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的春节档电影季又来了,其中有一部法治题材的影片——《第二十条》。影片烟语君没看,但这并不妨碍各种影评,包括不少的司法部门的官媒,都加入了宣传该片的行列。影片中的几句法律格言,也随之火了起来。
影片的名字来自规定正当防卫制度的《刑法》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以上的法条规定及影片要表达的主题,被影片主创人员概括为了,“法律的真谛——让坏人的代价更高,让好人的成本更低”。据说影片是以具体的三个案例来表达这一法治主题,因为没有观影,不对影片内容做什么解读,只对这段话的理想与现实,谈下自己的观点。
很多人有个错误认识,那就是法律规定与司法现实的关系,就如同司法文书能不能代替法律规定、司法执法人员的作为能不能代表法律权威本身一样。事实上,二者或前者与后者之间,并无必然的等于关系。
例如,关于正当防卫制度的规定,在1979年《刑法》中的第十七条就规定了,“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典型证明就是,至今不少执法司法机关还在宣传,“打输了进医院,打赢了进监狱”、“千万不可采取以暴制暴、打架斗殴等行为来解决问题,否则将付出沉重的代价”......以至于争执中一发生身体接触,躺地成了民众的最优选择。
直到近些年,有赖于互联网及自媒体的发达,于欢案、昆山反杀案、福建赵宇案等等一系列涉及正当防卫情形的社会热点案件,产生了社会各界强烈呼吁司法机关激活正当防卫制度的一波波舆论。“两高一部”顺应民意,屡次专门发布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强调正当防卫制度在具体案件中的适用,喊出了“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口号和要求。
不过,有数据以“北大法宝网”为检索工具,分析了具有代表性的280份裁判文书发现,法院判决适用《刑法》第20条有关正当防卫规定的有29件,约占案件总数的10.36%,其中仅有1案认为构成正当防卫,对被告人作无罪处理;其余28份裁判中认定为构成正当防卫但防卫过当,按其所成立的罪名处理。
犹如2022年12月22日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时答记者问中提到的,司法实践中,只看伤害后果,而忽视对案件起因、背景等整体情况的考察,对鉴定意见只看鉴定结论而缺少实质审查,“唯结果论”“谁受伤谁有理”......以往,司法实践中取证、审查主要集中在伤害事实,强调“有没有伤”“谁实施的致伤行为”,在法律文书中对案件起因等也往往简单表述为“因故”“因琐事”,缺少了对案件的全面调查、审查,导致当事人对案件处理不满意。
不管是以上正当防卫法律条款的激活、法律概念及立法精神的阐析,还是司法解释典型案件的强调,不过都是仅限于法律法理层面的规定和要求,最多也就是进行到司法实践做法的批判,根本没有涉及到深层次的具体司法环境及司法人员的真实利益考量。
要想认定正当防卫的判定打人者不承担任何的责任,办案人员要受到来自外部的被害人及媒体是否是保护伞的质疑和压力,内部要受到领导及考核指标的层层质疑和检验。
如此的司法结果紧密跟自身及下级办案人员、办案机关的业绩考核挂钩,还会有司法人员、司法机关轻易采纳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的正当防卫无罪辩护意见吗?
正是基于此,很多司法务实人员感叹,虽然近些年正当防卫的法律适用,最高司法机关多次发文强调,还归纳出了不少典型案例,甚至媒体上不时的冒出一例,但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想要让办案机关按照法条或司法解释的要求具体审查打架成因及经过,想要让办案组织具体审查辩护律师的正当防卫辩护意见,难度堪比登天,幸运堪比中彩。所谓的正当防卫案例,只会出现在媒体热议案件中,司法指导案例中。
《第二十条》将正当防卫制度搬上了大荧幕,让我们看到了法治的进步,但要达到影片中“遇上霸凌时,有人会冲上去制止”、“面临侵害时,有人为你伸张正义”、“遭遇不公时,不再被冷眼旁观”、“他人有难时,你有勇气施以援手”、“你有困难时,也有正当防卫的底气”的效果,仅限于法律层面的探讨,而没有触及司法办案人员现实的处境,是远远不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