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识中国?

本文是一次极为特殊的尝试。黄宗智先生与我相约,每人从自己的视角诠释对方的理论建构,通过两个理论体系的建设性对话和碰撞,一方面寻求两者的相似点和共鸣点,另一方面提炼出进一步值得探究的理论问题,展现下一步我们应该努力的方向。

黄宗智的学术研究主要围绕两个方面展开:一是中国的农业史和乡村经济,从明清、民国、新中国成立后计划经济时期,一直延伸到当今的农村变革和经济发展;二是中国的法律史和基层治理,同样是跨越明清和当代的司法制度及基层治理。尤为可贵的是,在这两个方面的研究当中各有一条主线贯穿(后面将详述),使其整个研究不仅连接理论与经验,而且得以穿透历史与现实,揭示出中国现代化进程的独特路径和深层逻辑。这些独辟蹊径、脚踏实地的理论研究直接产生了一系列关于如何看待中国传统与现代,如何改造中国的真知灼见。

本文将聚焦于“如何认识中国”这个重大主题,从我的理论视角阐释和引申黄宗智的理论概念和学术体系,同时又结合当今学术界关于中国认知的现状与问题,提出未来中国问题研究需要进一步思考和探索的方向。

二、对话背景:西方理论基准映照下的中国研究

中国在历史上缺乏社会科学的分析传统。近现代以来国内外学术界关于中国的认识都是在借鉴和应用西方理论的过程中产生的,时至今日依旧是这个局面。西方理论与西方经验(以英美为主)成为中外学者思考和研究中国问题的起点和基准。黄宗智在其著述中详细讨论了中国问题研究如何受到西方主流理论的支配和影响,诸如马克思主义、新古典经济学、韦伯形式主义理性法学、费正清的“西方冲击-反应”论。那些与“西方中心主义”对抗的理论,如“后现代主义”理论,甚至上世纪50年代国内一度流行的“资本主义萌芽论”,其实都离不开“西方中心论”所设定的“二元对立”议题,背后隐含了共同的研究范式(黄宗智,2005;黄宗智,2007:57-89)。

以我所从事的政治经济学领域研究为例,过去四十年关于中国政府的研究呈现了相同的现象。中外学者最常用的西方理论基准包括三种。第一,“有限政府”论:政府是以保护和尊重公民权利为基础,以公共服务为导向,民主选举产生政治家,政治与行政相分离,政府依法行政,政府与市场、国家与社会存在清晰的权利和职责边界,公民权利是对抗国家权威最基础的力量。第二,韦伯的科层制:现代官僚组织贯彻理性化原则,以程序和法理为基础,按照可计算、可预测的标准设定组织规则和决策程序,科层制享有足额预算,职员享有年薪制,上下级关系是非人格化的权力等级关系。第三,美国的财政联邦主义:以宪法为基础,按照公共品的覆盖范围(如全国性还是地方性)明确联邦与州政府权力和职责分工,地方享有自治权,基于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安排转移支付,实现事权与财力匹配,州和地方政府之间展开税收竞争。

当前关于中国政府研究的普遍倾向是以西方的理论基准为参照的比较研究,以此发现中国政府运行的重要特征及问题。众多学者对中国政府进行了各式各样的“画像”。第一,“全能政府”或“无限政府”:中国政府呈现全能型政府的特征(邹谠,1994),职责无所不包,涵盖经济、社会的方方面面,政府与市场、国家与社会边界模糊;政府更多是基于绩效合法性(赵鼎新,2016)。第二,政府治理的非正式性:规则、程序约束弱,合谋、变通和政策扭曲流行(周雪光,2008;王汉生、刘世定、孙立平,1997);在集权架构之下实际上是“碎片化”权威(LieberthalandOksenberg,1988);部门职责分工模糊,“人治”色彩浓厚,呈现运动型治理的特征(冯仕政,2012;周雪光,2012);第三,在多层级政府关系中,地方政府之间存在财税竞争,体现“中国特色财政联邦主义”(QianandWeingast,1997);中央与地方、上级与下级政府之间职责交叉重叠(职责同构)(朱光磊、张志红,2005),“上级请客,下级买单”,地方政府财力与事权不对称,预算外财政长期盛行。

另一方面,中国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在经济高速发展当中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中国的国家能力在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作用有目共睹,也得到了众多国际学者的认可(福山,2014),这与目前国内学术界关于地方政府的各类批判式分析形成鲜明对比①。如何将学者所揭示的中国政府运行的各类“失序”“扭曲”现象与其所发挥的重要作用内在一致地协调起来,显然是国内外学术界必须正视的挑战。

所有这些问题与困惑之所以产生,根源还是在于我们未能正确处理中国问题研究与西方理论、西方经验的关系,未能正视中国自身的传统和现代化的内在逻辑。许多研究中国问题的学者发现西方理论基准和西方经验为分析中国设置了清晰的概念、便利的技术指引而沉浸于比较研究的欣喜之中,而意识不到这些理论基准和经验所暗含的各类“陷阱”和“误导”。黄宗智(2007:1)在著作开篇就提出了极为尖锐的问题:“面对众多的现代科学和历史理论,中国历史的实际意味着什么?西方的一些主要理论体系对于我们理解中国的历史实际能有什么样的帮助?同时,反过来说,带有什么样的误导?中国历史实际需要什么样的不同于西方的理论和概念来理解?”这些问题是任何一位研究中国问题的现代学者无法绕开,必须严肃面对的。

黄宗智的研究本身就提供了一个杰出的范例,诠释如何在与西方理论的对话中,扎根于中国实践,基于坚实的经验证据认识中国的独特现象与深层逻辑。我认为,黄宗智提出的一系列理论深刻简约,揭示出中国经济社会长期以来的“稳态性”特征和基本问题,值得特别研究和思考。除此之外,其背后所蕴含的认识论和方法论也值得挖掘和提炼,给陷于困境和迷惑之中的中国问题研究带来诸多启示与借鉴。同时我也深感,黄宗智从中国农业史和法律史的进路所发现的一些重要现象,如“集权的简约治理”和“第三领域”,与我从经济发展和国家治理的角度发现的“行政发包制”、“官场+市场”双向政经互动,在许多方面具有意想不到的相似性和“对偶性”,不同的研究进路也使得我们之间存在明显的互补性。如果两者之间可以进行建设性对话,想必能够引发新问题,开拓新领域,探索新理论。

下面我将围绕黄宗智的两条研究主线展开对话,首先概述其主要的研究发现,然后陈述我的解读与引申,之后再进一步讨论由对话引出的新问题和新思考。

三、中国法律史和基层治理

(一)黄宗智的研究

黄宗智关于清代司法判决与民间调解关系的进一步探究引发了“第三领域”这个重要概念的提出(黄宗智,2001[2007]:91-111)。“第三领域”是介于西方理论所强调的国家与公民社会之间,半官半民解决纠纷的一种混搭式实践。当民事纠纷发生,告到官府的时候,县官的初步反应是鼓励庭外民间调解,启动县官主导下的民间调解过程。如果和解彻底无望,则正式进入法庭审理。在具体调解过程中,县官会表达意见或做出暗示,引导社区或宗族寻求和解,而乡保作为衙门认可,同时又是村庄社区首事提名的人选发挥着上传下达、沟通官民双方意见的重要作用,当然有时也无法避免乡保作为中间人上下其手、滥用权力的情形。

“第三领域”不仅限于司法领域,也存在于国家与社会之间,与西方社会的“公共领域”和“市民社会”相对照(黄宗智,1999)。在晚清和民国时期,处于国家与社会结合部的士绅在公共领域,如治水、修路、救济、办学、调解争端等方面发挥日益重要的作用。据罗威廉的研究,在近代城市的发展过程中,商人群体也开始介入城市的管理,新型商会与地方行政机构密切合作,在维持城市公益事业、治安、调解商业争端、反映商人群体利益诉求方面作用日益凸显(Rowe,1984)。国家与社会的交互领域也存在于集体化时期和改革开放时期,如村集体、村干部就不属于国家序列(如全民所有制、国家干部),也不是纯粹的民间组织和成员,而是介于两者之间的混合形态。

(二)我的诠释与引伸

从“集权的简约治理”所揭示的基层治理和司法实践的视角看,“行政发包制”落实在基层政府与乡村这个结合部上,就可以更进一步界定为“相机治理”(青木昌彦,2001)③:在明清时期,行政发包关系可以表现为只要不发生社会冲突或民事纠纷,基层政府一般不介入村级组织的事务,村长基本上可以自行其是;当出现民事纠纷时,县官优先启动或借助民间调解机制,让社区和宗族具体处理。只有当调解机制失效之后再采用正式的司法判决程序。到了民国时期,村长承担征税的职责,除此之外仍然延续传统的“简约治理”;新中国成立后,村长承担了征税及其他的行政职责,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仍然享有“简约治理”的空间。

“集权的简约治理”所涉及的一些特征还可以借助“行政发包制”加以更清晰的界定。比如明清的乡保作为准官员在基层政府与乡村社区之间扮演中介和协调角色,民国和新中国成立后准官员系列就变成了自然村或行政村的村长。首先,我们看到了乡村事务承包方的准官员在不同历史时期是变化的,这正对应着行政发包制的组织边界的伸缩(周黎安,2016),背后涉及不同时期国家的财政资源汲取能力等因素的影响。我定义的行政发包制的边界是由承包方是否处于政府内部的晋升序列以及所受的行政约束决定的,而处于“体制之外”(非国家干部序列且不具备晋升机会)是“准官员”更精确的含义。其次,准官员在履行政府赋予的职责(如征税、征粮、缴费)时是自己负责办事经费的筹措,他们甚至没有薪酬(如明清时期),或者由村庄自筹解决(新中国成立后),这反映了“行政发包制”的核心特征之一,即承包人在接受发包人的任务安排的同时,还需要经费自筹(当然以此作为交换政府可能给予他们或默许他们拥有一些获取利益的空间)。

另外,婚姻、土地、财产等民事纠纷在明清政府统统归结为“细事”,与刑事案件和行政事务相比处于地方官的“边缘”事务,地方官员也因此享有更多的审理权,这与行政发包制理论的解释也是一致的。刑事案件的处理要受到上级政府更严格的监督和控制,死刑的判决只有朝廷可以做出。司法审判依据案件所涉统治风险的差异而赋予县官(法官)不同的决策权和自由裁量权,反映了发包方在决定行政发包的范围和程度的时候既要考虑管理和监督成本的节约,也要考虑发包所可能引发的统治风险。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地方事务的统治风险大小决定了中央对地方政府行政发包的程度,统治风险越大,中央越是倾向于集中控制,地方官员的权限就越小(周黎安,2014:20-22)。

对照西方形式主义法律基准,黄宗智揭示了中国“一以贯之”、特色鲜明的司法传统。首先,法官(县官)正式的司法审判与民间调解混搭,形成“第三领域”,到了新中国演变成了法庭调解的独特形式。发展到了当今,就是将司法判决与经济发展、社会维稳结合在一起的“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思路。其次,在正式的法律体系之中,与西方以权利为中心建立的法律体系相比,中国的法律规定与审判实践渗入诸多法律原则之外的社会因素。例如,在土地交易方面,明清时期法律规定的“典卖”或“活卖”,即允许土地出让人在未来无限期按初始价格“赎回”的权利,以防止土地兼并和小农失去土地,这在西方(如德国法典里)是不存在的;对于“无过错”判例,无过错一方也必须对受害方支付一定的赔偿;中国的离婚判决以“夫妻感情”为主要依据;对子女“赡养老人义务”直接写入法律,且在司法判决中最大限度保证“老有所养”目标的实现。

我们需要进一步追问的是:如何理解中国司法传统的延续性?它只是一种自然的历史惯性还是具有更深层的逻辑,使之在相似的环境下不断“再生产”出来?如果是后者,深层逻辑和相似环境究竟是什么?黄宗智(2001[2007]:179-190)借助于韦伯的“实体理性”和“世袭君主官僚制”的概念对清代法律制度的性质做了很有启发意义的探讨④。中国传统司法体系确实区别于西方形式主义的法律体系,但也并非如“卡地法”那样的“非理性”,它体现了统治者的意志、儒家道德理想等“实体”特征(如清律的“律”),但也在解决实际法律问题时提供了可预期性和恒常性(这是理性的重要特征)的指导(如清律当中内容丰富的“例”)。

在西方国家,司法与行政的分离使得职业法官(法庭)可以独立判案,严格按照法条和程序审理。基于权利的形式主义法律体系及其实践,严格在司法审判中贯彻权利的形式主义逻辑,一定是建立在司法独立的基础之上。而在中国逐级的行政发包制之下,社会稳定的目标势必“倒逼”司法审判统筹兼顾法律之外的因素,地方官员全方位的承包任务和统治风险的考量使得“综合治理逻辑”高于“法律逻辑”,或者说“法律逻辑”必须最大限度与“综合治理逻辑”结合在一起解决民间纠纷。前述中国特色的司法实践都可以理解为“社会综合治理”思路的具体体现,旨在最终减少民间纠纷,济贫纾困,维护社会稳定。在明清时期法官优先鼓励民间调解,利用法庭审判的威慑促成和解,因为只有这样处理的结果是“源头治理”,实现“一劳永逸”的社会治理目标。

四、中国农业史与乡村经济

在新中国成立后的集体化时期,农村的人口压力有增无减,虽然大规模的工业化和城市化吸纳了一部分农村劳动力,但在三十年内农村人口仍然经历了显著的增长。集体化时期传统的家庭生产让位于人民公社、大队决定农业生产和分配,传统农村的商品经济让位于计划经济。人民公社借助共产党的动员能力和农业科技进步,大力发展水利灌溉,加大良种、化肥等现代投入,这无疑有助于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然而,在人口压力之下,“过密化”的逻辑仍然清晰可见:密集化的劳动投入,包括最大限度地动员妇女参与劳动(明清时期受传统文化的影响,妇女一般不参与农业生产)。从人民公社的角度看,公社社员仍然属于不可辞退的劳动力,最大化土地总产出仍然是其生产目标,而这与国家试图最大化粮食征购量的目标高度一致。新中国成立后三十年,农业总产出扩大了3倍之多,但劳动生产率和人均收入几乎没有提高(黄宗智,1992)。

进入改革开放时期,联产承包责任制取代了集体化生产,农村又回归到家庭生产的基本形态。虽然主流文献特别强调“分田到户”对于农业增产增收的巨大贡献,黄宗智基于历史的深入考察指出,“分田到户”带来的激励效应对于改变农业“过密化”的困局、提高农民收入的作用不应夸大。也就是说,如果不改变农村农业面临的人口压力,历史上顽强延续的“过密化”问题不会奇迹般消除。从这个视角出发,改革开放时期为农业农村问题带来真正转机的是乡村工业化和新副业,这些外部高收益机会的出现吸纳了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第一次在中国历史上开启了农业“去密化”进程。

(二)我的解读与引伸

一个好的理论一定是逻辑简约和内涵丰富的完美结合。黄宗智的理论跨越如此漫长的历史时期,却呈现出如此简洁深刻的内在逻辑,解释了如此丰富多样的经济社会现象(如“过密化增长”、“过密型商品经济”、城市繁荣与乡村贫困并存、生产家庭化、无城镇化的工业化、非正规部门/工人、“半无产化”现象,等等)。

接下来我想重点解读和分析的是黄宗智研究的两大主线之间的潜在联系。目前这两条研究主线时有交叉和重叠,比如研究华北小农和长江三角洲的经济社会变迁也涉及乡村结构和国家政权的关系,研究乡镇企业的兴起也强调乡村干部的介入,近年来的著述更是从政治经济学的角度讨论了中国国家治理与中国特色的土地制度、非正规部门与区域经济增长的关系。我认为两者之间背后所隐含的深刻联系还有待于进一步揭示。

迈克尔·曼引入“专制权力”与“基础权力”两个维度分析国家能力的强度(Mann,1986)。维斯和霍布森将中华帝国作为“专制权力强”与“基础权力弱”相结合的一个经典案例:中央朝廷的专制权力强大,但对社会的渗透力极为有限,体现为汲取财政资源的能力不足(WeissandHobson,1995)。这被他们归结为中国早期现代化失败的重要制度原因。

明清时期的农村经济就已经高度市场化了,而19世纪中后期帝国主义入侵更进一步将中国的传统经济纳入世界经济的体系之中,市场化程度进一步加强。为什么农村经济仍然是“过密化”增长,劳动生产率的系统提高却没有发生?正如黄宗智所揭示的“过密型商品经济”所表明的那样,这是人口压力与农村家庭生产相结合的必然产物,家庭低廉的劳动力(包括辅助劳动力)实际上阻碍了以雇佣劳动为主的大规模农场的出现,也阻碍了节约劳动力的技术创新。当然更根本的原因是城市(包括农村)工业化的有限规模,未能充分吸收农村的剩余劳动力。所以,黄宗智所揭示的如“过密化增长”“过密型商品经济”的悖论性现象不仅直击西方经典理论的局限,而且还隐含了进一步发问和探索的空间。

国家的汲取能力——这是强调国家能力的政治学者极为看重的维度——不是问题的全部。新中国的成立彻底改变了中国“基础权力弱”的局面,国家政权高度渗透于社会的每个角落,也深入乡村,每一个干部、工人、村民都在国家的控制和动员范围之内。中国国家治理的“基础权力”和资源汲取能力达到了空前的历史高度。首先,国家通过“统购统销”、工业品与农产品的价格“剪刀差”将农业剩余最大限度再分配给了城市的工业化和居民消费。新中国成立前地主获得的地租现在变成了支持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农业剩余和资本积累。其次,集体化时期国家强力推动的水利工程、化肥和良种的普及提高了农业劳动生产率,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农业剩余和资本积累,支持了中国的工业化。但是,这一切没有在根本上改变集体化时期农业的“过密化”问题,农民生活水平的改善极为有限。这背后的原因是,计划经济时期工业化虽然取得重要的进展,但是以资本密集型为核心的重化工业化战略,加上僵化低效的计划经济体制和封闭经济,导致工业化对农村经济的辐射和剩余劳动力的吸纳不足。另外,新中国成立后农村医疗条件的改善导致了农村人口爆炸式增长,农村和农业的人口压力有增无减。

于是,从明清至民国,我们看到了过密型商品经济与集权的简约治理(国家基础权力弱)并存。新中国前三十年则看到了另外一个组合,即国家权力的社会渗透性和资源汲取能力飞跃式提高、计划经济与农业过密化并存的局面。黄宗智的分析一方面直接否定了亚当·斯密和马克思所预言的市场化(商品经济的发展)一定导致专业化分工、生产效率的提高(资本主义大规模生产方式),另一方面,如上述分析所表明的那样,也隐含地否定了国家治理与国家能力本身决定经济发展的观点。

黄宗智的分析,包括日本等东亚社会的经验,均表明解决中国农业和农村的“过密化”问题的出路是让农村大量的剩余劳动力转移到劳动生产率更高的经济活动,同时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通过现代投入和现代科技“反哺”农业。一切真正的突破是在中国市场化改革之后,尤其是乡镇企业和新副业的兴起、中国加入世贸以及中国制造在全球经济的崛起,这些力量综合在一起终于将两亿多剩余劳动力吸引到城乡工业领域,吸引到高附加值的新副业,而农业科技的进步、现代投入的增加(良种和化肥的投入)也直接提高了农业生产率,迎来了“有发展的增长”的新局面。

表面上看,中国的经济发展获得历史突破的决定性力量是市场化改革和融入全球化,但这不符合历史的观察。事实上,当国家治理存在结构性缺陷的时候⑩,市场化和全球化没有给中国带来实质性的经济发展(黄宗智分析的过密型商品经济就是最集中的表现);而当国家能力跳跃式上升,但经济“去市场化”,实行计划经济体制的时候,经济发展水平仍然落后,农业和农村的“过密化”问题依旧。只有当中国补了国家能力这个短板之后,承接计划经济留下的完备的工业基础,借助政治锦标赛、经济市场化和融入全球化启动“官场+市场”双重竞争机制,中国经济发展的局面才得以彻底改变,数百年来农业和农村的“过密化”问题终于开始破局。

这些观察又引出了几个进一步需要回答的问题:第一,改革开放以来国家治理和国家能力层面相比前三十年有何继承和创新?第二,中国国家治理、国家能力的改善如何与经济的市场化和全球化兼容互补?第三,工业化的成功为什么需要国家能力、国家治理与市场化、全球化的联合支持才能获得突破性发展?

为了回答第三个问题,即成功工业化对于国家能力、国家治理与市场化、全球化的共同依赖,我首先需要提供一个重要的事实背景。罗德里克(Rodrick,2013)、麦克米兰等(McMillan,RodrickandVerduzco-Gallo,2014)基于实证证据提炼了如下两个基本观察:第一,经济发展的本质是结构性转变——从传统、低生产率活动向现代、高生产率活动转变的过程,这两者在地理布局、组织和技术特征上存在显著差别;第二,从历史看,工业化和制造业出口一直是快速、持续经济增长最可靠的阶梯。一国维持较高的制造业比重是保持经济增长的关键,但收入低或增长缓慢的发展中国家制造业比重通常比较低。与后一个观察相一致的事实是,经济发展成功的国家(地区)几乎都是在全球化背景下工业化成功的国家(地区),如18世纪至19世纪的西欧、美国,二战后的南欧、日本、韩国、中国台湾地区和中国大陆,非洲、拉美、东南亚则是制造业的失败者或相对失败者,英国的长期衰落也是源于制造业的衰落(WeissandHobson,1995)。

为什么制造业和出口导向对于经济发展如此关键?相比传统的农业和服务业,制造业的发展需要一系列较为苛刻的条件,如基础设施(运输、通信、电力设施),资本密集型投入需要大规模的融资支持,依靠研发、新技术引进改良推动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产业需要在空间上的集聚以促进企业效率提升,大量的受教育和有技能工人的存在12。但一旦成功,制造业的产业和技术溢出效应远比农业、服务业强(如“反哺”农业、刺激为制造业提供技术和产业支撑的服务业),对一国产业结构和技术水平持续升级的带动效应也更为强大。

制造业的持续增长来之不易,它所需的上述条件同时考验一个国家的市场化程度和国家治理的水平,尤其是后者,基础设施、融资支持、研发投入、教育和技能培训都需要政府的关键性投入。在经济发展初期,一个传统经济和传统国家既面临政府失灵(如进入壁垒、腐败寻租、国家渗透性和基础权力弱小),也面临市场失灵,如协调失败,知识外溢性带来的教育、研发与技术培训不足,公共产品问题以及信息不对称下的融资困难。在这个意义上,制造业对国家协调能力、政企合作的要求最高,也最难满足。这解释了绝大多数国家经济发展之难,二战以来真正实现经济赶超和飞跃的国家屈指可数。中国早期工业化的失败也可以在这个背景下进行解释。

为什么制造业的发展还必须与出口导向和参与国际化分工联系起来呢?相比传统农业和大多数服务业(餐饮、贸易、房地产),制造技术具有广泛的外溢性,跨地区可传递和学习;制造品是可贸易品(tradeablegoods),面向全国乃至于世界市场,且面临市场竞争,这与不可贸易的(non-tradeable)传统服务业相区别。以制造业为主的出口导向战略一方面可以发挥专业化分工和比较优势,赚取外汇,另一方面也可以为政治家(官僚)和出口企业提供重要的信息反馈,以便更进一步有效合作(如调整产业政策、提供信贷支持和出口补贴),提高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在这个意义上,制造业出口启动了更为激烈的市场竞争,与此同时也迫使政治家(官僚)以出口绩效和产业升级作为政绩合法性的一部分,参与国家(地区)间的政治竞争(周黎安,2018:33-37)。

中国经济增长的故事就是基于以制造业为中心和出口导向战略,强大的国家能力、合适的政治激励与市场化、国际化战略密切结合在一起。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借助计划经济时期进一步强化的国家能力,又以经济发展绩效考核地方官员,启动围绕经济发展的政治锦标赛,最大限度地激励地方官员动员一切可以支配和利用的经济资源和国家能力,支持本地区的制造业发展。吸引外资、扩大出口既是做大辖区GDP的一部分,也是官员考核绩效的一部分。许多地区在产业政策推动下聚焦于制造业,以出口和吸引外资带动国内产业竞争力提升和技术升级,在关键性制造产业持续推动技术引进、消化改良,从模仿到创新,完成产业转型和升级。

站在今天的角度看,中国在西方列强的舰炮威胁之下卷入现代化和工业化过程经历了一个崎岖艰难的过程。晚清、民国时期的市场化、全球化、西方现代工业和技术的引入为中国经济发展提供了一定的条件。然而,国家治理和国家能力尚不具备经济起飞的基础,最集中的表现就是传统农业和乡村的“过密型增长”和“过密型商品经济”,城市和工业的发展与乡村的普遍贫困并存。新中国前三十年通过国家治理和国家能力的改造与提升实现了大规模的资本积累,推动了工业化和城市化,由于计划体制本身的局限,这一切努力未能“修成正果”,农村依旧是“过密型增长”和普遍的贫困。唯有到了改革开放时期,我们具备了强大的国家能力、初步的工业基础和完整的产业体系,借助市场化改革和对外开放,塑造了“官场+市场”的双重竞争机制,聚焦于制造业和出口导向,实现了经济发展的实质性飞跃。

五、如何认识中国:对话之后的启示与思考

我认为,西方理论在中国问题的研究当中具有三个不同的功能。一是分析基准,主要用以对比中国现象与该基准的差异,以此发现中国的特色。二是预测基准,一般是从西方现代化历程提炼和抽象出来的发展指向(如官僚组织的理性化,市场范围的扩大促进专业化分工和生产效率提高,“二元经济”过渡到“一元经济”),根据这个指向,认为中国也将最终收敛于这个基准。注意预测基准仍然是价值中立的,只是认为这个趋势不可避免。比如,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将自动导致资本积累和生产过剩的危机,这个分析本身是基于理论逻辑和事实分析得出的结论,与个人的价值判断无关。三是价值基准,即认为西方基准状态是理想状态,或者说西方理论所带有的一个关于未来的理想图景(黄宗智,2007:197)。按照这个基准反观中国,任何与之产生的偏离都将被认为是一个问题,必须予以纠正。西方理论的意识形态正是通过这个价值基准介入到中国问题的研究,即使是一种新的意识形态对抗这种西方意识形态,其实也是以另外一种价值基准作为基础。

区分西方理论的这三重基准意义是极为必要的,而目前国内外学术界关于中国的研究经常混淆了三者,尤其是有意无意将分析基准当做了预测基准或者价值基准。黄宗智关于中国农业史和法律史的研究充分说明,西方范式一旦变成预测基准或价值基准将错误百出。前面论及的关于中国政府的描述和分析也普遍以西方基准(如有限政府、理性化科层制、联邦主义)为参照,且带有强烈的批判意识和价值指向,不是从中国政府运行的自身逻辑和取向出发进行双向的有效对话,而更像是单向的“训话”和“指责”。尽管缺乏任何严格的论证,目前的中国研究流行的方法论假设是,中国政府的持续改革方向和目标是最终接近其依赖的理想基准(如理性化官僚制度、形式化和自主化的法治、有限政府)。

我完全同意黄宗智反复强调的观点,应该与西方理论进行建设性对话。西方基准仍然具有重要的认识论的意义,以西方理论作为分析基准可以帮助我们认清自己的不同特点,进而研究中国政府治理及运行背后的底层逻辑,将中国的治理逻辑与西方治理逻辑进行比较。黄宗智关于华北小农的分析实际上借助了新古典经济学、马克思主义理论和恰亚诺夫的实体主义分析提供的基准,揭示了华北小农的“三副面孔”(黄宗智,1986)。基于舒尔茨的小农理论和刘易斯的“二元经济”理论界定了当今中国广泛存在的“非正规工人”和“非正规经济”,这一看似“悖论性的事实”恰好构成了中国在独特的人口压力下实现现代化的自然路径(黄宗智,1992,2014a)。我的行政发包制理论是借助于韦伯的理性科层制概念,发现了中国政府内部各层级之间的权威关系之中广泛存在的发包关系,寓市场化的发包关系于行政权威之中,从韦伯的科层制逻辑看也是一个悖论性存在,揭示了中国政府运行的独特现象和内在逻辑。

关键是如何能够既利用西方理论的分析价值,同时又避免其可能的“陷阱”。黄宗智(2005,2018)倡导基于实践和经验的中国社会科学理论。确实,对付西方理论所预设的价值规范、预测指向和意识形态建构最好的“解药”就是扎根于中国的实践,基于中国的历史、实践的经验研究,理论与经验互动,“双手并用”(黄宗智,2018:162),揭示中国经济社会运行的稳态化特征和内在逻辑。在结合历史、现实与内在逻辑的分析基础上再来讨论如何寻求渐进改革之路,而不是简单地向西方基准看齐。

我们的共识是,认知中国需要既具备国际化视野,又扎根于中国实践的独创性的新概念、新理论,也就是基于国际化视野的“本土化”。在国际视野之下还原中国制度的自身逻辑,建立中国自身的概念范畴和理论体系。在我相对熟悉的政府研究领域,我对于新概念和新理论的第一个期待是在各类特征描述之外如何深入研究政府现象背后的深层逻辑,推演为一般化的政府理论。过去几十年的研究进展积累了许多关于中国政府运行的特征事实,它们之间既高度交叉重叠,又相互隔离。比如刻画中国的央地关系,可谓“一个版本,各自表述”:计划体制下的M型结构(QianandXu,1993),“中国特色”财政联邦主义(Montinola,QianandWeingast,1995;QianandWeingast,1997),“集权-分权”悖论(周黎安,2008[2017]),集权的简约治理(黄宗智,2008),以“一统体制”与“有效治理”的张力为特征的帝国治理逻辑(周雪光,2011),以及面向地区分权的威权体制(Xu,2011)。这些理论概括的国家治理特征如此高度重叠和相互交叉,其背后仍然缺乏一个内在一致的深层逻辑和内在机制。(换句话说,“各自表述”背后的“一个版本”是什么?)

关于这个更具一般性的国家治理理论,我认为应该满足几个方面的要求。第一,它必须揭示其背后的运行机制和驱动因素,解释在不同治理领域的集权-分权的差异及其历史演变的内在逻辑。第二,新的政府理论一定要面对和化解前述关于中国政府运行的各种悖论性现象,如展现为一枚硬币的两面(成本与收益并存),或处于不同领域、不同阶段的不同表现,如举国体制的得与失,中国国家能力的强与弱,但服从一个共同的底层逻辑和运行机理。第三,新理论也必须是从一个分析逻辑出发将上述“一个版本,各自表述”的重叠与分隔予以兼顾和统一。第四,新理论应该是分析性和价值中性的,分析结论和问题诊断具有开放性。

过去我们一直习惯于从西方视角看中国,把中国的叙事嵌入到西方的理论和经验体系之中加以定位和诠释。我们是否可以反过来追问:中国的经济增长与现代化过程所呈现的故事和逻辑对于我们理解西方的理论和历史有何帮助呢?事实上,中国的本土化实践也是国际化的一部分,现代化过程也伴随着与西方国家类似的工业化、城市化过程,何况中国的近代化过程正是伴随着国际化展开的。不论鸦片战争之后被迫打开国门,迎接全球化的冲击,还是新中国前三十年的计划经济时期,都是在国际关系和地缘政治的格局下演化的结果,改革开放四十年更是主动接轨国际经济,深度融入全球化。许多中国学者的学术训练和研究一直浸染于西方的理论与经验,如果又深谙中国现代化的独特历程和内在逻辑,就更有可能打通东西方之间的隔阂。中国的学者在这个意义上其实拥有比西方学者更优越的条件。一个一般性的现代化理论在适当的拓展下应该既可以解释西方的故事,也可以解释中国的故事,但是这个逻辑应该高于东西方各自的独特性。当然,所有这些一般化的努力不是建立在理论的想象之上,而是根植于经验和实践的理论抽象和提炼,黄宗智关于建立实践的社会科学的所有告诫在这里都是适用的。

关于寻求上述的一般化理论,即如何从中国研究中汲取洞见去重新理解西方世界,下面以黄宗智和我的研究各举一例加以简要说明。黄宗智(2007:387-413)探索了中国法律传统的现代性问题,试图将中国古代调解制度的“实用道德主义”、共产党时期创建的法庭调解与西方当今关于“非诉讼纠纷解决模式”以及美国实用主义的法律传统联系起来,寻求一种融合传统与现代、东方与西方的法律理念。我基于中国增长经验提炼的“官场+市场”理论所包含的政治竞争与市场竞争相结合的增长机制,其实也具有超越中国经验的一般性。比如中世纪后期西欧国家间的军事战争(政治竞争的极端形式)导致欧洲君王一方面渗透社会征税,另一方面为了吸引流动的国际资本而提供更好的产权保护,这是西方世界兴起的一个重要背景(WeissandHobson,1995)。日本、韩国、新加坡、中国台湾的经济崛起也可以理解为在严峻的地缘政治和国际竞争环境下采取出口导向战略、政治家与企业密切合作的结果(周黎安,2018)。

作为全文的总结,我认为,一个认知中国的好理论一定能够穿透历史与现实,连接理论与经验,超越左与右,融合东西方。左与右、东方与西方之间的分隔与断裂是人为施加的意识形态的沟壑,也是脱离实际、一厢情愿的理论桎梏。我们的学术探索一定是基于实践的认知,基于实证和经验的探索,在与西方理论对话的同时,特别需要甄别西方理论所隐含的假定条件,尤其是那些与西方独特经验“绑定”的隐含假设,警觉这些理论所蕴含的价值指向和规范设定。作为一个更高的目标,我们应该寻求能够结合东西方经验的更为一般化的理论建构。

参考文献:

白惠天、周黎安,2018,《M型结构的形成:1955—1978年地方分权与地方工业的兴起》,载《经济学报》第2期,第1—42页。

杜赞奇,1995,《文化、权力与国家:1900—1942年的华北农村》,王福明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

冯仕政,2012,《中国国家运动的形成与变异:基于政体的整体性解释》,载周雪光、刘世定、折晓叶(主编):《国家建设与政府行为》,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第33—70页。

福山,2014,《政治秩序的起源:从前人类时代到法国大革命》,毛俊杰译,南宁: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亨廷顿,1995,《变革社会中的政治秩序》,王冠译,北京:三联书店出版社。

黄晓春、周黎安,2017,《政府治理机制转型与社会组织发展》,载《中国社会科学》第11期,第118—138页。

黄宗智,2018,《探寻扎根于(中国)实际的社会科学》,载《开放时代》第6期,第159—177页。

黄宗智,2014a,《明清以来的乡村社会经济变迁:历史、理论与现实》第3卷(《超越左右:从实践历史探寻中国农村发展出路》),北京:法律出版社。

黄宗智,2014b,《清代以来民事法律的表达与实践:历史、理论与现实》第3卷(《过去和现在:中国民事法律实践的探索》),北京:法律出版社。

黄宗智,2009,《中国的隐性农业革命》,北京:法律出版社。

黄宗智,2008,《集权的简约治理——中国以准官员和纠纷解决为主的半正式基层行政》,载《开放时代》第2期,第10—29页。

黄宗智,2007,《经验与理论:中国社会、经济与法律的实践历史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黄宗智,2005,《认识中国——走向从实践出发的社会科学》,载《中国社会科学》第1期,第85—95页。

黄宗智,2001(2007),《清代的法律、社会与文化:民法的表达与实践》,上海书店出版社。

黄宗智,1999,《中国的“公共领域”与“市民社会”?——国家与社会间的第三领域》,载邓正来、J·C·亚历山大(编):《国家与市民社会:一种社会理论的研究路径》,第421—443页,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

黄宗智,1992,《长江三角洲小农家庭与乡村发展》,北京:中华书局。

黄宗智,1986,《华北的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北京:中华书局。

青木昌彦,2001,《比较制度分析》,周黎安译,上海远东出版社。

速水佑次郎、神门善久,2009,《发展经济学:从贫困到富裕》,李周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孙立平、王汉生、刘世定,1997,《作为制度运作和制度变迁方式的变通》,载《中国社会科学季刊》冬季号。

王绍光、樊鹏,2013,《中国式共识型决策:“开门”与“磨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赵鼎新,2016,《国家合法性和国家社会关系》,载《学术月刊》第8期。

周黎安,2018,《“官场+市场”与中国增长故事》,载《社会》第2期,第1—45页。

周黎安,2016,《行政发包的组织边界兼论“官吏分途”与“层级分流”现象》,载《社会》第1期,第34—64页。

周黎安,2014,《行政发包制》,载《社会》第6期,第1—38页。

周黎安,2008(2017),《转型中的地方政府:官员激励与治理》,上海:格致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

周黎安,2007,《中国地方官员的晋升锦标赛模式研究》,载《经济研究》第7期,第36—50页。

周黎安,2004,《晋升博弈中政府官员的激励与合作——兼论我国地方保护主义和重复建设问题长期存在的原因》,载《经济研究》第6期,第33—40页。

周黎安、李宏彬、陈烨,2005,《相对绩效考核:中国地方官员晋升机制的一项经验研究》,载《经济学报》第1期第1辑,第83—69页。

周黎安、王娟,2012,《行政发包制与雇佣制:以清代海关治理为例》,载周雪光、刘世定、折晓叶(主编):《国家建设与政府行为》,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第97—178页。

周雪光,2012,《运动型治理机制:中国国家治理的制度逻辑再思考》,载《开放时代》第9期,第105—125页。

周雪光,2011,《权威体制与有效治理:当代中国国家治理的制度逻辑》,载《开放时代》第10期,第67—85页。

周雪光,2008,《基层政府间的“共谋现象”——一个政府行为的制度逻辑》,载《社会学研究》第6期,第1—21页。

朱光磊、张志红,2005,《“职责同构”批判》,载《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第1期,第101—112页。

邹谠,1994,《二十世纪中国政治》,香港:牛津大学出版社。

Baumol,WilliamJ.,1967,“MacroeconomicsofUnbalancedGrowth:TheAnatomyofUrbanCrisis,”AmericanEconomicReview57(3),pp.415-426.

Besley,Timothy,andTorstenPersson,2011,PillarsofProsperity:ThePoliticalEconomicsofDevelopmentClusters,Princeton:PrincetonUniversityPress.

Evans,Peter,1995,EmbeddedAutonomy:StateandIndustrialTransformation,Princeton:PrincetonUniversityPress.

Frye,Timothy,andAndreiShleifer,1997,“TheInvisibleHandandtheGrabbingHand,”AmericanEconomicReview87,pp.354-358.

Kuhn,PhilipA.,1970,RebellionandItsEnemiesinLateImperialChina:MilitarizationandSocialStructure,1796-1864,Cambridge,Mass.:HarvardUniversityPress.

Lewis,W.A.,1954,“EconomicDevelopmentwithUnlimitedSuppliesofLabor,”TheManchesterSchool22,pp139-191.

Li,Hongbin,andLi-AnZhou,2005,“PoliticalTurnoverandEconomicPerformance:TheIncentiveRoleofPersonnelControlinChina,”JournalofPublicEconomics89,pp.1743-1762.

Lieberthal,KennethandMichelOksenberg,1988,PolicyMakinginChina:Leaders,Structures,andProcesses,Princeton,NJ:PrincetonUniversityPress.

Mann,Michael,1986,TheSourcesofSocialPower:Volume1,AHistoryofPowerfromtheBeginningtoAD1760,Cambridge:CambridgeUniversityPress.

McMillan,Margaret,DaniRodrick,andIigoVerduzco-Gallo,2014,“Globalization,StructuralChange,andProductivityGrowth,withanUpdateonAfrica,”WorldDevelopment63,pp.11-32.

Migdal,Joel,1989,StrongSocietiesandWeakStates:StateSocietyRelationsandStateCapabilitiesintheThirdWorld,Princeton,N.J.:PrincetonUniversityPress.

Montinola,G.,YingyiQian,andBerryWeingast,1995,“Federalism,ChineseStyle:thePoliticalBasisforEconomicSuccessinChina,”WorldPolitics48,pp.50-81.

North,DouglassC.,andBarryR.Weingast,1989,“ConstitutionsandCommitment:TheEvolutionofInstitutionsGoverningPublicChoiceinSeventeenth-CenturyEngland,”JournalofEconomicHistory49(4),pp.803-832.

O’Brien,KevinJ.,andLianjiangLi,1999,“SelectivePolicyImplementationinRuralChina,”ComparativePolitics31(2),pp.167-186.

Qian,Yingyi,andChenggangXu,1993,“WhyChina’sEconomicReformDiffer:TheM-formHierarchyandEntry/ExpansionoftheNon-stateSector,”EconomicsofTransition1(2),June1993,pp.135-170.

Qian,Yingyi,andBarryR.Weingast,1997,“FederalismasaCommitmenttoMarketIncentives,”JournalofEconomicPerspectives11(4),pp.83-92.

Rodrick,Dani,2013,“UnconditionalConvergenceinManufacturing,”QuarterlyJournalofEconomics128(1),pp.165-204.

Rowe,WilliamT.,1984,Hanhow:CommerceandSocietyinaChineseCity,1796-1889,Stanford:StanfordUniversityPress.

Schultz,TheodoreW.,1964,TransformingTraditionalAgriculture,NewHaven:YaleUniversityPress.

Weber,Max,1978(1922),EconomyandSociety:AnOutlineofInterpretiveSociology,Berkley,CA:UniversityofCaliforniaPress.

Weingast,Barry,1995,“TheEconomicRoleofPoliticalInstitutions:Market-PreservingFederalismandEconomicDevelopment,”JournalofLaw,Economics,andOrganization11,pp.1-31.

Weiss,Linda,andJohnM.Hobson,1995,StatesandEconomicDevelopment:AComparativeHistoricalAnalysis,Oxford:PolityPress.

Xu,Chenggang,2011,“TheFundamentalInstitutionsofChina’sReformsandDevelopment,”TheJournalofEconomicLiterature49(4),pp.1076-1151.

①亨廷顿(1995)认为,对于发展中国家的现代化来说,治理比政体形式更为重要,政治秩序比民主化更为重要。在法治、责任制政府和国家能力三个维度上,各国在近现代的演进过程中呈现的特征千差万别,西欧同时具备这三者在历史上也是机缘巧合(福山,2014)。

②政府内部的发包契约作为隐含契约自然也不存在独立的第三方监督契约实施。

③日本大企业背后一般会有一家主银行(mainbank)监督企业的经营,采取的方式就是“相机治理”原则:如果企业经营情况正常,主银行就不介入,由企业自行决策;但如果企业经营出现严重问题(如亏损),主银行就会强行介入,直至企业经营恢复正常(青木昌彦,2001)。

④韦伯提出的“世袭君主官僚制”是介于世袭君主制(或世袭家产制)与现代理性官僚制之间的混合形态(Weber,1978)。黄宗智(2001[2007])引入“世袭君主官僚制”的概念解释中国清代的行政与司法制度,强调皇帝的绝对权力(以及县官在属地的绝对权力)在行政系统执行过程中也必然遇到官僚规章和程序的制约,儒家的“仁政”必须在执行层面履行法家的成文规则,处理现实中纷繁复杂的“细事”,由此造成了世袭君主制与官僚制之间相互依赖又相互冲突的矛盾关系。法律表达与实践的联系、背离也是如此。黄宗智从皇帝绝对权力、儒家理想与现实执行的官僚规则、成文体系之间的互动与冲突解析中国的司法和行政制度,而我的行政发包制从国家治理的视角强调中国上下级的官僚制内部如何嵌入了一个层层分包的体制,这里也有中央官僚规则与地方变通实践、集权与分权、“律”与“例”之间的抱合与背离关系。

⑤黄晓春、周黎安(2017)在研究近年来街道与社会组织关系的演变中发现了“行政借道社会”的现象。一些社会组织的涌现看似是“公民社会”成长的证据,但其实是街道政府为了解决体制内预算灵活性不足而“创立”的一些貌似社会组织,实为基层政府功能延伸的准行政组织。

⑥不仅中国的经济飞跃见证了政企合作对于经济发展的关键性作用,事实上,紧密的政企合作同样也是东亚经济成功的奥秘。速水佑次郎、神门善久(2009)认为,东亚成功的源泉在于政企的有效合作。日本、韩国和中国台湾地区虽然形式各异,但都发展了政府与大企业的关系。这种合作关系更像合作式国家(地区)或“准内部组织”。这些国家和地区基于统一发展规划,鼓励最具管理才能的官僚精英通过正式和非正式的网络指导商业活动。维斯和霍布森(WeissandHobson,1995)把英美制造业的衰落归结于两国政府与企业相互敌视的文化,导致政府和企业之间缺乏合作,最终输给了政企合作成功的竞争对手(如德国和日本)。

⑦关于华北小农和长江三角洲的研究,黄宗智均是建立在详实的微观数据和调查资料之上,如日本“满铁”调查资料、地方志和作者本人的实地回访。

⑧黄宗智(2009)从“去过密化”的视角详细解释了中国21世纪初以来所发生的“农业隐性革命”。

⑨韦伯强调“世袭君主制”为了防止地方分权化和封建化带来的中间层次过多而失去控制,刻意维持一个低的社会渗透力(参见黄宗智,2001[2007]:179-190)。明清时期的中华帝国“王权不下乡”,受到的约束应该更多来自小农经济的“过密化”而不是防止地方失控。

⑩日本自明治维新以来,国家层面通过“顶层设计”的方式完成了一系列的政治、经济、司法、军事制度的改造,大规模普及教育和发展现代工业,依靠对地主征收的租税推动现代化和工业化。与此相对照,晚清“戊戌变法”之后,清政府开启“新政”,引入“新学”,但资源动员能力和制度改造能力极为有限。新政实施的后果是破坏了传统的基层和乡村治理,士绅演变成“土豪劣绅”(杜赞奇,1995;Kuhn,1970)。“洋务运动”主要依靠少数地方官员(如李鸿章、张之洞)勉力推动,毕竟缺乏国家层面的系统支持和协调配合,最终成效甚微。

12不同的产业活动对于政企合作的要求是不一样的。例如传统贸易和服务业(餐饮、娱乐、理发、建筑)更多需要的是私人性投入(如资金、劳动力),公共性投入(如基础设施、研发、教育和技术培训)所需有限,市场协调也比较有效,即使在最贫穷的国家和地区也能看到这些行业的存在。传统服务业具有强烈的地域属性,服务效率长期停滞不前,难以出现重大技术变革(Baumol,1967)。

THE END
1.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在中国的传播与发展(1919《东方杂志》1933年第30卷第2号刊登了郑竞毅的《苏联法律的哲学基础》,该文比较全面地介绍了马克思主义的法律哲学思想,共约5 000字,分七个问题介绍,包括引言、法律的起源、个人的权利、法律的性质、伦理道德与法律的关系、正义问题、法律的将来,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部分核心范畴和原理进行阐述。郑竞毅认为,因为“马克https://m.zhangyue.com/readbook/11805657/13.html
2.法的起源(精选三篇)由此可见,东西方不同的伦理道德类型孕育出各具特色的法律发展模式。如果说法律形式主义体现了西方社会特有的市民伦理道德与制度安排,而法律伦理道德主义则充分反映了东方及中国社会固有的历史逻辑,体现了东方社会儒家伦理道德的法权要求。 参考文献 罗马法的起源与发展 篇2 https://www.360wenmi.com/f/cnkeyru8ai3f.html
3.汉语“法学”一词的起源及其流变/何勤华本文的写作,得到了日本明治大学法制史教授冈野诚、明治史专家村上一博,以及北京大学法律史教授武树臣的热诚帮助,在此,一并表示诚挚的谢意。 (1)参见何勤华《西语“法学”一词的起源及其流变》,载《法学》1996年第3期。 (2)参阅实藤惠秀《中国人留学日本史》,三联书店1983年版,第329页。 http://www.law-lib.com/lw/lw_view.asp?no=346&page=2
4.第四届全国法理学博士生论坛简报2008年4月12日,由西南政法大学主办的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学术研讨会暨第四届全国法理学博士生论坛在重庆歌乐山山隐秋鸣酒店会务厅开幕。来自中共中央党校、中国社会科学院、吉林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山东大学、西南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武汉大学、浙江大学、南京师范大学、上海大学、上海师范大学等十几所院校http://iolaw.cssn.cn/gg/hy/200805/t20080508_4601045.shtml
5.惩罚性赔偿若干法律问题研究二、比较法的观察——惩罚性赔偿责任的起源和现状 1、对历史的扫描 有人认为,该制度最早起源于古巴比伦的法律,也有学者认为多倍的赔偿早在两千多年前古希腊、罗马和埃及已采用③。在罗马法中甚至已产生了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观点④。 有人考证,在中世纪英国已产生惩罚性赔偿制度⑤, 当时主要适用于欺诈和不当阐述⑥。http://www.110.com/ziliao/article-232471.html
6.法的一般理论及其在中国的发展大咖说法本文旨在对法的一般理论的缘起及其在中国70年来的发展进行梳理和考察。为避免泛泛而谈,本文将选择一个基本法律概念,即“法律关系”,以其学说的变迁为线索来透视法的一般理论在中国的继受与发展。 一、法的一般理论研究的起源与扩散 (一)一般法学说在德国的起源http://www.mzyfz.com/html/1335/2020-05-25/content-1427791.html
7.古希腊的法律思想体系至于法律的起源,古希腊哲学家们创设了一个欧洲政治和法律思想中最为重要的基础理论——社会契约理论。该理论认为,公民服从法律和政府的基本义务,仰赖于公民与城邦缔结的原初契约,而每个个体仍然保留其契约当事人的身份。 柏拉图认为,在古代,人们当时尚无立法者,当时根本没有这一类东西存在,最初连文字也没有,人们根据https://www.douban.com/note/783572110/
8.课程在晚年苏秉琦的眼中,重建中国史前史并非是将考古学文化与古代族群的简单对应,而是要阐述中国史前社会的演变过程。从这层意义上讲,苏秉琦所著的史前史,确确实实是要为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完成中国续篇。 第三章人类的由来 本章简要介绍100多年来围绕人类起源与演化问题,在旧大陆各地的考古发现与研究https://higher.smartedu.cn/course/6260b091f29a9e60d0f252ec
9.法律起源,legalorigin英语短句,例句大全1.In jurisprudence, many problems still have not uniform answers, such as the nature of law, legal origin, the source of the rule of law, the legitimacy of law, and so on.在法理学界,有很多问题至今也没有统一的结论,如法的本质、法律起源、法律规则的来源、法律的实质合法性之所在等等。 英文https://www.xjishu.com/en/011/y62618.html
10.法学法学(law science),是关于法律的科学。是以法律、法律现象以及其规律性为研究内容的科学。法律作为社会的强制性规范,其直接目的在于维持社会秩序,并通过秩序的构建与维护,实现社会公正。作为以法律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其核心就在对于秩序与公正的研究,是秩序与公正之学[1]。 在中国,法学思想最早源于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家https://baike.sogou.com/v82123233.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