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一、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包括哪些人
1、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第三条企业与职工为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
第三十九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本单位工人之间,个体工商户与帮工、学徒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参照本条例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
六、《条例》第二条和第三条中“职工”的含义是什么
答:“职工”是指按照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与企业确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包括企业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人以及外籍员工等全体人员。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的复函》(劳办发[1995]94号)
你厅《关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的请示》(〔1995〕鲁劳仲函字第03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2、解释说明:
(1)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必须是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雇佣关系的雇佣方和受雇用方不是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单位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含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等)、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
(2)只有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了“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才可以适用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公务员与事业编制人员不是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他们与单位发生的纠纷不是劳动争议。
具体讲,有以下几种情况:①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与本单位的工勤人员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②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因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按《劳动法》的规定用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的。③其他通过劳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工勤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④军队、武警部队的机关、事业组织和企业与其无军籍的职工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3、4、5、82、84条
(3)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改制为全员劳动合同制后,如与单位职工发生劳动争议,则属于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劳动部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工作几个问题的通知》1995年9月1日
二、哪些争议属于劳动争议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与职工之间的下列劳动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三)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条第(一)项的“辞退职工”是否指因违纪被辞退的职工
答:“辞退职工”既包括因违纪被企业辞退的职工,也包括国家和地方劳动法规规定的因其他原因予以辞退的职工。
二、《条例》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发生的争议,职工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时是否需要提供企业发给的通知书
答:企业开除、除名职工应发给通知书,辞退职工应发给证明书。职工对此不服,申请仲裁,应提供该通知书或证明书。如遇特殊情况,职工无法得到此类通知书,也可提供其它形式的书面材料(如旁证、自述),仲裁委员会应酌情决定其可否作为受理案件的依据。
三、《条例》条二条第(二)项中的“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分别包括哪些内容
四、《条例》第二条第(二)项中所说的“规定”,包括哪些内容
答:这里所说的规定包括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五、《条例》第二条第(三)项规定的“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答:“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包括因执行、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第一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6年)
第七条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
(一)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
(四)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
(五)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
(六)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2)公务员和国家事业编制的干部与单位的人事纠纷也不是劳动纠纷,由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
(3)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就落实国家有关人事政策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那依法不予受理
三、解决劳动争议的机构有哪些
1、法律依据
(1)《劳动法》
第七十七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
第七十九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条【劳动争议处理的基本程序】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调解组织】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第六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1)处理劳动争议的机构有三个:调解组织(包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基层调解组织和其他组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
四、发生劳动争议后,劳动者解决争议的途径和程序如何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条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在十五日内是否可以申请仲裁呢)
第十五条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四十三条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第四十八条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条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二)解释说明:
1、其他法律法规《劳动法》、《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中与此有关的规定内容已经被修改取代。
2、劳动争议申请处理的程序:
①可以先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但是双方可以反悔,不用履行和解协议,和解协议本身不能作为法律诉讼的根据,也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当事人应该就劳动争议再申请调解或仲裁。
②在协商后可以申请调解,也可以直接申请调解,自调解组织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当事人不能申请仲裁,十五日后没有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仲裁,但是没有规定在十五日内没有达成调解协议,必须停止调解,而且当事人也不是必须申请仲裁,所以只要当事人同意,调解的期限没有限定。
经调解后达成调解协议,本法规定调解协议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协议,但是又规定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可以申请仲裁,同时调解协议又不具有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所以对调解协议效力的规定没有意义。
调解协议当事人可以反悔,可以不履行,调解协议也不可以作为向法院诉讼的依据。
③申请协商和调解不是解决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但是,仲裁是必经程序,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先行调解。
仲裁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和裁决书具有法律效力,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④仲裁委员会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裁决的,仲裁被法院撤销的、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3、劳动争议的时效期间和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期间
(1)法律没有规定协商和调解的时效期间。
(2)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3)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五、劳动争议的仲裁管辖和诉讼管辖如何确定
(一)法律依据:
第十七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第二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年)
第八条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六、解决劳动争议案件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年)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2、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作为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必须满足两个条件:第一,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第二,规章要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第三,规章已经向劳动者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