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
所以宪法与刑法的关系,首先可以理解为宪法作为所有部门立法的根本大法,是刑法的立法依据同时也是刑法立法的边界,刑法的内容也必须符合宪法的规定。宪法与刑法之间的位阶差异,意味着刑法必须尊重宪法的意旨与精神。我国宪法第五条第三款对这一点有明确的规定,即“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同时,我国刑法第一条也明确规定:“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刑法的基本原则源自宪法。我国刑法中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罪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都可以从宪法规范中找到根据。比如适用刑法平等原则,刑法第四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这个刑法的原则可以说是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在刑事司法领域中的具体体现,该条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第三,刑法是为保障和实施宪法所规定的基本内容和各项基本原则服务的。在法治意义上,宪法作为最高位阶的法律,必须借助于其他法律予以实施。比如,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但是宪法并没有规定如果有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自由,如何处理。而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这就体现了刑法不仅贯彻宪法中保障人权的基本原则,而且能使得宪法的规则具体化,让宪法中公民的基本权利的保障,通过刑法的定罪与量刑来实现。
概括而言,宪法与刑法的关系就是“刑法是根据宪法制定的;刑法也是为保障和实施宪法所规定的基本内容和各项基本原则服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