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沿|在日本,公民如何参与刑事司法?澎湃号·政务澎湃新闻

长期以来,日本的刑事司法常常被评价为一种以检察官为中心的司法体系。在这个体系中,刑事审判围绕着检察官、法官与律师展开,力求经过慎重的起诉和“精密”的调查做出准确公正的判决。虽然这种体制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司法的严谨性和专业性,却也使得普通公民的司法参与度大大降低,从而影响了整个司法系统的公信力。

为了改善这一状况,日本在20世纪90年代后提出了以推动公民司法参与为目标的一系列司法改革措施。其中,2009年开始实施的裁判员制度便是这一目标下最重要的改革之一。裁判员制度是让公民以裁判员的身份参与刑事审判,与职业法官一起决定被告人是否有罪,以及如果有罪应处以何种刑罚的制度。该制度的推行标志着日本在旧《陪审法》停止施行的60年后,公民司法参与的重新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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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命的旧《陪审法》

事实上,早在20世纪初,受到大正民主主义思想的影响,日本就已经开始了对公民参与司法审判的探索。彼时的日本政府及法律界专家都认为西方的陪审制度是实现公民参与司法的最优解。因此经过长期的研究和考察,日本政府于1923年正式颁布了以西方陪审制为模版的《陪审法》,并于1928年正式实施。

根据《陪审法》,陪审团应由十二名陪审员组成。这些陪审员将从事先拟定好的名册中通过随机抽选的方式产生,以普通公民的身份参与案件审理,并就犯罪事实是否成立发表意见。在涉及死刑或无期徒刑的案件中,案件审理必须进行陪审审判,这类案件被称为“法定陪审案件”。若是涉及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只有在被告人要求时才会进行陪审审判,这类案件被称为“请求陪审案件”。值得注意的是,根据《陪审法》被告人可以选择放弃陪审审判。法院在听取陪审团的意见后,亦可选择不采纳其意见,将案件交由新的陪审团重审,此过程被称为“陪审的更新”。

陪审制度的实施,标志着日本国民参与司法审判取得了历史性突破。

但《陪审法》在实施不久后便出现了诸多问题。比如,被告人需要承担高额的陪审费用;被告人选择陪审后无法通过上诉争取事实的重新认定;法官在审判时实际上不受陪审员意见的约束等。这些问题导致实际进行陪审审理的案件数量显著下降。之后,随着二战的扩大和人员、经费的不足等现实问题的产生,《陪审法》最终于1943年4月1日被停止实施(这里的停止指的是一定期间内的停止),至今未被恢复,成为“死法”。

裁判员制度的引入

旧《陪审法》被停止实施后的60年里,关于复活陪审制度和引入新的参审制度的讨论从未停止。

二战后,驻日盟军司令部(GHQ)认为陪审制度是必不可少的,因此在GHQ宪法草案中规定:“死刑案件必须由陪审团审理,重罪案件由被告申请陪审团审理。”但由于先前陪审制度的失败经验,使得日本政府对此持消极态度。

1947年4月16日公布的《裁判所法》仅规定了“刑事案件可以通过法律设立陪审制度”(同法第3条第3项),而并没有明确地规定陪审制度的具体适用。之后,1979年至1989年间连续发生的四起冤假错案(免田事件、财田川事件、松山事件和岛田事件)使日本的刑事审判制度受到了强烈的批评。与此同时,律师和法学家们也开始积极提倡引入陪审制度或参审制度以减少误判和冤案的发生。

1999年,司法制度改革审议会正式成立。专家们就市民参与司法的方式,在选择陪审制(日本律师联合会支持)和参审制(最高法院支持)之间产生了激烈的讨论,最终决定采用一种类似参审制的折中的制度,也就是裁判员制度。

随后,司法制度改革推进总部在国会上提出了《关于裁判员参与刑事审判的法律》(下文简称《裁判员法》)的法案。该法于2004年(平成16年)5月21日正式确立,2009年(平成21年)5月21日起施行,并在当年的8月3日在东京地方法院进行了第一次公开审判。虽然此时旧《陪审法》仍处于暂停状态,但由于《裁判员法》的实施,日本的国民司法参与得以通过新的形式被重新启动。

《裁判员法》的审议意见书中写到:“在日本社会,国民应该从过度依赖国家的统治客体意识中被解放出来,形成自主意识……如果国民能够广泛参与到与法律专业人士共同运作的司法中,司法与国民之间的关系将会变得更加广泛和紧密。”裁判员制度的实施将使司法更加贴近民众,并进一步提升日本国民对司法的信任。

在世界范围内,公民参与司法的形式大体可以分为陪审制和参审制两种。陪审制基本上是由陪审团独立负责犯罪事实认定(即判断有罪与否),而法官则负责法律解释和判决量刑。美国和英国等国采用了陪审制。参审制则是法官和参审员共同形成一个审议团体(合议庭),不仅对犯罪事实和量刑作出判断,也涉及法律问题的决定。德国、法国、意大利等国采用了参审制(中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也大体上属于参审制)。

日本的裁判员制度在某种程度上类似于参审制,即裁判员和法官共同形成审议团体。不过裁判员只负责事实认定和量刑,法律问题由法官单独处理,这与参审制有所不同。另一方面,裁判员针对每个案件分别选任,这一点则与陪审制相同。因此,可以说日本的裁判员制度是一个独特的制度,既有参审制的特点,也融合了陪审制的元素。

裁判员制度的适用和实施状况

根据《裁判员法》,适用裁判员制度的案件主要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罪行足以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终身监禁的案件(第2条第1款第1项);第二类是属于法定合议案件(即必须在法律上通过合议庭进行审判的重大案件)和蓄意犯罪导致被害人死亡的案件(第2条第1款第2项)。

2024年5月,裁判员制度实施已满15年。在此期间,有超过12万名公民被选任为裁判员和补充裁判员,全国50个地方法院可以审理裁判员审判案件,约16000名被告人接受了裁判员审判的判决。

然而,日本民众参与裁判员审判的热情实际上并不高。根据2023年的《关于裁判员制度运用的调查》,只有14.9%的受访者表示愿意或可以参加裁判员审判。相对地,41.4%的人表示如果这是我应尽的义务则会参与,但不太情愿。而近31.8%的人表示即使这是一种义务也不愿意参与。

裁判员制度之评价

(1)日本国民对裁判员制度的回避态度

第二,日本在战后实施的民主化政策过程中,国民参与司法的最大的阻力之一其实是来自于日本国民自身的国民性。日本人重视义理和人情,而对待权利义务关系却是相对漠视的。受制于国民性的问题,即使司法审判采用陪审制或是裁判员制度,也难以发挥其真正效用。

第三,有研究表明,日本民众对参与政治和司法活动普遍存在一定的厌恶感。根据此研究这种厌恶感与日本人的虚无主义倾向、从众性特征以及害怕与他人对立的心理有密切的关系。

(2)强权之下无法拒绝的裁判员身份

(3)相互矛盾的民调结果

尽管民众对裁判员制度的参与意愿较低,但令人惊讶的是,参与后的满意度却非常高。在2023年实施的《对裁判员经验者的调查》中,对于“作为裁判员参与审判的感想”这一问题,在回答“讨论氛围轻松”和“讨论充分”的群体中,分别有71.4%和70.4%的人表示“这是一次非常好的体验”。同时,在同一问题的回答中,除去回答“没有特别考虑”的群体外,选任前参与意向越积极的群体中,表示“这是一次非常好的体验”的比例越高。此外,即使是选任前回答“不想参与”的群体,选任后也有89.6%表示这是一段“不错的经历”。

这种反差源于实际参与度提高后,负面情绪得到了明显改善。通过亲身体验,许多参与者认为新鲜的司法审判是一段“不错的经历”。

(4)难以保障的审判选择权

根据《裁判员法》,被告人无法自由选择其案件是否适用裁判员审判。这一规定引发了学术界的争议,一些学者认为这侵犯了被告人的审判选择权,存在违宪的可能性。但是也有学者认为,赋予被告人这种选择权需要设置相应的审查机制,并要求法院对该选择的合理性进行审查。被告人仅在有合理理由的情况下,才能拒绝适用裁判员审判。例如,台湾《国民法官法》第六条便规定了类似的机制。

然而,在裁判员审判的案件中,法官必须对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详尽的说明和解释,以确保审判过程的顺利进行。这种详尽的解释和说明对法官而言并非易事,这可能导致一些法官由于个人倾向而排斥裁判员审判。因此,是否应赋予被告人审判选择权仍然未有定数,其中涉及的法律与实践问题需要进一步探讨和研究。

(5)导致冤案和误判增加的风险

在裁判员制度设计之初,设计者们期望该制度不仅能够加深民众对司法的参与,还能弥补日本刑事审判中易产生冤案和误判的构造性缺陷。但是,有学者认为比起法官审判,裁判员审判的优势并不明显。在案件审理上专业的法官当然可以胜任,同时,裁判员审判带来的一系列问题也将会影响审判的公正,从而容易导致误判和冤案的发生。

日本司法研究院建议,为了适应裁判员制度,应简化一些晦涩难懂的专业概念,使之更易于理解。例如,为帮助裁判员判断精神障碍犯罪者的责任能力,精神鉴定报告应当简洁明了,避免使用难以理解的专业术语,并且不应对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能力进行评价。然而,这种做法遭到精神医学界的广泛批评,学者们认为这削弱了鉴定的专业性,阻碍了鉴定人真实表达自己的专业观点。精神医学学者松村太郎激烈地批判到:“十年过去了,“易于理解”的理念已从一种教条进一步演变为“裁判员至上主义”。从法庭的景象来看,这似乎取得了成功。裁判员们在离开法庭时,满意地表示这是一段美好的经历,并面带微笑。

然而,在这些光鲜的表象背后,当事人却不得不含泪默默忍受。”在日本,裁判员制度的实行也带动了例如刑事责任能力制度等实体法的问题的探讨,而如何解决裁判员参与审判时出现的难题与法律的专业性以及司法公正之间的矛盾,避免误判和冤案的发生将是一个充满挑战的课题。

结语

违法和不当的审讯行为仍然存在。裁判员制度的引入本应推动案件审理从依赖供述转向基于直接主义和口头主义的审判,并期望改变侦查过程中对供述过度依赖的审讯方式。然而,实际情况表明,违法和不当的审讯行为并未完全消失。与裁判员制度同步实施的公判前整理程序原本预期能够实现集中审理和迅速公判,但实际上却导致审理期间常常被延长等问题。要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全面的证据开示,以便被告方能够迅速准备辩护。

此外,长期羁押无罪或行使沉默权的被告人以迫使其“自白”的“人质司法”问题也愈发严重,亟需改正。这些问题表明,尽管裁判员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取得了成功,但仍需不断改革和完善,以确保其公平和有效的运作。

参考文献:

(3)最高裁判所事務总局《对裁判员经验者的调查(令和5年)》

(4)最高裁判所事務总局《关于裁判员制度运用的调查(令和5年)》

(6)《关于裁判员参与刑事审判的法律》(《裁判员法》),于2004年(平成16年)5月21日确立。2009年(平成21年)5月21日正式施行。

(7)平野龙一《通过参审制实现核心司法——刑事司法改革的动向和方向》,《法学者》148期。

(8)石井一正《我国刑事司法的特色及其功过》,《司法研修所论集》,1987年第1期。

(10)村松太郎《裁判员裁判的功过》(特辑刑事责任能力鉴定方法:我在裁判员裁判中的实践),《日本精神神经学会》,2021年第123卷第1期。

(11)葛野寻之《裁判员制度与刑事司法改革》,《法社会学》,2013年第79期。

(12)松尾邦弘《司法制度改革与刑事司法》,《刑法杂志》,2008年第48卷第1期。

(13)司法研究所《难解的法律概念与裁判员制度》法曹会出版社,2009年。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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