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言歧义是一种在法律文书中最忌讳又极易出现的特殊语言现象。在这一现象中,同样的一段表述同时符合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语法结构,而根据不同的语法结构来分析又会得到不同的含义。语言歧义现象的存在不仅增加了法律文书表述的难度,甚至会节外生枝或导致一方权益的丧失。
在执业实践中,律师法律文书中出现歧义的现象是较多的,无非是多数歧义对整个法律文书影响不大、人们一般也从未认真对待而已。比如,“甲方向乙方供菜”中对“菜”就有不同的理解。既可以理解为“蔬菜”,也能理解成“菜肴”、“菜品”,甚至可以当成“饭菜”。
法律文书的文字往往牵一发而动全身,甚至会影响整个法律事务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避免歧义的工作是不可缺少的。对于法律文书中可能出现的歧义,应以改变表达方式、增加词与词之间的制约关系、调整关键词的位置等方法,使歧义转化为单义、消除歧义现象。再重要的是要养成良好的语言习惯,以避免因歧义而带来的失误及执业风险。
二
根据法律文书的特点选择适当的句子成分
1、采用限制性的定语、后置定语
三
采用适当的句式来强调内容、突出观点
1、被动句与否定句
句子是由词汇和短语构成的语言使用单位,常有复句与单句之分、肯定句与否定句之分、长句与短句之分、主动句与被动句之分。与法律文书的词汇运用有其相若之处的是,口语中用单句、短句、肯定句、主动句较多,而书面语中较多使用长句、复句、否定句、被动句,以突出其重点、明确重点、提高表达效果、增强语言的说服力和感染力。
被动句式的使用,主要因为这种句式强调的是被动者及其接受的动作,并不十分注重主动者,如“嫌疑人已被依法逮捕”,说明了被动者及其接受的动作,至于谁是主动者并不重要。另一方面,在复句、长句中,法律文书中的利益各方反复出现,为保持主语的一致性从而避免重复、便于阅读和判断,也常用被动句,否则会给人以眼花缭乱、断断续续、零零碎碎的感觉。如“被告遂向被害人勒索钱财,遭拒后即殴打被害人致重伤”,如改成主动句则为:“被告遂向被害人勒索钱财,被害人拒绝了被告,被告遂殴打被害人致重伤。”不仅语气不尽流畅、主语不一致,也影响了表达的效果、干扰了读者的注意力。
否定句的使用往往会增加句子的长度并同时增加了句子运用的难度。但在法律文书的运用上却有其特定的语气轻重上的差别。因此在法律文书中是不可或缺的。如:“原告承认自己的过错”与“原告并不否认自己的过错”,意思基本一致,但在语气上一个是无可奈何、一个勇于面对,其气势大不相同。同时,从逻辑上分析,否定句往往比肯定句更为精确。例如在亲子鉴定结论中,多年以前人类的血型分析系统已能将出错的概率降至几百万分之一,但在逻辑上毕竟与完全相同有极其微弱的差别。在认定为具有亲子关系时,“认定具有亲子关系”远没有“无法排除亲子关系”更为贴切、科学。
2、设问句与反问句
法律文书中的陈述句一般较多,但在辩论类的法律文书中适当地使用设问句或反问句往往可以引起注意、突出语气。但应当注意的是实际上这些问句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问句,其答案早已在论述过程的内容或情理之中,否则等于将自己应当回答清楚的问题向其他人提出质询,而这恰恰是你自己应当完成的工作,显然与代理词一类法律文书的本意不符。
设问句以自问自答的方式首先提出问题并在引起注意后再加以论述,以此起到活跃思路、加深印象的目的。设问句的问题一旦提出便应立即回答,且必须在只能得出某一必然结论的情况下才能提出,否则会令人不知所云。而反问句则属“明知故问”,特别是使用归谬法一类的反问,其答案必须已包括在问句之中,也可起到与设问句相同或更强的效果。但相比之下反问句带有较多的口语特征,只能适用于法律文书的特定场合,故应慎用,至少应当少用语气词。
一份完美的法律文书除上述在语法方面的规律之外,还有许多问题应当加以重视。如:在内容上应当思路清晰、观点明确、紧扣主题、言简意赅,从而言之有物、言之有理;在逻辑上应当始终如一,并注意各段内容间的协调一致,做到“滴水不漏”等。而法律文书的篇幅也是值得注意的问题,过于冗长的法律文书往往会令读者昏昏欲睡,并增加了律师失误的机会;而过于简单的法律文书又往往会挂一漏万、隔靴搔痒,甚至令人感到是在“出工不出力”。所以决定法律文书篇幅的标准应当是对于事实和理由的“有放”陈述,即把复杂、具体的客观事实及各种各样的理由进行筛选、提炼,然后针对抽象的、实质性的、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理由进行陈述和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