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案例及分析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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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进口食品监控计划内容

1.监控指导计划的依据和适用期限。日本进口食品监控计划的年度为每年4月1日至下一年度的3月31日。每年3月底在厚生劳动省网址上公布该计划。通常日本根据上一年度的监控检查中期报告的内容,进口申请件数、进口重量、检查件数、违反食品卫生法的件数、各国食品卫生信息及进口动向或管理水平调整监控计划。

2.实施监控检查的基本思路。为确保食品安全,2016年日本根据《食品卫生法》第4条,监控范围从出口国家的生产阶段到进口后日本国内流通的各个阶段,并推进或实施安全对策。

3.关于中日食品安全合作。计划中继续提及推进中日食品安全合作。按照计划说法:“根据2010年5月中日两国负责食品安全的部长签署的中日推进食品安全倡议的备忘录,为提高中日食品安全性及合作水平,举行部长级会议,为促进中日两国进出口食品安全合作,制定行动计划,赴当地考察并举行(事务级)专家层面磋商”。

4.计划中首次提到收集环太平洋国家食品信息。根据TPP协定,日本将收集环太平洋国家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进口食品及食品卫生管理信息。这显现出日本欲开展与环太平洋国家食品贸易的动向。

5.监控指导计划的推进和监控套路。通过仔细阅读计划原文,发现计划是从政策宣传、制度执行、政策措施整改、技术合作和完善体系、两国间政策磋商等层面加以推进。

日本根据《食品卫生法》第11条,通过检疫所对各类食品有计划实施监控检查,确认食品是否符合标准或规格,对违反食品卫生法的食品要进行公布。引导生产业者进行自主检查。按照第26条的规定,对违反食品卫生法概率较高的食品依法实施“命令检查”。当食品的违规率超过比例时(5%),有可能实施“停止进口”或“禁止进口”措施。

日本依法对食品实施的三类检查

日本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依据《食品卫生法》28条、26条对进口食品实施监控检查、命令检查等。2016年依然延续了这一方法。

在制定监控检查等的频度时,日本参考了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公布的统计学方法,以可检出的具有一定可信度的违规件数为基础,考虑各种食品违反食品卫生法的概率、违反重量、违反件数、违反内容以及对健康的影响程度等,确定监控检查件数和检查项目。日本也会根据对出口国家管理制度的调查结果、食品安全问题及召回问题食品的情况,调整监控检查项目和件数。

行政检查是指监控检查以外的检查,通常针对初次出口日本的食品或在运输过程中发生问题的食品进行行政检查。

日本厚生劳动省可以根据食品卫生法第26条,对进口食品实施命令检查。命令检查主要是针对违反《食品卫生法》概率较高的食品所采取的检查制度,检查内容及对象是通过行政命令进行规定,以命令形式指定有关检查机关进行检查。对确定为命令检查的产品进行批批检验(100%),费用转为企业负担。在检查结果出来前,货物被停留在港口不允许办理入关手续。

推动出口国家的安全对策

通常日本通过在厚生劳动省网址公布食品管理规定、命令检查对象产品、强化监控检查产品以及该监控计划涉及的监控检查结果等信息,并提供英文版。2016年也沿袭了这一做法。

如果有法规和标准的修改,日本厚生劳动省通过向外国驻日使馆提供信息,在出口国家举办说明会,或委托国际协力机构举办食品安全管理研修会等方式,请出口国食品管理机构管理者或生产者熟知上述的日本食品安全政策。

对于违反食品卫生法概率高的食品,如接受命令检查的食品,日本要求出口国政府查明原因,调整管理措施,再次防控对策,并通过举行双方政府间磋商,强化生产阶段的监控和出口前的检查。

指导进口业者自主管理

日本对违规食品的处理措施包括:一、在口岸发现违法案例时,检疫所会作废弃或退货处理,通报违反内容、重量、批次、进口业者、生产商等内容。二、食品在国内流通时被发现违反食品卫生法案例时,日本厚生劳动省及检疫所会同都、道、府、县保健所实施召回。三、指导进口业者防控对策,调查违法原因并报告;重新进口时要求报告改进结果,是否采取改进措施,必要时进口业者需赴当地调查确认出口国家采取措施的有效性并进行报告。四、多次被发现违反《食品卫生法》的案例,或者该食品的违规概率超过5%时,可能被列入停止或禁止出口对象。五、被举报进行虚假申报或者有不正当进口行为时,日方将及时通报。六、将在厚生劳动省网址公布违法《食品卫生法》的案例,包括进口业者名称、产品名称、违反原因、措施状况、批次和重量等。

向国民提供信息确保食品安全

一、工作目标

按照“大宣传、大动员、大排查、大整治、大打击”的要求,各单位、各部门要互相配合,充分发挥分区划片、包干负责的食品安全基层责任网络体系的作用,大力整治食品安全突出问题,掀起食品安全整顿治理。通过一个月的集中行动,实现对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情况底数清、情况明、动态知、信息畅,推动基层责任网络有序运行,各项工作制度有效运作,坚决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底线。

二、整治重点

各单位要按照《2013年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安排,深化12项重点风险隐患的排查治理,严密防控,重点施治,做到排查不留死角、整治不留后患、打击不遗余力。根据当前食品安全领域出现的新情况,“强网清源”集中行动突出以下4个方面重点:

(一)整治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以米面、蔬菜、乳制品、水产品等大宗消费食品和月饼等季节性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为重点对象,重点排查整治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滥用添加剂和农业投入品,在饲料中添加禁用物质,在农林水产品养殖运输过程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等行为。

(二)整治将回收食品作为食品生产原料的违法行为。以月饼、卤味等生产经营企业、小作坊为重点对象,重点排查整治生产经营者是否建立了回收食品登记销毁制度,是否对回收的和销毁的食品按要求记录,是否存在使用回收食品或食品废弃物作为原材料生产食品,以及改换包装、涂改生产日期等行为。

(四)整治“废弃油脂回流餐桌”行为。以辖区内收集、运输、处置餐厨废弃物的单位、个人和食用油生产加工企业、食用油销售者,以及使用食用油的食品生产企业、小作坊、餐饮单位、食堂为重点对象,以城乡结合部和农村为重点整治区域,重点排查整治从事“地沟油”粗炼加工、存贮转运的黑窝点,以及使用餐厨废弃物、废弃油脂、废弃肉类及肉制品等生产、加工“食用油”,散装食用油标签标识不规范等行为。

三、工作任务

这次专项整治的期限为9月1日起到10月8日,具体工作中,要完成“八个一”的工作。

(四)联合执法一次。组织农业、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公安等单位围绕重点整治内容,开展一次集中联合执法,营造强大声势,坚决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

(五)集中移交打击一批。各单位以“强网清源”的契机,深挖违法案源,加大刑事打击力度,按照《关于做好涉嫌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司法移送的通知》文件要求,集中移送一批涉嫌犯罪的案件。

(六)集中宣传一次。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传统媒体和村(社区)、小区、企业LED电子显示屏以及互联网、短信平台等新兴媒体,加强对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工作成效、典型案例、诚信建设等方面的宣传报道,着力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

(七)整顿治理一批突出问题。结合各村、社区排查上报的食品安全隐患和群众举报投诉强烈的难点问题,加大综合治理力度,力求整治一项、规范一项,确保整治问题不反弹。

(八)建立一批长效机制。各单位在集中行动期间,要紧紧抓住食品安全人大专题询问会议上的有关问题和此次排查出的食品安全突出问题,在整治的基础上,探索监管规律,研究出台规范性文件,建立长效机制。

四、组织机构

街道成立“强网清源”集中行动领导小组,负责全街道“强网清源”集中行动的组织领导工作。由街道办事处主任陈冠俊担任组长,郑望汉任副组长,街道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担任组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公共安监科,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联络员钱立志。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食品安全关系千家万户的幸福和每一个人的身体健康。各单位要将整治工作列为当前的重要工作任务,明确监管责任,各司其职,集中力量开展大整治,切实从源头上加强治理,保障食品安全。

(二)加大违法违纪打击力度。各执法部门要注重违法线索收集,对涉嫌犯罪案件,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并积极主动配合司法机关做好涉案食品的封存、抽样、检验鉴定等调查取证工作,严厉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严禁罚过放行、以罚代刑。

一、监察部门在市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的地位作用

食品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关系到国家和政府的形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部门,是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部门,在把好市场主体准入关、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方面承担着重要职责。目前,对食品安全问题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特别规定》赋予工商部门多项职权,各级把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作为整顿、规范当地经济秩序工作的“重中之重”,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深入扎实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作为监察部门,如何立足实际,早发现、早解决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监管执法不到位、不作为、乱作为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防止损害群众切身利益问题发生,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第一,对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进行行政效能监察,是监察部门履行职责的具体体现。作为专司监督检查职责的监察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应通过行使监察职能,监督基层工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落实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等有关情况,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监管执法不到位、不作为、乱作为,造成不良后果的进行责任追究,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促进执法到位,实现廉政勤政。

第二,对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进行行政效能监察,是当前工商部门纪检监察工作形势发展的迫切要求。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领域。”这要求监察部门的工作重点必须是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之中,放在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上。当前,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是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一项重点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监管流通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而流通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上连生产、加工环节,下连消费环节,涉及范围广,任务繁重,责任重大。各级监察部门必须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对食品安全监管执法是否到位、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是否落实到位、市场巡查是否到位、工作机制(制度)是否健全进行执法监察、行政监察、效能监察,从而有效预防有法不依、违法不究、执法不严、监管不力,、失职渎职等不作为、乱作为行为。

第三,对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进行行政监察,是当前监察部门保障执法安全、维护工商形象的一项重要举措。监察部门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效能、纪律作风等问题开展行政监察、效能监察,既能有效解决在监管、执法、服务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又有助于从中发现违纪违法案件线索,同时可以强化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检查职能,实现关口前移,见微知著,变事后惩处为事前防范,有效防范履职风险;通过监督检查,还可以发现执法、监管等方面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意见、建议、措施,化解执法风险,推动食品安全监管各项工作的深入开展,维护良好的工商形象。

二、监察部门在市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应如何发挥职能作用

笔者认为,在市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监察部门应在以下几方面发挥积极的作用:

(一)监察部门必须充分发挥教育职能作用。

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涉及的环节多,链条长,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其涉及面很广,如果工商人员在履行职责、监管执法过程中,出现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其带来的影响将会很大。因此,监察部门必须承担起教育和教育引导的任务。一是要采取设立食品安全廉政网页、典型案例剖析、专题讨论等形式,把食品安全防范和分解履职责任风险的意识灌输到每一名工商干部职工的头脑中,使干部职工充分认识到《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的重要性和自身肩负监管任务的艰巨性。二是组织开展专题廉政教育活动,要针对市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可能出现的带有普遍性和根本性的问题,对可能发生责任风险的情形、环节等进行剖析,提出预防和注意事项,敲响警钟,增强责任风险意识,化解执法风险,确保工商队伍“执法安全”。三是要督促广大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多渠道、多途径向社会广泛宣传特别规定,使广大老百姓了解并自觉配合工商部门贯彻执行《特别规定》提出的明确要求。

(二)监察部门必须充分发挥监督检查职能作用。

(三)监察部门必须充分发挥惩处职能作用。

在市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纪检监察机关要始终保持查处违纪违法案件的高压态势,通过实施责任追究、引咎辞职、末位淘汰等举措,以反腐实际成效取信于民。对监管不到位、有不作为行为的工商人员,给予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公职;对徇私枉法、包庇纵容、渎职失职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除追究有关领导责任外,还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行政、刑事责任。同时,监察部门还要通过查处抓典型,形成人人想干事、谋大事、成大事的积极向上氛围,从而有力推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深入开展。

一、总体目标和要求

二、主要整治任务

(二)开展生产环节农业投入品检查。以农产品生产基地、规模种植养殖场、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场)及认证农产品基地为重点,结合水稻“两迁”害虫为主的晚稻重大病虫防控工作,查处水稻、蔬菜、食用笋、果品等种植环节使用禁限用农药,食用菌生产、包装使用荧光增白剂等行为;查处畜禽养殖环节使用“瘦肉精”、莱克多巴胺、苏丹红、禁用兽药等化学物质的行为;查处水产品养殖过程使用氯霉素、硝基呋喃、孔雀石绿、己烯雌酚等禁用药物行为。

(三)开展农产品批发市场检查。重点检查农产品批发市场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制度建设和落实情况,督促农产品批发市场切实做到“四有”:即“有一位市场领导分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有一位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联系人,有一个市场设立或委托的质量安全检测机构,配备符合规定的检测设备与经过培训的检测技术人员,有一套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组织管理与运行制度”。对制度不健全、“四有”不到位,内部质量控制机制不完善的,必须督促市场进一步落实。同时,加强对批发市场农产品质量检测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在农产品批发市场入市农产品自检基础上,对批发市场农产品开展动态抽检,及时处理检测中发现的问题。

(四)开展农产品包装和标识检查。开展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生产记录和包装标识检查,推行农产品包装和标识制度。强化对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的监督管理。加强产地监测和对进入市场销售认证产品资质的确认,保证“三品”产品质量,维护“三品”的品牌形象。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制度的试点工作,规范农业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示范基地、种养大户生产档案记录,实行产地编码,建立产地农产品质量可追溯信息查询平台,推动全县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制度建设。

三、行动步骤

专项整治行动自8月下旬至年底,分三个阶段组织实施。

(一)组织准备阶段(8月24日至8月31日)

(二)行动实施阶段(9月1日至12月15日)

1、9月1日-9月10日组织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抽检。农产品以抽检生产基地的果、蔬、茶叶等产品为主;农业投入品以抽检主要批发单位的肥料、农药等主要品种为主,对严重质量不合格产品公示曝光。

2、9月11日-9月30日农业局执法大队偕同农业产业化

4、11月1日-11月30日组织兽药、饲料执法检查。农业局执法大队查处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行为,不按国家强制标准使用原料、添加剂行为,经营假劣兽药、饲料和使用国家禁用药物行为;工商部门查处无照、超范围经营兽药行为。

5、12月1日-12月15日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农业法律和农技知识下乡宣传和培训,并对前期整治情况进行回头看。

(三)总结提高阶段(12月16日至12月31日)

县农业局属有关单位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分析总结,于12月5日前报县农业局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资专项整治工作小组。

四、保障措施与工作要求

(三)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县农业局属各有关科站要围绕本次专项整治的工作目标和重点,充分履行职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到令行禁止,密切配合,搞好衔接。同时,要与工商、质监、供销、经贸、卫生等部门加强联系,形成联动工作机制。整治行动中,凡发现违反《特别规定》的行为,属于其他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应当按照程序立即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其它部门移交的案件农业部门应当立即处理,不得推诿,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移交部门。要认真实施农产品的质量追溯和召回制度,实行农产品质量信用等级分类监管,逐步形成失信惩戒机制。

所谓非关税壁垒是指关税以外的所有对贸易自由流动产生扭曲或限制作用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海关估价、进口许可证规则、补贴、投资的出口实绩要求、限制政府采购国产货、可兼容的标准、质量标准、健康和安全管理规范、标签法规、检验和测试要求以及对知识产权保护的缺乏。WTO非关税壁垒采取了两种规制办法:一是要求WTO成员承担履行透明度的义务,确保贸易伙伴获得有关可能构成贸易壁垒的此类措施的信息:二是除了GATT限制WTO成员在具体的情形下使用非关税壁垒以外,还针对各主要的非关税壁垒达成了一系列的专门协议,加以控制。尽管如此,人类发现和创造新的贸易保护主义工具似乎是一个永无止境的过程。

所有非关税壁垒中对我国海产品出口最具限制性的是技术性贸易壁垒。近年来,发达国家针对水海产品输入的技术壁垒不断增多。由于环境、健康和对国内市场保护因素,世界主要国家针对水海产品设置的技术壁垒不断增加。2001年初欧盟因从我国出口的农产品中检出氯霉素超标,禁止我国动物源性产品进入,使我国出口至欧盟的水海产品蒙受巨大损失,以广东省为例,2002年仅出口98.795美元,比2001年大幅下降83.5%。虽然欧盟陆续解除了禁令,但检验标准仍然较高,广东水海产品出口欧盟艰难。海关统计显示,2003年广东出口欧盟水海产品175万美元,虽取得恢复性增长,但仅占广东水海产品出口总额的0.4%。

再如,2003年8月22日,国家质检总局紧急通报,美国食品与药物管理局将对进口小龙虾、蟹肉和冻虾仁等产品实施新的氯霉素检测标准。12月12日,由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制定的食品“反恐”条例――《食品企业注册管理条例》和《进出口食品预先通报条例》开始实施,该两个新条例是美国《反生物恐怖法案》(BTA)的配套法规,根据《食品企业注册管理条例》,美国本土和对美出口的外国食品及饲料生产、加工、包装、仓储企业必须在FDA进行登记注册,未登记的外国食品及饲料将在入境港口遭到扣留。此前欧盟也出台并实施了针对冻虾等水产品的新检测标准,日本也于2004年2月17日起实施《安全烤鳗生产企业认证的审定、指导指标》等一系列新规定,这些将直接影响到广东省水产品的出口。

2006年1月1日欧盟开始实施新的《欧盟食品及饲料安全管理法规》,特别要求进口食品必须符合新食品安全法的标准,2006年5月日本开始实施《肯定列表制度》,大大抬高了进入日本市场的门槛。截至到2006年11月底,我出口鳗鱼被日本检出违例事件共32件,被检出的药残包括孔雀石绿、硝矶呋喃、硫丹等多个品种,直接导致全年对日烤鳗出口下降1.2个百分点。

二、我国水海产品出口遭遇非关税壁垒成因分析

我国海产品出口之所以会遭遇非关税壁垒,我们认为其原因应该从外部市场环境和出口企业自身着眼进行发掘。从我国水海产品对外贸易的环境来看,贸易目标国利用WTO规则允许的例外,滥用国家对贸易的管理权利,采取贸易保护主义措施,是造成我国水海产品出口市场恶化的主要原因。与此同时,我国水海产品的出口企业在研发投入不足、产品创新不够、认证意识淡薄、应诉消极等方面也诱使了贸易对象国对华实施非关税壁垒。

(一)出口目标国滥用非关税贸易管理措施

非关税贸易管理措施往往被WTO成员滥用。技术性贸易壁垒与其他非关税壁垒如进口配额、许可证等相比,不仅隐蔽地回避了分配不合理、歧视性等分歧,而且各种技术标准极为复杂,往往使出口国难以应付和适应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对国别没有限制,一视同仁,不存在配额问题。而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是以高科技基础上的技术标准为基础的,科技水平不高的发展中国家对此难以作出判断。一些技术标准还具有不确定性而且涉及面很广,令人无从谈起,无法把握,很难全面顾及。更何况把贸易保护的实现转移到人类健康保护上,因此有更大的隐蔽性和欺骗性。由于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具有不确定性和可塑性,因此在具体实施和操作时很容易被发达国家用来对外国产品制定针对性的技术标准,可以对进口产品随心所欲地刁难和抵制,从而具备了实施灵活性的特点。这也是我国水海产品的出口容易遭遇以技术性贸易壁垒为主要表现形式的非关税壁垒的重要原因。

(二)技术性贸易壁垒花样翻新趋于严格

技术性壁垒形态各异,表现形式极其多样,涵盖范围极其广泛。从产品范围看,技术性贸易壁垒不仅涉及与人类健康有关的资源环境等初级产品,而且涉及所有的中间产品和工业制成品,产品的加工程度和技术水平越高,所受的制约和影响也越显著;从产品来看,包括研究开发、生产、加工、包装、运输、销售和消费以及处置等整个生命周期:从领域来看,已从有形商品扩展到金融、信息等服务贸易、投资、知识产权及环境保护等各个领域。技术性贸易壁垒的表现形式极具广泛性,既涉及国际或区域性协议、国家法律、法令、规定、要求、指南、准则、程序等强制性的措施,也包括非政府组织等制定的狭义的自愿性措施等方方面面。

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的深入对技术性贸易壁垒发展的影响越来越大。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及技术创新的深入,新的技术法规和技术标准不断涌现。技术创新使检测设备、手段和方法更加先进,一些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运用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水平越来越高,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技术含量不断提高,对

(三)我国水海产品出口企业自身存在问题

首先,我国水海产品出口与产业具有相对的弱质性。2006年,我国水海产品出口继续保持近年来的良好增长势头,全年出口89.7亿美元,增长(对2005年同比)19.0%,远高于同期农产品出口总体增速14.1%:占我农产品出口总额的28.9%,继续保持第一大出口农产品地位,全年对农产品出口总体增速拉动超过5个百分点。但由于我国总体的科技发展水平相对落后,许多出口产品的技术含量低、质量不高。相对于国外同类产品的生产技术、产品质量与标准的不断提高,我国出口产品的弱质性就会明显地表现出来。据有关方面的资料显示,近年来,我国近海及淡水养殖产区污染加重,为了在较差的环境下控制疫病,实现饲养的高效率,有些养殖户在生产中施用药物和激素。2005年以来,香港食物环境卫生署在我出口鳗鱼、多宝鱼、桂花鱼、鲤鱼、鲩鱼等水产品中多次验出含孔雀石绿,严重影响了我水海产品的国际声誉。

其次,我国许多水海产品出口企业法规意识、标准意识和认证意识还比较淡薄,更缺乏国外有关技术性贸易壁垒方面的信息,致使许多出口产品包括其生产条件、工艺和方法达不到国际或国外的技术标准。即使一些产品有质量,但由于缺乏认证,仍然不能进入一些国家同类产品的主流市场。目前我国养殖类产品的出口方面所遭遇的技术性限制,多半是由于这方面的原因所造成的。

三、我国海产品出口应对非关税壁垒的策略

(一)建立非关税壁垒追踪体系

〔关键词〕大规模侵权事件,未来侵权债权,公司法人格否认理论,营业转让,新继受人责任制度

一、目前大规模侵权事件的主要民事赔偿程序

三鹿问题奶粉事件作为近年大规模侵权事件的典型事例,其民事赔偿程序具有代表性,以下对这一赔偿程序作一集中梳理。

(一)政府先行垫付患儿医疗费用。2008年6月28日,位于兰州市的第一医院收治了首例患“肾结石”病症的婴幼儿,随后短短两个多月,该医院收治的患婴人数就迅速扩大到14名。据家长们反映,孩子从出生起就一直食用河北石家庄三鹿集团产的三鹿婴幼儿奶粉。7月中旬,甘肃省卫生厅接到医院婴儿泌尿结石病例报告后,随即展开了调查,并报告卫生部。截至2008年11月27日8时,全国累计报告因食用三鹿牌奶粉和其他个别问题奶粉导致泌尿系统出现异常的患儿29.4万人。2008年9月到2008年12月,由各级政府先行垫付医疗费用,按照不同的标准,给医疗机构提供补助。

(三)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启动破产程序。2008年12月30日,债权人石家庄商业银行和平西路支行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对被申请人(债务人)石家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三鹿集团进入破产程序。2009年12月28日,石家庄中院作出裁定,终结已无财产可分配的三鹿集团的破产程序。同日,首起三鹿赔偿诉讼在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三鹿的人向法庭出示了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所作出的裁定,三鹿集团对普通债权的清偿率为零。这意味着,结石患儿无法从三鹿获得任何赔偿。〔1〕

二、大规模侵权事件中未来侵权债权清偿面临的主要问题

三鹿问题奶粉给患儿带来不同程度的损害,幸运的是,据医学专家推测,对食用含有三聚氰胺奶粉的患儿,成年之后不会出现更多的损害。但是,类似的其他产品责任事件、环境污染事故、安全生产事故的受害人未必那么幸运,实践中还可能出现大量的未来侵权债权人,如:对于使用周期年限较长的耐用消费品、缺陷医药产品而言,产品缺陷导致的损害往往发生在债务人已经终止之后;环境污染对受害人生命健康的侵害可能缓慢发生,损害症状确诊时企业可能已经注销登记,等等。相对于现时的侵权债权人来说,这部分未来侵权债权的清偿至少面临三方面的问题。

(二)立法缺失排除了侵权索赔的法律适用。根据侵权责任法的基本原理,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的过错、损害、过错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实际损害的存在是认定侵权债权责任的要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中,均只规定了对现时侵权债权的保护,潜在的、未来的损害被排除在外。破产法中将侵权债权作为普通债权对待,在破产程序中居于最后的顺位,限于已经认定实际损害的现时债权人,对破产程序终结后新出现的未来债权人并未作出特殊安排,未来侵权债权的清偿在现行立法中难觅踪影。

三、大规模侵权事件中针对未来侵权债权保护的法理依据

作为非合意之债,侵权债权相对于合同债权处于弱势地位,而在非合意之债中,未来侵权债权相对于现时侵权债权处于更为尴尬的境地,而确定的损害必须要有确定的主体承担责任。那么,未来侵权债权保护的法理依据究竟有哪些呢?

四、完善大规模侵权事件中未来侵权债权保护的具体法律制度

侵权法的功能有三:补偿功能、惩罚功能和预防功能,其中,大陆法系国家占统治地位的观点认为,侵权行为法的补偿功能是唯一功能。〔7〕6而在大规模侵权事件中,正如德国著名法学家克里斯蒂安冯巴尔所称:“大规模侵权是对侵权法的扩展与深化”〔8〕8,为了减少、避免恶性事件的发生,预防功能和惩罚功能同样有必要加强。在风险潜伏的现代工业社会,对未来侵权债权的保护是对现时侵权债权保护的必然延伸。从公平正义的法律价值出发,为了加强法律保护未来侵权债权人的利益,需完善以下几方面的制度。

(一)扩展责任主体以保护未来侵权债权。扩展责任主体为保护未来侵权债权增加了清偿的机会和份额。包括两种方式:

一是依据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借鉴美国“单一商业体制度”、澳大利亚“法定滥用法人格规则”,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就要求母公司、子公司或姊妹公司承担侵权责任,解决公司集团中某公司造成的未来侵权债权的主体缺位问题。

第二,责任承担的范围。由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受到有限责任制度的庇护,一般以股东从公司剩余财产分配中分得的财产范围内予以清偿,⑩以此平衡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对于营业转让中受让人的责任承担范围,有观点建议受让人承担的后继者责任的范围应以其在进行资产收购行为时尽合理注意所能预见到的潜在侵权责任为限,而是否限制受让人承担责任的范围,也取决于立法更重视保护营业受让人的利益还是债权人的利益。〔10〕本文对此表示赞同,对于我国目前产品质量问题频发容易导致大规模侵权事件中受害人利益难以保护的现状,立法应选择侧重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强化受让人的责任,为此受让人必然会事前尽职调查防范风险,避免转让人转嫁风险后逃之夭夭。

(三)完善欺诈性财产转让制度以保护未来侵权债权。公司欺诈性财产转让是一种典型的侵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国外曾经颁布专门立法打击这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如美国于1918年颁布了《统一欺诈性产权转让法案》(UFCA),1984年美国国家统一州法委员会颁布了《统一欺诈交易法》替代了之前立法,将公司欺诈性财产权转让分为事实欺诈和推定欺诈。在构成要件方面,事实欺诈要求有主观故意,由于探测公司的主观故意比较困难,法院在司法实践中概括出了“欺诈的征象”,推定欺诈无需证明主观故意,如果某一行为的必然结果是妨碍、拖延、欺诈债权人,则推定该行为具有欺诈的意图。欺诈性财产权转让行为有多种表现形式,具体到大规模侵权事件,如企业因违法经营行为造成损害后果,导致企业破产后转让资产继续经营,可以认定为事实欺诈;转让财产本应用来清偿侵权债权,由于侵权债权的清偿因债务人转让财产而被阻断,可构成推定欺诈。欺诈行为属于可撤销行为,未来侵权债权人可申请法院予以撤销,要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我国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对公司欺诈性财产转让主要通过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和公司解散后清算时恶意处置公司的行为作出规定,破产法中规定了撤销权,但同样存在难以认定主观过错的问题,为此,可借鉴美国立法中的推定欺诈,从而更好地保护未来侵权债权人的利益。

五、大规模侵权事件处理中的政府责任

大规模侵权债权事件中,因其涉众较多,后果严重,处理不当极易引发社会公共安全事件,因此政府积极启动三鹿奶粉事件的民事赔偿程序值得肯定。但现代工业社会的高风险决定了大规模侵权事件不可避免,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是当前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要确保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对政府的角色定位应理性分析。

注释:

①为了叙述简便,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三元,石家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三鹿。

②主张赋予侵权债权优先权的有:韩长印,韩永强:《债权受偿顺位省思――基于破产法的考量》,《中国社会科学》2010年第4期;马东:《论应当赋予侵权债权在破产分配中以优先地位》,《法学杂志》2012年第2期;王欣新,乔博娟:《论食品安全领域大规模人身侵权债权在破产程序中的清偿顺位》,《法治研究》2013年第11期;杨立新:《论侵权请求权的优先权保障》,《法学家》2010年第2期等。

④《公司法》第185条规定: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通知、公告债权人;(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五)清理债权、债务;(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9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20条规定: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⑦参见《公司法》第20条第3款、第64条。

⑧产品存续原则(theproductlinerule),也称为生产线规则,由加州最高法院1977年在雷诉Alad公司案中创设,其要点有:受让人购买了转让人的资产(包括生产厂房、机器设备、原材料存货、半成品和产成品),这些资产被用来继续从事生产;转让方因转让资产而解散;受让人事实上利用了转让人的商誉。

⑩欺诈的征象共有11个,其中包括:“(1)对关系人的转让;(2)财产转让后债务人保留了所有权或仍然有控制权;(3)转让行为――被揭发出来或被故意隐瞒;(4)在转让前――债务人被或被诉讼威胁;(5)债务人几乎所有的财产都被转让;(6)债务人潜逃;(7)债务人转移或隐匿财产;(8)债务人收到的对价与被转让的财产价值相比极不合理;(9)债务人处于无力清偿状态;(10)在巨额债务发生之前不久或发生之后不久转让行为发生……”。汪华志:《公司欺诈性财产权转让行为及其法律控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7年2月第1版,第28-30页。

参考文献:

〔1〕杨正莲.三鹿破产,受害者如何获得赔偿〔J〕.中国新闻周刊,2009(15).

〔2〕刘杨,邹昕昕.三元今日竞拍三鹿三鹿集团原经营团队不变〔N〕.证券时报,2009-03-04.

〔3〕韩长印,韩永强.债权受偿顺位省思――基于破产法的考量〔J〕.中国社会科学,2010(4).

〔4〕李磊.公司司法清算法理与制度研究――以利益平衡为视角〔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

〔5〕黄辉.中国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实证研究〔J〕.法学研究,2012(1).

〔7〕杨立新.侵权责任法原理与案例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8〕〔德〕克里斯蒂安冯巴尔.大规模侵权损害责任法的改革〔M〕.贺栩栩,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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