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值班律师制度加强人权司法保障

建立和完善值班律师制度,保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权利,促进公正审判,是人权法治保障的重要内容。近现代法治社会以及国际人权体系中最先提出的刑事司法原则就是公正审判。从《世界人权宣言》到《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及各种指导刑事司法发展的国际原则与准则,都强调公正审判是人权司法保障的核心要素。刑事法律援助可谓公正审判的必要组成部分。在程序和结果上,刑事司法输送公正审判,才能建立法律之治的权威。

回顾中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发展历史,可以发现,无论是1954年人民法院组织法、1979年刑事诉讼法还是1996年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都没有明确审前阶段可以向犯罪嫌疑人提供刑事法律援助。1997年发布的《司法部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规定盲、聋、哑和未成年人为刑事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应当获得法律援助;其他残疾人、老年人为刑事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因经济困难没有能力聘请辩护律师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由于“犯罪嫌疑人”称谓只存在于审前阶段,可以认为这一规定至少表明司法部试图在审查起诉阶段推行刑事法律援助。

刑事诉讼法在2012年和2018年分别得到较大修改。其中2018年的修法目的包括总结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经验,将行之有效的做法上升为法律规范。值班律师制度由此似乎从属于“认罪认罚”领域。但是,应当从刑事法律援助的总体发展进程来理解值班律师工作的重要性。

首先,值班律师制度看起来是伴随着认罪认罚程序而确立起来的,但绝不能认为,只有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才有资格获得值班律师的法律帮助。所有嫌疑人在刑事早期阶段平等获得法律帮助的权利,是规定在刑事诉讼法第四章“辩护和代理”中的,与认罪认罚程序并行不悖。其次,值班律师工作具有独特定位。一是在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或者当事人委托的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辩护服务前,亦即刑事诉讼早期阶段,提供必要的法律咨询。这是最基础的法律服务。因为大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受教育程度很低,无法通过书面告知理解自己的权利,需要法律专业人士通过简明的语言当面给出咨询和建议。二是在进入认罪认罚程序之后,为没有指派或委托律师的被告人提供服务,其性质介于最基础的法律帮助和普通程序的刑事辩护之间。此外,对于一些当事人,值班律师还有可能转变为正式的辩护律师。

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订设立值班律师的意义在于,从“有效辩护”与“公正审判”的角度,为刑事诉讼早期阶段的犯罪嫌疑人提供及时法律援助,实现刑事法律援助的全覆盖。刑事法律援助直接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服务,通过保障控辩双方力量平衡,最终实现公正审判。以“辩护”来概括值班律师的工作,才真正补全了刑事诉讼法第四章设立的辩护体系,体现出中国人权司法保障的重大进展。

二、值班律师制度对特定群体的平等保护

在全球很多地方,妇女、残疾人等群体面临着获得法律援助的结构障碍和文化障碍。他们无法充分了解自己的权利,缺乏查明自己享有权利的资源,在行使权利方面也面临着严重障碍。联合国《关于在刑事司法系统中获得法律援助机会的原则和准则》准则9特别指出要“落实妇女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此外,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在《关于妇女获得司法救助的第33号一般性建议》(2015)中,提到“可诉性、可得性、可及性、优质司法系统、补救措施、问责制”等6个要素,并指出残障妇女面临的多重障碍。联合国人权理事会2018年的报告《〈残疾人权利公约〉第13条规定的诉诸司法权》,确认公约是明文规定“获得司法保护”的第一个国际人权文书,其扩展了公正审判和有效救济的人权概念,更强调残障人士平等有效参与司法系统所有阶段、所有方面的事务。《残障人士获得司法保护权利的国际原则和准则》(2020)进一步强调,“缔约国必须通过提供必要的实质性、程序性的、适合年龄和性别的便利措施和支持方案,确保所有残障人士能够享有平等司法保护的权利”。

这些法律改革注重制度层面的合理调整,可以促进对特定群体权利的司法保护。实体法的修订与前述程序法的完善相互配合,逐步落实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内容,让司法部门更加尊重和包容人的差异,在救济权利的过程中提供实质平等对待。例如2021年《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中的便民原则进一步强调残疾人在司法诉讼中享有便利支持和平等权利。2022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残联等部门共同发布《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切实加强残疾人司法保护的意见》,进一步从司法审判、公共法律服务全过程无障碍层面加强残疾人权利的司法保护工作。

落实这些要求,首先应当深入贯彻前述已有的在检察、审判等司法工作中维护残疾人权益的标准;其次应当依据法律援助法,对于“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盲、聋、哑人或精神病人,仍应确保值班律师帮助,通过无障碍交流——特别是盲人的口头表示和聋人的手语表示参与速裁程序,并由录音录像确认其认罪认罚的真实性、记录其个人身心的脆弱性或可宽宥事由,进而获得从宽量刑的考虑。

三、进一步完善值班律师制度的建议

为进一步完善值班律师制度,促进人权司法保障,建议侦查、检察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采取以下积极措施:为看守所值班律师提供独立的办公场所,以便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高质量的咨询。确保值班律师在侦查阶段能通过承办人员了解案情,在审查起诉阶段及时阅卷,以及通过承办人员了解案情。确保值班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权利义务告知环节,以及犯罪嫌疑人在讯问笔录中表示认罪认罚意愿之前,及时为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例如在入所程序中(体检之后)纳入值班律师的权利义务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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