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关键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值班律师;有效辩护
【全文】
一、问题的提出
在我国,关于值班律师制度的实践探索开始于2006年,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与我国商务部、司法部协商,将河南省焦作市修武县确定为“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项目试点地区。按照试点文件的规定,驻看守所值班律师共承担法律援助宣传、提供法律咨询与意见、受理或协助法律援助申请等5项职责{3}。因为试点效果良好,后全国各地纷纷效仿,值班律师制度在实践中逐渐得到认可和推广。应该说,上述关于值班律师制度的试点及推广基本上都是在制度移植的意义上展开的,值班律师在刑事案件中承担一般性的法律咨询等职能。显然,值班律师制度是西方国家刑事诉讼制度成熟与发达的重要体现,也是随着现代刑事司法文明的提升,为被追诉人提供的一项重要“福利”。在我国刑事程序法治化水平不断得到提升的过程中,引入并推广值班律师制度是必然选择。
本文认为,《认罪认罚制度试点办法》中对于值班律师制度的具体化规定是一个重要的转折点,以权利保障为基点,以有效辩护为核心,值班律师要承担的职责已经突破了一般意义上的法律帮助、应急性的法律服务,而是进入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的实质辩护领域,其特殊意义不言而喻。当然,这也表明我国对于值班律师制度的确立已超越了制度移植这一层面,深切迎合了我国司法改革背景下,认罪认罚从宽程序改革的迫切需要。
然而,《认罪认罚制度试点办法》颁布之后,关于认罪认罚案件中值班律师的角色与功能定位,却在学界引发了较为激烈的争论,值班律师究竟是辩护人、准辩护人还是法律帮助者、见证人,学者们各执一词,[1]透过这些争论可以看到,持法律帮助者、见证人观点的学者主要是以国外值班律师制度的一般功能为参照,努力论证值班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无偿性、便捷性、普遍性特征,而持辩护人或者准辩护人观点的学者则是从认罪认罚程序中有效辩护的重要性与特殊需求出发,偏重于论证值班律师担任辩护人角色的必要性。实践中,由于《认罪认罚制度试点办法》对于值班律师制度的功能定位不明,导致司法人员对于值班律师参与认罪认罚案件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值班律师角色模糊、权利受限、作用有限,普遍存在较为严重的参与不足等问题,为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有效辩护更是无从谈起,立法的预期大大落空。
二、应急性的法律服务与有效辩护:权利保障基点下两种功能的分野
三、见证人而非辩护人:我国认罪认罚案件中值班律师角色的异化
目前,理论界与司法实践中,关于认罪认罚案件中值班律师地位与角色的认识,最具有代表性的一种观点就是主张“值班律师见证人化”,这种观点直接源于《认罪认罚制度试点办法》中对于值班律师身份定位的模糊化处理。虽然《认罪认罚制度试点办法》对值班律师委以重任,其要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有效法律帮助”,包括“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但是,对于值班律师之身份定位没有给出明确的规定,相反,却刻意区分了值班律师和辩护人的称谓,[3]从而给人一种值班律师不同于辩护人的印象。同时,《认罪认罚制度试点办法》亦规定,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具结书。由此,实践中,一些地方的司法机关不仅没有把值班律师视为辩护人,甚至将其推论为程序见证者,认罪认罚案件无需值班律师的深度参与,只要起到见证、监督的作用即可。
综上,认罪认罚案件中值班律师的见证人化是一种功能异化的体现,其将会对我国的司法实践产生如下不利后果:
四、以有效辩护为核心:认罪认罚案件值班律师辩护权之强化与实现
认罪认罚案件中值班律师制度应程序改革之需要而确立,是实现被追诉人有效辩护权的重要保障,也是提高辩方诉讼能力的最有效途径。以有效辩护为核心,应从以下方面对认罪认罚案件值班律师之辩护权予以强化和实现。
(责任编辑:陶舒亚)
【注释】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践困境及其立法完善研究”(15BFX093);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合宪性控制的理论与实践研究”(16JJD820006)
作者简介:杨波,女,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主要从事刑事诉讼法、证据法研究。
[1]参见陈瑞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若干争议问题》,载《中国法学》2017年第1期;闵春雷:《认罪认罚案件中的有效辩护》,载《当代法学》2017年第4期;孔冠颖:《认罪认罚自愿性判断标准及其保障》,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7年第1期;姚莉:《认罪认罚程序中值班律师的角色与功能》,载《法商研究》2017年第6期,等等。
[2]与之相对的,不认罪案件的辩护重心既包括事实问题,也包括法律问题,而且被告人自己就是事实问题的辩护专家,对于最终的辩护效果也能形成积极的影响。
[3]如《认罪认罚制度试点办法》第10条规定,“在审查起诉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就下列事项听取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
[4]美国律师协会对于有罪答辩和辩诉交易程序中的律师职责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参见祁建建著:《美国辩诉交易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06页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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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名称】《浙江工商大学学报》【期刊年份】2018年【期号】3
Sponsors:InstituteofLawandInstituteofInternationalLaw,ChineseAcademyofSocialScie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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