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以下简称“《生物安全法》”)正式施行。《生物安全法》正式施行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先后于2019年10月经历了一审,2020年4月二审,2020年10月三审总共三次审议,历时一年。某种程度上,《生物安全法》是我国国家生物安全法治体系的基本法,其正式进入我国具体法治进程无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在抗击2020年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过程中,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这次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是对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一次大考,”《生物安全法》的出台并实施是以上大考经验的法治总结形式之一。可以预见,《生物安全法》将在防范生物风险、促进生物技术发展、支撑国家生物安全体系方面发挥重要价值。
一、重要意义
作为生物安全领域基础性、系统性、综合性、纲领性的重要法律,《生物安全法》的正式实施对于提升国家生物安全治理能力、传染病防控能力、人类命运共同体构建能力等方面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健全生物安全法律法规体系,提升国家生物安全治理能力
(二)维护生物安全秩序,提升传染病防控能力
(三)推进国际生物安全合作,提升人类命运共同体构建能力
二、主要内容
《生物安全法》共计十章,八十八条,围绕我国生物安全制度全面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生物安全法》基本原则
《生物安全法》在其总则部分规定了相应的基本原则。概括而言,以上基本原则主要包括:
其一,国家主权原则。在其概念上,《生物安全法》对生物安全采广义概念,具体涵盖生命健康、生态安全、经济安全以及国家安全不受现代生物技术及其应用、生态环境的开发利用、外来入侵生物以及致病有害生物侵害的状态等丰富内容。无论何种生物安全内容,其具体落实都要遵循国家主权原则。在现代意义上,主权是指对于一个国家而言最高、绝对和不受控制的统治权。它是具体政治权力的渊源;表现为一国在国内对其政府建制的最高管理权,在国际上的独立权和自主管理国内事务不受外国支配的权力,诸如在国内制定法律并适用、征纳捐税、同外国宣战媾和、缔结同盟条约或进行商业交往等。根据《生物安全法》第三条之规定,生物安全属于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其落实之逻辑起点应当是尊重和维护我国国家主权。
其二,党的领导原则。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这是党领导中国人民进行革命、建设与改革的历史经验总结。在文本层面,现行宪法第一条第二款是对以上历史事实的文本确认,同时也是对一切立法活动确立了党的领导原则。《生物安全法》在其第四条对党的领导原则进行了明确规定,强调应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生物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国家生物安全领导体制,加强国家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和治理体系建设,提高国家生物安全治理能力。
其三,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原则。《生物安全法》明确规定了生物安全的重要地位和原则,规定生物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在其第三条明确规定维护生物安全应当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二条、第三条和第八条确定了我国当下的总体国家安全观。2020年2月14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强调要从保护人民健康、保障国家安全、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把生物安全纳入国家安全体系并系统规划国家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和治理体系建设,以全面提高国家生物安全治理能力。
其四,协同配合原则。在我国生物安全,尤其是国门生物安全领域,相应的管理职权由不同部门分担,这种模式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采取的管理体制。从其形成来说,以上管理体制是历史形成的,是随着各个部门在发展过程中针对所遇到的国门生物安全威胁采取各种管理措施逐步建立起来的。实践中,这种管理体制会存在信息不能共享、行动不能统一、管控不能一致甚至出现相互抵触等问题。鉴于以上情形,《生物安全法》明确规定协同配合,以实现不同部门之间在生物安全职能领域的高效发挥。以防控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为例,国家要建立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在该机制下,发生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国务院卫生健康、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立即组织疫情会商研判,将会商研判结论向中央国家安全领导机构和国务院报告,并通报国家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其他成员单位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
其五,以人为本原则。根据《生物安全法》第一条之规定,《生物安全法》的主要目标旨在保障人民生命健康,应当践行以人为本原则。在我国,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宪法予以确认的公民基本权利。从人权的内容来说,其是包含生命、健康、平等、自由、劳动、休息、受教育、隐私等丰富内容的综合权利体系。在此体系中,生命健康权是重要的人权内容之一。在生物安全执法实务中,执法机关可能会采取一些限缩或者牺牲部分公民权利的措施,但以上措施的采取应当秉持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目的而展开。
(二)《生物安全法》基本制度
在一定意义上,人们常把《生物安全法》理解为“休眠法”,会有“新奇又陌生”的感觉。之所以如此,很大程度上是因为该法在很多情形下仅仅在发挥其日常监管职能,往往与社会大众不会发生直接、直观的联系。实践中,通常是在突发重大疫情的情形下,该法才会因采取隔离、限制出行等应急措施而为普通人所感知。概括而言,我国《生物安全法》所规定的制度也包括日常监管制度和应急管理制度两方面内容。
1.日常监管制度
(3)生物安全审查与监督检查制度。在具体内容上,生物安全审查是国家层面的重要安全审查制度,其审查对象为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生物领域重大事项和活动,审查主体为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查的目的在于有效防范和化解生物安全风险。与生物安全审查制度不同,生物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则是着眼生物安全领域的日常执法检查。对此,《生物安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了生物安全监督检查的主体、人员组成、检查措施、违法信息共享等内容。
2.应急管理制度。
应急管理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2019年11月29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央政治局第十九次集体学习时就强调指出:“应急管理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及时应对处置各类灾害事故的重要职责,担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使命。”生物安全作为国家安全的重要内容之一,对此领域的风险予以防范,科学规定相应的应急管理制度,是包括《生物安全法》在内的生物安全法律法规体系的的重要内容。
(1)统一领导、协同联动、有序高效的生物安全应急制度。根据《生物安全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国家建立统一领导、协同联动、有序高效的生物安全应急制度。在该制度下,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都是参与主体,以上主体依照《生物安全法》的规定或者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从事组织、指导、督促制定生物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应急处置、应急救援和事后恢复等工作,或者依法参加生物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工作。
三、未来前瞻
(一)以《生物安全法》为依据,修订配套法律规范
(三)注重生物安全能力建设和科技支撑
(四)加强生物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和公众参与
参考文献:
[1]王炜,研究进出境生物安全聚力新海关治理创新[J].口岸卫生控制,2020,3:5-9.
[2]刘阳中,生物安全法与海关执法[J].中国海关,2020,12:18-20.
[3]陈佳木,宋诚本,周玮,郑朝晖,口岸卫生检疫在国家公共卫生体系中的战略定位[J].中国国境卫生检疫,2014,6:409-412.
[4]王小军,生物安全与我国的生物安全法[J].宁波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06,4:118-124。
[5]孙佑海,加快实现国家生物安全治理能力现代化[J].保密工作,2020,4:9-11.
[6]于文轩,生态文明语境下风险预防原则的变迁与适用[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9,5:104-111.
[7]沈崇文,孙宇宁,浅谈标准GB27421-2015<移动式实验室生物安全要求>的特点[J].标准科学,2020,12:145-149.
[8]孙宇,构建海外生物安全监测预警网络的思考[J].中国公共卫生管理,2018,4:461-464.
[9]DerekFraser,theEvolutionoftheBritishWelfareState:aHistoryofSocialPolicySincetheIndustrialRevolution[D]Macmillan,London,2003,p.33.
本文正式发表于海关总署中国进出境生物安全研究会主办《口岸卫生控制》2021年“国门生物安全”专刊,规范引用请参考正式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