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两部开展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新闻频道

央视网消息: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是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加强人权司法保障的又一重要举措。

《意见》指出,2017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部署在北京等8个省(直辖市)开展刑事案件审判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2018年12月,两部门又印发通知,将试点工作扩大至全国,实现了审判阶段刑事辩护和法律帮助全覆盖。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各地加强统筹部署,理顺沟通衔接机制,加强法律援助质量监管,取得了积极成效。截至目前,全国共有2594个县(市、区)开展了审判阶段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占县级行政区域总数的90%以上。以2021年为例,各地因开展试点增加法律援助案件32万余件,占审判阶段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总数的63.6%,因开展试点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案件55万余件,刑事案件律师辩护率大幅提高,刑事案件被告人人权司法保障进一步增强。但是,试点工作中暴露出律师资源不均、经费保障不足、工作衔接不畅等问题,特别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广泛适用,也对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和值班律师法律帮助提出了更高要求,有必要进一步深化试点工作。

《意见》强调,要充分认识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深化试点工作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刑事司法领域落实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必然要求;是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法,进一步扩大刑事法律援助范围、不断健全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内在需求;是全面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精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重要举措。

《意见》要求,各司法厅(局)要在巩固审判阶段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成效基础上,开展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商检察机关于11月底前确定2至3个地市(直辖市的区县)开展试点。对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且具有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本人或其共同犯罪嫌疑人拒不认罪、案情重大复杂、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情形之一的,由人民检察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提供辩护。明确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及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中的职责,要求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向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等法律帮助。强调保障律师会见、阅卷等辩护权利,要求人民检察院对作出的退回补充侦查等重大程序性决定,应当依法及时告知辩护律师,向辩护律师公开案件流程信息。

【意见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

2017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印发《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在北京等8个省(直辖市)开展刑事案件审判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2018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印发通知,将试点工作扩大至全国,对于审判阶段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案件,由人民法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或者由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切实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各地加强统筹部署,理顺沟通衔接机制,加强法律援助质量监管,取得了积极成效。截至目前,全国共有2594个县(市、区)开展了审判阶段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占县级行政区域总数的90%以上。2021年,各地因开展试点增加法律援助案件32万余件,占审判阶段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总数的63.6%,因开展试点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案件55万余件,刑事案件律师辩护率大幅提高,刑事案件被告人人权司法保障进一步增强。但是,各地在工作中也暴露出律师资源不均、经费保障不足、工作衔接不畅等问题,需要通过深化试点加以解决。与此同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广泛适用,也对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和值班律师法律帮助提出了更高要求。

2022年1月1日起,法律援助法正式施行,标志着我国法律援助事业进入了高质量发展的新阶段。法律援助法对扩大通知辩护范围、发挥值班律师法律帮助作用等作出明确规定,为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提供了依据。为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法,进一步加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司法保障,现就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

1.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是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必然要求。以人民为中心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根本立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在刑事案件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保障程度,不仅关系他们的切身利益,也体现了司法文明水平。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在审判阶段全覆盖基础上,逐步把全覆盖延伸到审查起诉阶段,能更好发挥值班律师法律帮助作用,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更广泛、更深入、更有效的刑事辩护或法律帮助,让每一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能在刑事诉讼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2.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是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法,不断健全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内在要求。2021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法律援助法,这是我国法律援助事业法治化制度化发展的里程碑。法律援助法提出了新时代法律援助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扩大了法律援助范围,明确了提高法律援助质量、加强法律援助保障的具体举措,对新时代法律援助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不仅是落实法律援助法有关规定的具体举措,也是进一步扩大刑事法律援助覆盖范围、不断健全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现实需要。

3.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是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精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重要举措。推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司法领域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在及时有效惩治犯罪、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刑事诉讼效率等方面意义重大。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在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中,提高辩护律师参与率,能充分发挥辩护律师、值班律师在引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理解认罪认罚法律后果,就罪名认定、量刑建议、案件处理提出法律意见等方面的作用,为准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创造积极条件。

二、巩固审判阶段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成效

4.抓紧实现县域工作全覆盖。尚未实现审判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的省(自治区)司法厅要切实克服律师资源、经费保障等方面的困难,加快工作进度,尽快实现县级行政区域试点工作全覆盖,年底前基本实现审判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

5.从有形覆盖转向有效覆盖。各地要对照法律援助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扩大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范围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及时总结审判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找准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加强重要业务数据统计分析,提炼好经验好做法,充分发挥辩护律师、值班律师在审判阶段的职能作用,不断提高审判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质效。

三、开展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

6.确定试点区域。各司法厅(局)根据本地工作实际,商检察机关于今年11月底前确定2至3个地市(直辖市的区县)开展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已先行开展此项工作的地区,可以根据原工作方案进行。

7.确定通知辩护范围。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且具有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本人或其共同犯罪嫌疑人拒不认罪、案情重大复杂、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已先行开展试点的地区,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扩大通知辩护案件范围。

8.确定工作程序。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具有本意见第七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如果不委托辩护人,将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决定不自行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记录在案并将通知辩护公函送交法律援助机构。通知辩护公函应当载明犯罪嫌疑人的姓名、涉嫌的罪名、羁押场所或者住所、通知辩护的理由、检察人员姓名和联系方式等。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通知辩护公函之日起三日内,确定承办律师并将辩护律师姓名、所属单位及联系方式函告人民检察院。

9.辩护律师职责。辩护律师依照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等规定,依法履行辩护职责。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应当向犯罪嫌疑人释明认罪认罚从宽的法律规定和法律后果,依法向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等法律帮助。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的,辩护律师应当对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提出意见。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辩护律师应当自接到指派通知之日起及时阅卷、会见犯罪嫌疑人。对人民检察院拟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办理的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案件,辩护律师应当在人民检察院办案期限内完成阅卷、会见。

10.切实保障律师辩护权。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保障辩护律师会见、阅卷等诉讼权利,为辩护律师履行职责提供便利。人民检察院作出退回补充侦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提起公诉、不起诉等重大程序性决定的,应当依法及时告知辩护律师,及时向辩护律师公开案件的流程信息。

12.做好法律帮助衔接。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也不属于本意见第七条规定由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提供辩护情形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安排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

13.拒绝辩护处理。属于法律援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本意见第七条规定的应当通知辩护情形,犯罪嫌疑人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查明原因。理由正当的,应当准许,但犯罪嫌疑人必须另行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未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应当书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另行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人民检察院准许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作出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对于有正当理由要求更换律师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另行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四、实质发挥值班律师法律帮助作用

15.落实权利告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各阶段分别告知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获得法律帮助,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约见值班律师提供便利。前一诉讼程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值班律师法律帮助的,后一诉讼程序的办案机关仍需告知其有权获得值班律师法律帮助,有关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17.切实保障值班律师权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在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分别听取值班律师意见,充分发挥值班律师在各个诉讼阶段的法律帮助作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保障值班律师会见等诉讼权利。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犯罪嫌疑人会见值班律师的,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侦查机关同意值班律师会见的,应当及时通知值班律师。值班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值班律师可以查阅案卷材料,了解案情,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安排,并提供便利。已经实现卷宗电子化的地方,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安排在线阅卷。对于值班律师数量有限、案件量较大的地区,值班律师可采取集中查阅案卷方式。

19.值班律师的控告申诉。值班律师在提供法律帮助过程中,认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明显违反法律规定,阻碍其依法提供法律帮助,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人民检察院对申诉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五、健全完善衔接配合机制

20.健全协调会商机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协同配合,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定期会商通报等协调机制,明确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联络员,及时沟通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问题。

21.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要及时共享重要业务数据,建立工作台账,统一统计口径,做好统计分析,加强业务指导。

23.强化律师权利保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要切实保障辩护律师、值班律师各项权利,不得阻碍或变相阻碍辩护律师、值班律师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六、加强组织领导

24.争取党委政府支持。各地要积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支持,主动向党委、政府汇报工作,切实落实党委、政府保障职责。

25.解决律师资源不足问题。建立健全法律服务资源依法跨区域流动机制,鼓励和支持律师事务所、律师等到律师资源严重不足的地区服务。建立完善律师资源动态调配机制,律师资源不平衡问题突出的地方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为主统筹调配,其他地方原则上以地市司法行政机关为主统筹调配,采取对口支援等方式提高法律援助服务能力。引导和规范法律援助机构具有律师资格或者法律职业资格的工作人员、具有律师执业证书的法律援助志愿者参与刑事法律援助工作,深入挖掘刑事法律援助人员潜力,进一步充实队伍力量。加强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工作,深入开展“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援藏律师服务团”等法律援助项目,选派法律援助志愿律师到没有律师和律师资源严重不足的地区服务。

THE END
1.观点集成041210:尊重和保障律师依法履职的权利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充分发挥律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作用,促进司法公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尊重律师,健全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制度,依照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及律师法的http://www.bjjbls.com/NewsDetail.aspx?ID=6070
2.法律职业伦理与律师行业规范,构建公正诚信法律服务环境摘要:法律职业伦理与律师行业规范是构建公正、诚信法律服务环境的重要基石。法律职业伦理强调律师应遵循诚信、勤勉、尽责的原则,维护法律公正和职业道德。律师行业规范则要求律师遵守执业纪律,保持独立、客观、公正的态度,为客户https://lifestyle.jiangyi17.com.cn/post/3931.html
3.律师的工作内容,律师的工作内容和活动这些案件中,律师不仅是法律的践行者,更是社会正义的捍卫者。他们的工作,有时并非直接为当事人争取经济利益,而是为更广泛的社会群体谋取正当权益,这也使得律师的工作充满了更深远的意义。 律师,既是社会的“治安官”,也是人生的“调解员”律师的工作内容和活动远比我们想象的更加丰富多样。无论是法庭上的激烈辩论,还http://www.400289.cn/article/3147213.html
4.踏上法律之旅我为何选择学法律学习法律是一场充满魅力的冒险,它不仅仅是为了理解和应用一系列的规则和条款,更是要深入了解社会、文化以及人性本身。每一个案例,每一个法条,都像是一个谜题,等待着有志于解开它们的人去探索。然而,这个世界上的每个角落似乎都隐藏着潜在的风险,作为未来的律师,我必须准备好面对各种挑战,无论是在庭审中坚守正义https://www.cjan6a6c.cn/ke-yan-xiang-mu/439547.html
5.维护法律正义与公民权益的基石法律新闻《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作为我国律师制度的重要法律基础,不仅规范了律师的执业行为,还保障了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社会公平正义,通过本文的介绍,我们希望读者能够对《律师法》有更深入的了解,同时也鼓励大家在遇到法律问题时,积极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共同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律师法》必将在维https://www.juyoulaw.com/post/17719.html
6.最新刑事诉讼法修正的时间和内容(刑法修正案诉讼时效)虽然《决定》并没有要求每个被告人都必须有辩护人进行辩护,但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也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相对弱势地位作出了一些弥补。当然,值班律师制度的建立还需要《律师法》及相关规定来予以落实,包括值班律师的选聘、考核等内容。http://www.shuohenglaw.com/index.php?c=show&id=9013
7.域外值班律师制度简介独家24小时电话咨询值班律师又称布里奇斯热线,是根据加拿大最高法院对布里奇斯议案的判决产生的。该案阐述了律师帮助对于被指控人的重要意义,明确了被指控的人有权被通知在本地区享有法律援助或者值班律师帮助的宪法权利。其后,在1994年的普罗斯佩案件中,最高法院法官提议设置布里奇斯值班律师制度上升为各州或地区政府的一项宪法http://www.mzyfz.com/index.php/cms/item-view-id-1278540?verified=1
8.落实值班备勤制度9篇(全文)关键词:值班律师制度;完善;意义 中图分类号:DF8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2663(2009)04-0115-03 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是指由政府买单,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在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等部门值班,免费为当事人即时提供法律咨询、指导,或者作为被指控人的代理人,帮助被指控人申请延期审理、进行保释听证或者处理其他法律事https://www.99xueshu.com/w/file5emtvo33.html
9.刘玫平等权视角下的法律援助制度研究——以值班律师“同案不同援本文选取法律援助项下的值班律师制度作为研究对象,以值班律师的制度缺陷及其在实践中的异化实践背离导致的“同案不同援”问题,探讨法律援助中公民平等权的理论与实践问题。 一 平等权与法律援助制度的联系 平等权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宪法性权利,而法律援助制度是我国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当中的主要内容,法律援助制度的有效http://www.jzx7788.com/html/zhishiku471/149810.html
10.法律援助值班律师的规定有哪些益处?导读:第一,建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的规定有利于节约诉讼资源。第二,建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的规定有利于保持控、辩平衡,实现刑事司法公正。第三,建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的规定有利于改变法律执业者在公众中的形象。第四,从法律依据和法律援助的发展状况来看,建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已经成为可能。 https://www.64365.com/zs/855056.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