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人起源近代六代法律人为"法治中国"前赴后继

法律人总是有一种书生意气,百折而不挠,著名法学家江平有一句最经典的格言,可以评价法律人的共性:“我只向真理低头。”

又到毕业的季节,校园里总弥漫着喜悦与伤感的气氛。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所在的新主楼,电梯前挤满了穿着黑色学士服、蓝色硕士服的朝气蓬勃的年轻人,粉色垂布告诉我们他们是法科毕业生。

他们高声说笑,听来有两个主题:商量怎样在接下来的“散伙饭”中将导师灌醉;谈论毕业后各自有怎样的安排。听他们的谈笑,忽然想起听人说过,法科毕业生就像分岔的河流,一出校门总是各走各的路,有许多的职业和未来可供选择;然而又万涓入海,总逃不过汇聚到一起的命运,成为“法律人”的一份子。

其实近些年来,在社会、经济、教育以及舆论等许多领域,常常可以看见以“法”的名义聚集在一起的一群人,发挥着越发重要的作用。

他们可以是法官、检察官,可以是律师、法务,也可以是专家、学者,他们自称为“法律人”,别人称他们为“法律职业共同体”。

法律人的概念与外延

近几年兴起的“法律职业共同体”是个新潮的概念,常用来指法官、检察官、律师以及法学家组成的法律职业群体,这个群体受过专门的法律专业训练、具有娴熟的法律技能,因为相同的“法”的背景聚集在一起,相互作用和联系。

在中国,法律职业成型很晚。“中国历史上一直没有形成西方意义上的职业法律人。”复旦大学特聘教授、法理学研究专家孙笑侠在讲座上表示。只有一些兼职从事司法工作的人员,比如讼师、书吏、刑名幕友(又称师爷)等等。

历代所谓廷尉、大理、推官、判官等并不是专门的司法官员,而是行政官员——司法者只不过是作为权力者的手段而附属于当政者。直到近代,受西方法律制度影响,才产生了律师、法官这些法律职业群体。

比较而言,西方的法律职业则诞生得早很多。意大利波伦尼亚的法学教育在11世纪末即已大放异彩,在13世纪末,几乎所有西方国家的较大型大学都有一座法学学院。西方著名法哲学家韦伯曾在阐述西方专业官吏的兴起时说,由于司法程序的发展,欧洲的法律专家迅速崛起成为一种职业,司法程序的细密化要求决定了法律专家的地位。

相较于“法律职业共同体”而言,“法律人”的概念更加古老,外延也更大。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中心主任徐家力在一次讲座上称,一般来说,“只要是具有较高法律水平的人,推崇利用法律解决问题,内心向往法治的人,都可以被称为法律人”。

在徐家力看来,“法律人”不一定是法学家,也不一定是法官、检察官。法律人可能的职业有8种之多,包括律师、司法官、法学家、法务、除司法官以外的公务员、有关法律的商业经济工作者、媒体记者、无关法律的工作者。前三类是法律人的核心,也是构成“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职业。

孙笑侠曾经表示,大众思维基于生活逻辑,而法律思维基于专业逻辑。法律人和非法律人有很大的区别,首先就体现在思维方式上。大众以情感为重,法律人以理性为重;大众追求科学的“真”,法律人追求程序的“真”;大众喜欢遇事“权衡”,法律人则总是“非此即彼”……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强世功则认为,法律人与“其他人”最为不同的地方,除了与众不同的思维方式,还有专门的法学知识体系和普遍的社会正义感。汇聚了这三部分特点的人,就是一个典型的法律人。在这个范畴里,“无论是最高法院的大法官还是乡村的司法调解员,无论是满世界飞来飞去的大律师还是小小的地方检察官,无论是学富五车的知名教授还是啃着馒头咸菜在租来的房间里复习考试的法律自考生,都是法律人。”

中国法律人由近代起源

自商代以降,李悝、商鞅、张汤、卫觊、刘颂、柳宗元、王安石……屈指数来,中国古代不乏法学家,但沈家本却评价中国古代的法律人:“国无专科,群相鄙弃。”虽然有学法之人,却无安身立命之地,还遭到各种鄙视,不得不说是中国古代法学界最大的遗憾。而照现在的定义,这些没有法学“职业”的古代法学家甚至很难称得上是法律人。

真正以法安身立命的法律人诞生在近代中国,伍廷芳算是个中翘楚。他在林肯律师会馆受过系统的法律训练,是中国近代第一个法学博士,也成为中国最早的执业律师。1902年,伍廷芳应召同沈家本一起主持修律,可以说是法律人登上近现代中国历史政治舞台的处子秀。

法律人作为一个群体在近代中国产生,要归结于清末大量法政学堂的设立以及留学研习法政潮流的出现。这有其时代背景和烙印:1905年清政府废除沿袭数百年的科举制度,读书人传统晋身官场之路被堵塞,而当时观念认为法政专业与为官之道相差不远,于是天下中学生群起而逐之。经济状况好点的学生东渡日本,而大部分进入遍布各省城乃至地方的法政学堂。其二,法政学堂办学成本低廉,对硬件要求不高,说办就办,办不下去就散。这与今天法学院遍地开花至少在表面上很相似。

这些历经法政学堂洗礼或留学务洋的人就这样成为中国第一批法律人。但这批人并未在历史上留下好名声。

“曹汝霖、章宗祥、陆宗舆等留学派,后来在五四运动中成为了所谓的卖国贼。更激进者如汪精卫,则在留学日本期间成为革命党人,在人弹袭击中一战成名,革命胜利后一度也成为党国元老。枪炮作响法无声,早期‘法律人’大都不务正业。”曾经著有《百年中国法律人剪影》一书的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陈夏红说,除去梁启超、伍廷芳等少数精英,最早的法律人多半沦为了时代政治斗争的牺牲品。

法律人群体的浮沉遭遇

一个诞生在硝烟中的婴孩值得同情。法律人群体的发展壮大,一直在战争状态下进行,辛亥革命、军阀混战、抗日战争加上解放战争,似乎法律人一出生便没过过好日子。

毫无疑问,1949年对于中国法律人来说是个分水岭。解放战争得出分晓后,摆在中国法律人面前有一个时代的抉择,“该何去何从”

这里面,既有远走美国的,如顾维钧;亦有随国民党迁居台湾的,如第一个将《德国民法典》翻译成英文的王宠惠、国民党政府法制局局长王世杰、重庆《中央日报》总主笔蒲薛凤;当然还有大部分,则留在解放区,期待追随中国共产党建设新中国,这部分人很多,如罗隆基、王造时、杨兆龙、李浩培、韩德培等,甚至不乏如钱端升这样放弃哈佛访学良机而留在中国大陆的。

难以想象的是,1949年前即已成名成家的这批法律人,留在中国大陆的境况竟然最差,命运的悲剧性最为强烈。

到了1957年,一场反右运动将几乎早已改行教外语的法律人划为异类,这里面杨兆龙、谢怀栻的经历十分惨烈。杨兆龙的女婿陆锦碧遭受迁连而划右、劳改,后因"牙膏皮事件"几近枪毙,当属惨烈者中尤为惨烈者。

与法律人的这种悲剧性命运相因应,即便如江平这样在1949年之后由政府自己送出去学法律的法律人,1956年提前学成归国后,也难逃反右斗争与文化大革命的劫难。

THE END
1.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在中国的传播与发展(1919《东方杂志》1933年第30卷第2号刊登了郑竞毅的《苏联法律的哲学基础》,该文比较全面地介绍了马克思主义的法律哲学思想,共约5 000字,分七个问题介绍,包括引言、法律的起源、个人的权利、法律的性质、伦理道德与法律的关系、正义问题、法律的将来,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部分核心范畴和原理进行阐述。郑竞毅认为,因为“马克https://m.zhangyue.com/readbook/11805657/13.html
2.法的起源(精选三篇)由此可见,东西方不同的伦理道德类型孕育出各具特色的法律发展模式。如果说法律形式主义体现了西方社会特有的市民伦理道德与制度安排,而法律伦理道德主义则充分反映了东方及中国社会固有的历史逻辑,体现了东方社会儒家伦理道德的法权要求。 参考文献 罗马法的起源与发展 篇2 https://www.360wenmi.com/f/cnkeyru8ai3f.html
3.汉语“法学”一词的起源及其流变/何勤华本文的写作,得到了日本明治大学法制史教授冈野诚、明治史专家村上一博,以及北京大学法律史教授武树臣的热诚帮助,在此,一并表示诚挚的谢意。 (1)参见何勤华《西语“法学”一词的起源及其流变》,载《法学》1996年第3期。 (2)参阅实藤惠秀《中国人留学日本史》,三联书店1983年版,第329页。 http://www.law-lib.com/lw/lw_view.asp?no=346&page=2
4.第四届全国法理学博士生论坛简报2008年4月12日,由西南政法大学主办的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学术研讨会暨第四届全国法理学博士生论坛在重庆歌乐山山隐秋鸣酒店会务厅开幕。来自中共中央党校、中国社会科学院、吉林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山东大学、西南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武汉大学、浙江大学、南京师范大学、上海大学、上海师范大学等十几所院校http://iolaw.cssn.cn/gg/hy/200805/t20080508_4601045.shtml
5.惩罚性赔偿若干法律问题研究二、比较法的观察——惩罚性赔偿责任的起源和现状 1、对历史的扫描 有人认为,该制度最早起源于古巴比伦的法律,也有学者认为多倍的赔偿早在两千多年前古希腊、罗马和埃及已采用③。在罗马法中甚至已产生了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观点④。 有人考证,在中世纪英国已产生惩罚性赔偿制度⑤, 当时主要适用于欺诈和不当阐述⑥。http://www.110.com/ziliao/article-232471.html
6.法的一般理论及其在中国的发展大咖说法本文旨在对法的一般理论的缘起及其在中国70年来的发展进行梳理和考察。为避免泛泛而谈,本文将选择一个基本法律概念,即“法律关系”,以其学说的变迁为线索来透视法的一般理论在中国的继受与发展。 一、法的一般理论研究的起源与扩散 (一)一般法学说在德国的起源http://www.mzyfz.com/html/1335/2020-05-25/content-1427791.html
7.古希腊的法律思想体系至于法律的起源,古希腊哲学家们创设了一个欧洲政治和法律思想中最为重要的基础理论——社会契约理论。该理论认为,公民服从法律和政府的基本义务,仰赖于公民与城邦缔结的原初契约,而每个个体仍然保留其契约当事人的身份。 柏拉图认为,在古代,人们当时尚无立法者,当时根本没有这一类东西存在,最初连文字也没有,人们根据https://www.douban.com/note/783572110/
8.课程在晚年苏秉琦的眼中,重建中国史前史并非是将考古学文化与古代族群的简单对应,而是要阐述中国史前社会的演变过程。从这层意义上讲,苏秉琦所著的史前史,确确实实是要为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完成中国续篇。 第三章人类的由来 本章简要介绍100多年来围绕人类起源与演化问题,在旧大陆各地的考古发现与研究https://higher.smartedu.cn/course/6260b091f29a9e60d0f252ec
9.法律起源,legalorigin英语短句,例句大全1.In jurisprudence, many problems still have not uniform answers, such as the nature of law, legal origin, the source of the rule of law, the legitimacy of law, and so on.在法理学界,有很多问题至今也没有统一的结论,如法的本质、法律起源、法律规则的来源、法律的实质合法性之所在等等。 英文https://www.xjishu.com/en/011/y62618.html
10.法学法学(law science),是关于法律的科学。是以法律、法律现象以及其规律性为研究内容的科学。法律作为社会的强制性规范,其直接目的在于维持社会秩序,并通过秩序的构建与维护,实现社会公正。作为以法律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其核心就在对于秩序与公正的研究,是秩序与公正之学[1]。 在中国,法学思想最早源于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家https://baike.sogou.com/v82123233.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