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国古代刑法(下),shoco,三、主要罪名,早期采取以刑名统辖罪名的做法。李悝法经确立起以“盗、贼”为中心的罪名体系。隋唐时期确立起以“十恶”为中心的罪名体系。明清时期确立起了由“六部”统辖的新的罪名体系。,(一)政治类犯罪,1、危害皇权与国家政权罪在维护皇权方面,中国古代刑法经过长期的发展变化,逐渐形成了“谋反”、“谋叛”、“谋大逆”、“大不敬”等罪名,并将其纳入“十恶”重罪,予以非常严厉的处罚。另外对于泄露皇帝行踪、住所、言语机密以及欺谩、诋毁、诬蔑、怨恨、诽谤皇帝等行为,中国古代刑法都做出了非常详尽的处罚规定,严格维护君主的权威。,(一)政治类犯罪,在维护中央集权方面,中国
2、古代刑法除了“谋反”、“谋叛”等重要罪名外,还形成了一些独具特色的罪名。如汉代规定:辅佐诸侯的大臣发现诸侯有罪而不报告中央,为“阿党”罪;中央朝臣结交京外诸侯,为“附益”罪;舍弃朝廷的官职而奉事诸侯,为“左官”罪;诸侯王擅自越出其封国国界,为“出界”罪,等等。此外,中国古代刑法还必须承担起制裁被统治人们的反抗的使命,尤其是对农民起义进行严刑峻法的镇压。如汉代形成的三人以上无故聚众饮酒的“群饮酒”罪、为起义农民通告情报、充当向导、供给饮食的“通行饮食”罪等,都承担着镇压人们反抗的重大使命。,(一)政治类犯罪,2、破坏政令罪首先,在田宅、户口管理方面,规定了“脱漏户口”、“占田过限”、“在官侵
3、夺私田”等罪名。其次,在赋税、徭役管理方面,对于偷漏赋税、逃避差役、擅自征纳税收等行为,中国古代刑法都有相当繁多的罪名规定,如秦代规定:已下达征发徭役命令而逃走不报到,为“逋事”罪;到达徭役地点而又逃跑,为“乏徭”罪。最后,在货币、市场管理、交通秩序、社会秩序等方面,中国古代刑法也规定了相当繁杂的罪名,对私自铸造货币、扰乱度量衡、任意哄抬物价、赌博等行为进行刑法上的制裁。,(一)政治类犯罪,3、贪赃罪夏朝的“墨”罪就是对贪赃罪的最早规定,而商朝将“殉于货色”列为“淫风”之一,其实也是对贪污受贿的惩处。西周时期的“五过之疵”专门规定了“惟货”这种贪污腐败导致司法不公的行为,秦朝称贪污、贿赂罪为
4、“通钱”,对其严惩不贷。汉律开始设立“主守盗”、“受所监”、“受赇枉法”、“假借不廉”等一系列贪污、贿赂罪名。,(一)政治类犯罪,3、贪赃罪唐律则总结历代惩治贪污、贿赂罪的历史经验,罪名更加详尽,制度更加完备,专门规定“六赃”,即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财物、坐赃、强盗、窃盗,加重对“监临、势要”的处理,区分“枉法”、“不枉法”、“有禄人”、“无禄人”、“首犯”、“从犯”、“事前受贿”、“事后受贿”等不同情节与界限,对后世产生了非常深刻的影响。宋元明清各代继承了唐律的基本精神,在惩治贪污、贿赂方面更加雷厉风行,尤其是明朝曾经一度以“拨皮实草”等严刑酷罚惩处贪官污吏。,(一)政治类犯
5、罪,4、渎职罪就失职的犯罪而言,一般性的渎职罪对推举考试不实、延期不施行官方文书、忘记办理皇帝诏书所规定的事项、不报或者虚报所辖管理区域的灾情、所辖管理区域田畴荒芜等行为,都规定了专门的罪名条款。就擅权的犯罪而言,一般性的渎职罪对官署人员设置过限或者不应设置而设置、州县地方长官私自出界、私自改定皇帝圣旨或者官方文书、在任长官私自为自己树碑立传或者歌功颂德、上言大臣德政等行为,也都有相当繁多的罪名条款。,(一)政治类犯罪,除了一般性的渎职犯罪以外,中国古代刑法还规定了名目繁多的司法渎职罪与军事渎职罪等特殊性的渎职罪名。就司法渎职罪来说,对于司法官吏故意或者过失出入人罪、不依律论罪、私放在押人员
6、或者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接受囚犯财物而指使其翻供等行为,历代律典都有相应的罪名规定。就军事渎职罪而言,对于擅自发兵、征兵有失公平、主将临阵退却、军需供应延误等行为,都规定有特别细致的罪名。,(二)人身类犯罪,1、杀人、伤害罪早在三代之前,杀人罪已见于史料,称为“贼”。法经规定杀人者予以处死,并籍没其家,足见惩罚的严厉。秦律中屡见“贼杀人”、“贼伤人”的提法,并对教唆杀人、拒捕杀人等具体杀人行为以及伤害罪进行了比较详细的规定。汉初,刘邦约法三章,杀人与伤害罪就占据了两项,后来汉律还逐步对“谋杀”、“斗杀”、“戏杀”、“狂易杀人”、“轻侮杀人”等不同情节的杀人罪,予以区别对待。,(二)人身类犯
7、罪,唐律对杀人、伤害罪的规定更为完备,尤其是在杀人罪方面,还形成了所谓的“六杀”:1、谋杀谋杀是杀人罪中最严重的犯罪,是指经过预谋与策划的杀人。多数谋杀罪还被列入“十恶”。谋杀属于阴谋犯罪,谋即成立犯罪,如果谋而未成、杀而成伤或者将人杀死,则属于不同的犯罪形态,处罚也分别由徒刑、流刑至死刑(绞与斩)。2、故杀故杀就是故意杀人,但事先并无预谋,往往是临时起意或者情急杀人,一般处以斩刑。,(二)人身类犯罪,3、斗杀斗杀是指在相互斗殴的过程中出于激愤而将他人杀死,一般减故杀罪一等处罚。4、戏杀戏杀是指双方一致同意游戏,从而在游戏的过程中导致他人死亡,一般减斗杀罪二等处罚。5、误杀误
8、杀是指由于种种客观原因的限制,杀人的对象发生了错误而导致另外的人身伤害或者死亡。误杀本有杀人之心,只是由于对象错误而导致另外的伤亡结果,因此一般仅减故杀罪一等处罚,有时甚至也直接以故杀罪处罚。,(二)人身类犯罪,6、过失杀过失杀是指主观上疏忽大意或者不能预见也无法避免而导致他人人身伤亡,一般“以赎论”,即允许以铜赎罪。唐律在伤害罪方面的设置主要散见于斗讼律中,往往都是依伤害的轻重分别设立定罪量刑的条款,并且规定有“保辜”制度。,(二)人身类犯罪,2、奸淫罪奸淫谓指“男女不以义交”。依照唐律,奸淫作为类罪可以分为三类:一是一般的奸淫罪,二是亲属间的奸淫罪,三是特定职务或者职业者构成的奸淫
9、罪。就一般的奸淫罪而言,又有和奸与强奸之分,并因犯罪主体的身份不同以及对象不同而异其刑,如果奸而又伤的,则按斗殴伤加一等处罚。,(二)人身类犯罪,就亲属间的奸淫罪而言,唐律的规定更加详细:与缌麻以上亲、缌麻以上亲之妻、妻前夫之女以及同母异父姊妹通奸的,徒三年;强奸的,流二千里;造成伤害的,绞;妾减一等。与小功以上亲通奸的,流二千里;强奸的,绞。与父亲或祖父的妾以及伯叔母、姑母、姊、妹、儿媳、孙媳、侄女等通奸的,绞;如父、祖之妾未曾生子的,则减一等处罚。就特定职务或职业者构成的奸淫罪而言,唐律对于监临、主守等地方长官于其管理领域内犯奸以及道士、尼姑、僧人等犯奸者,也专门规定了罪名。,(二)人
10、身类犯罪,3、掠夺、拐卖人口罪以唐律为例,首先是规定了一般的“略人略卖人”罪,即对掠夺人口或者掠夺并拐卖人口的行为根据受害人所受待遇不同而予以不同的处罚,受害人被略卖后的身份越低贱,略卖人所受刑罚处罚越严厉;其次,由于奴婢没有独立的人格,所以专门规定掠夺、买卖奴婢与盗取、买卖财物一样,按强盗或窃盗处理;第三,略卖亲属关系中的卑幼,与斗杀卑幼无异,按斗殴杀法论处;最后,对被掠夺人口予以买受的一方进行严厉的处罚。,(二)人身类犯罪,4、诬告罪秦律开始对诬告罪有非常详细的规定,并且实行诬告反坐的原则。汉律继承了秦律关于诬告罪的规定,出现了“告反逮受”、“诬罔”等律文与罪名。唐律对诬告罪的规定则更
11、加详尽,其对诬告数罪采取区别对待原则,即重罪属实而轻罪为虚,或数罪轻重相等但一罪属实而余罪为虚,则不构成诬告罪;倘若重罪为虚而轻罪属实,则以重罪减去轻罪后所剩之刑反坐告者。明、清律对诬告罪的处罚较唐律为重,基本上采取的是“反坐加重”的原则,并责令诬告者赔偿受害人一定的损失,如被害人及其亲属因诬告而在发配过程中死亡,诬告者还要被处以死刑。,(三)财产类犯罪,1、强盗罪根据唐律,强盗罪是以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而非法取得财物的行为。另外采用药酒等食物而使他人迷乱,从而非法取走其财物;或者拾取他人财物而殴击财物所有人拒不交还,以及在窃取他人财物后而被发现,以暴力抗拒追捕的,也构成强盗行为。这些与现代
12、刑法规定的抢劫罪已基本相同。唐律将强盗罪分为持杖与不持杖,即是否携带武器。携带者不仅属于加重情节,处罚较不携带者为重,而且凡是携带武器强盗者,不分首从,一律从重处罚。,(三)财产类犯罪,明、清律对强盗罪的处罚较唐律重。凡是强盗已行,不论是否获得财物,一律论罪。只要获得财物,不论多少,一律处以死刑。这相比于唐律对强盗罪的处罚分别赃物多少、是否持械、伤害结果等情节而言,明显加重了许多。,(三)财产类犯罪,2、窃盗罪唐律规定,凡是以秘密方式窃取他人财物的,为窃盗罪。窃盗一经实施,不论是否获得财物,一律论罪,获得财物则按窃取赃数予以量刑。后世基本上继承了这一规定。3、恐吓取人财物罪根据唐律的规定
13、,恐吓取人财物是指掌握他人违法犯罪的把柄,从而以指控为要挟,索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对于该罪,只要一经实施,但实际未获得财物,则仅与窃盗罪同等处罚;如果获得财物,则要加窃盗罪一等处罚;如果是在亲属之间进行恐吓,以上犯下的,减凡人一等,以下犯上的,则加犯人一等。,(三)财产类犯罪,4、诈欺官私财物罪诈欺官私财物是指虚构事实而诈取官府或者私人财物的行为。在唐律里,一般比照窃盗罪予以处罚。如果知道他人财物乃为诈取得来而获取,以坐赃罪论处;买受的,以坐赃罪减一等处罚;窝藏的,以坐赃罪减二等处罚。,(四)特殊性犯罪,1、公罪与私罪公罪与私罪的划分是专门针对官吏而言的,最早出现于汉代,当时称公罪为“公负”
14、,意味因公而负罪,也就是因执行公务而导致犯罪。私罪则是指不因公务,而是由于个人原因,或者虽因公务但徇私舞弊而导致犯罪。自汉以后,历朝历代大都有公罪与私罪的划分。唐律对公罪与私罪的解释,界限相当分明,并且形成了一系列不同的法律后果:首先,公罪的刑事责任轻于私罪;其次,公罪的自首更加宽松,不像私罪那样严格区分自首与自新;最后,公罪以官职抵当徒刑的,折抵刑期要高于私罪。,(四)特殊性犯罪,2、共同犯罪中国古代刑法对共同犯罪的认识是相当久远的,三代时期关于“群饮”等行为的规定经突显了对共同犯罪的严厉惩罚。秦律对“群盗”的惩罚明显重于个人的偷盗行为,并且已经注意区分参与人的多少与共同故意的主观因素。汉
15、律更加细致完备,对于群盗等行为,不仅杀之无罪,而且还要处罚知情不报者,在群盗中也实行区别对待,严惩造意犯与首犯。晋代张斐明确解释造意为“唱首先言”,后世基本上予以继承。,(四)特殊性犯罪,唐律总结前代刑法理论,更进一步发展了共同犯罪制度,规定两人以上共犯即构成共同犯罪,并详细规定了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区分主犯与从犯的原则、亲属间的共犯与上下级之间的共犯中确定主犯的依据以及对共同犯罪的处罚等,使古代刑法的共同犯罪制度更加完整。宋元明清各代大致都继承了唐律的基本精神,直至近代清末修律,传统的共犯制度才有了重要变化。,(四)特殊性犯罪,在中国古代刑法中,共同犯罪的主要目的在于区分主犯与从犯的关系,一般
16、情况下,“唱首先言”的造意者,要作为共同犯罪的“首犯”处理,而且对于只有造意而没有实行行为者,也以主犯论处,随从者则减一等处罚。这反映了古代刑法注重惩办犯意及扼杀犯罪于谋划阶段的鲜明特点。另外,在家人共犯的情况下,强调家长制止犯罪的义务,从而将家长作为主犯加以制裁。将这个原则推广到社会,对上下级之间的共犯,强调官长制止下属犯罪的义务,因此以官长作为主犯加以惩罚。这些都深刻浸透了儒家礼教及宗法观念。,(四)特殊性犯罪,3、教唆犯罪教唆犯罪属于共同犯罪的一种特殊形式,古代刑法的教令犯已经将造意与教令区分开来,从而使教令犯自成一种特殊的犯罪形态。汉律已有教令犯罪的制度及其实践,并对教令犯实行与共同
18、代的五刑最早渊源于苗民的“五虐之刑”,后来逐渐发展为墨、劓、剕、宫、大辟的五刑制度。这种五刑体系明显是以肉刑或身体刑为中心的,肉刑的使用极为普遍,其地位与作用也十分显著。尚书吕刑载:“苗民弗用灵,制以刑,惟作五虐之刑曰法,杀戮无辜。爰始淫为劓刵椓黥。越兹丽刑并制,罔差有辞。”这里反映出当时的苗民已经初步创立出劓(割鼻刑)、刵(割耳刑)、椓(破坏生殖器的刑罚,相当于后世的宫刑)、黥(脸上刺字的刑罚,相当于后世的墨刑)以及死刑(丽音离,丽刑即离刑,也就是身首分离的死刑,相当于后世的大辟之刑)等五种刑罚。,(一)五刑体系,早期以肉刑为中心的旧五刑体系,除了墨、劓、剕、宫、大辟而外,还有流、赎、鞭、
19、扑以及徒役刑等。流即流放,与后世不太一样,其本质在于剥夺成员资格;赎即以金赎罪,属于财产刑的萌芽;鞭与扑都是肉刑以外的其他身体刑,是以某种刑具击打身体某些部位的刑罚,尚书有所谓“鞭作官刑,扑作教刑”的记载;徒役刑就是强迫罪犯服劳役的刑罚,西周时期的“圜土之制”与“嘉石之制”实际都是以服一定的劳役作为对罪犯的惩罚。,(一)五刑体系,2、以自由刑为中心的新五刑体系文帝鉴于肉刑的残酷,决定更定刑罚的文明,于是用徒刑、笞刑和死刑以代替黥、劓和斩左右趾三种肉刑:将黥刑改为髡钳城旦舂,即五年劳役刑;劓刑改为笞三百;斩左趾改为笞五百;斩右趾改为弃市,即死刑。后来景帝继续推进改革,下令把斩左趾的笞五百改为笞
20、三百,劓刑的笞三百改为笞二百;后来又下诏把笞三百改为笞二百,笞二百改为笞一百。这样就逐渐限制了肉刑的适用范围,使笞刑、徒刑等成为刑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一)五刑体系,魏文帝时期已由死刑、髡刑、完刑、作刑、赎刑、罚金组成新的刑罚体系,晋时则以死刑、徒刑、笞刑、罚金、赎刑为五刑体系。南北朝时期刑罚大致相近,尤其是北齐规定以死刑、流刑、耐刑、鞭刑、杖刑为五刑,北周规定以杖刑、鞭刑、徒刑、流刑、死刑为五刑,开始为隋唐五刑制度的定型奠定了相当重要的基础。,(一)五刑体系,隋朝开皇律正式确定刑罚体系由死、流、徒、杖、笞五种组成。死刑分为绞、斩二等;流刑分为三等:一千里居作二年,一千五百里居作二年半,二
21、千里居作三年;徒刑分为五等: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杖刑分为五等,即杖六十、七十、八十、九十、一百;笞刑也为五等,即笞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唐朝继续沿用隋朝的五刑体系,但是在五刑排列上,无论是刑种还是刑等都是从轻到重,改变了隋律刑种从重到轻的排列格局,显得更加科学与合理。其后宋元明清各代,刑罚制度尽管有所损益变化,但是大致都是采用隋唐律的五刑二十等,直至近代化的法制变革。,(二)生命刑,三代时期的五刑体系,大辟作为死刑就已包含于其中,另外关于炮烙、醢、脯等法外死刑也大量见诸于史料。春秋战国时期,死刑手段有了新的发展,到秦朝时涌现了车裂、腰斩、枭首、磔、坑、绞、戮、弃市、定杀、囊
22、扑、凿颠等花样繁多的死刑,尤其是具五刑已为后世凌迟死刑的滥觞。,(二)生命刑,汉代经过刑制改革,死刑大致有枭首、腰斩、弃市三种,但其他酷刑依然存在。经过三国魏晋南北朝的长期发展,到隋唐时期正式形成了斩、绞两种死刑制度。后世各代基本上都继承了唐律这种死刑制度,但宋代于斩、绞外,增设凌迟死刑,而元代则只有斩及凌迟死刑,没有绞刑。明清律与唐律也基本一致,但分决不待时与候决,因此有斩立决与斩监候、绞立决与绞监候之分。,(三)身体刑,肉刑与死刑一样,也是最古老的刑罚,最初的五刑制度除了大辟为死刑外,其余墨、劓、剕、宫四种刑罚都属于肉刑。墨即在脸上刻画血痕而以墨涂塞,又称为黥刑,后世也发展为刺字(不仅刺面
23、,也刺面部以下的部位,如臂、背等)。劓即割鼻子。剕即断足,又称为刖,秦汉时期发展为斩左右趾,另外膑刑也属于剕刑的一种变种。宫即去掉生殖器官。西汉文景两帝先后进行刑罚改制,主要目的即在于逐渐限制甚至废除这些非常残酷的肉刑制度,后来又经过三国魏晋南北朝长期的发展,肉刑制度开始退出历史舞台,至隋唐时期正式形成了新的五刑制度。,(四)自由刑,流刑的名目繁多。早在尧舜时期,已有流刑见诸史料。秦代则称流为“迁”,汉继承秦律的做法。直到南北朝时期,流刑才正式作为一种刑罚,并于隋朝形成了流一千里、一千五百里、二千里三等制度。唐朝沿袭隋制,流刑也分三等,但里数不同,为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称为常流。除常流
24、外,唐律还有加役流的规定。宋代仍有常流与加役流之分,但实行流刑加杖。明代流刑里数与唐、宋相同,但均附杖一百。同时除流刑外,还有安置、迁徙口外为民以及充军之法,其实也是流刑的一些变种。充军按地域划分为五等:极边、烟瘴、边远、边卫、沿海与附近。清律沿袭明律的做法,但大大加长了服役的期限。,(四)自由刑,徒刑是将犯人关押于特定地方而使其从事劳作的刑罚,其名称历代不一。秦律的徒刑非常繁多,有城旦舂(男为城旦,即巡夜守城;女为舂,即舂谷为米)、鬼薪白粲(男为鬼薪,即为宗庙砍柴;女为白粲,即罚作择米)、隶臣妾(男为隶臣,女为隶妾,即罚为官奴婢)、司寇(侦察敌情)、侯(发往边地充当斥候)等,规定非常详细。汉
25、代基本上沿袭秦律,但有所变化,主要为作刑。北魏开始使用徒刑这一名称,并以年论刑,所以又称为年刑。隋朝继承前代做法,徒刑按年分为五等,刑期由一年到三年,按半年递增。唐宋明清各代基本上继承了隋律,至清末修律时开始将徒刑分为有期徒刑与无期徒刑。,(五)财产刑,罚金首见于吕刑。秦汉时期,对于一些轻罪也允许适用罚金,三国魏晋南北朝也有一些罚金适用于轻微的违法行为的历史记载。后来隋唐各朝则基本上没有罚金刑,而仅采用赎刑了。赎刑与罚金不同,是以钱赎罪,其实是对某些犯罪主体的一种优惠待遇,而罚金则是对疑罪或者轻罪的处罚方法。尚书中记载尧舜时代即有赎刑,可惜具体规定无从可考,三代的赎刑制度也只是零星见于史料。
26、秦汉时期的赎刑制度日见规范,隋唐时期的赎刑制度已经相当完备,不仅将赎刑适用于一些特殊的犯罪主体,而且对于笞、杖、徒、流、死皆允许以铜赎罪。明清时期由于律、例并行,赎刑制度更加复杂。,(五)财产刑,籍没又称为没收、籍家、抄家等,即收录犯罪者的家口为奴婢,并没收犯罪者的家庭财产,往往与族株联系在一起。夏商时期的“孥戮之法”已开籍没的先河,战国时期籍没制度已明载刑典。秦汉时期一度盛行籍没制度,期间汉文帝刑制改革时曾经予以废除,但旋即恢复。隋朝正式诏令废除孥戮连坐之法,但仅废除夷三族、夷五族等族诛之制,抄没家产则一直保留,唐以后各代对“谋反”、“某大逆”、“谋叛”等重大罪名仍然奉行“财产入官”的抄家制
27、度,但对收录犯罪者家口则限制越来越严格,适用也越来越少见。,(六)身份刑,身份刑主要有“不齿”、“禁锢”与“除免”三种。不齿最早见于西周,目的在于降低犯罪者的身份与地位,主要作为一种附加的刑事处罚,限制犯罪者在一定的期限内或者终身不得担任国家官职,很类似于现代刑法的剥夺政治权利。禁锢也是剥夺犯罪者担任国家官职的制度,最早见于春秋战国时期,汉代广行其法,并且将其适用与株连政策联系起来,直到唐代制定比较规范的免官制度后,禁锢制度才得以取消。除免是对犯罪官吏除去官籍或免去官职的处罚,秦朝已初见端倪,经过长期的发展,到唐朝时形成了完备的除免制度,依处罚的轻重,又可以分为除名、免官、免所居官三个等级。
28、,五刑罚的特殊适用,(一)刑罚世轻世重早在西周初期,周公提出的“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就开始强调刑罚的适用应因时因地制宜,区别对待,这得到了多数人的支持。后来到周穆王时制订吕刑,正式将周公所提出的“三国三典”原则高度概括为“轻重诸罚有权,刑罚世轻世重,惟齐非齐,有伦有要”的刑罚适用原则,并上升为治理国家的一项基本刑事政策。,(一)刑罚世轻世重,春秋战国时期,郑国的执政子产明确提出“宽猛相济”的治国政策,表现在刑罚适用上,就是坚持轻重相济。这就要求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与条件,才能确定刑罚适用的轻重。法家大都强调“礼法以时而定,制令各顺其宜”,认为人类社会的历史是不断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