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正大奸淫多名幼女还不该死?地狱空荡荡,恶魔在人间!网友杂谈

儿童节刚过,依依就看到一件非常令人愤怒的事。

就在国际儿童节的前一天,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通报了一起谌某某强.奸、猥.亵案。

这个谌某某喝酒后驾车来到某县某小学附近,通过小路到达学校宿舍楼后的围墙外,翻墙潜入校内,进入宿舍楼女生寝室,冒充学校校长身份采取言语威胁,对三名幼女实施奸.淫、对一名幼女实施猥.亵,其后正在对第五名幼女实施侵害时因对方反抗逃离现场。

法院给出的判决结果是:谌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为了满足自己的兽欲竟然把恶手伸向了无辜的未成年幼女,她们都还不满12周岁啊!更何况这个谌某某已经不是第一次作奸犯科了,可这一次他竟然还没有被直接判处死刑,反而因为他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就可以从轻处罚了?

真是滑天下之大稽!

湖南高院把这样的判决结果当成自己打击犯罪分子、震慑犯罪分子的手段去标榜,说实话,我真是没看出来,“死缓”有什么可炫耀的?这也能叫判得很重、很合理、很有代表性了?

我们都知道,死缓大概率是死不了!

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意思是,两年内无故意犯罪减为无期徒刑,服刑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通过不断减刑,最终十几二十年之后,恶魔就又自由了……

▲电影《素媛》

这种判决结果对犯罪分子能有多大警示意义?明明是反向给了他们作恶的勇气啊!为社会留下巨大隐患!

只有“死刑,立即执行!”才是具有真正警示意义的判决结果!

对于那几个无辜受害的女孩儿来说,人生才刚刚开始就被这样一个恶魔毁了大半,从身体到心理,她们大概率将会忍受一辈子的折磨,难以治愈,就算未来能够顺利步入社会、步入婚姻,恐怕也会时常想起这件事。

这对她们来说公平吗?

如此“从轻处罚”,何以平息众怒?何以告慰受害的幼女及其家属?又如何能够起到杀一儆百的效果?

以强.奸罪判处谌某某死刑立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对每一位受害者家属作出相应的民事赔偿,这才是应有的判决结果,国内有太多类似的案例可供参考。

马进周性.侵5女童案,发生在2012年9月至2013年1月的郑州市须水镇一带,受害者年龄最大的9岁,最小的只有4岁,其中一名女孩甚至因反抗险些被掐死。

这个马进周同样是有猥.亵儿童的前科,同样是说自己喝了点酒后就控制不住自己。

马进周的5起犯罪事实中,多数以食物、钱物引诱,还有一起是让女孩帮他找东西,在找东西过程中实施犯罪行为。另有一起是马进周把被害人家长支开,随后实施猥.亵。

马进周最终被判处死刑,判决后不久即被执行。此案中马进周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原因有三个:

一是马进周本人有猥.亵罪前科,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反而再犯新案,系累犯;

二是马进周其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先将被害人掐晕后再实施奸.淫,完全不计后果;

三是5名被害人中,年龄最大的仅9岁,最小的只有4岁。

综合以上因素,法院认为马进周“作案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及人身危险性极大”,故而判处死刑并立即执行。

谌某某案与马进周案实在是有太多相似之处,可为何最终判决相差如此之大呢?实在是令人匪夷所思。

同样是湖南高院,在2019年第六十个国际“六一”儿童节来临之际也曾召开“湖南法院加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情况”新闻发布会。

发布会上公布了一起性.侵未成年的典型案例:

同样是强.奸罪累犯,对不满十二岁儿童实施强.奸,强.奸猥.亵多名儿童,难道就因为谌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所以从轻处罚?

这从法理、情理上都说不通啊!

法律到底是为了保护弱者,还是庇佑恶魔?

亏得他们还有脸说出“震慑类似罪犯,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这种冠冕堂皇的屁话!

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纵容恶人,包庇恶行,这是对法律的亵渎,也是法治社会的悲哀!

就这环境,还有很多人(法律砖家)张嘴就是,废死刑是各国司法制度发展的大趋势大潮流。

怎么,要学资.本主.义社会的法律去极力避免死刑?这样有钱人犯罪就能通过金钱保命了?

什么时候,追随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就成了潮流了?成了必然正确了?

虽然我们如今的现代法学和法律主要学习西方,那也用不着上赶着“拿来主义”吧?不假思索的啥都学,最后学坏了、学歪了承担后果的还是普通老百姓。

据《中国司法文明指数报告2019》,31个省份中湖南司法文明指数以67.1分排名垫底。其在“司法权力”“当事人诉讼权利”“司法腐.败遏制”3个一级指标均排名垫底,一级指标中排名最高的也仅在第19名。

湖南还在“司法裁判受到信任与认同”“当事人享有获得辩护、代理的权利”“警察远离腐.败”“检察官远离腐.败”“法官远离腐.败”“法律职业人员遵守职业伦理道德”6个二级指标中排名垫底。

湖南的法制建设可见一斑。

被性.侵,对于这些年幼的女孩子来说,是一生挥之不去的阴霾,我们的法律难道不该为她们保驾护航吗?

当然,在这起性.侵案件中,除了法律,也不应忽视校方的责任。

学生连校长是谁都不知道,都没见过;学校的外围墙壁没有进行一定的防护;学生的宿舍没有进行严密的监管,轻易就让陌生人进入;发生紧急事件后,学生宿舍没有一个能够迅速报警的按钮;包括学校日常对学生们的安全教育意识也是极为缺乏的……

漏洞实在是太多了。

可是,令我感到一丝悲哀的是,即便这些漏洞学校都补齐了,难道坏人就没有办法作案了吗?

从依依小时候上学到现在,十多年间,学生上学已经不敢自己独自一人了,必须得在父母亲人的看护下接送,因为社会上发生了太多骇人听闻的或杀.人或.性侵的真实事件,让家长们怕极了,生怕自己的孩子遇到那种坏人。

许多学校的门前多了保安大叔拿着防.暴钢叉四处巡视的身影,看起来似乎防备良好,可实际上只要人想干坏事儿总是能突破这些防线,学校再怎么尽职尽责,只要有一丝疏忽的时候就很容易被坏人钻空子。

▲防暴演练

因此,我认为唯有改变整体的社会环境,孩子们才有可能免遭侵害,才有可能自由自在地玩耍在道路边、校园里。

怎么改变呢?恐怕也不仅仅是法律层面的完善,更重要的还是建设人心。

近几十年来社会上出现了诸多曾经见不到的恶性事件,不能不说,国家经济虽然发展了,可人们的道德品质却逐渐低下。

那些失去了信仰的人,眼里只看得到满足自己的利益,自己怎么爽怎么来,毫不顾忌什么法律,什么道德约束。

法律,对于那些穷凶极恶天不怕地不怕的人来说,只能是起到犯错之后的纠正、惩罚作用,很难起到犯错之前的警示作用。

只有真正让人们建立起信仰,让人人有事做,人人有家庭,人人有保障,才有可能让整个社会风清气正。

社会主义国家,不就该这样吗?

你说呢?

「支持红色网站!」

感谢您的支持与鼓励!您的打赏将用于红歌会网日常运行与维护。帮助我们办好网站,宣传红色文化。传播正能量,促进公平正义!

THE END
1.民法典的律动生活节奏中的和谐基调在一个国家法律体系中,民法典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它为社会成员之间的关系提供了规范性框架,从而保障了个人权利和自由,同时维护了公共秩序。民法典对生活的意义在于其对于社会稳定的影响,使得人们能够在尊重他人权利的前提下,自由地发展。 二、保护弱势群体:弱者的守护神 https://www.cjan6a6c.cn/xue-shu-huo-dong/440056.html
2.法律要保护弱者,因为强者可以通过法律以外的手段保护好自己,对弱者法律要保护弱者,因为强者可以通过法律以外的手段保护好自己,对弱者而言,通常法律就是唯一的依靠了。男女两性关系中,通常女性是弱者。男人出门要保护好自己,是主观可以做得到的,女人出门要保护好自己,靠主观未必做得到。//@不明真相的群众:回复@炒股深圳买房:1,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https://xueqiu.com/5135726117/194264792
3.法律从来都不是保护弱者和老实人的今天看见一位法官分享的真实案例,公司倒闭三人走投无路网上开店卖雪茄年销售额600万,因为卖的是真烟利润5%。在广州每人每年分10万,三个人分别是退伍军人要给六岁女儿做换肾手术https://www.jianshu.com/p/37a59ef6659a
4.交通事故中的保护弱者制度,真的保护了弱者吗?法规每个开车的人都知道,大城市里生活的开非机动车的或者行人也大部分都知道。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中为了保护弱者,采用以人为本的立法态度,如果机动车和行人或者非机动车相撞,哪怕机动车没有过错也要承担一定的连带责任。具体如下: 第七十六条的第(二)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http://fw.mwfw.cn/fagui/236128.html
5.保护弱者法律能走多远/姚建宗人道的法律应当特殊保护“弱势群体”,但这里的“弱势群体”也应有个相对明确的界定,否则范围随意扩大,也就不存在所谓的“特殊保护”。由于城乡差别的存在和受教育程度的不同,“打工妹”在用工关系中显然处在“弱势”的位置。对这些“弱者”,法律是否应给予特殊保护?如果应当,那么这种保护应如何体现? http://www.law-lib.com/lw/lw_view.asp?no=408
6.保护弱者原则范文7篇(全文)而公平和正义作为法的根本价值, 要求对于社会关系中的弱者一方进行保护, 从而使弱者一方在法律关系的实现和维护中得到必要的法律支持, 形成符合法的根本价值正确评价的法律关系。 在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中, 出现一些由于自然或社会原因而导致利益实现困难的当事人情况, 这些当事人属于“天然的”处于弱势地位的当事人,https://www.99xueshu.com/w/ikey1shc1d7k.html
7.保护弱者原则(精选五篇)弱者保护理论 篇2 法律保护弱者,自古以来就是最重要的立法的宗旨之一。弱者利益保护的理论渊源主要是法的正义思想和人权思想,保护弱者利益是实质正义的要求,是对法律关系当中处于弱势地位的一方当事人的人文关怀,是公平原则的体现,是平衡双方利益的需要。我们不能仅仅强调形式正义而忽视了对实质正义的追求。正如约翰·迪https://www.360wenmi.com/f/cnkeypqi047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