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我国外来物种入侵口岸防控立法存在的主要问题
四、构建完善的外来物种入侵口岸防控法律制度体
近年来,外来物种入侵问题日益凸显,给我国生物安全带来严峻挑战。虽然生物安全法的生效实施从保障国家生物安全的高度为外来物种入侵防控提供了制度设置,但构建外来物种入侵口岸防控法治体系仍然十分必要和紧迫。我们有必要分析外来物种入侵口岸防控的现状和我国国内立法现状,对新西兰、美国、日本的外来入侵物种防控立法情况进行比较研究,并提出我国外来入侵物种口岸防控的法律选择。
外来物种入侵,是指对生态系统、栖境、物种带来威胁或危害的非本地物种,经自然或人为的途径从境外传入,影响我国生态环境,损害农林牧渔业可持续发展和生物多样性。近年来,我国外来物种入侵防控工作取得积极成效,但仍存在入侵风险大、防控治理难、长效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外来物种入侵问题日益凸显和严峻,已成为我国生物安全面临的五大风险之一。而外来物种入侵防控链条较长,涉及国外、国内等多个环节,需要多部门参与,其中口岸防控就是重要一环,意义重大。通过对我国外来物种入侵口岸防控现状和我国立法现状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分析立法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法律的措施。
目前,海关主要通过国境卫生检疫、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和海关监管三条途径,抓住事前、事中、事后三个环节,构建口岸防控网络,在严防外来生物物种通过口岸入侵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刑法防控外来物种入侵的有关规定
海关防控外来物种入侵的主要法律依据
在现行海关法律法规中,并没有直接赋予海关防控外来物种入侵的职能和直接防控的法律制度。但外来入侵的物种,既有可能携带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和植物危险性病、虫,又有可能本身属于植物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还有可能携带人类传染病,属于海关实施动植物检疫、卫生检疫或海关验证监管的对象。因此,海关是在直接实施检疫或监管过程中,间接防控外来物种入侵。其主要依据包括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海关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防控外来物种入侵的其他国内立法
渔业法规定,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必须实施检疫,防止病害传入境内和传出境外,具体检疫工作按照有关动植物进出境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引进转基因水产苗种必须进行安全性评价。对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的行为,没收苗种和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种子法对种子进出口和对外合作进行了专章规定,明确国家建立种业国家安全审查机制;进出口种子必须实施检疫;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应同时具备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取得种子进出口许可;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或者林木试验用种,应当隔离栽培,不得将收获物作为种子销售。
环境保护法要求引进外来物种以及研究、开发和利用生物技术,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对生物多样性的破坏。禁止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的技术、设备、材料和产品。
农业法规定,国家建立与农业生产有关的生物物种资源保护制度,保护生物多样性,对稀有、濒危、珍贵生物资源及其原生地实行重点保护。从境外引进生物物种资源应当依法进行登记或者审批,并采取相应安全控制措施。
草原法规定,新草品种必须经全国草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由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后方可推广。从境外引进草种必须依法进行审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草原珍稀濒危野生植物和种质资源的保护、管理。
《植物检疫条例》规定,从国外引进种子、苗木,引进单位应当办理检疫审批手续。从国外引进、可能潜伏有危险性病、虫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必须隔离试种。
虽然以上法律法规并非以防治外来物种入侵为立法目的,但也是国家有关部门对外来物种实行监督、控制和管理的法律依据。
外来入侵物种有关名录制定情况
1.我国主要外来入侵物种名单
缺乏一部统一的专门立法
缺乏统一的口岸防控外来入侵物种名录
缺乏完整的口岸防控制度设置
缺乏明确的法律责任
四、构建完善的外来物种入侵口岸防控法律制度体系
制定一部防控外来物种入侵的专门法律
首先,制定一部专门法,作为整个防范外来物种入侵体系的核心。分散式的立法模式难以达到全面防治外来物种入侵的良好效果,且在现有生物安全法的框架下,应及时制定一部防控外来物种入侵的单行法,以保护生态安全、保护本国生物多样性、维护生物安全的角度为立法理念,以体现外来物种入侵防控法律制度的特殊功能。其次,针对特定领域制定专门的行政法规。如可以针对携带外来物种风险较高的国际航行船舶压舱水制定设定相应的法律制度,构建合理的防治外来物种入侵的立法体系。
明确海关口岸防控外来物种入侵的职能
制定统一的外来入侵物种名录
针对我国现行各种名录中存在的问题,形成一套统一的防范外来入侵物种的名录,并动态调整,作为口岸防控外来入侵物种的直接依据。一是通过梳理各职能部门之间的责任关系,完善名录的体系框架建设,统一分类标准和统计单位,进一步明确各名录的效力及适用关系。二是建立分类分级的外来物种名录管理体系。建议借鉴日本的分类方式,增加限定性外来物种名单,扩大对于具有潜在性危害的外来物种的监管范围,并在风险评估、跟踪监测的基础上,及时对名录进行更新和维护,从而最大限度地杜绝外来物种的入侵。三是由于外来入侵物种具有跨国性特征,在制定我国名录时应建立国家及区域间的信息沟通机制,确保名录的科学性、及时性和准确性。
全链条构建口岸防控外来物种入侵的法律制度体系
1.完善风险监测预警体系
2.健全监督管理体系
强化源头管理。加强检疫审批风险评估,严格执行加工企业备案考核和特许审批审核工作。实施境外预检,从源头控制外来物种传入风险。强化口岸检疫,推进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动植物检疫、卫生检疫查验设施建设,研发和应用口岸智能查验、智能审图、有害生物远程鉴定等先进技术和手段,有效提高口岸查验智能化水平。进一步加强进境货物、旅客携带物、寄递物、跨境电商货物、运输工具、装载容器的现场查验,强化现场执法专业人员适岗配置。强化后续处置,完善口岸检疫处理设施建设,强化对外来入侵物种的除害处理。加强特殊物品以及粮食、种苗、活动物等高风险动植物及其产品入境隔离检疫监管及指定加工。有效运用企业稽查核查、认证和信用管理制度,推动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强化对重大进境新突发动植物疫情和不明原因生物安全事件的溯源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