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京毅腐败窝案8名涉案人员一审判决书(3)财经

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被告人郭京毅,男,45岁(1965年5月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大学文化,原系商务部条约法律司副司长、巡视员,曾任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条约法律司副司长、投资法律处处长。住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228号院俊景苑D座2单元903号。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08年9月19日被羁押,同年11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张敬明、徐飞翔,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京检二分刑诉[2009]03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京毅犯受贿罪,于2009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丁子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京毅及其辩护人张敬明、徐飞翔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

一、被告人郭京毅于2000年间,利用担任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条约法律司投资法律处处长的职务便利,为某公司上市审批提供帮助。2005年3月,在该公司下属公司开发的楼盘项目中,被告人郭京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购买住房两套,获利人民币422513.57元。

三、被告人郭京毅于2002年间,利用担任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条约法律司副司长的职务便利,伙同国家工商总局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局注册指导处原处长刘伟(另案处理),为某公司设立外资公司一事提供帮助。2003年5月,在该公司下属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项目中,被告人郭京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购买别墅一套,获利人民币1234520元。

四、被告人郭京毅于2004年至2007年间,利用担任商务部条约法律司副司长兼反垄断调查办公室副主任的职务便利,为某公司在股权变更、反垄断审查等事项上提供帮助,收受该公司分两次给予的人民币共计1100000元。

五、被告人郭京毅于1998年至2007年间,利用担任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条约法律司投资法律处处长、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商务部条约法律司副司长的职务便利,为北京思峰律师事务所主任张玉栋(另案处理)介绍代理项目,并在张玉栋代理的项目在原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商务部审批过程中为张玉栋提供帮助,收受张玉栋分三次给予的人民币共计787729元。

六、被告人郭京毅于2005年至2006年间,利用担任商务部条约法律司副司长的职务便利,为北京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彭学军在设立典当公司一事上提供帮助,收受彭学军给予的人民币400000元。

七、被告人郭京毅于2006年9月至2007年5月间,利用担任商务部条约法律司副司长兼任反垄断调查办公室副主任的职务便利,为某公司在外资并购项目审批及反垄断审查等事项上提供帮助,收受该公司分两次给予的人民币共计300000元。

八、被告人郭京毅于2000年间,利用担任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条法司投资法律处处长的职务便利,为某公司上市审批提供帮助,接受该公司帮助其亲属减免学费,从中获利人民币105000元。

九、被告人郭京毅于2006年12月间,利用担任商务部条约法律司副司长的职务便利,为北京思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刘阳(另案处理)介绍代理项目,收受刘阳给予的人民币100000元。

十、被告人郭京毅于2006年间,利用担任商务部条约法律司副司长的职务便利,在参与解决某公司经营纠纷过程中,为该公司提供帮助,收受该公司给予的人民币100000元。

十一、被告人郭京毅于2000年11月间,利用担任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条法司投资法律处处长的职务便利,为某公司改制项目审批提供帮助,收受该公司给予的人民币30000元。

被告人郭京毅作案后于2008年11月17日被抓获归案。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当庭出示并宣读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为郭京毅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他人收受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被告人郭京毅的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郭京毅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其全部犯罪事实没有提出异议。郭京毅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起诉书第二项指控郭京毅收受杨宇给予的人民币160万元不应认定为受贿,此160万元是郭京毅和杨宇股权投资的正常报酬,不是贿赂。起诉书第三项指控郭京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购买“雪梨澳乡”别墅一套,获利人民币123万余元,价格过高。起诉书第六项指控郭京毅收受律师彭学军给予的人民币40万元,不应认定为受贿,市场流通法律处不是郭京毅主管。郭京毅认罪态度好,受贿赃款全部退回,在双规期间如实交代所犯罪行,有检举刘伟、许满刚等人的犯罪问题,符合立功的构成要件,希望对郭京毅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2000年间,被告人郭京毅在担任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条约法律司投资法律处处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河北廊坊新奥燃气集团上市审批过程中,接受请托,为该集团提供帮助。2004年间,郭京毅要求购买北京新奥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知本时代”楼盘项目的两套住宅,该公司同意以五折标准给予优惠。2005年4月,郭京毅以其妻子、儿子的名义、郭京毅之兄郭京清以女儿的名义,分别以人民币218544元和217037元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低价购买了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西二里“知本时代”住宅小区23栋2单元903号、23栋2单元803号两套房产,郭京毅获利价值人民币422513.57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在案证实:

1、商务部人事司“郭京毅基本情况”的证明、干部履历表、干部任免审批表、商务部“关于郭京毅职务任免的通知”证明:被告人郭京毅于1997年10月任外经贸部条法司外资法律处处长,1998年9月任投资法律处处长,2002年3月任条法司副司长,2004年8月兼任商务部反垄断调查办公室副主任,2007年3月,郭京毅担任条法司正局级巡视员。

3、商务部条法司出具的分工证明和处室工作职责,证明郭京毅的具体职权范围。

5、证人谢世坤(中国证监会国际部境外上市处处长)的证言证明:证监会在审核新奥公司上市过程中,其当时是证监会国际部境外上市处处长,负责审核公司上市,当时外经贸部条法司投资法律处的处长郭京毅约其吃饭,谈了新奥公司申请香港上市审核出具无异议函的事情,郭京毅和新奥公司的人比较熟,他帮忙推动新奥公司这件事,临走时新奥公司的人给了其和郭京毅每人一个袋子,第二天其就和新奥公司的人联系让他们拿回去了,具体是什么东西其记不清了。

6、证人竺煜(中国证监会国际部境外上市处副处长)的证言证明:其是中国证监会国际部境外上市处副处长,负责境外上市的政策法规,审核境外上市的申请。新奥公司曾在2000年申请上市,公司属于涉及境内权益的境外公司在境外发行股票并上市,需要证监会出具无异议函。大概是2001年新奥公司上市以后,其在廊坊和郭京毅、杨宇等人一起吃过饭,此后就认识了杨宇,之后杨宇到北京办事的时候一起吃过饭。

7、证人郭京清(郭京毅之兄)的证言证明:其母亲跟郭京毅说给其找个固定的工作,2002年郭京毅跟其说认识一家房地产公司的老总可以为其安排工作,之后就安排其到北京新奥房地产开发公司工作了。2005年4月,其以其女儿郭思安的名义购买了“知本时代”的房子,2005年“知本时代”的销售价格为4320元/平米,其是按照五折的价格2100元/平米购买的,总房款是21万余元,其弟弟郭京毅也在知本时代购买了一处房产,单价也是按照五折的价格,总价也是21万余元。当时之所以考虑在知本时代购买房子,也考虑到郭京毅和新奥集团及杨宇之间的关系比较熟悉,购房时在价格上可能会给一定的优惠,在购房的过程中,郭京毅为房价问题找过新奥的总裁杨宇。其作为公司职工,公司最多只能打到九五折,最后能以五折价格卖给其和郭京毅两套房子,应该跟其在公司任职没有关系。

8、中国证监会国际合作部2000年12月8日致外经贸部条法司的函证明:该部就廊坊新奥燃气有限公司、葫芦岛新奥燃气有限公司、聊城新奥燃气有限公司、北京新奥燃气有限公司等四家中外合资企业在境内经营业务合法性问题向外经贸部条法司征求意见。

9、外经贸部条法司2000年12月11日的复函证明:条法司认为:新奥公司在境内间接持有股份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股权转让及其经营范围未违反我国现行的有关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的规定。

12、北京新奥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明细分类账、记账凭证、收据、认购书、购房发票等证明:郭京毅、郭京清以五折的价格购买“知本时代”两套房产的事实。

13、新奥置业集团说明、会议纪要等证实“知本时代”项目一次性付款九七折优惠,内部员工购房优惠5%。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二、2005年至2008年期间,被告人郭京毅接受新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裁杨宇的请托,伙同时任国家外汇管理局管理检查司司长的许满刚(另案处理),利用许满刚的职务便利,在国家外汇管理局管理检查司对新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违规使用外汇问题进行检查事项上,为该公司提供帮助。为此,郭京毅先后四次收取了杨宇给予的人民币160万元、美元257466.53元(折合人民币2071395.47元)、港币223000元(折合人民币199785.7元),共计人民币3871181.17元。

2005年7月左右,郭京毅对其说他有一个朋友推荐了一个公司要在英国上市,如果投资的话可以购买30万美元的股票,其考虑后答复不愿意投资,但之后郭京毅多次向其推荐这支股票,其见郭京毅坚持投资,就同意了。后其按照郭京毅提供的付款账号付了款。2008年初,其告诉郭京毅将股票卖掉,之后郭京毅分两次给了其一张30万英镑和一张21万英镑的支票,付款人叫赵洋。为了和郭京毅搞好关系,以后更好办事,其决定将股票盈利的一半大概200多万元给郭京毅。其开始不愿意投资是单纯从其投资风险的角度考虑,后来郭京毅反复提及此事,其才明白郭京毅是要借其的“鸡”来给他“下蛋”,不好再拒绝。而郭京毅并没有说明风险二人共担,若赔钱也只能认了。

4、证人汤铁峰(廊坊市开发区新奥集团司机)的证言证明:2008年3、4月份,杨宇让其帮忙把郭京毅的房款给交上,一共是120万元,杨宇还说这个钱本来就是郭京毅的,后来杨宇分四次将120万元交给其,让其把郭京毅的房款交上,之后其将120万元交到了财务,并且财务开具了收据。

2005年前后,其曾听郭京毅说他委托朋友在国外购买股票,到了2007年、2008年的时候,其听郭京毅说他是和杨宇合着购买境外股票的,后来涨了,大概有几百万。

8、国家外汇管理局对新奥公司调查的请示、调查报告、案件审议决议、行政处罚告知书、决定书、新奥公司反馈意见、收据等书证证明:国家外汇管理局对新奥公司查处情况。

10、港币、美元牌价表证明:郭京毅受贿期间,港币、美元兑换人民币的比价情况。

三、2002年间,被告人郭京毅在担任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条约法律司副司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伙同国家工商总局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局注册指导处原处长刘伟(另案处理),在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首创集团)设立外资公司一事报送外经贸部审批过程中,接受请托,为首创集团提供帮助。

2003年5月间,郭京毅使用妻子文淑芬的名字,以人民币1336944元(每平米人民币5600元)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购买了首创集团下属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雪梨澳乡”B区205号联体别墅一套,获利价值人民币1234520元。

3、证人何光(原北京中环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的证言证明:在首创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的上市和设立过程中,其是筹备组的负责人之一,组长是唐军,其主要负责与国外投资银行的对接工作,还督促国家各职能部门的审批进度,当时负责跑审批的具体经办人是魏建平。后审批事项因为涉及以股权出资方式等问题在条法司遇到困难,通过了解得知郭京毅是条法司副司长,正好和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张绪生是同学。后在三四月份的一天,张绪生开车带其到小汤山一培训基地,与郭京毅见面,其跟郭京毅说了公司股权出资的问题,问能不能帮忙,郭京毅当场没表态。后来和郭京毅沟通了一两次,郭京毅表示,股权出资的方式是个问题,因为法律的规定本来就不够明确,他说这个问题不好办,需要继续研究,话说的比较含糊。在沟通过程中,郭京毅还要其去征求国家工商总局意见。后来,张绪生给其等人带话,说郭京毅想要看其公司开发的“雪梨澳乡”的房子。2002年5月左右,郭京毅带了一个高个男的去看房,就是国家工商总局的刘伟处长,而且刘伟也要买“雪梨澳乡”的房子。后来郭京毅通过魏建平传话过来,要求公司给他们打折,最后经过多次讨论,决定以不低于成本价的价格卖给他们。

7、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财务凭证证明:郭京毅以妻子文淑芬的名义,以人民币1336944元的合同价格(每平米人民币5600元)购买了首创集团下属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雪梨澳乡”B区205号联体别墅一套。

8、首创阳光房地产公司出具的说明、落定正签认购书单位一览表证明:“雪梨澳乡”项目销售政策是按揭贷款可享受九八折。“雪梨澳乡”B区205号的售房总价应为261万元,该房实际销售总价为合同签订价格,金额为1336944元。

四、2004年至2007年间,被告人郭京毅在担任商务部条约法律司副司长兼反垄断调查办公室副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国美电器有限公司股权变更报批及商务部对国美电器有限公司进行反垄断调查的过程中,接受请托,为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提供帮助。为此,收受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分两次给予的20张银行卡,共计人民币110万元。

2、证人陈欢(北京国美电器公司投资关系部部长)的证言证明:2004年,商务部就转让国美公司65%股权的审批,因涉及法律问题,要会签条法司,其为了审批能够顺利进行,找到了条法司副司长郭京毅,并安排黄光裕和郭京毅见了面,希望郭京毅能够帮忙加快审批。以后都是黄光裕直接找郭京毅见面,其只负责事务性工作。每当过年、过节的时候,其受公司指派都会请郭京毅吃饭,还送一些礼品。2005年或者2006年春节前后,因为国美公司的几个审批程序在商务部审批,公司也比较着急,黄光裕就让其去找郭京毅联络感情,其从公司拿了10张银行卡给郭京毅,约在商务部附近交给了他,这10张卡里每张里面都是人民币1万元,共计人民币10万元。给郭京毅这些卡的目的就是希望他能够在项目审批上提供帮助,和他搞好关系。

3、证人叶军(商务部反垄断局副处长)的证言证明:2006年9、10月份,其在办理国美公司收购永乐公司的案子期间,郭京毅约其和黄光裕一起吃饭,郭京毅向其介绍了黄光裕,并且赞扬他是很有能力的企业家,郭京毅表示商务部要支持民营企业,还向其询问了反垄断审查的情况,郭京毅对其说要加快办理。在开利害关系听证会之前,郭京毅又找到其,对其说听证会尽快开,记录要写得好点,对国美公司不利的少记一些,有利的多记一些,尽快结束审查。

5、商务部关于同意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变更为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批复等国美电器公司转让股权审批材料证明: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变更为外商投资商业零售企业的申请审批过程。

6、国美电器控股有限公司收购永乐电器销售有限公司反垄断审查报告等材料证明:国美并购永乐案的反垄断审查过程及“从竞争角度,不反对此次并购。该并购可继续进行”的审查结论。

五、1998年至2007年间,被告人郭京毅在担任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条约法律司投资法律处处长、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商务部条约法律司副司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北京思峰律师事务所主任张玉栋(另案处理)介绍代理河南新飞公司合并项目、宁波乐金甬兴化工有限公司吸收合并等项目;并在张玉栋代理的法国SEB公司对苏泊尔公司实施并购及反垄断调查项目在原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商务部审批过程中,为张玉栋提供帮助。为此,郭京毅于2003年5月、2004年10月、2005年4月先后三次收受了张玉栋以为其支付购房、购车款为名给予的人民币共计787729元。

1、证人张玉栋(北京思峰律师事务所律师)的证言证明:

1998年10月,其设立了思峰律师事务所并独立承担业务,为了开拓案源,其跟各方面认识的人打了招呼,请对方帮助揽业务并给纯收入的5%-15%作为好处费。政府部门里主要是外经贸部的外资司和条法司。当时邓湛是外资司二处的处长,郭京毅是条法司二处的副处长,其单独和邓湛、郭京毅讲过这些话,他们都答应帮忙。

其给他们打过招呼以后,他们经常给其介绍项目,协调关系,因为之前分别说过要给他们钱,但是他们当时没有立刻要,而是说“现在不需要钱,先放你那,等以后有需要时再说。”后来郭京毅以买房或买车的名义跟其要钱,其觉得正好把以前应该给他的钱给他,也是为了维持他们之间的关系。

1999年或者2000年前后,宁波市下属企业和韩国LG公司合资,宁波外经贸委条法处、宁波经贸委外资处,还有企业里中方派驻的一个副总去外经贸部条法司咨询、找到了郭京毅,之后郭京毅把其介绍给他们,并把其的联系方式留给他们。最终和其签订了协议。

3、徐响(原宁波LG甬兴化工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的证言证明:其负责宁波乐金甬兴化工有限公司的合并项目,具体的材料报送也由其负责。宁波地方政府的经办人是胡世懿,他先期到北京咨询合并的问题,在咨询的过程中有人向胡世懿介绍了思峰所律师张玉栋,胡世懿还告诉其申报过程中有很多的困难,建议其在北京聘请律师帮忙代理这个申请,并且带其去思峰律师事务所见了张玉栋。后经过公司董事会批准,最终聘请了北京思峰律师事务所的张玉栋律师担任这起并购案的代理律师。

5、北京思峰咨询公司转账支票、浦发银行32万元进账凭证和建行32万元支出凭证证明:张玉栋为郭京毅支付人民币32万元用于购买“雪梨澳乡”别墅首付款。

6、“东方瑞景”购房合同、付款凭证和银行查账材料证明:张玉栋向郭京毅之妻文淑芬的长城信用卡存入人民币241929元,用于购买“东方瑞景”的房产。

7、马自达6型轿车档案、购车及付款资料、北京思峰律师事务所转账支票、付款凭证等证明:张玉栋为郭京毅购买马自达6型轿车支付了人民币225800元。

8、新飞公司合并项目审批材料、外经贸部关于同意河南新飞电器有限公司等合并的批复等证明:新飞电器、新飞家电、新飞制冷器具三家中外合资企业合并审批的过程。

9、宁波LG公司项目审批材料、外经贸部关于宁波乐金甬兴化工有限公司吸收合并3家公司的批复等证明:宁波乐金甬兴化工有限公司吸收合并另外3家公司审批的过程。

10、苏泊尔公司反垄断调查审批材料、商务部条法司出具的关于法国SEB公司收购浙江苏泊尔公司反垄断并购审查报告等证明:苏泊尔公司反垄断调查审批经过和商务部条法司所作的“收购不会实质性增加并购当事方在市场的份额,不会对竞争造成实质性危害,损害消费者利益。因此从竞争角度,不反对此次并购”的结论。

2003年5月,其购买西三旗“雪梨澳乡”时,从张玉栋那拿了30万元的支票,交了首期房款,之后再也没提过这钱。

六、2005年至2006年间,被告人郭京毅在担任商务部条约法律司副司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接受北京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彭学军的请托,为彭学军之友在设立报批典当公司事宜提供帮助,后收受彭学军给予的人民币40万元。

1、证人彭学军(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的证言证明:

2、证人胡凯红(彭学军之妻)的证言证明:2006年9、10月份,其丈夫彭学军的一个同学郭京毅向其丈夫借钱,彭学军要其办一个存折,存40万给他。其刚办完存折,彭学军和郭京毅就到阳光广场附近找到其,其把存折交给了郭京毅。

4、证人文淑芬的证言证明:2007年的一天,郭京毅拿回一个中国银行的存折,是用彭学军爱人胡凯红的名字开户的,存折上只有一笔40万元的存款记录,郭京毅告诉其存折的密码,让其把存折里的钱取出来,后这40万元用于支付东湖湾的房款和日常开销了。

七、2006年9月至2007年5月间,被告人郭京毅在担任商务部条约法律司副司长兼任反垄断调查办公室副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接受请托,为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在外资并购项目审批及反垄断审查等事项提供帮助。2007年4月和同年“五.一”期间,郭京毅收受该公司分两次给予的人民币共计30万元。

2、证人杨宇(新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裁)的证言证明:2006年的时候,戴丽君代表国信证券代理了法国SEB公司收购苏泊尔公司股权的业务,在此过程中需要商务部的审批,为此戴丽君找到了其,让其帮忙介绍商务部的人,其告诉戴张玉栋的思峰律师事务所和商务部的人熟悉,这样戴丽君就去找了张玉栋,后来由张玉栋代理了这个项目在商务部进行审批。之后张玉栋带着苏显泽、戴丽君到廊坊新奥球场打球,期间张玉栋把郭京毅叫来,安排苏显泽他们和郭京毅见面,郭京毅来到廊坊新奥球场后和他们一起吃了饭,吃饭的时候,苏显泽向郭京毅介绍了苏泊尔公司的情况,并且说希望郭司长多帮忙,郭京毅认为这次收购是个好事,一口锅影响不了国家安全,有什么事情就让张玉栋去办。

7、证人文淑芬的证言证明:2007年其与郭京毅一起去廊坊打高尔夫球时认识了苏显泽。2007年“五.一”期间,其和郭京毅带儿子、侄子还有其父母到杭州旅游,一起去的还有张玉栋一家、刘阳一家等一共十几个人,在杭州的接待是苏泊尔的老总苏显泽负责的。回京的时候,苏显泽让手下人给每家准备了一份土特产。回家后,郭京毅拿出来一个包裹,打开一看是10万或20万元现金,郭京毅说这是苏显泽给的。后来这些钱放在家里使用了。

9、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并购项目、反垄断调查审查材料、商务部内部工作报告、条法司、外资司往来函件等证明:苏泊尔公司并购项目、反垄断调查的过程及商务部的意见。

八、2000年间,被告人郭京毅利用担任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条法司投资法律处处长的职务便利,在莱佛士2000集团公司(以下简称莱佛士公司)上市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出具无异议函,证监会就该公司经营范围中的“教育投资”内容向外经贸部条法司发函征求意见的过程中,接受请托,为该公司提供帮助。2000年10月至2002年12月,被告人郭京毅的亲属在莱佛士公司投资的北服-莱佛士学院学习,该公司为感谢郭京毅的帮助,为其亲属免除了学费,共计人民币105000元。

6、莱佛士公司项目审批材料、中国证监会复函等证明:莱佛士公司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的审批过程。

8、被告人郭京毅的供述:2000年或者2001年,陈维平通过赵洋约其一起吃饭,谈到赵洋在代理莱佛士公司在新加坡上市的项目,根据陈维平的介绍,莱佛士公司想上市要证监会批准,证监会向外经贸部外资司发函征求意见,由于莱佛士公司在地方外经贸委审批的批准书上有“投资”教育字样,和教育部的文件有分歧,就这个问题陈维平向其征求意见,让其帮忙出主意如何能通过审批上市。由于其是条法司投资法律处的处长,莱佛士公司上市审批最终要由其所在的投资法律处出具意见函。其告诉陈维平,如果想通过审批需要将地方批准证书上的“投资”教育字样去掉,陈维平听取了其的意见,将“投资”教育字样去掉之后,外资司会签条法司后给证监会出具了同意函。之后陈维平请其约证监会的竺煜吃饭,让竺煜帮忙加快证监会的审批速度,最终证监会同意了莱佛士公司的上市申请。这件事过去不久,陈维平请其吃饭表示感谢,其说其的外甥女李文剑想上北京服装学院,陈维平说入学不需要考试,交钱就行,其说其外甥女家的收入不高,学费能不能给打折,给选个好专业,陈维平说没问题,之后其跟王燕乔、李文剑都说了这件事,其说费用的事已经办妥了,让他们赶快去办。

九、2006年12月间,被告人郭京毅在担任商务部条约法律司副司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北京思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刘阳(另案处理)介绍东北轻合金公司增资扩股审批的代理项目,收受刘阳给予的人民币10万元,用于炒股。

4、东北轻合金有限公司项目审批、申报材料证明:该公司为增资扩股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过程。

5、中信证券北京白家庄东里证券营业部出具的刘阳股票账户资料、对账单等查账资料证明:刘阳账户内资金炒股的情况。

十、2006年间,被告人郭京毅在担任商务部条约法律司副司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接受上海百事可乐有限公司总经理陈秋芳的请托,为该公司提供帮助。后郭京毅收受该公司给予的人民币10万元。

1、证人陈秋芳(上海百事可乐有限公司总经理)的证言证明:2005年,百事可乐的外方没有向商务部报计划就和杭州一个公司准备合资在杭州设立工厂,这就违反了中国法律也侵犯了上海百事可乐中方的利益。为此,上海百事可乐的中方向商务部反映这种违法行为。在申请商务部处理这件纠纷的过程中,其请郭京毅吃过一顿饭,郭京毅表示支持其公司的要求。其还给了郭京毅几条香烟和10万块钱,是放在一个小型的袋子里的。当时其把钱交给郭京毅,他开始稍微推辞了一下,其说:“给孩子的。”郭京毅就收下了。

2、商务部办公厅关于《暂停杭州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通知》、部内工作请示等文件、调查杭州百事的审批材料证明:商务部就上海百事可乐有限公司关于百事(中国)违规在杭州设立百事灌装厂的投诉的处理过程。

十一、2000年11月间,被告人郭京毅在担任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条法司投资法律处处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接受请托,为江苏双良空调设备公司改制项目审批提供帮助,收受该公司给予的人民币3万元。

2、双良空调公司改制的审批材料等证明:江苏双良空调设备公司转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同时更名为江苏双良空调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报批过程。

3、被告人郭京毅的供述:2000年9、10月份,胡志强找其说有一家江苏双良空调公司进行改制,准备报到外经贸部进行审批,希望在审批过程中提供帮助,加快项目的审批,其答应了他的要求。之后,外资司将这个项目转到了条法司会签,其当时是投资处的处长,负责这个项目的审批,其认为项目没有问题,就交给处里的办事人员办理了。2000年底,项目最终批准。2001年初,胡志强约其去他的办公室,将一个信封交给了其,信封里装了人民币3万元。

综上所述,被告人郭京毅共计收受钱款人民币4417729元;美元257466.53元(折合人民币2071395.47元);港币223000元(折合人民币199785.70元);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房产获利人民币1657033.57元;为亲属减免学费人民币105000元;总计价值人民币8450943.74元。案发后,扣押人民币6772037元、冻结“雪梨澳乡”B区205号联体别墅1套。

公诉机关当庭还宣读和出示了以下证据:

1、中共中央纪委驻商务部纪律检查组出具的《郭京毅在“两规”期间的有关情况》证明:2007年11月,驻商务部纪律检查组收到群众举报,反映商务部条法司原巡视员郭京毅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好处,由企业支付费用进行高消费活动等违纪问题。经初步核实,发现郭京毅在购买“雪梨澳乡”住房时,由北京思峰律师事务所支付30万元购房款的线索。经批准,于2008年8月13日至11月17日对郭京毅采取“两规”措施。

“两规”期间,郭京毅在组织的教育帮助下,能够端正态度,积极配合调查,主动交待了组织尚未发现的个人其它违法违纪问题,并检举揭发了刘伟、许满刚等人涉嫌违法违纪线索。

2、北京市检察院反贪局出具抓获经过证明:该院于2008年11月3日对郭京毅以涉嫌受贿立案侦查,同年11月17日将郭京毅逮捕。

关于郭京毅的辩护人所提起诉书第二项指控郭京毅收受杨宇给予的人民币160万元不应认定为受贿,此160万元是郭京毅和杨宇股权投资的正常报酬,不是贿赂的辩护意见,经查,证人杨宇的证言明确证明,其从投资风险的角度考虑,并不愿意从事此项投资,只是郭京毅向其反复提及此事,其才明白郭京毅是要“借其的鸡来给他下蛋”。此外,二人也没有风险共担等共同投资所应具备的约定,所以,虽然表面上杨宇是股票投资,但与郭京毅并不是合作炒股的关系,不存在所谓郭京毅和杨宇股权投资,实质是为感谢郭京毅给予郭的好处,应认定受贿。郭京毅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一、被告人郭京毅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扣押在案的赃款人民币六百七十七万二千零三十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冻结在案的“雪梨澳乡”B区205号联体别墅一套予以变价,变价款作为犯罪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超出部分并入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项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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