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书志卷二十

夫刑者,制死生之命,详善恶之源,翦乱除暴,禁人为非者也。圣王仰视法星,旁观习坎,弥缝五气,取则四时,莫不先春风以播恩,后秋霜而动宪。是以宣慈惠爱,导其萌芽,刑罚威怒,随其肃杀。仁恩以为情性,礼义以为纲纪,养化以为本,明刑以为助。上有道,刑之而无刑;上无道,杀之而不胜也。《记》曰:“教之以德,齐之以礼,则人有格心。教之以政,齐之以刑,则人有遁心。”而始乎劝善,终乎禁暴,以此字人,必兼刑罚。至于时逢交泰,政称忠厚,美化与车轨攸同,至仁与嘉祥间出,岁布平典,年垂简宪。昭然如日月,望之者不迷,旷乎如大路,行之者不惑。

士人有禁锢之科,亦有轻重为差。其犯清议,则终身不齿。耐罪囚八十已上,十岁已下,及孕者、盲者、侏儒当械系击者,及郡国太守相、都尉、关中侯已上,亭侯已上之父母妻子,及所生坐非死罪除名之罪,二千石已上非槛征者,并颂系之。

丹阳尹月一诣建康县,令三官参共录狱,察断枉直。其尚书当录人之月者,与尚书参共录之。大凡定罪二千五百二十九条。

二年四月癸卯,法度表上新律,又上《令》三十卷,《科》三十卷。帝乃以法度守廷尉卿,诏班新律于天下。

三年八月,建康女子任提女,坐诱口当死。其子景慈对鞫辞云,母实行此。是时法官虞僧虬启称:“案子之事亲,有隐无犯,直躬证父,仲尼为非。景慈素无防闲之道,死有明目之据,陷亲极刑,伤和损俗。凡乞鞫不审,降罪一等,岂得避五岁之刑,忽死母之命!景慈宜加罪辟。”诏流于交州。至是复有流徒之罪。其年十月甲子,诏以金作权典,宜在蠲息。于是除赎罪之科。

武帝敦睦九族,优借朝士,有犯罪者,皆讽群下,屈法申之。百姓有罪,皆案之以法。其缘坐则老幼不免,一人亡逃,则举家质作。人既穷急,奸宄益深。后帝亲谒南郊,秣陵老人遮帝曰:“陛下为法,急于黎庶,缓于权贵,非长久之术。诚能反是,天下幸甚。”帝于是思有以宽之。旧狱法,夫有罪,逮妻子,子有罪,逮父母。十一年正月壬辰,乃下诏曰:“自今捕谪之家,及罪应质作,若年有老小者,可停将送。”十四年,又除黵面之刑。

及元帝即位,惩前政之宽,且帝素苛刻,及周师至,狱中死囚且数千人,有司请皆释之,以充战士。帝不许,并令棒杀之。事未行而城陷。敬帝即位,刑政适陈矣。

文帝性明察,留心刑政,亲览狱讼,督责群下,政号严明。是时承宽政之后,功臣贵戚有非法,帝咸以法绳之,颇号峻刻。及宣帝即位,优借文武之士,崇简易之政,上下便之。其后政令即宽,刑法不立,又以连年北伐,疲人聚为劫盗矣。后主即位,信任谗邪,群下纵恣,鬻狱成市,赏罚之命,不出于外。后主性猜忍疾忌,威令不行,左右有忤意者,动至夷戮。百姓怨叛,以至于灭。

其赎杖刑五,金一两至五两。赎鞭刑五,金六两至十两。赎徒刑五,一年金十二两,二年十五两,三年一斤二两,四年一斤五两,五年一斤八两。赎流刑,一斤十二两,俱役六年,不以远近为差等。赎死罪,金二斤。鞭者以一百为限。加笞者,合二百止。应加鞭笞者,皆先笞后鞭。妇人当笞者,听以赎论。徒输作者,皆任其所能而役使之。杖十已上,当加者上就次,数满乃坐。当减者,死罪流蕃服,蕃服已下俱至徒五年。五年以下,各以一等为差。盗贼及谋反大逆降叛恶逆罪当流者,皆甄一房配为杂户。其为盗贼事发逃亡者,悬名注配。若再犯徒、三犯鞭者,一身永配下役。应赎金者,鞭杖十,收中绢一匹。流徒者,依限岁收绢十二匹。死罪者一百匹。其赎刑,死罪五旬,流刑四旬,徒刑三旬,鞭刑二旬,杖刑一旬。限外不输者,归于法。贫者请而免之。大凡定法一千五百三十七条,班之天下。其大略滋章,条流苛密,比于齐法,烦而不要。

又初除复仇之法,犯者以杀论。时晋公护将有异志,欲宽政以取人心,然暗于知人,所委多不称职。既用法宽弛,不足制奸,子弟僚属,皆窃弄其权,百姓愁怨,控告无所。武帝性甚明察,自诛护后,躬览万机,虽骨肉无所纵舍,用法严正,中外肃然。自魏、晋相承,死罪其重者,妻子皆以补兵。魏虏西凉之人,没入名为隶户。魏武入关,隶户皆在东魏,后齐因之,仍供厮役。建德六年,齐平后,帝欲施轻典于新国,乃诏凡诸杂户,悉放为百姓。自是无复杂户。其后又以齐之旧欲,未改昏政,贼盗奸宄,颇乖宪章。其年,又为《刑书要制》以督之。其大抵持仗群盗一匹以上,不持仗群盗五匹以上,监临主掌自盗二十匹以上,盗及诈请官物三十匹以上,正长隐五户及十丁以上及地三顷以上,皆死。自余依《大律》。由是浇诈颇息焉。

宣帝性残忍暴戾,自在储贰,恶其叔父齐王宪及王轨、宇文孝伯等。及即位,并先诛戮,由是内外不安,俱怀危惧。帝又恐失众望,乃行宽法,以取众心。宣政元年八月,诏制九条,宣下州郡。大象元年,又下诏曰:“高祖所立《刑书要制》,用法深重,其一切除之。”然帝荒淫日甚,恶闻其过,诛杀无度,疏斥大臣。又数行肆赦,为奸者皆轻犯刑法,政令不一,下无适从。于是又广《刑书要制》,而更峻其法,谓之《刑经圣制》。宿卫之官,一日不直,罪至削除。逃亡者皆死,而家口籍没。上书字误者,科其罪。鞭杖皆百二十为度,名曰天杖。其后又加至二百四十。又作礔历车,以威妇人。其决人罪,云与杖者,即一百二十,多打者,即二百四十。帝既酣饮过度,尝中饮,有下士杨文祐白宫伯长孙览,求歌曰:“朝亦醉,暮亦醉。日日恆常醉,政事日无次。”郑译奏之,帝怒,命赐杖二百四十而致死。后更令中士皇甫猛歌,猛歌又讽谏。郑译又以奏之,又赐猛杖一百二十。是时下自公卿,内及妃后,咸加棰楚,上下愁怨。及帝不豫,而内外离心,各求苟免。隋高祖为相,又行宽大之典,删略旧律,作《刑书要制》。既成奏之,静帝下诏颁行。诸有犯罪未科决者,并依制处断。

定讫,诏颁之曰:“帝王作法,沿革不同,取适于时,故有损益。夫绞以致毙,斩则殊刑,除恶之体,于斯已极。枭首轘身,义无所取,不益惩肃之理,徒表安忍之怀。鞭之为用,残剥肤体,彻骨侵肌,酷均脔切。虽云远古之式,事乖仁者之刑,枭轘及鞭,并令去也。贵砺带之书,不当徒罚,广轩冕之廕,旁及诸亲。流役六年,改为五载,刑徒五岁,变从三祀。其余以轻代重,化死为生,条目甚多,备于简策。宜班诸海内,为时轨范,杂格严科,并宜除削。先施法令,欲人无犯之心,国有常刑,诛而不怒之义。措而不用,庶或非远,万方百辟,知吾此怀。”自前代相承,有司讯考,皆以法外。或有用大棒束杖,车辐鞋底,压踝杖桄之属,楚毒备至,多所诬伏。虽文致于法,而每有枉滥,莫能自理。至是尽除苛惨之法,讯囚不得过二百,枷杖大小,咸为之程品,行杖者不得易人。帝又以律令初行,人未知禁,故犯法者众。又下吏承苛政之后,务锻炼以致人罪。乃诏申敕四方,敦理辞讼。有枉屈县不理者,令以次经郡及州,至省仍不理,乃诣阙申诉。有所未惬,听挝登闻鼓,有司录状奏之。

帝又每季亲录囚徒。常以秋分之前,省阅诸州申奏罪状。三年,因览刑部奏,断狱数犹至万条。以为律尚严密,故人多陷罪。又敕苏威、牛弘等,更定新律。除死罪八十一条,流罪一百五十四条,徒杖等千余条,定留唯五百条。凡十二卷。一曰名例,二曰卫禁,三曰职制,四曰户婚,五曰厩库,六曰擅兴,七曰贼盗,八曰斗讼,九曰诈伪,十曰杂律,十一曰捕亡,十二曰断狱。自是刑网简要,疏而不失。于是置律博士弟子员。断决大狱,皆先牒明法,定其罪名,然后依断。五年,侍官慕容天远纠都督田元冒请义仓,事实,而始平县律生辅恩舞文陷天远,遂更反坐。帝闻之,乃下诏曰:“人命之重,悬在律文,刊定科条,俾令易晓。分官命职,恆选循吏,小大之狱,理无疑舛。而因袭往代,别置律官,报判之人,推其为首。杀生之柄,常委小人,刑罚所以未清,威福所以妄作,为政之失,莫大于斯。其大理律博士、尚书刑部曹明法、州县律生,并可停废。”自是诸曹决事,皆令具写律文断之。六年,敕诸州长史已下,行参军已上,并令习律,集京之日,试其通不。又诏免尉迥、王谦、司马消难三道逆人家口之配没者,悉官酬赎,使为编户。因除孥戮相坐之法,又命诸州囚有处死,不得驰驿行决。

是时帝意每尚惨急,而奸回不止,京市白日,公行掣盗,人间强盗,亦往往而有。帝患之,问群臣断禁之法,杨素等未及言,帝曰:“朕知之矣。”诏有能纠告者,没贼家产业,以赏纠人。时月之间,内外宁息。其后无赖之徒,候富人子弟出路者,而故遗物于其前,偶拾取则擒以送官,而取其赏。大抵被陷者甚众。帝知之,乃命盗一钱已上皆弃市。行旅皆晏起早宿,天下懔懔焉。此后又定制,行署取一钱已上,闻见不告言者,坐至死。自此四人共盗一榱桷,三人同窃一瓜,事发即时行决。有数人劫执事而谓之曰:“吾岂求财者邪?但为枉人来耳。而为我奏至尊,自古以来,体国立法,未有盗一钱而死也。而不为我以闻,吾更来,而属无类矣。”帝闻之,为停盗取一钱弃市之法。

帝尝发怒,六月棒杀人。大理少卿赵绰固争曰:“季夏之月,天地成长庶类。不可以此时诛杀。”帝报曰:“六月虽曰生长,此时必有雷霆。天道既于炎阳之时震其威怒,我则天而行,有何不可!”遂杀之。大理掌固来旷上封事,言大理官司恩宽。帝以旷为忠直,遣每旦于五品行中参见。旷又告少卿赵绰滥免徒囚,帝使信臣推验,初无阿曲。帝又怒旷,命斩之。绰因固争,以为旷不合死。帝乃拂衣入阁,绰又矫言,臣更不理旷,自有他事未及奏闻。帝命引入閤,绰再拜请曰:“臣有死罪三。臣为大理少卿,不能制驭掌固,使旷触挂天刑,死罪一也。囚不合死,而臣不能死争,死罪二也。臣本无他事,而妄言求入,死罪三也。”帝解颜。会献皇后在坐,帝赐绰二金杯酒,饮讫,并以杯赐之。旷因免死,配徒广州。

帝以年龄晚暮,尤崇尚佛道,又素信鬼神。二十年,诏沙门道士坏佛像天尊,百姓坏岳渎神像,皆以恶逆论。帝猜忌,二朝臣僚,用法尤峻。御史监师,于元正日不劾武官衣剑之不齐者,或以白帝,帝谓之曰:“尔为御史,何纵舍自由。”命杀之。谏议大夫毛思祖谏,又杀之。左领军府长史考校不平,将作寺丞以谏麦筜迟晚,武库令以署庭荒芜,独孤师以受蕃客鹦鹉,帝察知,并亲临斩决。

仁寿中,用法益峻,帝既喜怒不恆,不复依准科律。时杨素正被委任,素又禀性高下,公卿股栗,不敢措言。素于鸿胪少卿陈延不平,经蕃客馆,庭中有马屎,又庶仆氈上樗蒲。旋以白帝,帝大怒曰:“主客令不洒扫庭内,掌固以私戏污败官氈,罪状何以加此!”皆于西市棒杀,而榜棰陈延,殆至于毙。大理寺丞杨远、刘子通等,性爱深文,每随牙奏狱,能承顺帝旨。帝大悦,并遣于殿庭三品行中供奉,每有诏狱,专使主之。候帝所不快,则案以重抵,无殊罪而死者,不可胜原。远又能附杨素,每于途中接候,而以囚名白之,皆随素所为轻重。其临终赴市者,莫不途中呼枉,仰天而哭。越公素侮弄朝权,帝亦不之能悉。

炀帝即位,以高祖禁网深刻,又敕修律令,除十恶之条。时斗称皆小旧二倍,其赎铜亦加二倍为差。杖百则三十斤矣。徒一年者六十斤,每等加三十斤为差,三年则一百八十斤矣。流无异等,赎二百四十斤。二死同赎三百六十斤。其实不异。开皇旧制,X门子弟,不得居宿卫近侍之官。先是萧严以叛诛,崔君绰坐连庶人勇事,家口籍没。严以中宫故,君绰缘女入宫爱幸,帝乃下诏革前制曰:“罪不及嗣,既弘至孝之道,恩由义断,以劝事君之节。故羊鲋从戮,弥见叔向之诚,季布立勋,无预丁公之祸,用能树声往代,贻范将来。朕虚己为政,思遵旧典,推心待物,每从宽政。六位成象,美厥含弘,一眚掩德,甚非谓也。诸犯罪被戮之门,期已下亲,仍令合仕,听预宿卫近侍之官。”

三年,新律成。凡五百条,为十八篇。诏施行之,谓之《大业律》。一曰名例,二曰卫宫,三曰违制,四曰请求,五曰户,六曰婚,七曰擅兴,八曰告劾,九曰贼,十曰盗,十一曰斗,十二曰捕亡,十三曰仓库,十四曰厩牧,十五曰关市,十六曰杂,十七曰诈伪,十八曰断狱。其五刑之内,降从轻典者,二百余条。其枷杖决罚讯囚之制,并轻于旧。是时百姓久厌严刻,喜于刑宽。后帝乃外征四夷,内穷嗜欲,兵革岁动,赋敛滋繁。有司皆临时迫胁,苟求济事,宪章遐弃,贿赂公行,穷人无告,聚为盗贼。帝乃更立严刑,敕天下窃盗已上,罪无轻重,不待闻奏,皆斩。百姓转相群聚,攻剽城邑,诛罚不能禁。帝以盗贼不息,乃益肆淫刑。九年,又诏为盗者籍没其家。自是群贼大起,郡县官人,又各专威福,生杀任情矣。及杨玄感反,帝诛之,罪及九族。其尤重者,行轘裂枭首之刑。或磔而射之。命公卿已下,脔啖其肉。百姓怨嗟,天下大溃,及恭帝即位,狱讼有归焉。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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