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涉文化领域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政策侵权大力法律著作权知识产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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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涉文化领域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政策

根据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和文化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的特点,涉文化领域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政策和理念应着重把握以下几点:

——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研讨班文件:《准确把握当前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政策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在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研讨班上的演讲)(2012年2月18日),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编:《知识产权审判指导》总第18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版,第28~31页。

7.妥善处理好技术中立与侵权行为认定的关系,实现有效保护著作权与促进技术创新、产业发展的和谐统一。既要准确把握技术作为工具手段所具有的价值中立性和多用途性,又要充分认识技术所反映和体现的技术提供者的行为与目的。既不能把技术所带来的侵权后果无条件地归责于技术提供者,窒息技术创新和发展;也不能将技术中立绝对化,简单地把技术中立作为不适当免除侵权责任的挡箭牌。对于具有实质性非侵权商业用途的技术,严格把握技术提供者承担连带责任的条件,不能推定技术提供者应知具体的直接侵权行为的存在,其只在具备其他帮助或者教唆行为的条件下才与直接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对于除主要用于侵犯著作权外不具有其他实质性商业用途的技术,可以推定技术提供者应知具体的直接侵权行为的存在,其应与直接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在审理涉及网络著作权、“三网融合”等新兴产业著作权案件时,尤其要准确把握技术中立的精神,既有利于促进科技和商业创新,又防止以技术中立为名行侵权之实。

8.妥当运用著作权的限制和例外规定,正确判定被诉侵权行为的合法性,促进商业和技术创新,充分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益。正确认定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行为,依法保护作品的正当利用和传播。在促进技术创新和商业发展确有必要的特殊情形下,考虑作品使用行为的性质和目的、被使用作品的性质、被使用部分的数量和质量、使用对作品潜在市场或价值的影响等因素,如果该使用行为既不与作品的正常使用相冲突,也不至于不合理地损害作者的正当利益,可以认定为合理使用。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社会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或者录像,并对其成果以合理的方式和范围再行使用,无论该使用行为是否具有商业目的,均可认定为合理使用O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和促进经济自主协调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2011年12月16日,法发〔2011〕18号)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2009年3月23日,法发〔2009〕16号)

——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文件:《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主导作用,为实践科学发展观和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在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暨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表彰大会上的讲话>(2008年11月28日),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编:《知识产权审判指导》总第13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版,第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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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强化法律意识,筑牢出版基石——出版社举办版权保护与法律素养提升在第29个世界图书与版权日到来之际,为了提升员工的版权保护意识,加强出版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升业务工作能力,出版社邀请了中国矿业大学法学系周勇老师,为大家带来了一场题为《作品、版权与出版者——出版社的法律风险漫谈》的专题讲座。社领导及全体员工积极参与了此次讲座。 http://www.cumtp.com/news/item-697.html
12.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知产法网)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创立于1999年6月,网址为http://www.chinaiprlaw.cn/和www.chinaiplaw.com,是立足于知识产权行业,致力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领域的重要网站,网站旧版主要有以下栏目:案例分析、文书精选、法律法规、审判机构和审判信息等,网站创办至今,至少已有400多万https://www.chinaiprlaw.cn/
13.专题网信普法进网站社会记者从近日举行的2019中国网络版权保护与发展大会上了解到,“剑网2018”专项行动期间,各级版权执法监管部门查处网络侵权盗版案件544件,其中查办刑事案件74件、涉案金额1.5亿元,查办了一批侵权盗版大案要案。此外,针对新兴的短视频、网络转载领域的版权问题,版权监管部门约谈重点企业,推动行业自律、履行主体责任,相关领域版权http://www.cqqnb.net/society/2019/0909/13068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