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最高院民一庭:即将毕业的大中专院校学生在毕业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是否能够认定为与用人单位之间成立劳动合同关系?
答:对即将毕业的大中专院校学生,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其与用人单位认定成立劳动关系。
(1)若在校生与用人单位之间以建立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为目的,劳动者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有明确的岗位,并接受用人单位支付的报酬,可认定已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若在校生以学习为目的,为补充课堂知识、参与社会实践而进行没有工资报酬的实习,或者是通过短期或不定期劳务获得一定报酬的勤工俭学,则不应认定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2)若劳动者(在校生)应聘时如实陈述自身情况,用人单位明知对方系尚未毕业的学生,仍然愿意与之建立劳动关系,则应认定已建立劳动关系。如果用人单位并无招录在校生或者应届毕业生的意愿,劳动者为了获得就业机会,隐瞒自己尚未毕业等真实情况的,则可能因构成欺诈而影响劳动合同的效力。
(3)如果用人单位明确将获得某种学位作为录用条件,而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尚未取得该学位,双方明确约定劳动者取得相应学位时劳动合同生效的,则在劳动者取得该学位时劳动合同生效;若劳动者未能如期取得该学位,劳动合同不生效。
(4)具备上述成立劳动合同关系的情形之一,还需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同时符合《劳动合同法》及《劳动法》规定的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其他条件。
02、最高院民一庭:保险代理人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03、指导性案例179号:聂美兰诉北京林氏兄弟文化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案
【裁判要旨】:
Ⅰ、劳动关系适格主体以“合作经营”等为名订立协议,但协议约定的双方权利义务内容、实际履行情况等符合劳动关系认定标准,劳动者主张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书面协议中包含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合同期限等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劳动合同条款,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支付第二倍工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文号】:(2019)京民申986号
04、参考案例:何某诉某商务服务公司、某商务服务公司广州分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
【案例文号】:(2022)粤01民终6300号
05、参考案例:陈某某诉辽源市某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案例文号】:(2021)吉04民终63号
06、如何认定网约货车司机与平台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本案争议焦点是,刘某与某信息技术公司之间是否符合确立劳动关系的情形?
【典型意义】:
07、在校大学生毕业前能否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现行法律规定并没有完全将在校大学生排除在劳动法适用主体之外。已经完成学业任务的大学生以就业为目的进入用人单位,双方用工关系符合劳动关系实质特征的,应认定为劳动关系。
证据显示王某、某法律咨询公司均具有与对方建立长期劳动关系的意愿。王某、某法律咨询公司均具备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王某受某法律咨询公司的劳动管理、从事公司安排的工作。结合劳动报酬定期发放情况,均证明双方当事人之间具有密切的人身隶属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基本要素和特征。故法院确认王某与某法律咨询公司之间系劳动关系而非实习关系。
大学毕业生在完成学业的情况下,通过招聘活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进入公司工作,其与在校期间的大学生实习的情形完全不同。
大学毕业生与单位是否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应当依据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来认定。
本案明确已经完成学业的大学生也可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免除了大学生就业的后顾之忧。
08、外卖配送员与外卖平台或外卖业务运营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首先,该快运公司和张某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其次,该快运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外卖递送服务。张某与该快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依托互联网平台从事网约配送员工作,此项工作是该快运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
第三,张某成为配送员后,该快运公司向其发放了注有美团标识的工作牌、工作服、头盔、送餐箱,要求其在工作中与其他配送员统一穿戴,足以使社会公众在观念上认为张某是美团配送人员。该快运公司作为美团在这一地区配送工作的组织方,张某在人格上对美团、该快运公司具有从属性。
第五,张某从该快运公司按月获得保底工资2000元,每天配送超过20单后按《配送费结算标准》结算配餐费,该快运公司按月结算配送费,应当认定为该快运公司安排张某从事有报酬的劳动,张某在经济上对该快运公司具有从属性。
综上,双方签订的协议虽名为《合作协议》,但双方实际履行合同情形并非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行为,而是符合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劳动关系成立的权利义务,应当确认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09、平台企业通过多个主体管理外卖骑手的,如何认定劳动关系?
本案争议焦点是,张某作为外卖骑手与其提供外卖配送服务的上海某科技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是指在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的过程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的社会关系,具有人身隶属性和经济依附性。上海某科技公司系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张某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双方符合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某站点是上海某科技公司设立的为骑手提供休息和储存物资的场所,而张某系在该站点从事外卖配送工作,其提供的劳动属于上海某科技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张某所提供的证据能够初步证明在工作时接受站点考勤及奖惩机制管理。张某提交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可初步证明是由北京某支付公司向张某发放工资,且张某提供的企业工商信息可以证明北京某支付公司与上海某科技公司存在一定关联。虽然张某与上海某科技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实际接受了上海某科技公司的管理、指挥和监督,并获得劳动报酬。上海某科技公司与张某之间的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应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上海某科技公司并未提供开除张某符合公司规章制度或法律规定的证据,故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向张某支付经济赔偿金。
外卖行业的就业门槛低、用工灵活、报酬确定且结算及时,极大地调动了从业人员的积极性,但是在劳动过程、从属关系以及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关系等方面都与传统劳动关系存在较大不同。在传统劳动关系中,一般由用人单位自行对劳动者进行管理、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但是在新就业形态中,有的平台企业控制着数据、资本等核心生产要素,将业务运营、人事管理、工资支付等方面交由不同主体运作,并且利用优势地位与从业人员签署合作、承揽等协议,致使劳动者在举证证明实际用人单位和劳动关系时存在障碍。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加强对法律关系的个案分析,重点审查企业和从业人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内容及确定方式,以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以及组织从属性为判断标准,有效解决新就业形态劳动关系认定中存在的难题。
10、某传媒公司诉李某劳动争议案——依法认定网络主播的劳动关系主体地位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传媒公司对李某实行考勤管理,决定李某的工作内容、工作步骤、工作成果的展示方式,拥有李某的工作成果,同时对收益分配进行了规定,向李某发放工资。李某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对工作内容、步骤、成果等都没有决定权、控制权和主动权,其工作构成了传媒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双方实际履行的内容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遂判决双方构成劳动合同关系。
网络主播虽为新业态从业者,但仍应适用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来认定是否构成劳动关系。本案从双方之间是否具有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分析双方是劳动关系还是其他关系,为界定网络主播劳动关系的认定提供示范作用,有利于保障网络主播享有的合法权益,同时促进线上经济的蓬勃发展。
11、学生已办理离校手续,但尚未领取毕业证即参加工作的,若学习经历等不可能影响到劳动合同履行的,可以认定与用人单位具有劳动关系
大学生办理离校手续后,尚未领取毕业证即参加工作时,若其学习经历等不可能影响到劳动合同履行的,可以认定与用人单位具有劳动关系。
12、与劳动者订立承包合同规避劳动合同法不可取
本案争议焦点是,连某某与某保安公司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13、闪送员与平台企业的劳动关系认定——郁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劳动关系的确立应当满足以下条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工作,劳动者提供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本案中,人民法院从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着手,对闪送员的注册、接单、发薪等工作环节进行评析,并根据用工事实和劳动管理程度,重点考察平台经营者与闪送员之间是否存在用工合意及指挥、管理与监督的要素,进而认定郁某与科技公司之间并不具备劳动关系的“强从属性”特征,故双方形成的并非劳动关系。不仅体现了人民法院区分各类情形分类保护新业态从业者合法权益的审判思路,也有效地推动了平台经济的良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