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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读反洗钱法
一、我国反洗钱立法的回顾
(一)我国反洗钱刑事立法的基本情况
,为适应打击恐怖活动犯罪的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三)》,其中对反洗钱的刑事法律又作了进一步的完善。将刑法规定规定的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中增加了恐怖活动犯罪。同时,将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行为,也增加规定为犯罪。
综合以上规定,我国现行有效的有关反洗钱的刑事法律规范主要是刑法规定关于洗钱罪、规定之一关于资助恐怖活动罪、规定关于窝赃罪、规定关于转移、隐瞒毒赃罪的规定等。
(二)我国对反洗钱行政管理立法的基本情况
我国反洗钱行政立法开始。,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资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首次明确地确立了反洗钱行政管理制度,建立了以银行业为核心的、全面的金融机构反洗钱管理制度。
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国人民银行法》的决定,对中国人民银行法作了修改。其中涉及反洗钱工作的内容有两处,一是规定关于中国人民银行职责的规定中,增加了“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资金监测”等内容;二是规定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执行有关反洗钱规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同时,规定规定对违反反洗钱规定的行为,有权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或者罚款。修改后的《中国人民银行法》已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首次在国家法律这一层级对反洗钱工作的主管部门及其职责、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的范围,以及对违反反洗钱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的行政法律责任作出明确规定,建立了我国反洗钱行政管理工作的基本框架。
二、制定反反反反反洗钱法的必要性和意义
洗钱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它不仅损害了金融体系的安全和金融机构的信誉,而且对我国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具有极大地破坏作用。制定反反反反反洗钱法是基于三个需要:
一是国内形势的需要。近年来,随着走私、毒品、贪污贿赂等犯罪不断发生,非法转移资金活动大量存在,我国的洗钱问题日渐突出。由于缺乏对洗钱行为的预防监控措施,导致不能及早发现犯罪线索,影响了追查、打击洗钱犯罪及其上游犯罪和追缴犯罪所得。政府和社会各界关于加强反洗钱立法、完善反反反反反洗钱法律制度的呼声越来越高。
二是国际形势的需要。洗钱活动具有跨国(境)特性,遏制和打击跨国洗钱活动必须通过规范和协调国内、国际立法,加强反洗钱国际合作。且我国已经批准加入的《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和《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等,都明确要求各成员国建立健全反反反反反洗钱法律制度。
三是实际工作的需要。关于反洗钱活动,在此以前我国虽然缺少一部完整的反反反反反洗钱法,但是反洗钱的工作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没有停止过。在追究犯罪方面,如1997年刑法对洗钱犯罪作了明确的规定,并给予严厉的处罚。在制度健全方面,如《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以及《个人存款帐户实名制》等规定,都涉及反洗钱的内容,为反洗钱立法提供了有利的条件。但考虑到,我国现行预防监控洗钱活动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存在着法律体系不完整,系统性、协调性差,法律层级和法律效力较低,适用范围较窄等问题,现行反洗钱工作主要依据的是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对存款类以外的金融机构、金融业的特定非金融机构的缺乏有力的约束,影响了反洗钱的力度和效果。因此,为有效预防监控洗钱活动,及早发现洗钱犯罪线索,打击此类犯罪和追缴犯罪所得,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制定一部既有利于加强国际合作,又符合我国国情的《反反反反反洗钱法》是非常必要的。
三、立法背景及过程
根据我国反洗钱工作的实际需要和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的要求尽快制定《反反反反反洗钱法》的议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制定反反反反反洗钱法的工作列入了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中,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委托预算工作委员会组织起草。,《反反反反反洗钱法》起草工作全面启动,在广泛调查研究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反反反反洗钱法(草案)》,4月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进行初次审议。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又分别在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二十四次常委会会议上进行了审议,经过三次审议后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反反反反洗钱法》,规定该法1日起施行。
四、反反反反反洗钱法的主要内容
反反反反反洗钱法分为总则、反洗钱监督管理、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反洗钱调查、反洗钱国际合作、法律责任、附则等七章,共三十七条。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范围
另外,通过反洗钱机制发现并切断恐怖主义融资渠道已成为各国反洗钱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因此,为了加强对恐怖主义活动的预防监控,反反反反反洗钱法在附则规定规定,对涉嫌恐怖活动资金的监控,适用反反反反反洗钱法。
(二)反洗钱监督管理
(三)反洗钱义务
作为现代社会资金融通的主渠道,金融系统是洗钱的易发、高危领域。因此,实施预防洗钱的行为必须以金融机构为核心主体,通过金融机构监测并报告异常资金流动,发现并控制犯罪资金。但是,金融机构并不是洗钱的唯一渠道,随着金融监管制度的不断严格和完善,洗钱逐步向非金融机构渗透。因此,反反反反反洗钱法规定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和按照规定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依法采取预防、监控措施,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履行反洗钱义务。同时,在规定还规定,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的范围、其履行反洗钱义务和对其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为了使各项反洗钱制度成为义务主体日常运营机制的一部分,并使各项职责落实到具体的机构和个人,反反反反反洗钱法规定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金融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并要求金融机构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为保障这一制度的有效实施,反反反反反洗钱法规定规定,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新设金融机构或者金融机构增设分支机构时,应当审查新机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方案;对于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申请,不予批准。
(四)反洗钱行政调查制度
同时,为了避免权力滥用,保护单位和个人的合法财产权利,法律严格限定了调查措施的行使条件、主体、批准程序和期限:一是只对可能被转移、隐藏、篡改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才能进行封存,对涉案账户资金有可能转移至境外的,才可采取临时冻结措施;二是只有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才可以采取临时冻结措施,并且必须报经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三是临时冻结以二日为限。金融机构在按照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采取临时冻结措施后四十八小时内,未接到侦查机关继续冻结通知的,应当立即解除临时冻结措施。
(五)反洗钱国际合作
(六)反洗钱与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
(七)反洗钱信息中心
反洗钱信息中心在预防、监控洗钱活动,发现可疑交易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反反反反反洗钱法规定规定,反洗钱信息中心负责大额和可疑交易的接收、分析,并按照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分析结果。这就确立了反洗钱信息中心作为我国统一的反洗钱情报收集和分析的专门机构,有利于对洗钱活动的打击。
(八)法律责任
(九)特定非金融机构问题
反洗钱的义务的范围不仅限于金融机构,还包括非金融机构。对于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中国人民银行已经制定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因此,反反反反反洗钱法对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义务作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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