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是中国国际法学的研究重镇。她的前身是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中心、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国际法研究室和最早时的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国际法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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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
(一)实际劳动说
(二)指挥命令说
(一)劳动解放法理之形成与内涵
(二)基于“劳动解放法理”的工时认定标准
在后工业时代乃至数字时代来临的当下,不应执着于雇主指挥命令行为的抽象化,而应从劳动者所处的状态是否“受拘束”、是否“为雇主及其营业的利益”、是否“未脱离劳动组织或劳动过程”来看,从而得出劳动者是否获得“劳动解放”的判断,以便在劳动组织不断平台化、劳动过程不断碎片化的趋势下,回应劳动灵活、多元的复杂需求。
(三)判断“劳动解放”的“饮酒测试”分析方法
1.德国学理上的工时分类
2.日本学理及制度上的工时分类
3.美国法上的基本工时分类
美国《公平劳动标准法》除童工外,没有规定一般性的每日或每周工时上限。理论上说,劳动者在自己及雇主认为合适的情况下可以工作任意时长。该法规定的每周40小时工时标准在于判断加班,实际工时超过此标准的,雇主应给付加班报酬(OvertimePay)。该法规定的常规加班费率是劳动者日常工资的1.5倍。可见,美国法是以经济手段控制工作总时长,劳动者加班越多,雇主的人力开支就越大,由此迫使雇主妥善安排工作,通过增加人手或控制加班的方式平衡用工成本。
六、结语
作者:王天玉,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社会法研究室副主任、副研究员。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