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5日,中国海军在南海捕获一艘美国无人水下潜航器。美国五角大楼新闻处负责人杰夫·戴维斯16日声称,美方水下潜航器在南海“国际海域”进行的是“合法军事测量,享受主权豁免”,上面有英文字样说明是美国政府财产。17日晚,中国国防部新闻发言人杨宇军确认了中国海军救生船在南海海域发现“不明装置”的情况:“为防止该装置对过往船舶的航行安全和人员安全产生危害,中方救生船对该装置进行识别查证,为美方无人潜航器。”在就美军舰机在中国海域频繁抵近侦察和军事测量活动表示反对的同时,他还透露,“中方决定通过适当方式移交美方”。20日中午,中方将无人潜航器交换美国。
近年来,中美南海矛盾和冲突频频。随着中美南海博弈演进和美国政局交替,可预期的是,“水下潜航器事件”不会是最后一次。
UUV的军事和技术背景
UUV领域是中国海军目前的短板之一,我国的类似自主研究起步相对较晚,而美军在这方面积累多年。与世界上其他十几个研制UUV的国家相比,美国海军处于领先地位。这次涉事的是Teledyne公司为美国海军研制的LBS-G水下滑翔机,它属于UUV中的自主式水下潜航器(AUV),是LBS濒海战场空间感知家族之一,但性能跟其他类型的UUV存在差距。
就此次事件,中国军事专家分析称,UUV可以搜集水文资料,而海水的盐分、温度、洋流、深度等对声呐的使用影响很大,有了这些资料,无论是潜艇作战还是水面舰艇和海军航空兵的反潜作战,都会从中获益。
除此次海军捕获无人潜航器,我国渔民也曾几次在南海发现美国的无人潜航器,这说明美国对南海的水下侦察开始向无人化方向转变。另外,UUV配备了动力系统,体积和尺寸都比潜艇小,隐蔽性更强,适于秘密渗透到敏感水域进行水下侦察和测量。涉事水下滑翔机,严格说是航速不到1节的海洋环境数据探测器,数据应该早已传回美国海军,但这样的长期数据采集对未来海战至关重要。
“UUV事件”的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分析
“国际水域”是美国的一家之辞,既非国际法概念,也没有《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法律依据;中菲尚未进行海域划界,因此“发生在菲方专属经济区”的说法也并不准确。此次事件定性为“我南海管辖海域”问题不大:其一,如发生在南海断续线以内,我军实施查证识别自然是我主权范围的事;其二,即使在断续线外也属于中菲重叠海域,我军对“国籍不明”的潜航器实施查证识别合理合法。
此外,美军方为何称“操作UUV的是‘鲍迪奇’号上的民间人士,但UUV是军事设施,享受主权豁免待遇”
一国在他国专属经济区内从事军事调查等军事活动的合法性,是《公约》悬而未决的问题。在过去“无瑕号”等类似事件中(“无瑕号”事件是指2009年3月美国海军监测船“无瑕号”未经中方许可在南海中国专属经济区活动),中国主张外军从事“军事测量”等活动应归于“科学调查”,属于沿海国专属管辖范围,应经过沿海国批准,并且前提应是和平利用、不得危害沿岸国的安全和主权;而美国主张,“军事调查”和《公约》的“科学研究”的服务目的不同,不能等同,军事调查无需沿海国的事先批准。
《公约》将“任何目的在于搜集情报使沿海国的防务或安全受损害的行为”和“研究或测量活动”视为对沿海国安全利益的威胁,这说明公约也将军事调查行为视为对他国安全利益的威胁,并要求各国尊重沿海国的安全利益。根据中国《国家安全法》第32条、《国防法》第26条,我国有权采取有效的防卫和管理措施以维护海洋权益。
此次发生在我管辖海域的“UUV事件”,并非美国所说测量水温盐度数据这么简单,实际一为刺探中国南沙岛礁建设情报、监视黄岩岛动态,二是探测中国在南海的潜艇航路等,危害我国的国家安全,海军实施查证识别是有国际法和国内法依据的。
“UUV事件”后续处理及应对
笔者认为,“UUV事件”对我国今后应对美国南海的抵近侦察具有重要启示意义,可分为短期、中期、长期三层面予以应对。
第三,长期看,应重视“UUV事件”对我国海军作战和海洋科考的启示,推进我国未来海军新型作战方式的发展和海洋科考的军民融合。
首先,UUV正成为美军保持军事优势、反制中国主导南海的计划的一部分。UUV的初步功能是侦察,但潜在的作战用途却很大。此次我军捕获的无人水下滑翔机自2015年就用于亚太地区执行水文调查任务。UUV的使用打开了现代海战的全新领域,美军甚至已经在研究给无人潜航器搭载武器。“知己知彼,百战不殆”,可借助获取的信息推进研究应对美军新型作战方式,并提升我军的海上作战能力。
其次,海洋环境信息具有军民两用属性,海洋环境科学数据不仅实时变化,而且搜集范围大,需要长期大范围持续积累、修正,然后用于军事。此次“UUV事件”不仅表明海洋环境数据对大国海军的重要性,还透露出美国海军长期以来在海洋科学数据搜集方面“军用为主、民为军用”的体制。近年来,中国军民科考船已经加强海洋科考活动。今后应继续推进科考的军民融合、合理利用国际法规则,走向远海和深海,同时注意运用UUV获取海洋环境和水文信息。
(作者系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海洋法治研究中心副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