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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期,影片《我不是药神》票房突破30亿,引发社会热议。该片原型江苏省无锡市慢粒白血病患者陆勇因帮助上千名病友从印度代购低价抗癌药品而被称为“抗癌药代购第一人”。嗣后,陆勇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销售假药罪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上百名白血病患者联名写信,请求司法机关对其免于刑事处理。最终检察机关做出不予起诉决定,并同步公布“释法说理书”,详细释明案件处理决定的具体法律依据。此举亦被视作刑事审判实践中司法理性与人文关怀的生动体现。本文中,笔者尝试以陆勇销售假药案为例,从目的解释的基本理论入手,浅析目的解释作为一种去罪化路径在我国刑事司法中的实践、发展与完善。

【关键词】生产销售假药刑法目的解释刑事实务

陆勇销售假药案随着检察机关一纸不起诉决定盖棺定论,但却引发理论与司法实务界的深入探讨。关于陆勇出罪路径,除了从刑法构成要件的符合性考量之外,多名学者从刑法的谦抑性、期待可能性、法益冲突时的价值判断等多角度进行了探讨。本文中,笔者主要运用刑法解释方法对该案做进一步剖析。

一、基本案情

2015年1月27日,湖南省沅江市检察院向法院撤回起诉。2月26日,沅江市检察院对陆勇作出不起诉决定。湖南省检察院公开发布了沅江市检察院对陆勇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法律文书和释法说理书,对社会关切进行了回应。

检察机关提供的《对陆勇决定不起诉的释法说理书》认为:1、陆勇有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的行为,如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39条第2款有关个人自用进口的药品,应按照国家规定办理进口手续的规定等,但陆勇行为系买方行为,且是白血病患者群体购买药品整体行为中的组成行为,寻求的是印度公司抗癌药品的使用价值,而非销售行为,因此不构成销售假药罪。2、陆勇通过淘宝购买3张以他人身份信息开设的借记卡,并使用其中户名为“夏维雨”的借记卡的行为,属于购买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根据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不认为是犯罪。3、从本案客观事实出发,全面考察本案,根据司法为民的价值观,不应将陆勇的行为作犯罪处理。

二、文义解释的优先性及其限度

文义解释主要根据语法规则、语义结构、概念等将法律条文蕴含的词句予以解释。在刑法适用中,传统刑法解释学认为,刑法解释的方法包括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目的解释与合宪解释。已有国内外大量学者对这些解释方法运用上的次序规则或适用范围作出大量研究。如德国耶塞克在《德国刑法教科书(总论)》中认为,刑法解释方法应用的次序应该是:以文义解释为出发点,经由体系解释、历史解释,最后到达目的解释,目的解释是所有解释方法的核心。我国陈兴良教授在其《法学方法论》中表达的刑法解释方法总的位阶关系是:文义解释—逻辑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比较解释—目的论解释。由此可知,文义解释是一切解释的出发点,其优先适用一方面是由成文法都是通过语言来记载的特点决定的,另一方面是基于安定性优先的刑法解释目标对解释顺序的要求,它的核心在于对法律规定中概念进行解释,如陆勇案中的争议概念——“销售”、“假药”。

(一)生产、销售假药罪之法条再解读

《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1、降低了本罪的入罪门槛,根据原规定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才构成犯罪。在修改后的规定中,本罪为行为犯,只要实施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就构成犯罪。这样修改是考虑到药品的主要功能是治疗疾病,维持人体健康,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已经构成对人体健康的威胁。

2、在加重处罚的情节中增加了关于有其他严重情节和特别严重情节的规定,主要是考虑到除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和致人死亡的情节外,司法实践中还存在其他严重情节和特别严重情节,如生产、销售假药数量巨大、对人体健康具有严重的潜在危害等,也需予以严惩。

3、删除了罚金刑中关于数额的具体规定,既解决了在实践中假药销售金额难以认定的问题,也与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74条关于生产、销售假药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规定相衔接,有利于法官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需要判处的罚金数额。此外,一些地方和部门提出,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危险性较大,对这种犯罪单独判处罚金,不足以发挥刑法的惩戒作用,《刑法修正案(八)》采纳了上述意见,删除了单处罚金的规定。

(二)文义解释下的陆勇行为定性

显然,刻板僵化地理解和适用法律条文,所得出的结论恐怕难为社会大众朴素的法治观念、人文情怀所接受。这是由于文义解释的字面意思往往受字词典束缚,很可能造成形式上的机械与呆板。

三、刑法适用中合目的性解释的必要性

在刑事实务领域,对刑法的解释总是从刑法用语的含义出发,以得出合理结论。如果在法律条文的字面意思解释以及其他解释方法的解释都不妥当时,我们就必须寻求刑法的目的,通过目的解释得到合法合理的结论。因为目的是刑法的创造者,是刑法实施所最终要达到的某种结果。换言之,法律文本的明确性是相对的,而模糊性是绝对的,并且规范词语的边缘属性也因时代的发展而发生着变化。正如“生产、销售假药行为”的界定,在《刑法修正案八》颁布以前对该罪的认定需要衡量“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要素,而现在只要发现行为人有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即入罪,在探讨立法目的的过程中,将词语的时代含义注入到刑法规范的内涵中,刑法规范才得以发展。

(一)将该案中药品视作“假药”不符合刑法立法目的

对于销售假药罪中的假药,我国刑法明确要求依照《药品管理法》中对假药的规定来认定,这没有考虑到刑法与行政法立法目的上的区别。

1、行政法的目的在于促进行政机关更好履行行政职能,重视效率优先。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一条规定,制定该法目的在于“加强药品监管,保证药品质量,保障人们的用药安全,维护人民的身体健康。”显而易见,此法立法目的明显宽泛于刑法中生产、销售假药罪所要保护的法益。在陆勇案中,印度制造的“格列宁”作为一种未经批准进口的国外合法药品,破坏了我国药品监督管理秩序,在《药品管理法》中界定为假药,具有合理性。因该法系属我国行政法范畴,其要保护的社会关系与刑法不同。但它带给白血病患者健康和希望,对人体并无危害,仅仅因为没有经过行政上的审批,就被拟制为刑法中的“假药”,丧失了刑法的独立判断性,难免让民众难以信服。

2、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目的解释立足于社会现实,通过关怀实践伦理、考量刑事政策、权衡利益目的,在满足安定的基础之上追求合理性最终来实现刑法的正义。刑法肩负维护社会的最后一道防线的重任,其立法目的之一即着眼于解决社会现实问题,维护社会稳定。陆勇案中,客观上说,上百名患者写信要求对陆某免于刑事处罚,引发群体事件,最终对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亦起到一定促进作用。从法治角度出发,目的解释需要司法主体在尊重规范文义的同时亦重视社会舆情,在阐释刑法规范时要考虑民意诉求。毕竟司法过程不是简单的从事实出发,机械运用法律逻辑就能得到正确结论的,任何司法决定都应被当事人及公众信服,让百姓在每一起案件中体会到公平正义。

(三)从销售假药罪立法核心目的解读陆勇“销售行为”

依据字典解释,销售即卖出(货物)。笔者认为,刑法中的销售行为不仅要符合销售的基本含义,即出卖商品的行为;其次,应侵犯一定的法益;最后,通常要有牟利的目的。

3、陆勇不构成销售假药共犯。2014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颁布的《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项规定,明确知道他人生产、销售假药却为其提供账号的,以共同犯罪论处。但从案例分析可知,陆勇虽然为售药公司提供了银行账号,但陆勇提供银行账号的行为实际上就是为了买药所做的中间促成交易行为,并不是共同销售行为。另外,陆勇和售药公司没有共同的犯罪故意。陆勇并不是为了帮助售药公司卖药而提供银行账号,反而是为了买药才有此行为。日常生活中,为了促成交易,买卖双方总是要互相配合,在最后交易达成的时候,买方的行为在客观上也是对卖方提供了帮助。但却不能以此作出买方就成了共同卖方的论断。陆勇一直都是代表买药的一方,所以说陆勇的行为并不构成售药公司销售假药的共犯。综合分析本案,陆勇的行为不应认定为犯罪。

四、刑事实务中目的解释的发展与完善

毫无疑问,通过对陆勇一案的剖析我们发现,目的解释已然在刑事司法实践中不自觉的发挥着深刻作用。当然,在应用中目的解释依旧存在适用有权主体较为单一、立场(主观或客观)选择存在分歧、适用步骤不够明确、司法环节应用解释不平衡、司法文书释法说理不充分等问题。为进一步促进目的解释在刑事司法环节适用上的发展与完善,针对上述问题,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一)厘清目的解释的立场问题

目的解释主观主义立场的基本主张为:刑法解释的目标是阐明立法时立法者的意思,强调探寻立法者通过刑法文本欲表达的立法原意,并予以尊重与恪守,由此,目的解释当然要以立法者的立法目的为标准,而一切超过刑法立法原意有违立法目的的解释都是违法的,该主张重在实现刑法的安全价值和保障机能。

笔者赞同采取客观立场。原因如下:事实上,一个具有意思能力的立法者并不存在,法律的草拟历经各单位机关,何为立法者难以确定,具有法律效力的系以法律形式而为的外部表示,受法律规范之人所依赖的是法律的客观表示。因此,客观说最能达成补充法律的功能。若采主观说,则法律的发展将受制于古老的意思,而不能适应新的社会需要。换言之,刑法适用目的解释,就是指司法人员在刑事审判中根据刑法规范所要保护法益的目的阐明刑法规定之含义,并将其适用于司法过程中获得正义的一种方法。若从目的解释方法的运用就是为了维护和证明刑法的本质(即保护法益、实现正义)考量,主客观立场的选择不言自明。

(二)明确目的解释的适用原则

针对刑事司法的个性特点,应建立起较为合理、完善的适用原则或规则,如合法性、合宪性、合理性、整体性等。要求目的解释方法不得超越法律和宪法,以发现法律为首要原则,坚持文义解释优位于目的解释原则,目的解释必须合乎宪法规定;解释刑法时把刑法看作一个整体,不违反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解释时严格遵循刑法总则规定的刑法任务及基本原则,禁止类推解释、禁止特权规则;解释必须合乎一般伦理、社会公理、公序良俗等。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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