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炯诫按:正文“炯”作“明”,此盖顾跋所谓“释所据本不同而抵牾者”。
〔六〕湮没“没”原讹“落”,据正文改。
〔七〕象魏原作小字,与前条“紫微”释文相连作一条。按:详下释文,乃解正文中“悬刑象之法于象魏”一语,与“紫微”意无涉,盖顾跋所谓“应别自为条而连他条者”,今据正文析出。
〔八〕公山弗扰为其宰“公山弗扰”原作大字,另成一条。按:详其上下语意相连,盖顾跋所谓“应属一条而分数条者”,今予合并。
〔九〕弗扰原作小字,与上相连。按:正文有“公山弗扰”,此下释文专解“公山弗扰”,是应别自为条,今为析出。
〔一0〕枭镜“镜”原作“鸱”。按:此盖释文所据本避宋讳改“镜”为“鸱”,今据正文回改。
〔一一〕嫡子“嫡”上原衍“具为”二字,今据正文删。
〔一二〕劾按:正文无“劾”。
〔一三〕错谬(注)上七各切下靡幼切“靡”原讹“罪”,据文化本附释文改。按:唐韵“谬”音“靡幼切”。
〔一四〕八珍原作小字与前“膳”条相连为一条。按二者内容不合,此当释正文引周礼“食医掌王之八珍”者,今据以析出。
〔一五〕忠养之原作“奉养之”,据正文改。按:此引礼文,礼记内则即作“忠”。
〔一六〕未啻按:正文作“未售”,此盖“释所据本不同而抵牾者”。
〔一七〕服膺“服”上原衍“见受”二字,据正文删。
〔一八〕妻以夫为天按:正文作“夫者妻之天也”。
〔一九〕扆者原作大字,自成一条。按:正文无“扆者”,详下释文,乃解“或宿侍旒扆”语意,盖属“一条而分数条者”,今予合并。
〔二0〕其如继先代之后“其如”原作大字,自成一条。按:正文无“其如”,详其上下语意相连,今予合并。
〔二一〕到贞观改为加役流“贞”原避宋讳作“正”,“加”原脱,今据正文改补。
〔二二〕祝网原作小字,与前条“覃”释文相连为一条。按,正文有“祝网”。详下释文,所解者亦为“祝网”,非“覃”条所能包容,盖“应别自为条而连他条者”,今为析出。
〔二三〕生礼死事原作“以生礼事死”,盖涉释文而误。今据正文删改。按:正文此语乃引礼记杂记郑注,郑注即为“生礼死事”。
〔二四〕附籍原作“附籍者”,今据原文删“者”。
〔二五〕左降官按:正文无“左降官”。
〔二六〕殡葬按:正文无“殡葬”。
〔二七〕奔丧者按:正文无“奔丧者”。
〔二八〕钳按:正文无“钳”。
〔二九〕荒服(注)按三礼云“荒服”下原衍“者”字,据正文删。“三”原讹“二”,据文化本附释文改。
〔三0〕被发左衽“左衽”原脱,据文化本附释文补。
〔三一〕龆龀按:正文无“龆龀”,有“未龀”。
〔三二〕准礼仍为不孝原脱。按:详其下释意,与上条“忿恨”无涉,乃解正文中“准礼仍为不孝”一语,盖属“释尚在而遗标字者”,今据补。
〔三三〕凊七正切省息井切哂失忍切“凊”、“省”、“哂”原为大字,各自成条。按:正文无“凊”、“省”、“哂”,此盖音解“准礼仍为不孝”条释文中“冬温夏凊,昏定晨省”及“笑不至哂”,乃“属一条而分数条者”,今予合并。
〔三四〕邸店按:此原在“驼”条下,今据正文次序移至“蠲”条上。
〔三五〕蹶音厥中竹中切原“蹶”及上“中”字均作大字,各自成条。按:正文无“蹶”、“中”,此盖音解“甲弩”条释文中“以蹶张”、“中且深”,误为析出。今予合并。
〔三六〕如左右相对是名昭穆“右”原脱,文不可解。按:上云左昭右穆,则昭穆左右相对,今据补。
〔三七〕复除“复”上原衍“今”字,据正文删。按:其下释文亦仅解“复除”二字。
〔三八〕借貣正文“貣”作“贷”。按:“贷”、“貣”通假。
〔三九〕长官“长官”原误倒,据正文乙。
〔四0〕为首原作小字,与“长官”条释文相连为一条。按:正文有“为首”,此盖“应别自为条而连他条者”,今为析出。
〔四一〕第二从第三从第四从原作小字,与“駮正”条释文相连为一条。按:详其下释文,乃解正文中“第二从”、“第三从”、“第四从”,与“駮正”义无涉,亦属“应别自为条而连他条者”,今为析出。又,此原列“駮正”条后,今据正文次序移“见”条前。
〔四二〕见按:此原在“长官”条下,今据正文次序移至“关戍”条下。
〔四三〕挟私按:此原在“关戍”条下,今据正文次序移至“见”条下。
〔四四〕案省按:此原在“尚书省”条下,今据正文次序移至“挟私”条下。
〔四五〕下从(注)子用切“子”原讹“于”,据文化本附释文改。按:集韵“从”音“子用切”。又,“下从”原在“见”条下,今据正文次序移至“案省”条下。
〔四六〕駮正(注)上兵角切谓以义駮难降使改正也难乃旦切原作“駮正(注)上兵角切官(注)谓以义駮难降使改正也难(注)乃旦切”,分为三条。按:正文无“官”、“难”,详其上下语义相连,皆释“駮正”,“官”字显衍,“难乃旦切”盖音释文中“以义駮难”,今删并为一条。
〔四七〕省审按:此原在“挟私”条下,今据正文次序移至“駮正”条下。
〔四八〕□垣按:正文无“□垣”,作“栈垣”。此条盖所据本误“栈”为“□”,释文又从而误解也。
〔四九〕当被按:此原在“为折”上,今据正文次序移至“堑栅”条下。
〔五0〕官当按:此原在“刑戮”条下,今据正文次序移至“为折”条下。
〔五一〕异类相犯原作小字,与“化外人同类相犯”条释文相连为一条。按:正文有“异类相犯”,下文所释者亦“异类相犯”,此又“应别自为条而连他条者”,今为析出。
〔五二〕左传注云元妃“注”原脱。今据正文补。按:此下释文亦有释“注”内容。
〔五三〕元妃者原作大字,自成一条。按:正文无“元妃者”,详其语意,上下相连,仍解“左传注云元妃”,盖“一条而分数条者”,今予合并。
〔五四〕太庙(注)按礼天子有七庙高祖之庙谓之太庙“高祖之庙”原讹作“高祖之祖”,文不可解,详下云“谓高祖之神主在其中”,知“祖”当作“庙”,今据改。
〔五五〕擅配隶“擅”原讹“辄”,据正文改。
〔五六〕燃炬按此条原在“下键”条后,今据正文次序移前。
〔五七〕牸原作大字,自成一条。按:正文无“牸”,此盖音义“牝”条释文“凡四足而牸者曰牝”一语中之“牸”字,乃“一条而分做数条者”,今予合并。
〔五八〕窦原作大字,自成一条。按:正文无“窦”字,此盖音“沟渎”条释文之“窦”字,乃“一条而分数条者”,今予合并。
〔五九〕关主者按:正文无“关主者”。详此下释文,似解正文中“水陆等关,两处各有门禁,行人来往,皆有公文”数语意。
〔六0〕外奸原作小字,与前条“奸”释文相连为一条。按:正文有“外奸”,详此下释意亦解“外奸”,非“奸”条能包容。今为析出。
〔六一〕内奸原作小字,接“外奸”释文与“奸”条相连作一条。按:正文有“内奸”,此下即解“内奸”,乃“应别自为条而连他条者”,今为析出。
〔六二〕又行反间斗谍之法“反”原讹“文”,据文化本改。按:孙子用间篇:“故用间有五,有因间,有内间,有反间,有死间,有生间。”
〔六三〕谓之玉帛也“帛”原作“币”,据文化本附释文改。
〔六四〕璜琮原作小字,与前条“苍璧”释文相连作一条。按:正文有“璜琮”,此亦“应别自为条”者,今为析出。
〔六五〕琮音丛圭曰琮上“琮”原作大字,自成一条。按:正文无“琮”,此盖音义“五方”条释文“赤琮礼地”一语之“琮”字,今予合并。又,“曰”原讹“白”,据文化本附释文改。
〔六六〕先农按:正文无“先农”,作“帝社”。此盖“释所据本不同而抵牾者”。
〔六七〕玉辂“玉”原讹“王”,据文化本附释文改。按:旧唐书舆服志:“唐制,天子车舆有玉辂、金辂、象辂、革辂、木辂。”
〔六八〕事非一绪按:正文作“事非一端”,此盖“释所据本不同而抵牾者”。
〔六九〕春为昊天秋为旻天“昊”、“旻”原讹互,据文化本附释文乙正。按:尔雅“秋为旻天”,诗王风黍离“悠悠苍天”疏引尚书欧阳生说:“春曰昊天”。
〔七0〕齐缞原作小字,与前条“斩缞”释文相连为一条。按:正文有“齐缞”,此亦“应别自为条而连他条者”,今为析出。
〔七一〕偯原作小字,接前“齐缞”释文与“斩缞”释文相连作一条。按:正文有“偯”,此下专释“偯”,与“斩缞”、“齐缞”无涉,亦“应别自为条”者,今为析出。
〔七二〕加元服原作小字,与前条“践祚”释文相连为一条。按:正文有“加元服”,此亦“应别自为条”者,今为析出。
〔七三〕丁黄按:正文无“丁黄”。
〔七四〕鳏按:正文无“鳏”。
〔七五〕寡按:正文无“寡”。
〔七六〕孤按:正文无“孤”。
〔七七〕独按:正文无“独”。
〔七八〕觊望按:正文无“觊望”。
〔七九〕埋瘗按:正文无“埋瘗”。
〔八0〕中馈“中”原脱,据正文补。按:此下释文所解即“中馈”。
〔八一〕颠倒冠履原作小字,与前条“黩”释文相连为一条。按:正文有“颠倒冠履”,此下释文即解“颠倒冠履”,与“黩”意无涉,显为“应别自为条”者,今为析出。
〔八二〕犹有美色不可令之为妻也“犹”下疑脱“妾”字,下云“若以妻为妾,以妾为妻,是为紊乱礼经也”,即以妻妾对举。
〔八三〕谓之再醮也“再醮”原作“妻母”,盖涉上而讹,今据文化本附释文改。
〔八四〕寖远“寖”上原有“鸩寖”二字,盖涉上而衍,今删。
〔八五〕门阀按:正文无“门阀”。
〔八六〕粢盛原作大字,另成一条,列“妒”条后。按正文无“粢盛”,此盖解“七出”条中“恶疾不可供粢盛”一语,今改作小字移前,与“七出”条接。
〔八七〕耦“耦”下原有“色”字。按:正文作“人各有耦,色类须同”,此盖涉下而衍。又,释文作“妃配也”,亦解“耦”字。今删“色”字。
〔八八〕色类同原作小字,与前条“耦”释文相连为一条;“同”原讹“由”。今按:正文有“色类须同”一语,此条即解其意,下云“此等名色类同”可证也。盖“应别自为条而连他条者”,今为析出改正。
〔八九〕此等名色类同“类同”原误倒,据文化本附释文乙正。
〔九0〕不举乐按:正文无“不举乐”。
〔九一〕库藏“库”原讹“收”。按:正文无“收藏”,下释者亦为“库藏”之“藏”,今据改。
〔九二〕有进无退原作小字,与上条“介胄”释文相连为一条。按:正文有“有进无退”,此亦“应别自为条”者,今为析出。
〔九三〕将大集原作小字,接“有进无退”释文与“介胄”条释文相连为一条。按:详上下文意,全然无涉,此盖释正文中“将大集校阅”之“将大集”三字,亦属“应别自为条”者,今为析出。
〔九四〕旟按:正文无“旟”。
〔九五〕旞按:正文无“旞”。
〔九六〕旐按:正文无“旐”。
〔九七〕旄按:正文无“旄”。
〔九八〕旌按:正文无“旌”。
〔九九〕旃按:正文无“旃”。
〔一00〕旗旄“旗”原讹“旌”。按:正文作“旗旄”,下释所解亦为“旗旄”,今据改。
〔一0一〕推避按:此原在“穷覈”条下,今据正文次序移至“来降”条下。
〔一0二〕推对(注)上音吹一艺(注)音义伎能谓之艺“推对(注)上音吹”与“一艺(注)音义”原误倒,文不可解。今据正文乙正。
〔一0三〕穷覈按:此原在“推避”条上,今据正文次序移至“戎仗”条上。
〔一0四〕戎仗(注)谓之戎仗按:“谓”上疑有脱文。
〔一0五〕具装“具”原讹“俱”,据正文改。
〔一0六〕滨原作大字,自成一条。按:正文无“滨”,此盖音义“下临率土”释文“率土之滨”中“滨”字,乃“应属一条而分数条者”,今予合并。
〔一0七〕拱迫按:正文无“拱迫”,作“拥迫”,此盖“释所据本不同而抵牾者”。
〔一0八〕谓将无罪之人身者有罪之人身者为质按:文不可解,疑有脱讹。
〔一0九〕当有罪(注)上丁亮切“丁”原讹“下”,“切”原讹“初”,据文化本附释文改。
〔一一0〕在法不可同天原作小字,与前条“当有罪”释文相连为一条。按:此与“当有罪”义无涉,正文有“在法不可同天”,此盖“应别自为条而连他条者”,今为析出。
〔一一一〕究悉原误倒作“悉究”,据正文乙正。
〔一一二〕邪之道谓之左道原作“邪之左道谓之道”,“左”字窜上。
〔一一三〕巫蛊者原作大字,另成一条。按原文无“巫蛊者”,此盖释“左道”条中“左道谓巫蛊之属”一语,今据以合并。
〔一一四〕大祀原作小字,接“馔呈”条后为一条。按二者义无涉,正文中有“大祀”,今据以析出移前。
〔一一五〕将脯舍而加姜桂谓之脩按:“舍”字恐讹。韵会:“薄析曰脯,捶之而施姜桂曰锻脩。”
〔一一六〕驺虞按:正文作“白虎”,此盖“释所据本不同而抵牾者”。
〔一一七〕迷谬原作“饮迷谬”,今据正文删“饮”。
〔一一八〕诳诱按:此原在“未啻”条下,今据正文次序移至“贸易”条下。
〔一一九〕未啻按:正文作“未售”,此盖“释所据本不同而抵牾者”。
〔一二0〕悛心(注)上且缘反“且”原讹“目”,据文化本附释文改。按:集韵作七伦切,得音同。
〔一二一〕蚀按:正文无“蚀”。
〔一二二〕贱隶(注)下羊至反按:“隶”唐韵、集韵作“郎计切”。此作“羊至反”者,盖释文误认“隶”为“肄”(即“肄”之篆文),又从而误音也。
〔一二三〕□犯正文作“愆犯”。按:“□”、“愆”通。
〔一二四〕妻之言齐原作小字,与前条“正服义服”释文相连为一条。按:此下专释正文中“妻之言齐”一语,二者无涉,亦属“应别自为条”者,今为析出。
〔一二五〕周礼云妻者敌体齐眉谓之妻按仪礼丧服云:“妻者齐也”,“夫妻一体也”。
〔一二六〕服膺按:此原在“改醮”条上,今据正文次序移至“函杖”条上。
〔一二七〕瞠恨“瞠”原讹“慎”,据正文改。
〔一二八〕周礼云事亲有隐而无犯按:语见礼记檀弓。
〔一二九〕郡县乡君等“郡县”原作大字,自成一条。按:正文无“郡县”,亦无“郡县乡君”。详此下释意,乃解“女君”,是“应属一条而分数条者”,今予合并。
〔一三0〕至于九十饮食不离寝室按:正文无“至于九十饮食不离寝室”。
〔一三一〕弊按:正文无“弊”。
〔一三二〕冀塞按:正文作“用塞”,此盖“释所据本不同而抵牾者”。
〔一三三〕衅深“深”原讹“源”,据正文改。
〔一三四〕律为奸言(注)训纵放也按:此条标字与释意不符,疑二者原非一条,“律为奸言”下脱释文,而“(注)训踪放也”上失标字。又,正文无“律为奸言”。
〔一三五〕其族之戒按:此四字原为“同伍”条释文之标字,然二者无涉,当属顾跋所谓“标其字而佚其释者”,今为析出待补。又,正文无“其族之戒”。
〔一三六〕同伍原脱。按:此下释文原误附于“其族之戒”下,然详其释意,乃解正文中“同伍”一词,末云“即今之四邻为同伍也”可证,盖顾跋所谓“释尚在而遗标字者”,今据补。
〔一三七〕梁父原作大字,自成一条。按:正文无“梁父”,此盖音义“封禅”条释文“先禅梁父之地而祭之”中“梁父”一词,乃“一条而分数条者”,今予合并。
〔一三八〕上劳老报反“报反”原误倒。按:详文意,此盖音解上文“慰劳”之“劳”字,因据乙。按:唐韵“劳”音“郎到反”,得音同。
〔一三九〕诏王公以下赴阙则用“赴”原作“走”,形近致讹也。
〔一四0〕天子行宝天子之宝天子信宝“天子行宝”上原衍“至于”二字,据正文及文化本附释文删。
〔一四一〕诈陷(注)王渰反按:“陷”是去声二等字,“王”是三等字,“渰”是上声字,皆不合,疑讹。唐韵“陷”音“户韽切”。
〔一四二〕免难“免”上原衍“陷中”二字,今据正文删。
〔一四三〕厘务按:正文无“厘务”。
〔一四四〕勾合按:正文无“勾合”。
〔一四五〕惊骇按:此原在“唐突”条上,今据正文次序移至“唐突”条下。
〔一四六〕不者按:正文无“不者”。
〔一四七〕汝则有残人畜之常刑按:文不可解,“汝”字恐讹。
〔一四八〕以考其诚原作小字,与“物勒工名”条释文相连为一条。按:此下专释正文中“以考其诚”一语,亦属“应别自为条”者,今为析出。
〔一四九〕桥航原作小字,与“扰乱”条释文相连为一条。按:二者义全无涉,此下释文专解正文中“桥航”一词,自应“别自为条”,今为析出。
〔一五0〕泛溢堤防“防”原讹“堰”。按正文无“堤堰”,作“堤防”。详下释文云“故名为防”,所释亦为“堤防”。今据改。
〔一五一〕□子按:正文无“□子”。
〔一五二〕嫉按:正文无“嫉”。
〔一五三〕烧□按:正文无“烧□”。
〔一五四〕巨蠹按:正文无“巨蠹”。
〔一五五〕畤按:正文无“畤”。
〔一五六〕停当按:正文作“停家”,此盖“释所据本不同而抵牾者”。
〔一五七〕窘迫按:正文作“迫窘”,此亦“释所据本不同而抵牾者”。
〔一五八〕囤队按:正文作“团队”,此亦“释所据本不同而抵牾者”。
〔一五九〕钳重按:正文无“钳重”。
〔一六0〕钉鍱按:正文无“钉鍱”。
〔一六一〕诊候按:正文无“诊候”。
〔一六二〕洗渫按:正文无“洗渫”。
〔一六三〕侏儒按:此原在“绳锯”条上,今据正文次序移至“拷讯”条下。
〔一六四〕悼耄按:正文无“悼耄”。
〔一六五〕喘川远反气出短急也聆音零侧听也眊莫报反目少精也原“喘”、“聆”、“眊”作大字,各自成条。按:正文无“喘”、“聆”、“眊”,此盖音义“五听”条释文中“不直则喘”、“观其听聆”、“不直则眊然”三语,是“应属一条”者,今予合并。
〔一六六〕瘥按:此原在“邂逅”条下,今据正文次序移至“邂逅”条上。又,正文作“差”。
〔一六七〕景迹按:正文无“景迹”。
〔一六八〕恃按:正文无“恃”。
〔一六九〕无辜按:正文无“无辜”。
〔一七0〕惩奸按:正文无“惩奸”。
〔一七一〕弊按:正文无“弊”。
〔一七二〕差牙按:正文无“差牙”。
〔一七三〕拒抗按:正文无“拒抗”。
〔一七四〕论诉按:正文无“论诉”。
〔一七五〕埋瘗按:正文无“埋瘗”。
江西在声教渐濡之内,诸学经史,板本略具,而律文独阙。予间请于廉访使师公曰:“礼、刑其初一物,出礼入刑之论,固将以制民为义,而非以罔民为厉也。吾欲求故唐律疏义,稍为正讹缉漏,刊之龙兴学官,以庶几追还时会读法之遗,公傥有意乎?”公亟谋诸寮采,咸应曰:“诺。”而行省检校官王君长卿,复以家藏善本及释文、纂例二书来相其役,公欣然命出公帑所储没入学租钱以供其费,逾月绪成。因执笔冠篇,而且以识公恤刑之本心无往而不在也。若曰铸刑鼎,作爰书,以取讥于世,则予岂敢!泰定四年秋七月既望,文林郎江西等处儒学提举柳赟谨序。(录自元至正崇化余志安勤有堂刻本)
重刻故唐律疏议序赐进士及第山东等处督粮道兼管德常临清仓事务加二级孙星衍撰律出于礼。书吕刑曰:“伯夷降典,折民惟刑。”班固以为制礼以止刑。今文尚书家说,唐虞象刑而民不犯,三王始制刑辟,荀子不信之。然夏刑条目,仅见尚书大传;周公寓刑于礼,不制刑书。则知孔子言道德齐礼,谓上古之世,善人为邦,胜残去杀,未可以疑象刑之说矣。秦焚经籍,医、律幸存。萧何入关,先收律令。艺文志载有李子三十二篇,即李悝法经,其目有六,略具唐律,盖萧何、张苍、晁错、于定国及魏晋六朝名臣之所增定也。兵法、医学之书,皆有渊源。律令治体所关,岂得不知沿革?国家辑四库全书,唐律疏议入于史部法令,秘府所藏,世人罕见。偶得元刻本,字画精致,镌梓传之。附宋提刑洗冤录于后,知检验滥觞之有本。
汉时,董仲舒、倪宽皆以经义决疑狱。后汉郭躬、陈宠世传法律,马、郑诸儒为之章句。法者,天下之平。刑律不据经守古,则以吏为师,专阿意指,三尺之法一倾,使民手足无所措;有司不通律学,则奸吏因缘为市,典文者无从别白禁抑,或且变乱旧章,损伤元气。是以汉课尉律,魏置律博士,始知苏轼“读书不读律”之言非通论也。
自唐永徽定律已后,宋元皆因其故。惟明代多有更改,又增奸党一章,以陷正士,而轻其轻罪,重其重罪。或言轻罪愈轻则易犯,重罪加重则多冤,非善政也。我朝积德累仁,与民休息,几致时雍刑措之治。列圣务行宽大之政,故有改共盗为原情免死之条,增宫刑代从坐死刑之重。今上至仁天锡,久道化成,特禁虽但从重之文,复侵盗准徒之例,合于哀矜折狱之义,而舞文文致之风渐绝。夫不读唐律,不能知先秦历代律令因革之宜,不足彰圣朝立法之仁、折衷之当。
星衍由翰林改官比部,故公相阿文成曾厌例文繁复,属令删除;故司寇胡庄敏公遇疑难之狱,手授平议,宣布曹司,尝约为大清律音义,蹉跎未就。及权臬外台,颇平冤滥,年逾五十,智虑衰颓,日从事寻章摘句之学,思刊有用之书,以贻同志,贤于博弈,义比饩羊。若夫蠲除删定,而择近古便民者以为法程,是在山甫、苏公明允之才,宣主恩以立明制,非愚所及也。太岁戊辰六月四日书于安德道署之平津馆。(录自岱南阁丛书本)
重刻唐律疏议序沈家本唐律疏议三十卷,唐长孙无忌等奉敕撰。国朝四库全书所收录,并附见于名家书目中。惟坊间传本甚希,读律之士艰于购觅,叙雪同人爰鸠赀重刻,以广传布。工既竣,而序之曰:律者,民命之所系也。其用甚重,而其义至精也。根极于天理民彝,称量于人情事故;非穷理无以察情伪之端,非清心无以袪意见之妄。设使手操三尺,不知深切究明,而但取办于临时之检按,一案之误,动累数人;一例之差,贻害数世。岂不大可惧哉!是今之君子所当深求其源,而精思其理矣。
自魏李悝着法经六篇,汉萧何、叔孙通、张汤、赵禹递相增益,马融、郑康成以海内巨儒皆尝为之章句,岂非以律意精微,俗吏所不能通晓欤?魏晋以降,渐趋繁密。隋律简要,而唐实因之。史称高祖诏裴寂等更撰律令,凡律五百,丽以五十之条,流罪三皆加千里,居作三岁至二岁半者悉为一岁,余无改焉。太宗又诏房玄龄等复定旧令,议绞刑之属五十,皆免死而断右趾,既而又哀其断毁支体,除其法,为加役流三千里,居作二年。其后玄龄等遂与法司增损隋律,降大辟为流者九十二,流为徒者七十一。高宗又命长孙无忌等偕律学之士,撰为疏议,即是书也。名疏者,发明律及注意;云议者,申律之深义及律所不周不达,若董仲舒春秋决狱、应劭决事比及集驳议之类。盖自有疏议,而律文之简质古奥者,始可得而读焉。
尝考元魏太和中,置律博士,时儒说十余家,诏但用郑氏章句,不得杂用余家。唐律本隋,由魏而周而隋,渊源具在。然则唐律之疏议,虽不纯本太和,而郑义多在其中。汉律虽亡,其意犹赖以考见,深可宝贵。况我朝定律,监古立法,损益归于大中,而所载律条与唐律大同者四百一十有奇,其异者八十有奇耳;今之律文,与唐律合者,亦什居三四。沿波讨源,知其所从来者旧矣,则是书非即功令之椎轮,法家之津筏欤?至由是书而深求乎古今异同之原,讲明乎世轻世重之故,晰奇阐微,律无遗蕴,庶几傅古亭疑,情罪相准,无铢黍毫发之爽,是又在善于读律者。光绪十有六年十二月,归安沈家本撰于秋曹之叙雪堂。时董成其事者,汉阴张麟阁郎中成勋、武进冯申甫郎中钟岱也。(录自光绪十六年沈家本重校刻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