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溯及力规则和疑难问题解读

第一种例外情形是“有利溯及”:即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比如《民法典》实施前成立的合同,按照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合同无效。而《民法典》规定合同有效的,《民法典》施行后,应当适用《民法典》的规定。这样做就更加符合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也有利于促进和鼓励交易。

第二种例外情形是“新增溯及”:即在民事审判领域,旧法对某一事项没有规定,而新的法律在总结理论研究成果和审判实践经验基础上对此作出明确规定的,基于维护公平正义、统一法律适用的需要,人民法院是可以适用新法的规定。例如,《民法典》关于保理合同的新规定。但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的新增规定都能够溯及适用,如果适用新增规定明显减损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加当事人法定义务,背离当事人合理预期的,则不能溯及适用。

(二)溯及适用的具体规定(有利溯及、新增溯及)

根据上述“有利溯及”“新增溯及”基本原则和成立要件,第二部分具体规定了溯及适用情形。例如,关于流押条款(第7条)、合同效力规定(第8条)、格式条款效力(第9条)、高空抛物(第19条)等,因《民法典》关于该等情形的规定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故规定在审理涉及该等情形的民事纠纷时,应当溯及适用《民法典》的规定。再例如,关于保理合同(第12条)、自甘风险行为(第16条)等旧法未规定而《民法典》有新增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三)衔接适用

笔者认为,衔接适用并非如第二部分具体规定溯及适用的法定情形,而是因为案件中或涉及法律事实持续性、间歇性或期间等特殊因素,需要明确旧法与新法在此情况下如何衔接,避免司法实践中出现混乱。

(一)如何认定持续性法律事实,进而判断是否适用《民法典》?

笔者之前接到客户咨询,其在《民法典》施行前与他人签订借条并出借款项,还款期限亦在《民法典》施行前,后对方拖欠未还款,客户认为对方欠款的“法律事实”一直持续到《民法典》施行后,故按照上述规定应适用《民法典》。笔者认为该观点有误,之所以产生如此错误理解,系因为没有准确掌握法律事实及法律事实持续的准确含义。

(二)在具体案件中“有利溯及”应如何加以认定?

该条规定的“三个有利于”中后两个比较原则性,而第一个“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则因为诉讼中原、被告的利益对抗会产生一定争议,一般情况下,如法律规定有利于保护一方利益,则从利益角度必然对另一方不利,比如法律规定保护一方享有权利,则另一方必然承担相应义务。

笔者认为,一方面法律同时保护全部当事人利益的法律规定可能存在,比如关于合同效力的“有利溯及”情形,《民法典》实施前成立的合同,按照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合同无效。而《民法典》规定合同有效的,《民法典》施行后,应当适用《民法典》的规定,这样更加符合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也有利于促进和鼓励交易,保障当事人有据可依。另一方面,如果法律不能同时保护全部当事人利益,则在适用该“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原则时,应当以保护守约方的合法利益为判断标准,同时不应滥用而苛责违约方承担超出其合理预见范围的责任,或者严重增加其应承担的义务。

(三)是否必须适用“新增溯及”的《民法典》规定?

笔者认为,该条系坚持“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前提下,基于维护公平正义、统一法律适用的需要,法院可以适用新法的规定,并非必须;同时,也作出三种情况下的排除性规定,即如果是明显减损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加当事人法定义务或背离当事人合理预期的则不适用新的《民法典》规定。

(四)《民法典》实施后,对于已被废止的司法解释以后是否不再适用?

司法解释是最高司法机关针对法律在实践中的具体适用而对法律作出的理解,因而与立法不同,其目的并非创设规则,而是运用法律解释方法解决法律的实施问题。就此而言,大多数司法解释虽然制定于被解释的法律施行之后,但却应溯及到被解释的法律实施之日发生效力。[1]

通常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大多会在条文的最后明确规定:“司法解释生效后,尚未终审的一、二审案件应适用该解释,但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应适用该解释。”尚未终审的一、二审案件之所以要适用该司法解释,是因为案件所涉法律事实虽然发生在司法解释生效前,但却发生在被解释的法律施行后,自应适用该被解释的法律;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该司法解释,是因为司法解释生效前,审理该案的人民法院已经根据自己对法律的理解对案件作出终审判决,如果再因为司法解释的发布否定已经生效的判决,则不仅会影响到司法的权威性,更为重要的是,这种以现在的理解否定过去的理解的做法违背当事人的合理预期。

[注]

[1]参见刘贵祥:《民法典》实施的若干理论与实践问题,载《法律适用》,2020年第15期,第15-17页。

THE END
1.最新!(2024版)最高法院已发布司法解释汇编林晓明导读:截至2024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共发布至法释〔2024〕13号,小编完整梳理了2001至今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并完整梳理了每部司法解释修订时间、效力状态并进行了标注,点击标题即可阅读法律全文,整理不易,如果您觉得有用,欢迎分享收藏,随时查阅学习! https://lawyers.66law.cn/s270534a022d6b_i1491004.aspx
2.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司法解释(一)重点条文解读(下)法律条款1.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四条规定转让拼装或报废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同时《解释》第二十条明确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责任不以明知为主观要件。《解释》正式稿虽删除了征求意见稿中转让人、受让人向前手追偿的条款,但司法实践中转让人、受让人可依据其与前手之间的法律关系,向前手主张http://fw.mwfw.cn/fltk/236417.html
3.诉讼逆转法学理论研究之于疑难案件办理当办案到细微处,就会发现,大量有法律意义的社会生活事实是找不到对应法律条文的。此时如果不懂得如何斥诸于非正式的法律渊源(正义标准、理性原则、公共政策、习惯及法理学说),又如何给出有力的代理意见、如何说服裁判者呢? 尤其在办理疑难复杂案件时,理论功底尤为重要。疑难案件之所以疑难,往往即在于欠缺法律的明文规https://zhuanlan.zhihu.com/p/659064100
4.合同争议条款的解释规则与司法认定至正一般解释方法的综合运用 司法实践中,在案件事实与法律规范之间往往存在错综复杂的关系,法官应立足于案件事实综合运用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及目的解释等解释方法对争议条款进行严谨客观的阐释,以期获得最佳的解释结论,实现案件处理的客观公正。具体解释方法如下:首先,以文义解释为基础。从法律解释方法一般顺位来看,文义解释http://baijiahao.baidu.com/s?id=1806847941864669902&wfr=spider&for=pc
5.法律的意义模糊及其救济方法法律的统一性、明确性和规范性,不能放任法律意义的模糊,因此,寻求法律意义的明晰和确定,是法律人必须完成的使命。法律解释的基本任务即通过语言、文字或行为的方式交代,明晰因法律意义模糊而产生的困惑,其效力基础在于有权解释的强制性以及人们对法定权威的接受性。但在疑难、复杂案件中,当案件事实与规范之间的对接与http://clsjp.chinalaw.org.cn/portal/article/index/id/182.html
6.最高院民二庭《民商事审判若干疑难问题》全系列蒋艳超律师由于社会经济生活的纷繁复杂以及立法与司法解释的相对滞后,民商事审判中出 现了很多类型新、争议大的疑难问题。为加强对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的监督指导,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在广泛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对近年来民商事审判中存在的若干 疑难问题进行了归纳和梳理,主要涉及公司法、企业改制、破产法、合同法、担保 http://www.110.com/ziliao/article-290720.html
7.整全法是一种反思平衡吗?——德沃金法律理论与罗尔斯方法论的比较本文认为:首先,德沃金著作中没有明显依据支持两者的等同;其次,将整全法理解为反思性平衡,意味着将追求某一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普遍、客观裁判原则/规则,视为判定法律理论成败的标准;而此标准不仅在实践上无法获得,在理论上也忽视了法官在法律解释中扮演的建构性角色。https://www.douban.com/note/773224428/
8.论法律解释的逻辑要素法律解释方法 逻辑要素 位阶 四要素https://cdmd.cnki.com.cn/Article/CDMD-10183-1011093836.htm
9.无讼阅读合同法违约金调整规则分析与最高院司法解释保持一致,在违约金调整的启动程序上,广东高院在《广东高院关于民商事审判实践中有关疑难法律问题的解答意见》(2012年3月1日)第1条关于合同法疑难问题的第1款中作出了相关规定[2],指出法院对违约金的调整不应主动进行,但考虑到当事人的诉讼能力问题,强调注重法院对此问题的释明。山东高院在《山东省https://victory.itslaw.com/victory/api/v1/articles/article/15e2fd99-a420-4d2b-885d-6746e84009b2?downloadLink=2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注释本(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二全新修订)法律出版社本书以《刑法》及其解释为中心,按照《刑法修正案(十二)》修订,*条文注释、关联法规的形式对刑事法律制度内容逐条进行讲解,全面且详细地介绍我国刑法基本法律制度的体系框架、主要内容等,尤其是各罪名的构成要件,以及相应立法、司法解释对该罪名认定上的特别规定,并收录决定、立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以供读者准确掌握。这https://h5.youzan.com/v2/showcase/goods?alias=3nhs7vhgrggylyg
11.新中国成立以来的法律解释方法的发展同时,针对不同历史时期法院审理案件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也颁布了一些重要的司法解释,如《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土地使用权纠纷司法解释》、《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尤其是针对各地法院审理案件中的重大、疑难问题做出了大量的司法解释。在这些解释中,既广泛运用了各种狭义法律解释http://www.law-lib.com/flsz/sz_view.asp?no=1901
12.法律解释的真谛:波斯纳法律解释理论梳理法信基于对制定法和普通法差别的分析,波斯纳得出的基本结论是:法律解释是制定法的一个问题,而普通法则不存在法律解释问题。他认为,要理解和评价普通法,我们无需解释的概念,而且我也想不出这个概念有什么用处。对于象我这样不认为解释在疑难案件决定上是获得确定性甚或确信的一种一般说来相当可靠的方法的人来说,在着手处https://www.faxin.cn/lib/Flwx/FlqkContent.aspx?gid=F978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