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发布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建设工作典型案例

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建设工作典型案例

目录

案例一:小尹寻衅滋事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观护帮教案——观护帮教助涉罪未成年人再社会化

案例二:困境儿童小白姐弟综合保护救助案——多部门协作提升综合保护质效

案例三:小何、小李等人盗窃附条件不起诉案——个别化处遇加强帮教矫治力度

案例四:小王盗窃附条件不起诉案——检团协作探索精准帮教新模式

案例五:小张三姐弟监护缺失综合救助案——促推行政机关落实未成年人监护保障

案例六:吴某被监护侵害综合保护救助案——检察机关支持撤销监护权申请

案例一

小尹寻衅滋事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观护帮教案

——观护帮教助涉罪未成年人再社会化

【关键词】

附条件不起诉观护基地行为矫治再社会化

【基本案情】

被附条件不起诉人小尹(化名),案发时16周岁,某中等职业学校学生。2020年1月,小尹与其他同案犯以借手机为由,将两名被害人引至一小区内,强行索要走被害人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329元)、现金25元,并从被害人支付宝转账14元后离开现场。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一)与社会组织深入合作,制定精准帮教计划。2015年以来,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与司法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心理学教育机构等社会组织建立合作关系,对涉案未成年人开展社会调查、法治教育、心理矫治,并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本案在审查起诉期间,司法社会工作人员通过走访涉罪未成年人所在学校、社区,与其亲属、老师、同学进行视频或当面谈话,开展了社会调查,形成详细社会调查报告。调查反映,小尹父母偏爱其成绩优秀的姐姐,对小尹则责备打骂较多,使得小尹较为叛逆。在此基础上,检察机关委托司法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对小尹开展心理测评和家庭教育测评,并针对监护人情感沟通不足、管教方式不当等问题开展了家庭教育指导。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后,检察官、司法社会工作人员针对小尹个人情况共同制定了以司法社会工作机构提供的专业帮教为主、检察机关帮教为辅的帮教计划,通过每月定时思想汇报、参加法律知识课堂及户外公益活动等形式进行帮教矫治。经过系列帮教和家庭教育指导,小尹的法律意识和规则意识有所提升,亲子关系也明显改善。

(二)共建观护基地,助力回归社会。为改善罪错未成年人监护成长条件,开展感化教育、技能培训等多维度的帮教矫治,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检察机关先后与群团组织、爱心企业、养老院等建立了四家观护基地,对于部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逮捕、起诉,但家庭又缺乏监管能力的涉罪未成年人在观护基地内开展帮教活动。鉴于小尹从职业学校辍学,其父母工作繁忙,监管能力有限,仅靠家庭力量很难矫正小尹行为偏差,征得小尹父亲同意后,在考验期内,检察机关介绍小尹在一家养老院设立的观护基地开展帮教。观护基地为小尹提供食宿,检察官和司法社工每周当面听取基地观护报告、小尹思想汇报,动态评估帮教效果,适情调整帮教方式和措施。小尹通过参加敬亲孝老、日常看护老人,感受生命教育,培养同理心,增强自我认同,实现“爱人以自爱”;学习文化知识和法律知识,提高其认识水平,养成良好行为习惯;安排其走上街头参加公益劳动等方式锻炼沟通能力,控制其暴躁易怒的情绪,增强规则意识。

(三)提供技能培训,做好未来规划。2019年,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与共青团新城区委签订《关于构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社会支持体系的合作框架协议》,2020年与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签订《涉罪错未成年人技能培训协议》,就涉罪未成年人技能培训、教育矫治、就业指导等方面开展合作。在养老院的观护帮教结束后,为了使小尹能够拥有一技之长,检察机关借助与团区委共建的“青春驿站”观护基地,为小尹提供技能培训、兴趣培养、正面引导,开展了4次交流面谈、1次培训课程,并通过每周的公益平台志愿服务活动,引导其在服务他人、服务社会过程中赢得尊重与信任,重拾生活信心。在此基础上,检察机关邀请区人社局从就业形势、行业动向方面进行就业指导。经过各方共同努力,小尹认识到行为的严重性,逐渐在多方教导中获取自新力量,对自己人生有了更清晰的规划,并向检察官表达想回到学校学习建筑工程知识的意愿。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小尹重新报考了职业技术学校开始学习。检察机关半年后进行了回访,了解到小尹在校成绩优秀,表现良好。

【典型意义】

(办案单位: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共青团西安市新城区委员会)

案例二

困境儿童小白姐弟综合保护救助案

——多部门协作提升综合保护质效

监护缺失临时照护家庭教育指导多元化救助

2020年2月,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和区教育部门开展“一号检察建议”落实情况督导时,发现辖区内某山区小学三年级学生白甲(9岁)和五年级学生白乙(11岁)姐弟俩监护缺失已长达一年。学校知悉姐弟二人情况特殊,上学期间为其提供餐饮,但期间由于疫情停课,学校也无法照护小白姐弟二人。小白姐弟二人居家隔离期间,生活和安全均缺乏有效保障。

(办案单位: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共青团西安市临潼区委员会)

案例三

小何、小李等人盗窃附条件不起诉案

——个别化处遇加强帮教矫治力度

个别化处遇措施社会化帮教附条件不起诉家庭教育指导

被附条件不起诉人小何,案发时16周岁;被附条件不起诉人小李,案发时16周岁;被不起诉人小赵,案发时17周岁。2021年4月,由小赵望风,小何、小李先后两次在某学校教室内盗窃同学两部手机,价值人民币4838元。

2021年7月15日,公安机关对小何、小赵、小李盗窃案侦查终结,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审查,检察机关认为参考社会调查、心理测评、家庭教育等情况,小何不良行为的矫正、小李亲子关系的调适均需要一定的过程,于同年9月对小何、小李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考验期为六个月;同时,检察机关认为小赵犯罪情节轻微且可直接回归社会,遂对小赵作出不起诉决定。2022年3月,考验期届满,检察机关依法对小何、小李作出不起诉决定。

(一)及时全面开展社会调查。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依托某心理研究院,在社会调查、心理咨询及测评等方面由同一组社会工作者和心理咨询师负责,从侦查阶段开始为涉罪未成年人及时开展社会调查并提供调整情绪、行为及认知等心理咨询服务。邀请与三名涉罪未成年人及其家庭成员熟稔的社区工作人员参与社会调查,帮助涉罪未成年人及监护人与社会调查工作人员建立信任关系。在此基础上,围绕三名未成年人的个人及家庭成员信息、性格特点、成长经历、社会交往、朋辈关系等分析犯罪原因和需要矫正的关键点,形成全面完整的社会调查报告,为后续针对性帮教奠定良好基础。

(三)深入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小何、小李系在校学生,为帮助二人修正不良行为、重建亲子关系,在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内,检察官与社会工作者、学校班级老师及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组成帮教小组,开展帮教。结合法治教育、心理辅导、职业规划测评、定期参与社区志愿者实践活动等,检察官与小何及其监护人进行了6次互动交流,社会工作者、心理咨询师对小何及其监护人开展了6次个案面谈,在强化小何规则意识、辨别是非能力的同时,激发小何责任意识并克制网瘾、激励其继续求学的动能。针对小李存在的家庭教育缺位、管束方式不当导致其违法犯罪的问题,检察机关与区妇联、家庭教育指导师共同为小李的监护人开展了六个月的家庭教育指导,促使小李的监护人调整教育行为、调适亲子关系、恢复家庭功能,帮助小李感受家庭温暖、获得家庭支持。考验期满时,小何、小李生活态度积极、学习目标明确、家庭关系及环境得到明显改善,均已考上了大专院校。

对于未成年人实施的轻微犯罪,检察机关在审查犯罪事实、情节的基础上,及时全面开展社会调查;对于成长环境、家庭教育存在问题的,依托社会支持体系,与学校、社会工作者、家庭教育指导师、未成年人所在社区等协调联动,通过考验期的帮教对未成年人进行行为矫正、对家庭进行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为未成年人顺利回归正常生活和学习提供帮助,最大限度教育、感化、挽救涉罪未成年人。

(办案单位: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检察院、共青团宝鸡市金台区委员会)

案例四

小王盗窃附条件不起诉案

——检团协作探索精准帮教新模式

附条件不起诉精准帮教家庭教育指导司法社工

(二)督促监护令结合家庭教育指导赋能家庭支持。检察机关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同时,发出督促监护令,督促小王监护人改变简单粗暴的教育方式,加强与小王正向沟通,持续对督促监护令履行情况跟进监督考察。同时检察机关还委托专业的老师开展家庭教育测评、制定方案、出具《家庭教育指导意见》,对小王监护人进行现场宣告训诫,并与司法社工、家庭教育指导师共同开展为期一个月的家庭教育指导,引导小王监护人调整自身行为,加强与孩子的正向沟通和交流互动,不断提升监护教育能力,改善家庭教育环境。

(四)凝聚合力构建未成年人综合社会支持体系。2022年5月,检察机关与团区委签定《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社会支持体系合作框架协议》,挂牌成立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社会支持体系服务基地,并通过发布公告、培训、组织考试等方式,聘任了10名专业的司法社工,实现专业化办案与社会化保护配合衔接。检察机关以此案为契机,与团区委、区妇联、青少年心理学会等单位联合召开工作推进会,进一步完善“涉案未成年人心理干预机制”社会支持体系建设,引入专业社会力量,构建“司法社工之家”,组建法律援助、青少年社工、心理咨询和志愿服务4支专业队伍,参与合适成年人、社会调查、未成年人帮教救助、心理疏导、亲职教育、附条件不起诉宣布教育等工作,优化了预防临界青少年再犯和涉罪未成年人转化的工作流程,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注入更多专业力量。

检察机关与团组织合作,构建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多方链接社会资源,创新“三对一”帮教模式,纠正未成年人偏差行为;改善家庭监护和教育环境,多维度为未成年人顺利回归正常生活与学习提供帮助,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人,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办案单位: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共青团渭南市临渭区委员会)

案例五

小张三姐弟监护缺失综合救助案

——促推行政机关落实未成年人监护保障

监护缺失临时监护宣告失踪综合救助

小张(女,14岁)、小张甲(男,10岁)、小张乙(女,7岁)三姐弟的母亲苏某某2017年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信,父亲张某某于2018年7月患病去世;三姐弟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已去世。经村委会协调,小张甲暂由其姑姑进行必要的生活照料,但其姑姑明确表示年迈多病,已无力照料小张甲;小张、小张乙分别暂由曹某某、付某某进行必要的生活照料,曹某某、付某某两个家庭分别有收养小张、小张乙的意愿。三姐弟父亲去世,母亲行踪不明,面临监护缺失困境,急需落实监护权保障三姐弟合法权益。

(一)督促行政机关临时监护。2022年6月,西乡县人民检察院与法院、民政、团委、妇联等单位会签《关于建立民事支持起诉协作配合机制的工作意见》,推动信息互通,及时为权益受到侵害的未成年人等群体提供检察保护。西乡县人民检察院在开展法律监督过程中发现,小张三姐弟处于监护缺失状态,检察机关及时将监护缺失线索移送民政部门,并与民政部门沟通会商,建议民政部门依法及时履行临时监护职责,防止三姐弟合法权益遭受侵害。2023年2月,民政部门根据《民法典》第四十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九十二条、《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作为临时监护人代理三姐弟向法院申请宣告苏某某失踪,同时代理三姐弟向检察机关申请支持起诉。2023年7月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检察机关派员出庭发表支持意见,法院判决宣告三姐弟母亲苏某某失踪。

(三)健全未成年人保护救助长效机制。检察机关与民政部门联合会签《关于开展未成年人保护深度合作工作实施方案》,以维护未成年人的监护、生活、康复、服务和安全等方面权益为目标,及时发现移送流浪、失学、辍学、监护缺失等困境未成年人保护救助线索,同时跟进保护救助,防止未成年人因家庭经济贫困、缺乏有效监护、身心受损等原因陷入生存、发展和安全困境。

为监护缺失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司法保障,检察机关责无旁贷。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同时也是其法定代理人,监护人长期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符合宣告失踪条件的,检察机关可以督促、支持民政部门发挥“托底”未成年人国家保护职责,代理监护缺失的未成年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监护人失踪。同时,积极协调各方,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为未成年人重新构建监护关系,并开展综合救助,最大限度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办案单位:汉中市西乡县人民检察院、共青团汉中市西乡县委员会)

案例六

吴某被监护侵害综合保护救助案

——检察机关支持撤销监护权申请

监护侵害撤销监护权支持起诉司法救助

被告人吴某甲,男,40岁,丧偶。被害人吴某,女,13岁,在校学生,系吴某甲之女。

2022年1月,吴某甲醉酒后将女儿吴某强奸。案发次日,吴某将此事告知在外地打工的哥哥吴某乙,吴某乙报警后公安机关将吴某甲抓获。

2022年2月2日,吴某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以吴某甲涉嫌强奸罪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2023年3月30日,检察机关以吴某甲涉嫌强奸罪提起公诉。同年5月15日,吴某甲被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5月23日,法院判决撤销吴某甲的监护权,将吴某的监护人变更为其祖父。

(二)借助专业力量,开展心理辅导和家庭教育指导。办案中,检察机关聘请具有心理辅导资质的特邀检察官助理对吴某进行心理疏导。通过测评了解被害人的心理状况,利用专业设备帮助其发泄情绪,并为其量身定制心理疏导方案,帮助被害人走出心理阴影。对于变更后的监护人,办案检察官和特邀检察官助理为其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对后期如何与吴某相处、防止造成二次创伤等提出专业建议。

(办案单位:安康市汉阴县人民检察院、共青团安康市汉阴县委员会)

THE END
1.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综合考虑本案的事实、情节,于某某系未成年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已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于某某在校期间表现良好,一直担任班级学生干部,连续三年被评为区、校级三好学生;此次犯罪与家庭关系紧张、与父母存在沟通障碍有一定关系等。于某某的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人民法院决定依法从轻处罚,以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288721.html
2.案中的媒介审判与伦理困境探析(一)报道应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在李天一案中,媒体除了应该遵守如公平公正、客观、真实、平衡等一般的伦理规范外,更应该站在高度的专业主义精神和社会责任的角度,谨慎报道未成年人涉嫌严重犯罪的案件。涉及法律案件的新闻通常有许多敏感因素,这就要求媒体人具备相关法律知识与法治素质。如没有特殊情况,不能报道能推http://media-ethic.ccnu.edu.cn/info/1010/1284.htm
3.南京市中级法院发布2022年度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玄武区法院采用多元纠纷化解方式,联合多部门共同发力,将家庭教育、心理疏导、救助帮扶相结合,积极化解家庭和社会矛盾,保护未成年人利益。 本案中,承办法官与公安、检察、民政、妇联、社区工作人员共同走访调查武某的成长经历、性格特征、生活现状等情况,并邀请法学及心理学教授共同参与联席会议,听取案件代理人及相关部门工http://www.cfgw.net.cn/2023-05/31/content_25046725.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