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227刑初字第8号受贿罪刑事一审判决书公司股权

案号:(2016)甘1227刑初字第8号案件类型:刑事案由:受贿罪裁判日期:2016-12-13合议庭:高先峰蔺富强王东文审理程序:一审

审理经过

被告人刘工受贿罪一案,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9日指定由我院管辖。徽县人民检察院以徽检公诉刑诉字(2015)66号起诉书指控刘工犯受贿罪,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2016年2月25日刘工的辩护人张小娟向本院申请延期开庭并提交法律意见书,提供了刘工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线索,审查后,本院同意延期开庭,并于2016年2月29日将张小娟律师的法律意见书移交徽县检察院,请检察机关对刘工提供的他人犯罪线索补充侦查。2016年3月15日本院向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报告申请延长审限三个月,陇南中院3月18日同意延长审限三个月,2016年5月23日徽县公安局向徽县检察院回函,刘工提供的他人犯罪线索,经调查走访,至今没有完整证据证明他人的犯罪事实。对线索将继续侦查。2016年5月26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成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刘工受贿罪一案。徽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红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工及其辩护人张小娟、刘晖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徽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2年,李淑琴及其兰州海洋石化公司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骗取贷款罪被起诉。李淑琴被取保侯审后,在米万友的介绍下李淑琴认识了刘工。一审判决后,李淑琴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此期间,李淑琴和米万友经过和刘工的几次交往,认为刘工在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从事法官工作多年,在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关系熟,可以帮助其在该案件的审理中疏通关系,争取改判。因此,在2013年,李淑琴和米万友将刘工约到李淑琴的办公室,在三人的交谈中,李淑琴和米万友委托刘工在该案件的二审中帮忙疏通关系,争取改判,刘工默认答应后,在三人交谈结束离开时,李淑琴将事前准备好的50万元人民币交给了米万友,由米万友交给了刘工,刘工将50万元人民币带回了家。刘工在收受了李淑琴50万元后,找到甘肃省高院审理该案件的审判长张某某,向张某某打听该案件的审理情况,并向张某某发表了有利于李淑琴一方的观点,试图影响案件的审判。

2.2010年至2011年间,王晓京与张建平、甘肃成纪生物药业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诉讼在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江苏黑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甘肃成纪生物药业有限公司因为诉讼管辖权问题产生纠纷,江苏黑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对该案再审,在此期间,作为张建平及甘肃成纪生物药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的王昭,在一次饭局中认识了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的法官刘工之后,王昭请托刘工在上述两个案件的审判中帮忙疏通关系,帮助其胜诉,并先后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给刘工建行账户转款209870元。刘工在接受了王昭的请托事项后,利用其作为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的身份,和该案的审判人员以讨论案件的方式,发表了有利于请托人王昭一方的观点,试图影响案件的审理。股权转让纠纷经省高院维持原判后,王晓京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裁定省高院再审;江苏黑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甘肃成纪生物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经省高院裁定撤销了天水市中级法院法院的民事裁定,维持了麦积区法院的民事裁定,移送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审理。

2008年,成县须弥山矿业有限公司和白银有色金属公司破产清算组因成县须弥山矿业有限公司越界开采发生纠纷,2011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2013年,成县须弥山矿业公司找到杨道保,请杨道保帮忙在最高人民法院启动这个案件的再审程序,杨道保考虑到刘工作为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法官,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熟悉,所以杨道保找到刘工,委托刘工帮其到最高人民法院启动这个案件的再审程序,刘工答应后,多次到最高人民法院帮杨道保办理这个案件的再理程序,杨道保因此先后分多次给刘工人民币共计37万元。

在以上两个案件中,刘工收受杨道保人民币共计57万元。

2013年7月,刘工又根据其之前和胡桥的口头协议,将在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多次开庭审理的兰驼集团公司诉常州柴油机厂有限责任公司银川分公司(以下称常银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介绍给了胡桥,胡桥根据刘工的建议,和常银公司谈好诉讼代理事项后,常银公司通过由其控股的兰州万通公司分两笔共给胡桥支付了210万元代理费,胡桥在收到第一笔80万元代理费后,将其中32万元现金给了刘工,作为刘工在本次合作中应得的份额。

在以上两个案件中,刘工共收受胡桥人民币共计82万元

5.2010年,金昌市豪丰源工贸有限公司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重新审理金昌恒通达商贸有限公司诉金昌市豪丰源工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时,金昌市豪丰源工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马鸿贵和其公司的副总经理朱世昭来兰州找到刘工,委托刘工帮其在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启动这个案件的再审程序,刘工答应帮忙后,马鸿贵安排朱世昭从其工行银行卡上取出10万元现金,并在其车上将10万元人民币交给了刘工。刘工拿到钱后,找到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正在办理这个案件的法官发表了有利于马鸿贵一方的观点。豪丰源公司再审申请被省高院驳回。

6.大概2011年,李建新有一个案子想在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就通过在甘肃省委政法委工作的孟和认识了刘工,并委托刘工帮助其在最高人民法院启动这个案件的再审程序。2011年7月,刘工带着李建新到最高人民法院递交了申请再审的材料,一直到2013年3、4月份都没有动静,李建新比较着急,就把刘工约到兰州市公安局对面的爱乐餐厅,李建新考虑到刘工作为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和最高人民法院经常有业务上的往来,在最高人民法院认识人,所以就当场给了刘工6万元现金,委托刘工帮其在最高人民法院疏通关系,争取启动再审程序,刘工答应帮忙,并收下了6万元现金。之后,刘工多次去最高人民法院找熟人帮李建新活动关系,试图启动这个案件的再审程序。

8.2013年,兰州城建物业有限公司在城关区法院起诉王治鹏,一审判决后,王治鹏上诉到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此期间,王治鹏经张大海介绍认识了刘工。二审败诉后,王治鹏和张大海商量,决定给刘工5万元钱,委托刘工帮忙在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启动该案的再审程序。之后,王治鹏让张大海约刘工见面,三人在兰州市雁滩的一个饭馆吃饭的过程中,王治鹏委托刘工帮忙启动该案的再审程序,并争取在再审过程中改判,刘工答应后,王治鹏和张大海将5万元现金交给了刘工。刘工收到王治鹏的5万元钱后,帮王治鹏写了再审申请,并和王治鹏一起向甘肃省高级人民递交了再审申请,又向审理本案的法官田某询问了案件进展情况。

本院查明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2.证人证言:李淑琴、李滨、米万友、张有平、王昭、杨道保、胡桥、马鸿贵、李建新、赵成平、王治鹏、李继国、路等学等证言;

3.被告人刘工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工在担任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员期间,利用本人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利用其本人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共计240.987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和第三百八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受贿数额在20万以上不满30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被告刘工受贿共计240.987万元,数额巨大,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鉴于刘工到案后认罪态度尚好,主动供述了侦查机关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在家属配合下全部上缴了赃款,综合上述量刑情节,对刘工可在5--7年有期徒刑范围内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工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都没有异议。如今落到这个下场,多半是由于自己单纯和无知,而不是本质上的堕落,不具有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而且我这只迷途的羔羊,已经翻然悔悟,完全觉醒,请求法律在允许的范围内,给我一个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机会,恳请给我从轻判处。现在年老多病风烛残年的父母还等着我,我认罪服法,不会再做任何危害社会的事。

二、希望法庭充分考虑被告人犯罪行为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本案被告刘工犯受贿罪,有诸多可予从轻、减轻处罚的具体情节。客观深入的分析这些情节,对于准确量刑具有重要价值。

(一)被告人受贿的具体行为方式,是量刑的重要根据之一。

被告人刘工犯罪行为与受贿犯罪的诸多表现形式相比较,其社会危害性相对较轻,应视为从轻处罚的情节之一。

受贿犯罪的基本特征是:1)利用职权;2)谋取利益;3)收受财物。但在不同的案件中受贿行为所表现的具体形式却各有不同。被告人所实施的行为方式,即直接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未谋取正当利益)——被动收受财物。由此不难看出,从行为方式的角度,在受贿罪的多种表现形式中,相对于其他形式而言,被告人的行为显然是属于情节最轻的一种情况。

1、证据表明,被告人只限于被动接受钱款,本人从未有过索取行为。

2、证据表明,被告人没有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况。

综合分析以上情况可以看出,在受贿犯罪中受贿数额并不是决定犯罪情节的唯一根据。受贿行为具体表现形式的多样性也明显地反映出其社会危害性的程度不同,从而也应当成为衡量其犯罪情节的一个重要根据。

据此,辩护人希望法庭在量刑时不仅要注意到受贿的数额,还应当充分考虑到被告人受贿的具体行为方式,不应忽视这一方面的从轻情节。

(二)被告人具有以下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1、被告人刘工的行为在法律所规定的自首范围内。

2、被告人认罪态度积极,彻底坦白。

3、被告当庭认罪态度好。

(1)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表现。被告人在被提起公诉前积极退回全部案款。

(2)被告人到案后积极、主动、如实地交待了自己的犯罪行为。被告人的悔罪是真诚的,是彻底的。被告到案后主动交代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同种犯罪事实,具有真诚的坦白、认罪、悔罪表现。

4、被告人没有前科劣迹,是初犯。

5、被告人在任职期间,勤奋好学,错案率为零。

6、被告系职务犯罪,再次犯罪的可能性为零。在看守所羁押期间,被告刘工表现突出,对在押人员进行普法教育,协助监管人员进行法律咨询与宣传,受到监管干部和在押人员的一致好评。为此,徽县看守所还特意出具了一份证明被告人在被羁押期间表现优异,综合考评为优秀的证明材料;被告的人身危险性小,结合本案的社会危害性方面,被告刘工犯罪的客观危害和主观恶性不大;鉴于被告人已退还全部案款,犯罪行为发生时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实际已消除,请合议庭从轻处罚。

7、被告人不适合继续羁押。被告的年龄及身体状况,如继续被羁押对其身体会造成巨大的损害。心脏病、高血压及失眠等症状经常折磨着被告人,尽管看守所的医疗条件有所提高,但并不能满足被告人病情的医治条件。

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基本一致。1.2012年,李淑琴及其兰州海洋石化公司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骗取贷款罪被起诉到白银中级人民法院。李淑琴被取保侯审后,在米万友的介绍下李淑琴认识了刘工。一审判决后,李淑琴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此期间,李淑琴和米万友经过和刘工的几次交往,认为刘工在省高级人民法院从事法官工作多年,关系熟,可以帮助其在该案件的审理中疏通关系,争取改判。因此,在2013年,李淑琴和米万友将刘工约到李淑琴的办公室,在三人的交谈中,李淑琴和米万友委托刘工在该案件的二审中帮忙疏通关系,争取改判,刘工默认后,离开时,李淑琴将事前准备好的50万元人民币交给了米万友,由米万友交给了刘工,刘工将50万元人民币带回了家。刘工在收受了李淑琴50万元后,找到省高院审理该案件的法官,打听该案件的审理情况,发表了有利于李淑琴一方的观点,试图影响案件的审判。该案后被发回重审。

2.2010年至2011年间,王晓京与张建平、甘肃成纪生物药业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诉讼在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江苏黑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甘肃成纪生物药业有限公司因为诉讼管辖权问题产生纠纷,江苏黑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对该案再审,在此期间,作为张建平及甘肃成纪生物药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的王昭,在一次饭局中认识了被告人刘工。之后,王昭请托刘工在上述两个案件的审判中帮忙疏通关系,帮助其胜诉,并先后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给刘工建行账户转款209870元。刘工在接受了王昭的请托事项后,利用其身份,和该案的审判人员以讨论案件的方式,发表了有利于请托人王昭一方的观点,试图影响案件的审理。

2008年,成县须弥山矿业有限公司和白银有色金属公司破产清算组因成县须弥山矿业有限公司越界开采发生纠纷,2011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2013年,成县须弥山矿业公司找到杨道保,请杨道保帮忙在最高人民法院启动这个案件的再审程序,杨道保考虑到刘工作为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法官,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熟悉,杨道保找到刘工,委托刘工帮其到最高人民法院启动这个案件的再审程序,刘工答应后,多次到最高人民法院帮杨道保办理这个案件的再审,杨道保因此先后分多次给刘工人民币共计37万元。

2013年7月,刘工又根据其之前和胡桥的口头协议,将在省高级人民法院多次开庭审理的兰驼集团公司诉常州柴油机厂有限责任公司银川分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介绍给了胡桥,胡桥根据刘工的建议,和常州柴油机厂有限责任公司银川分公司谈好诉讼代理事项后,常州柴油机厂有限责任公司银川分公司通过由其控股的兰州万通公司分两笔共给胡桥支付了210万元代理费,胡桥在收到第一笔80万元代理费后,将其中32万元现金给了刘工,作为刘工在本次合作中应得的份额。

5.2010年,金昌市豪丰源工贸有限公司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重新审理金昌恒通达商贸有限公司诉金昌市豪丰源工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时,金昌市豪丰源工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马鸿贵和其公司的副总经理朱世昭来兰州找到刘工,委托刘工帮其在省高级人民法院启动这个案件的再审程序,刘工答应帮忙后,马鸿贵安排朱世昭从其工行银行卡上取出10万元现金,并在其车上将10万元人民币交给了刘工。刘工拿到钱后,找到省高级人民法院正在办理该案件的法官,发表了有利于马鸿贵一方的观点。

6.大概在2011年,李建新有一个案子想在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就通过在省委政法委工作的孟和认识了刘工,并委托刘工帮助其在最高人民法院启动这个案件的再审程序。2011年7月,刘工带着李建新到最高人民法院递交了申请再审的材料,一直到2013年3、4月份都没有动静,李建新比较着急,就把刘工约到兰州市公安局对面的爱乐餐厅,李建新考虑到刘工作为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和最高人民法院经常有业务上的往来,在最高人民法院认识人,所以就当场给了刘工6万元现金,委托刘工帮其在最高人民法院疏通关系,争取启动再审程序,刘工答应帮忙,并收下了6万元现金。之后,刘工多次去最高人民法院找熟人帮李建新活动关系,试图启动这个案件的再审程序。

8.2013年,兰州城建物业有限公司在城关区法院起诉王治鹏,一审判决后,王治鹏上诉到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此期间,王治鹏经张大海介绍认识了刘工。二审败诉后,王治鹏和张大海商量,决定给刘工5万元钱,委托刘工帮忙在省高级人民法院启动该案的再审程序。之后,王治鹏让张大海约刘工见面,三人在兰州市雁滩的一个饭馆吃饭的过程中,王治鹏委托刘工帮忙启动该案的再审程序,并争取在再审过程中改判,刘工答应后,王治鹏和张大海将5万元现金交给了刘工。刘工收到王治鹏的5万元钱后,帮王治鹏写了再审申请,并和王治鹏一起向省高级人民递交了再审申请,并向审理本案的法官询问案件的进展情况。

另外,查明刘工家属于2015年8月21日将涉案款2409870元上缴徽县检察院。

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甘肃省检察院侦查指挥中心交办令,证实:2015年5月12日,省检察院将刘工涉嫌受贿案移交陇南市检察院办理。

2、陇南市检察院案件线索移交函,证实:2015年5月12日陇南市检察院将刘工涉嫌受贿案线索移交徽县检察院办理。

3、徽县检察院提请立案报告、立案决定书、立案登记表、大要案登记表,证实:2015年5月12日徽县检察院决定对刘工受贿案立案。

二、强制措施材料

1、徽县检察院报请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意见书、陇南市检察院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书、通知书、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证实:2015年5月13日对刘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并于次日通知家属,2015年6月8日解除监视居住。

2、徽县检察院拘留决定书、徽县公安局居留证、通知书,证实:2015年6月8日对刘工拘留并在24小时内将拘留通知书邮寄家属。

3、徽县检察院报请逮捕书、陇南市检察院逮捕决定书、徽县公安局逮捕证、逮捕通知书,证实:2015年6月24日对刘工执行逮捕并在24小时内邮寄告知家属。

三、涉案款处理材料

徽县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清单,证实:2015年8月21日刘工将涉案款2409870元上缴徽县检察院。

四、刘工身份证明材料

1、户籍证明,证实:刘工属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2、省高级人民法院证明、省委政法委通知、省高法通知、干部任免审批表,证实:刘工系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正处级审判员、二级高级法官。

(一)收受李淑琴、米万友50万元贿款证据

1、证人证言

⑴李淑琴证言(因涉嫌行贿被文县检察院立案):我因涉嫌假冒伪劣产品的案子被白银市公安局立案侦查,一审判决后我被取保候审,案子在省高院上诉期间,大概在2013年春节前,经米万友介绍认识刘工,米万友是经戴亚卿介绍认识刘工的。刘庭长给我说,他在法院工作多年,工作经验很丰富,经历了很多冤假错案,还说你这个案子确实有问题,他一定会想尽办法多做工作,还表了很多把这件事办好的决心。为了请刘工帮忙疏通关系,我委托米万友送给刘工50万元。该款是我向朋友李东借款中的一部分,是我儿子李滨从银行取出后装在一个红色酒袋子里提到我办公室我转交给米万友的。后来我觉得刘庭长办事能力不行,我对他彻底失望了。刘庭长疏通关系来没有我不知道,我觉得他没有给我们帮上什么忙。

⑸史彬芳证言:我和我丈夫一起去一个酒店看过李淑琴,后来一起吃的饭,吃饭的有我和我丈夫、李淑琴、还有一个四五十岁的男的。

⑺杨胜林证言:证实他在李淑琴公司的案子中担任的是付军国的辩护人,付军国是这个案子的犯罪嫌疑人之一。是米万友找的他,米万友和律师所签了代理协议,首付了5万元。李淑琴的辩护人是杨大飞。

3、书证

⑴甘肃省高院刑事裁定书(740-741):证实李淑琴等假冒伪劣产品案2013年12月25日被甘肃省高院发回重审。

⑵李东出具借款条(222):证实李淑琴2015年4月18日向李东借款280万元。

(二)收受王昭20.987万元贿款证据

⑴张有平证言:证实几年前他的成纪公司曾从刘工处以150万元的价格买过一套房子,后来因无房产证刘工把钱退了。

⑵王昭证言:证实2009年在一次饭局中认识了刘工,后来在三星公司有关王晓京、王力诉张有平、张建平、张奋超股权纠纷案和成纪药业诉江苏黑豹公司管辖权纠纷案,两起案件在甘肃省高院诉讼期间,为了把官司打赢,请刘工在案件办理中帮忙疏通关系,通过转账方式共向刘工尾号4021的建行卡转款7笔,共计259870元,除2011年9月11日一笔5万元是帮刘工弟弟买月饼的钱外,其余209870元都是请刘工在两起诉讼中疏通关系给他的。

⑶田荣证言:证实她是王晓京、王力诉张有平、张建平、张奋超股权纠纷案的审判长,该案在办理过程中刘工可能参与案件讨论,发表过一些对这个案子的观点,因为说的隐晦她没注意。

⑷吴利平证言:我是甘肃成纪药业公司和江苏黑豹公司管辖权案件的主办人,刘工在办公室找过我,说这个案子应该在承揽加工合同的安装地即天水市法院管辖审理,我说要上会研究,后来经领导决定,案子由江苏江阴市法院管辖。

⑸刘文证言:证实2011年中秋节前他给王昭公司卖了几万元的月饼,钱王昭打到了他哥刘工的卡上,刘工转给他了。

2、刘工供述:王昭他们公司有三个诉讼案子在高院审理期间,他不认识主办法官,请我帮忙,这三个案子是王晓京诉三星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成纪公司和江苏黑豹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成纪公司和黑豹公司管辖权纠纷案。这三个案子我都不是主办人,但他们找我帮忙,我就在平时和案子主办法官讨论案件过程中、吃饭过程中过问一下这三个案子,给他们发表有利于成纪公司的观点,把他们的观点往我想要的方向引导,达到我想要的目的。在这过程中,除了我给我弟弟推销月饼的5万元外,因为案件原因王昭通过银行往我账户上转了209870元。

⑶甘肃成纪药业公司与刘少伟房屋买卖合同、给刘工付款退款凭证,证实2012年6月1日成纪公司购买刘工儿子刘少伟房屋一套,2012年6月7日成纪公司付刘工房款100万元,2014年6月30日刘工给成纪公司退款100万元。

⑷刘工建行尾号4021账户明细,证实王昭于2010年4月27日、2010年12月18日、2010年12月31日、2011年4月11日、2011年5月27日、2011年9月11日、2011年12月16日工向刘工转款7笔,总额259870元。

(三)收受杨道保57万元贿款证据

⑴杨道保证言:成县须弥山公司和白银公司因矿山越界开采发生纠纷,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后,2013年1月我把该案情况说给刘工,他也觉得最高法判决有问题,我委托他到北京帮忙办理这个案子的事情,口头约定费用我承担,事情办成了给他发奖金。之后我通过转账和现金共给了刘工42万元,做为他办理这个案子的费用。2013年我还委托刘工办理过一个金昌天彩公司和陕西金都置业公司合同纠纷案,请他帮忙把案子从金昌中院提到省高院办理,后来我给刘工两次给了20万元,第一次先给了10万让他去运作,事情办成后我又分两次给了他10万作为奖金,一笔是5万元现金,一笔5万元转账。另外我代理过金昌市豪丰源公司和金昌市恒通达公司土地合同纠纷案,是刘工给我介绍的,收了10万元代理费,最后马红岳他们认为案子判决不理想,他们公司副总朱世昭找我退钱,我给他们退了54000元。

⑵张永峰证言:张永峰是成县恒兴矿业公司总经理,恒兴公司是须弥山公司三个股东之一。张永峰证实在须弥山公司和白银公司的诉讼二审被罪高人民法院维原后,经人介绍认识了杨道保,杨说最高院判决有问题,可以帮他们翻案。后他们委托杨道保办这个事情,杨道保要了20万前期启动资金,案子立起来后再谈代理费,到现在案子也没有开始再审程序。他听须弥山公司副总王徽平说过这个案子杨道保委托刘工办着哩,王徽平说他和刘工吃过一次饭,饭后杨道保给了刘工一个信封,装着给刘工的费用,但多少钱他不知道。

⑶银行业务回单及银行明细、信息复印件,杨道保建行账户2013年2月4日取款5万,背书“广场南口取,刘工”字样;杨道保农行账户2013年2月4日取款3万,背书“又取2万元,共5万元,刘工”字样。2013年5月30日建行转账凭条,杨道保尾号7130转刘工尾号3624,金额5万元,背书“付刘工”字样;2013年5月18日建行转账凭条,杨道保尾号7130转刘工尾号3624,金额10万元,背书“刘工用”字样;2014年12月8日农行业务回单记载,郭瑞红转刘工28万元,右下角注“杨道保”;郭瑞红提供杨道保所发信息复印件,内容“请先给省高院刘工打28万。他在北京,他马上给您发卡号,余款我等会告诉您。再谢。2014年12月8日”。建行明细:2014年7月15日,杨道保转账付刘工2万元。以上书证证实杨道保取现金10万付刘工,给刘工转账45万元。

(四)收受胡桥82万元贿款证据

⑵王元新证言(三源公司负责人):我们三源公司和铁道部研究院赔偿纠纷的案子在诉讼期间,我找刘工询问案子的事,刘工说案子可以上诉,可以多赔偿一些,还说会给我们找个好律师,当时我同意了。刘工给我们介绍的律师叫胡桥,说是浙江工商大学的教授,也是兼职大律师。2013年4月份,刘工将胡桥叫来兰州后我们一起吃了个饭,胡桥说这个案子他可以接,但要300万元的代理费,我觉得太高,刘工还帮胡桥说300万不高,因为胡桥在北京有一个专家团队,300万代理费是值得的。我当时说没钱,拿不出300万,胡桥说至少拿出120万,刘工又说先拿100万吧,我就同意了。后来我把100万分两次打给了胡桥。今年4月份二审判决后胡桥又来兰州向我要100万的代理费,我说官司还没打完,打完后我会给你欠下的200万,胡桥说三次的代理费应该是900万,我要300万都少了,还要给单位交钱。我说给你100万你没给单位交吗,他说交了3万,发票开不出来,我一听就火了,我说我要是你们领导就把你开了,哪有这样做的。这样几次我们两弄翻了,当时我感觉到刘工和胡桥合伙起来在套我的钱,后来我找了个北京的大律师,只收了30万元的代理费。

⑶张莹证言(兰州亚太法务部部长):2013年9月我们替常银公司聘请了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胡桥为代理人,我听胡桥说他听人说我公司要聘请一个律师就找到党总,党总已去世,党总请示金总研究决定聘请了胡桥,现在我能确定的是有关我们公司的案件信息是刘工透露给胡桥的。费用的问题我只知道合同约定320万,首付80万,签完合同后给胡桥支付了80万,后来又分两次付了150万,一次20万,一次130万。我们法务部没有收胡桥的16万元,他在胡说。

⑴检察院查询通知及银行业务回单,证实:2013年7月23日胡桥尾号2666的账户向刘工尾号3246的建行账户转款50万元;2013年9月17日刘工在中国银行北京崇文门支行现金存款35万元。

⑵银行交易凭证,证实:2013年7月26日、9月16日、2014年1月22日,兰州亚太公司、万通公司给胡桥转款80万、130万、20万;2013年12月20日胡桥给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缴款2万元。

⑶证明及委托合同,证实: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证实律师代理费必须全部交事务所,兼职律师按72%提成;浙江工商大学证实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是独立法人,我院部分教师在该所兼职;三源公司与泽厚律师事务所合同证实胡桥为三源公司代理人。

⑷三源公司合同纠纷案及常银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法律文书,证实该两案在甘肃省高院和最高院审理过,胡桥为三源公司和常银公司做过诉讼代理人。

(五)收受马鸿贵10万元贿款证据

⑴马鸿贵(金昌豪丰源工贸公司董事长):2008年下半年,我们豪丰源公司和金昌恒通达公司有一个合同纠纷案二审判决后,我们向甘肃省高级法院申诉,申请再审,大概在2010年左右我通过朋友认识了刘工,刘工说要找一个在高院能说上话的律师,给我们推荐了杨道保。大概2011年到2012年在省高院提起再审的时候,在酒泉路的一个小广场边,我把刘工约出来在我的车上一起说案子,刘工说他父亲病了需要人照顾,他帮我也要产生费用,我就安排朱经理去农行取了10万元给了刘工,说好案子办不好要还。刘工把钱装在了他随身带的一个袋子里了。后来10万元也没退。我们给杨道保给了6万元代理费,案子被驳回后,我安排朱经理向杨道保要来了几万元。

⑵朱世昭(金昌豪丰源公司副总经理):我们豪丰源公司的案子在高院申诉期间,通过金昌检察院王建军介绍认识了省高院的刘工,王建军说这个人法律比较精通,在院长跟前能说上话,接触了几次后刘工经常给我们说他父亲生病住院,还要给我们帮忙写申诉材料,还有找人需要一些费用,2010年5月21日,我和总经理马鸿贵约刘工见面,在酒泉路的一个小广场边,刘工出来在车上和我们一起说案子,刘工说他父亲病了需要人照顾,他帮我也要产生费用,所以马总把他个人的工行银行卡交给我,安排我去取10万元,我就在工行双城门支行取了10万元,用银行的报纸包上拿到车上交给了马鸿贵,马鸿贵将10万元交给了刘工。当时给钱的时候没有明确说事情办不成退钱,说的很含糊,后来发现在这个案子中刘工没有起到任何作用,就写过一些申诉材料,我就跟他要过两次钱,到现在也没有退给我们。我们还给杨道保给了10万元的代理费,因为案子被驳回了,我找杨道保要回来了54000元,等于给杨道保付了46000元的代理费。

⑶王建军:2010年还是2011年因为一个案子的事情找我,我就和他到兰州介绍他和刘工认识,之后他们两个自己联系了。马鸿贵和马红岳是同一个人。

2、刘工供述:2011年左右金昌有个叫马鸿贵的找到我,他有个案子在一审二审都败诉了,想申请再审,找我帮忙时给我给了10万元现金。他是来兰州给我给材料时在酒泉路兰州照相馆斜对面给我的,当时是他的姓朱的副经理开的车来的,那次他给我给了几个档案袋,我回家后发现里面装着钱,全是100元面额的10沓,后来这个案子在张掖中院再审,马鸿贵胜诉了,他认为这是我帮忙办成的,这10万元我也没有退给马鸿贵。

⑴金昌豪丰源公司合同纠纷案法律文书及支付代理费凭证,证实:豪丰源公司诉讼案再审申请被甘肃省高院驳回;2010年8月17日马鸿贵给杨道保付代理费10万元,2013年1月19日杨道保退回54000元;

⑵银行业务凭证,证实:2010年5月21日马鸿贵工行尾号9894账户取款10万元。

(六)收受李建新6万元贿款证据

(七)收受赵成平6万元贿款证据

⑵王玉兰(赵成平妻子):赵成平给任红转6万元的事情我知道,钱是我和赵新东一起去转的,在2014年8月28日我通过我甘肃银行账户给任红甘肃银行账户转了4万元,从赵新东账户给任红转了2万元,从我们两张卡上一共给任红的账户转了6万元。赵新东也是我们公司的职工。当时省高院的刘工说要给我们找律师,就给赵成平发了这个叫任红的账户,说任红就是给我们找的律师。

⑸任红:我听我女儿宋薇说刘少伟是她的同学,刘工我不认识。2014年8月份的时候,我女儿给我说之前刘少伟借过她的钱,要给她还,她在北京工作生活,在兰州没办好的银行卡,一方面为了方便,另一方面为了省手续费,所以她想借用我在本地办理的银行卡用于刘少伟给她还钱,我就把我甘肃银行的卡号给我女儿了,过了几天,别人就给我的卡上打了6万元,我给我女儿说了,她让我先把钱替她保管上。

2、刘工供述:经过几天思考,我有几件事情想主动向组织交代,争取宽大处理。2014年前半年,有一个张掖典当公司的案子,我是这个案子的审判长,这个典当公司是老板姓张,具体名字我想不起来了,张经理给我送了6万元,当时赵成平叫我帮忙给他请个律师,说要给我打6万元作为请律师的钱,我答应了。我就给赵成平给了一个任红的账户,叫他把6万元打到任红的账户。任红是我儿子刘少伟一个同学的母亲,是一个姓宋的女同学,我儿子向这个同学借了6万元,钱一直没有给人家还上,我怕赵成平把钱打给我,我把钱给我儿子他又拿去干其他事情不还钱,我就跟我儿子把这个同学的账号要过来,直接把钱给人家打过去。赵成平给我6万元是让我帮忙请律师的,结果我没有给人家请律师,还把人家6万元自己用了,我自己认为这还是一种受贿行为,就主动交代出来,表示我能真诚悔罪。

⑴张掖民生典当公司与张掖张芋种业公司合同纠纷案法律文书,证实张芋种业公司与张掖民生典当公司的诉讼案2014年在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该上诉案件的审判长是刘工。

⑵甘肃银行对账单及业务单,证实2014年8月28日王玉兰账户向任红账户转款4万元,同日赵新东账户向任红账户转款2万元。

(八)收受王治鹏5万元贿款的证据

王治鹏返还原物案裁判文书,证实2014年12月10日王治鹏的再审申请被甘肃省高院驳回。

(九)收受李继国2万元贿款证据

⑵叶其钦(甘肃河西律师事务所主任):我是嘉峪关市国泰大酒店的法律顾问,李继国是这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我在1997年开始当律师时就认识刘工了,李继国和刘工是我介绍认识的,今年前半年李继国叫我去他办公室,给我说刘工去年找他借钱,当时刘工要借100万,还要给他房产证做抵押,因为李继国当时没有钱,就只给刘工借了30万,他叫我去时已经联系不上刘工了,问我怎么办,我给他说你为什么要给刘工借钱呢,他们借了钱都不还了。李继国说刘工是高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应当会还钱的。当时他还问我,如果刘工真的不还了他咋办,我说你就只能起诉了,一起诉他肯定就还了。

1、甘肃欧泰建筑公司与张掖永明永建材公司合同纠纷案法律文书,证实张掖永明永建材公司诉甘肃欧泰建筑公司合同纠纷案在张掖中院上诉后被维持原判。

2、网银交易单机信息复印件,证实2012年12月26日、27日,代红岩账户给王琴玲账户转款30万元。李继国提供的信息复印件证实2014年12月24日刘工给李继国发了王琴玲账号。

(十)收受路等学2万元贿款证据

李甲福故意伤害案判决文书,证实李甲福故意伤害案一二审判决后,申诉被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

被告人刘工及其辩护人没有提交证据。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刘工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0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两日折抵刑期一日,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8日起至2021年5月26日止)。

二、徽县人民检察院扣押的涉案款2409870元予以没收,由徽县人民检察院负责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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