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
刘计划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元轶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本期“观点·专题”主持人:
检察日报社理论部编辑龚云飞
值班律师制度的定位、作用及检察保障
万春
值班律师制度的定位
值班律师不同于辩护律师,其职责是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而非“辩护”。《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曾经规定,值班律师的职责是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辩护。在审议过程中,有的方面提出,值班律师的职责与辩护人不同,主要应是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这样定位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以及有关部门开展值班律师工作的意见要求。因此,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明确了值班律师的职责是提供法律帮助这一定位。
值班律师提供的法律帮助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应急性。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前提条件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或者法律援助机构没有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值班律师作为委托辩护人和指定辩护人的补充,以弥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没有辩护人的情形下维护自身权利能力的不足。因此,值班律师承担着“补位”的作用,不同于辩护律师可以参与后续整个诉讼过程,其提供法律帮助具有阶段性、临时性和过渡性,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经委托辩护人,或者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已由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就不再需要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了。二是初步性。值班律师扮演着类似“急诊医生”的角色,他们仅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初步的、低限度的服务,不提供出庭辩护服务,不能取代辩护律师对案件办理作实质性的深度介入。三是公益性。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提供法律帮助不收取任何费用,因此值班律师制度具有法律援助的性质。四是普遍性。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对象是所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经济状况、涉嫌的罪名、可能被判处的刑罚等。这一点不同于指定辩护制度。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有关规定,值班律师的主要职责可以归纳为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解答法律问题咨询,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了解有关法律规定。具体到认罪认罚案件,就是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明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二是提供程序性法律帮助。包括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为其认罪认罚选择适用何种审理程序提供建议,引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法律援助,对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代理申诉控告,在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在场见证等。三是提供实体性法律帮助。如在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过程中提出意见,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对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犯罪事实、罪名和检察机关从宽处罚建议等提出意见。
值班律师制度是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重要成果,这一制度的确立,使得所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都能够及时获得法律帮助,依法保障其诉讼权利,与法律援助制度和有关部门正在开展的刑事审判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无缝对接、珠联璧合,解决了刑事被追诉人获得法律帮助的“最后一公里”问题,是对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重大创新,彰显了我国社会主义司法文明的重大进步。这一制度的确立,对于改善刑事被追诉人的弱势地位、实现控辩平衡,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促进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值班律师在刑事诉讼及检察工作中发挥的作用
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一大亮点是将改革试点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速裁程序上升为法律规定。认罪认罚从宽贯穿于刑事诉讼中的各个阶段,人民检察院在认罪认罚案件办理过程中居于主导地位。张军检察长强调,全面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切实发挥检察机关的主导作用。主导作用的发挥,绝不意味着检察官要唱独角戏,还必须格外重视发挥值班律师的作用。
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案件办理过程中,是重要的参与者、推动者和见证者,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时了解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引导其自愿认罪认罚,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首先,值班律师作为办案机关以外的人,其身份具有“中立性”,更受犯罪嫌疑人的信任,能够消除犯罪嫌疑人的恐惧、不安和对抗情绪。值班律师与检察人员共同向犯罪嫌疑人释明认罪认罚从宽的法律规定,有利于增强犯罪嫌疑人对认罪认罚结果的预见性,从而自愿认罪认罚,推动案件适用速裁程序或者简易程序办理,节约司法资源。其次,作为法律专业人士,值班律师可以帮助犯罪嫌疑人作出最为理性、明智的选择,帮助其争取更为有利的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再次,通过值班律师在场见证,能够确保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自愿性、合法性,使认罪认罚符合程序正当性要求。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值班律师引导和帮助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申请法律援助,转交申请材料,有利于指定辩护制度作用的充分发挥。值班律师对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代理申诉、控告,有利于人民检察院及时发现侦查机关刑讯逼供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行为,依法提出纠正意见,排除非法证据,防止“带病证据”作为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的依据,防范冤假错案的发生,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益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值班律师通过对涉嫌犯罪事实、罪名和量刑建议提出专业性意见,有利于检察机关兼听则明,准确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提出罪刑相称、罚当其罪的量刑建议。
检察机关应当为值班律师依法履职提供便利和保障
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保障值班律师的执业权利,为值班律师履职提供良好的条件和环境:
一是为法律援助机构派驻值班律师或者安排值班律师工作提供便利。刑事诉讼法第36条第1款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人民法院、看守所等场所派驻值班律师。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有大量案件需要值班律师的参与,派驻在法院、看守所的值班律师能够发挥一定的作用,但若在人民检察院直接派驻值班律师,将更能满足对值班律师的需求。如实践中有大量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在签署具结书时,由派驻在法院或者看守所的值班律师到场见证和提供法律帮助就有一定不便。因此,有必要协调法律援助机构在人民检察院派驻值班律师,各地检察机关应为此提供便利条件。对此,“两高三部”《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意见》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根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实际工作需要,通过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派驻值班律师或及时安排值班律师等形式提供法律帮助。
二是依法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并为约见提供便利。由于对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法律规定不了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常不知道自己有权约见值班律师,因此,刑事诉讼法第36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应当履行告知义务,并为他们约见值班律师提供便利,包括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约见值班律师的要求时,及时为其提供值班律师名册、联系方式;及时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约见要求转告值班律师或者法律援助机构;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约见值班律师提供必要的场地、设施等条件。
充分释放检察环节值班律师价值
刘计划
2018年10月26日,我国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意味着《刑事诉讼法》第三次修改的完成,值班律师制度在此次修改中正式确立。
我国确立值班律师制度的动因是为了配合速裁程序试点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2014年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办法》第4条规定,建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法律援助机构在人民法院、看守所派驻法律援助值班律师。速裁程序工作试点要求在简化诉讼程序的同时,要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确保司法公正。值班律师制度正是在此背景下应运而生。2016年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的《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第5条对于值班律师为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的规定也印证了这一点。
检察工作中值班律师的有效参与。2018年《刑事诉讼法》以3个条文对值班律师制度进行了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36条第1款规定,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法律帮助。由此,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范围是明确的,检察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值班律师是否为犯罪嫌疑人提供了上述四项内容的帮助。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充分性与全面性,对于检察工作的开展以及检察职能的有效发挥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6条第2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并为犯罪嫌疑人约见值班律师提供便利。因此,人民检察院也应当切实履行告知义务以及保障义务。
《刑事诉讼法》第174条第1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该条应当理解为,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如果没有辩护人,就必须有值班律师在场。其在场的目的是确保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真实性与自愿性,真正维护其合法权益。对此,检察人员应当确保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尊重和发挥辩护人、值班律师在场的价值。
域外值班律师权利义务比较考察
元轶
英国的值班律师制度在《1984年警察与刑事证据法》中区分为警局值班律师和法庭值班律师两种形式,作为值班律师制度的发源地,英国《1999年接近正义法》又进一步完善了法律援助制度,这与我国2018年《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有相似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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