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法律效力;道德;实证分析法学派;自然分析法学派
一、法律效力的概念
法律的约束力和赋予力使其具有绝对权威,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规范人们的社会生活秩序。如果法律失去效力,法律条文就如一纸空文,从立法到执法将会困难重重、寸步难行。当前,我国法制建设的主要矛盾,实际上已经转移到了法律的有效实施及其实现上,法律的效力问题已成为一个最为突出的问题。法律之所以具有法律效力,关键在于法律本身所具备的基本特性,即法律的“内在道德”。
二、实证分析法学派的法律效力观
(一)实证分析法学派效力观内涵
(二)实证分析法学派效力观缺陷
三、新自然法学派的法律效力观
(一)新自然分析法学派效力观内涵
(二)“法律”与“道德”的不可分论
(三)“恶法非法”的法律价值
(一)反法律万能论
(二)辩证道德、反恶法
道德具有根源于社会生活的内生性,其本质虽然是追求善、追求人格完善、公序良俗,但仍然有其自身的缺陷,只有辩证看待道德,积极完善法律本身不道德的恶法才能不断促进法律体系更加规制化。对法律进行善恶之分,就在于排斥恶法,宣扬善法。“恶法”从本质说不符合社会历史发展规律及人类自身发展,对人类社会秩序的规范也是无意义的。人是有理性的、有思维的,对于客观事物可以发挥其主观能动性,法律的制定不能善恶不分,例行公事的执行,离开道德、离开价值只能是无源之水,难长存。
之所以对恶法摒弃,是因为这种观念会滋生“权利就是法”的腐败现象。因为任何立法者制定的法都必须通过司法者乃至执法者的理解,即使任何没有私心的司法者、执法者也难免会将自己的主观意志理解上升为法律。以此,法律在运行的各个环节,权利就意味着法律。如果承认恶法的合理性将意味着人民在法律面前的解除防备,人治主义必然会蜂拥而上。穗积陈重在对待恶法问题上提出了两种见解,其一是脱离国籍,其二是谋求法律改良。他认为,一国国民应坚持第二种态度,对待恶法,不要去肆意违反、破坏,而应该在忍耐中谋求改良的方法,记录法律弊害的原因,这是对待恶法最冷静、最理性的态度,也是最值得赞赏的。法律的制定也应该追求“形神合一”。“德行并用”自古就是治国方略,法和道德应该共同发挥作用,从外到内不断调整社会生活方式。亚里士多德认为:“已制定的法律得到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也提出“科学立法”的立法追求。如果一项法律是恶法,执法、司法也无从落实。所以,要坚持科学立法,依法治国,建立真正的法治国家。
参考文献:
[1]高翔.法律文本中的道德话语浅析[D].苏州:苏州大学,2016.
[2]张根大.法律效力论[M].法律出版社,1999:21.
[3]陈家恩.实证主义法学派与自然法学派的博弈及启示[J].怀化学院学报,2017(2).
[4]杨晓峰.西方自然法学派思想评述[J].法制博览,2016(05).
[5]张沁芊.关于恶法非法的探讨[J].法制博览,2016(3).
[6]张强,胡鑫.“恶法非法”与“恶法亦法”之思辩[J].商丘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4(12).
[7]刘璐,韩娟.由“恶法非法”分析法律与道德关系中的尖锐问题[J].法制与经济·热点分析,2014(3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