,并按季下发月日均库存金额的考核通报,根据网点业务量和需求量的不断更新,xx年先后两次调整了我部各营业机构的库存限额。
(二)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执行假币收缴和报送规定,严格按照人民币收付的有关规定,认真为群众办理残缺污损人民币的收兑停止流通人民币业务,及时对回笼款项进行整点挑剔,防止对外支付不合规定的人民币。在总行开展的人民币收付和假币收缴业务检查中,11间支行中只有我部得满分。
(三)配合做好亚运前反假货币“百日行动”的宣传活动,选取收缴假币数量较多、人流量较多的网点进行设点宣传
六、加强会计印章管理,切实做到严格规范、专人保管、专人使用和专人负责
根据总行下发的管理办法,重申并细化了我部印章管理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了印章的申领、使用、停用和保管,切实做到严格规范、专人保管、专人使用和专人负责。今年8月份,我部停用的各类会计印章275枚,启用新会计印章186枚,均严格按规定进行启用和停用,对印章的日常管理常抓不懈,确保印章无漏登、无遗失。
七、继续加强检查与监督,防范会计结算业务的操作风险
(一)狠抓专项检查,明确检查目的,提高检查针对性。xx年共开展各项会计结算业务检查13次,投入检查人员人次,累计个工作日。具体包括年终会计决算真实性检查、账户使用合规性检查、会计档案资料检查、商业汇票承兑和贴现业务专项检查、亚运前反假货币工作检查和汇兑业务合规性检查各1次,重要空白凭证及印章管理和存款风险滚动式检查各2次,银企对账单回收情况检查3次。
八、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整体人员素质。
(二)促业务、推发展,及时开展各项业务培训。xx年共开展各项业务培训次,培训内容包括ocr系统和反假数据报送系统上线培训、货币反假知识培训、新工业务培训、网点日常会计结算重点、难点业务培训等。
九、其他
(一)高度重视、全力以赴、积极配合总行完成重点工作。在我行以直接参与者直联方式接入支付系统、以集中直联模式接入支票影像交换系统工作中,及时召开宣传动员会议,向xx多个企业客户进行宣传推广,使系统在停运期间,得到客户的支持与配合,确保系统升级期间各项结算业务的顺利过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