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宁畲族自治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指导和规范我县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事件)的应急准备与处置工作,有效预防、及时控制事件并消除危害,最大程度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浙江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丽水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范围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事件中属突发急性呼吸道传染病事件、食品安全事故、突发环境事件的,分别依照《景宁县突发急性呼吸道传染病事件应急预案》《景宁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景宁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实施,未尽事宜按本预案规定执行。

1.4.1人民至上,预防为主。各乡镇(街道)政府和全社会要切实强化公共卫生安全观念,始终把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积极开展卫生应急准备,落实防范措施,做到有备无患。加强监测报告、风险评估、预警预测,对可能发生的事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1.4.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各乡镇(街道)政府根据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事件进行分级管理,实行集中领导和统一指挥。各部门按照机构职能和职责分工,认真履职,做好事件预防与应急处置工作。

1.4.3平战结合,常备不懈。各乡镇(街道)政府、各部门要做好人员、技术、经费、物资、设备等应急储备,加大信息化建设投入,加强队伍建设,强化培训演练,提高平战快速转换能力,做到常备不懈、快速反应。

1.4.5联防联控,社会参与。建立部门协同、上下联动、区域协作、信息共享的联防联控机制。积极整合协调社会力量、民间组织和志愿者队伍等,共同参与防控。加强宣传教育和社区动员,提高公众自我防护能力和社会责任意识,积极组织开展群防群控。全面准备,规范工作流程,统筹各方资源,科学、有序、高效落实各项防控措施。

根据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结合事件发生背景和专家评估意见等,将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县政府和县卫生健康局结合事件实际情况和应对能力,对事件的分级标准适时进行补充和调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确定为特别重大事件:

1.腺鼠疫发生流行,在我市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10例及以上。

2.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波及我市2个以上县(市、区),并有扩散趋势。

3.发生新发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再次流行。

4.县内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丢失、泄露等事件。

5.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别重大传染病疫情,并且我县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全县公共卫生安全。

6.省、市、县政府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的健康危害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确定为重大事件:

1.腺鼠疫在1个县(市、区)发生流行,1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5-9例,或波及我市2个以上县(市、区)。

2.霍乱在我市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波及我市2个以上县(市、区),且有扩散趋势。

3.乙类、丙类传染病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且经评估可能会引起严重危害人群健康的重大事件。

4.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5.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波及我市2个以上县(市、区)。

6.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7.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用药出现群体不良反应事件并造成人员死亡,波及我市2个以上县(市、区)。

8.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县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9.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0.省、市、县政府认定的其他具有严重健康危害的重大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确定为较大事件:

1.发生腺鼠疫病例,1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病4例及以下,流行范围只在本县。

2.霍乱在本县内发生流行,1周内发病10-29例;或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

3.1周内在本县域,乙类、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且经评估可能会引起严重危害人群健康的较大事件。

4.在县域内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5.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用药出现群体性心因性反应或群体性不良反应。

6.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及以下。

7.市、县政府认定的其他具有严重健康危害的较大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确定为一般事件:

1.霍乱在本县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及以下。

2.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及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3.县政府或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具有严重健康危害的一般事件。

3.应急组织体系与机制

县政府成立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建立平战结合运行机制,在启动事件应急响应时,依响应级别启动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制定本部门、本系统的事件应急预案,建立相应的应急指挥组织,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要求做好本部门及管辖范围内的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1.1县应急指挥机构

3.1.2县领导小组职责

(1)组织力量应对处置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事件,迅速果断作出决策部署。

3.1.3县级应急指挥部

成立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任总指挥的应急指挥部,负责县域内事件应急处置的决策部署和指挥协调,与上级应急组织体系建立工作联系与信息共享机制。

3.2.1工作机构

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作为事件应急组织体系办公室常设机构,承担日常事务处理工作。

3.2.2机构职责

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组建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主要职责:

1.对日常应急准备提出意见建议,参与制订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

3.提出应急响应启动、调整、终止及事后评估的意见建议。

4.对应急处置工作提供专家咨询和技术指导。

5.承担应急组织体系和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3.4.1应急指挥机制

(1)县政府构建统一指挥、权责匹配、权威高效、平战结合的公共卫生应急指挥体系。

(2)发挥专业机构的技术优势,建立首席公共卫生应急专家制度,组建跨领域、多学科的公共卫生应急专家组,发挥科技在应急中的支撑作用。

(3)县政府和有关部门制定事件应急预案和操作手册,完善事件的监测报告、风险评估、预警预测、调查处置、医疗救治、社会管控等应对处置方案,建立预案动态调整机制。

(4)依法明确应急响应的主体、级别、程序和方式,形成分级分层、快速灵敏的应急响应机制,及时召开工作例会,实行工作任务交办单制度,做到当日问题当日协调、当日落实。

(5)实现态势智能感知、资源统一调度、信息权威发布、指令实时下达、防控协同行动。

3.4.2联防联控机制

(1)在落实乡镇(街道)政府属地责任基础上,坚持“一盘棋”防控策略,建立部门工作职责清单,明确应急响应工作流程。建立部门高效协同、上下有序联动、区域紧密协作、信息互通共享的联防联控机制。

(2)推进邻近地区公共卫生合作,建立防控工作的平时会商、战时会战、合作应对机制。

(3)坚持把城乡社区作为防控工作的最前沿,建立健全乡村公共卫生管理工作机制,落实公共卫生责任,加强网格化管理,发挥社区工作者、网格员、社区医生以及基层行政执法人员在事件应对中的作用。

(4)完善公共卫生社会治理体系,培育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并发挥其作用。

3.4.3监测预警机制

(2)健全网络直报、医疗卫生人员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

科学研究发现报告、大数据分析和舆情监测捕捉、公众举报等多渠道疫情监测和多点触发的自动预警提醒与快速反应体系。

(3)建立医疗机构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信息即时推送、会商分析和早期预警制度,实现信息源头收集、实时抓取和在线监测,提高重大公共卫生风险快速发现、报告、预警、响应和处置能力。

(5)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法、独立、准确、及时向社会发布疾病风险提示。

3.4.4精密智控机制

(1)坚持动态防控、科学防控、精准防控,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新技术。

(2)强化卫生健康、公安、交通运输、大数据管理等多部门数据共享和场景化多业务协同,全面提升重大疫情防控和公共卫生应急管理的数字化、智能化水平。

(3)深化“大数据+网格化”管控机制,加强数字流行病学调查和智能化疫情防控工作,运用“一图一码一库一指数”实行区域分级分类管理、人员精准管控、数据集成分析、绩效量化评价的精密智控机制。

(5)推动公共卫生应急管理大数据技术应用立法,保障公民隐私和网络安全。

3.4.5平战结合机制

(1)坚持底线思维,强化风险意识,建立公共卫生应急培训、应急演练等机制,提高平战快速转换能力,确保平时服务、战时能战。

(2)按照资源整合、集约高效的原则,建设县级公共卫生应急培训和演练基地,完善卫生应急指挥中心、物资储备中心等保障基地建设。

(3)加强传染病、呼吸、中毒等八大卫生应急专业救治能力建设。

(4)加强行政管理人员、专业人员和社会公众的公共卫生应急培训和演练,提升防治一体、专群协同的应急响应能力。

(5)完善医疗卫生机构应急动员响应、区域联动和人员调集机制,在属地管理的基础上,坚持集中患者、集中专家、集中资源、集中救治的“四集中”原则,提升应急救治能力和效率,建立健全传染病救治机构整体、院区、床位等的应急腾空与设备、实验室资源等的统筹调度机制。

(6)建立公共卫生应急物资预征预储和战时联保联供制度。

3.4.6“三情”联判机制

(1)推进疫情、舆情、社情(以下简称“三情”)联判联动、综合管控,统筹风险防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和社会稳定维护各项工作。

(2)完善重大疫情和事件信息公开、新闻发布制度,及时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加强权威信息发布和正面舆论引导,切实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3)利用大数据分析和研判手段,加强“三情”监测,捕捉疫情线索,有效管控负面信息,及时核实辟谣。

(4)统筹抓好事件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和储备经济社会应急政策,加强社会风险防范化解,保障应急状态下群众尤其是老年人、孕产妇、儿童、危急重症患者、残疾人等特殊人群的基本生产生活需要和公共服务需求。

(5)推进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强化应急心理援助和危机干预,疏导社会恐慌情绪。

3.4.7医防融合机制

(1)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贯通监测报告、预警预测、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治全链条、各环节,推动公共卫生服务和医疗服务高效协同、无缝对接。

(2)强化医疗机构的公共卫生工作职责,二级以上医院设立公共卫生管理中心,加强人员力量配备,明确医疗机构公共卫生任务清单,建立考核评价机制和绩效奖励制度。

(3)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向县域医共体派驻公共卫生专员,向医共体成员单位派驻指导员,建立公共卫生指导团队,加强医疗机构公共卫生培训、督导检查、考核评价,提高医疗机构传染病的前端发现、早期预警和应急反应能力。

(4)将公共卫生机构作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加强全体医护人员的公共卫生知识技能教育培训。

(5)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共卫生能力建设,通过完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强化基层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加快形成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和有序就医秩序,织牢织密公共卫生网底。

4.1.1立足常态,强化监测网络和系统建设。按照国家、省统一规定和要求,建立完善我县法定传染病和事件监测网络、症状监测网络、实验室检测网络、舆情监测及社会公众举报等监测网络。

4.1.3立足实践,动态调整监测方式和策略。创新监测手段和策略,提升监测效率和绩效,根据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发展趋势等,在日常主动监测、被动监测的基础上,适时启动应急监测,增加或调整监测方式、范围、内容、频次等。

4.2.2各医疗卫生机构、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指定的事件监测机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市场监督管理机构、教育机构、检验检测机构等有关单位和各乡镇(街道)政府均为事件的责任报告单位。各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为事件的责任报告人。其他部门在开展工作时,如发现可能对公众健康构成威胁的情形,应及时向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通报;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及时调查核实。

4.2.3事件责任报告单位要按照报告时限、程序的有关规定及时、准确报告事件及其处置情况。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规范及时做好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漏报、迟报。

4.2.4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各乡镇(街道)政府和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事件及其风险隐患,也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不按照规定履行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和个人。

4.3.1根据各类监测数据、国内外事件发生发展情况、舆情监测数据以及公众举报等信息,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开展日常风险评估和专题风险评估,及时发现事件的风险隐患。

4.3.2加强事件的风险识别,识别事件的背景、流行病学特征、流行的强度和可能产生的后果等。

4.3.3加强事件的风险分析,通过可能性分析、后果分析、预防控制措施分析、不确定性分析等定性分析,确定事件的风险等级,并进行清晰的定义和客观的描述。

4.3.5一旦进入应急响应状态,应充分利用大数据技术,全面综合人员活动、行为习惯、物流、气候等更大范围的社会化层面数据,结合事件发展趋势和应对处置情况,动态开展针对性的专题评估。

4.4.1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建立事件预警预测制度,及时发现事件发生的先兆,迅速采取措施,将事件控制在萌芽状态。根据事件可能波及的范围、对本区域公众健康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等,及时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分别表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级别的预警。

4.4.2按照分级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根据事件的严重性、影响区域范围、可控性以及所需动用资源等因素,设定分级预警指标,预警指标应有适宜的、早期的敏感性。预警指标由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制定。

4.4.3建立实时预警系统,实行多点触发的自动预警提醒,准确分析判断各种监测报告信息,及时发现异常情况或事件发生的先兆及其可能的发展变化。

4.4.4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在接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预警建议后,应及时发布预警,预警信息发布范围根据事件防控实际需要确定。同时,向县政府报告。预警发布后,应根据事件发展趋势和变化以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议,对原发布的预警信息及时进行调整。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后,应及时解除预警。

5.1.1符合特别重大事件标准的事件,由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评估提出是否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县政府决定是否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如启动应向市政府报备后发布实施。市政府启动Ⅰ级应急响应或市政府要求我县启动县级Ⅰ级应急响应,则直接启动。

5.1.2符合重大事件标准的事件,由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评估后提出是否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县政府决定是否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如启动应向市政府报备后发布实施。市政府启动II级应急响应或市政府要求我县启动县级II级应急响应,则直接启动。

5.1.3符合较大事件标准的事件,由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评估后提出是否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县政府决定是否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如启动向社会发布实施。市政府启动Ш级应急响应或市政府要求我县启动Ш级应急响应,则直接启动。

5.1.4符合一般事件标准的事件,由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评估后决定是否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如启动应报县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启动应急响应。

5.1.5县政府启动区域内应急响应,可参照市级响应原则,按规范程序启动相应响应级别。市级要求启动的,必须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市政府启动应急响应后,如没有特别要求,县政府可根据事件类别决定是否启动相应响应级别。

国务院、省、市政府启动Ⅰ、Ⅱ级、Ш级应急响应的,在国家、省、市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国务院、省、市政府未启动Ⅰ、Ⅱ级、Ш级应急响应的,由县政府根据事件级别和实际情况启动县级Ⅰ、Ⅱ级、Ш级应急响应,并报市政府备案。根据事件性质,在县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开展应急响应,必要时请求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支持。

5.2.1Ⅰ级、Ⅱ级应急响应

县政府在接到省、市人民政府(或领导小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II级的应急响应通报或指令后,县政府启动预案,成立县领导小组,由县长担任组长,组建综合协调组、分析研判组、管控维稳组、医疗救治组、物资保障组、舆情应对和宣传组、督查监督组等工作组,根据需要增加相应工作专班。在省、市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结合我县实际,开展事件的应急处置、医疗救治、技术支撑保障、通信和交通保障、物资设备供应保障、信息发布、宣传教育、交流合作、后勤保障、督导检查等工作。

5.2.2Ⅲ级应急响应

5.2.3Ⅳ级应急响应

县政府启动本预案,根据事件性质必要时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疫情信息收集,人员疏散安置,依法进行疫区的确定与封锁、隔离和舆论宣传工作;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的医疗救治和预防用防护设备、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供应。市级启动应急响应后,县政府视情提高本县域应急响应级别,强化工作措施,严防事件传播扩散,控制事件影响。

5.3.1县政府

(1)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建立应急指挥机构和应急指挥体系,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按照机构职能和工作职责参与事件的应急处置。

(3)组织协调各部门利用储备资源和新技术、新资源支持应急响应工作。建立多部门参与的事件应急处置支持信息系统,提升应急监测、信息报告、风险评估、流行病学调查、疫情追踪溯源等的时效性和智能化水平,确保应急处置信息准确、平台共享,促进防控措施科学有序落实。建立跨区域的事件应急信息互通共享机制。

(4)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划定并宣布疫区范围,由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实施疫区封锁措施;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新发传染病时,应快速通过大数据技术确定患者活动轨迹及其接触范围,评估事件影响后划定控制区域;发生重大职业中毒事故时,根据危害因素波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发生水灾、地震、泥石流、山体滑坡等重大自然灾害且可能引起事件时,根据自然灾害波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

(6)重点人群管理。对重点人群采取严格的防控措施。对传染病确诊病人、疑似病人,坚持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原则,一般按属地管理原则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对新发传染病、易发重症疾病及疫情中的重症、危重症患者按“四集中”原则救治,提高救治成功率;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加强“大数据+网格化”管理,应用“健康码”等个人风险状态识别技术对重点人群采取精密智控措施,健康人群可按防控工作要求正常生产生活。

(7)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交通运输、公安交警等部门和单位在交通站点、干线公路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或利用现有的卫生检疫场所对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病媒生物进行检疫查验,严防疫情跨区域传播。对确诊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或向县政府指定的医疗机构和集中医学观察隔离点转送。

(9)群防群控。乡镇(街道)、村(社区)协助做好重点人群有关事件信息收集、查验、报告,人员隔离,健康随访及其他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开展健康教育,提高公众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强化社会动员,注重发挥机关、企事业单位、基层社区、社会团体、志愿者队伍等的积极作用。重视心理健康服务,加强事件应对的心理健康教育和危机干预,及时提供社会公众心理援助。

(10)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保障防护用品、消杀药品和日常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5.3.2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1)及时组织事件风险评估、疫情发展趋势研判,提出政策建议,做好决策参谋。组织制定事件防控技术方案和医疗救治方案,组织开展病原溯源、追踪调查,制定和调整防控措施,发布公众健康指引。整合动员医疗资源,开展医疗救治。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疾病防控、事件调查处置、患者救治及监督执法。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启用集中医疗救治点、集中医学观察隔离点、方舱医院。

(2)组织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对事件可能造成的公众健康危害进行风险评估,对事件发展趋势进行预判,提出启动、终止应急响应或调整级别的建议。

(3)组织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工作方案、规范标准、应急处置技术等内容的培训,并对辖区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督促指导。

(5)根据事件性质,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健康教育,普及防治知识,提高公众健康素养和自我防护能力,开展心理危机干预,消除公众心理恐慌。

(6)组织专家对事件的处置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情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的措施、处置效果、经验教训、改进措施和对策建议等。

5.3.3其他部门

根据应急响应级别,各部门主动按照机构职能和部门职责开展防控工作,并完成由县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下达的各项防控工作任务。

5.4.1响应调整依据

响应调整和终止程序同启动程序。在应急响应期间,根据事件发生、发展的趋势和控制效果,由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评估后向县政府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级别的意见建议。对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应提高响应级别;对范围有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事件,或经处置后得到有效控制的事件,应降低响应级别或终止响应。

5.4.2响应调整原则

5.4.3响应调整程序

(1)Ⅰ、Ⅱ、Ⅲ级应急响应由县卫生健康局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进行分析论证,提出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响应的建议,由县政府向市政府报告后发布实施。

(2)Ⅳ级应急响应由县卫生健康局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终止应急响应的,报县政府备案后发布实施;提高响应级别的,参照“5.1响应原则”实施。

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及时组织对事件的处置情况进行复盘和全面评估,包括事件发生经过、现场调查处理情况、病人救治情况、卫生学评价、居民健康状况评价、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以及应急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等,形成评估报告报县政府。

县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在事件应急处置中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及时进行表彰、奖励;对应急处置一线工作人员,按规定给予相应补助。对在应急处置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规定追认为烈士;对因参与应急处置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县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在应急处置期间紧急调集、征用的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评估并给予合理补偿。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事发地政府负责。根据事件风险评估结果、防控措施、受灾情况、重建能力,制定当地复工复产和恢复重建计划,科学有序恢复生产生活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7.1.1县政府加强对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明确各部门职责任务,建立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责任制,保证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科学有序、依法规范。

7.1.2将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纳入县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基层应急体系和应急能力建设,尤其要强化卫生健康系统的卫生应急管理与处置力量配备。

7.2.1信息系统

各部门要发挥技术优势,将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物联网、区块链和5G等新技术应用于事件应急处置,在事件监测报告、风险评估、预警预测、病原溯源、流行病学调查、密切接触者和重点人员追踪排查、防控救治、资源调配、绩效评价等方面发挥技术支撑作用。

7.2.2专业机构

建立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提高事件监测报告、风险评估、预警预测、流行病学调查、实验室检测、健康教育能力;建立健全应急医疗救治体系,强化急救、传染病救治、化学中毒救治、创(烧)伤救治、心理危机干预能力;加强卫生执法监督队伍建设,完善在线监测和数字化监管手段,提升应急监督执法能力。医疗机构建设应满足平战结合、应急响应扩容要求,具备快速腾空、平战转换能力和应急物资储备功能。建立应急后备医疗机构,建立分层次动员机制;对方舱医院、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等作出周密安排。

7.2.3卫生应急队伍

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指挥、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卫生应急队伍。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的需要组建县级卫生应急队伍,包括传染病防控、紧急医学救援、鼠疫应急处置、创(烧)伤医学救援、心理危机干预、化学中毒救治、卫生监督等种类的卫生应急处置队伍。加强卫生应急后备处置队伍建设,组织志愿者队伍、民间救援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公共卫生应急处置和常态化培训演练,提升卫生应急处置扩容能力。建立集成化、梯队化队伍管理模式,加强专业队伍与社会力量的工作联动,通过实战和培训演练不断优化应急管理和协调联动机制。县级结合当地实际参照市级组建卫生应急队伍。

7.2.4培训和演练

7.2.5科研和对外交流

加强公共卫生应急管理和技术的科学研究和应用,做好技术储备。加强国内外交流与合作,学习和引进先进理论、技术、方法和装备,提高事件应对能力与水平。

7.3.2按照集中管理、统一调拨,平时服务、灾时应急,智能管理、节约高效的原则,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保障指挥调度、日常储备、应急生产、物流配送等机制,提高战时紧急扩容和自主保障能力。

7.4.1县大数据发展中心组织协调各通信运营企业为事件应急监测、报告、预警、调查、处置等提供技术服务和通信保障。

7.4.2公安、交通运输部门优先安排、调度、放行应急救援人员、物资和车辆,必要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对来自疫区的人员、物资和车辆进行交通管制和检疫。

县政府加强对各乡镇(街道)、县直各部门防控措施落实情况的督促指导,确保应急处置措施落到实处;建立督导、考核和问责机制,将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纳入地方政府和部门绩效考核。

8.1.1本预案由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牵头制定,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根据事件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

8.1.2县级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和本预案规定,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预案,报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此前印发的景宁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与本预案不一致的,按本预案执行。

附件1

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组组成与职责

一、综合协调组

成员单位为县委办、县府办、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县委政法委、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综合协调各组工作,分派落实防控措施,汇总每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整体工作情况和重要信息;事件重大风险研判和处置;负责指挥部令、通知通告等公文草拟,来文发文办理;负责综合材料、领导讲话稿、特色亮点工作、先进做法、典型案例挖掘整理、新闻发布会等文字材料的起草和优化工作;负责每日简报(日报)编辑、刊发;做好与市领导小组、兄弟县(市、区)、县领导小组、各乡镇(街道)政府的联络沟通;承担县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分析研判组

三、管控维稳组

四、医疗救治组

成员单位为县卫生健康局、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经济商务科技局、县医保局、县建设局、县财政局等。主要职责为负责督促落实诊疗原则;研究制定医疗救治的标准、规范、技术方案并组织实施;指导各乡镇(街道)做好医疗救治和医疗保障工作,为医疗救治所需诊断试剂、药品等提供保障;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推动全县专家资源共享;承担县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物资保障组

成员单位为县发改局、县经济商务科技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建设局、县民政局、县市场监管局、县财政局、县电力局、县供排水公司、中石化景宁分公司、中石油景宁分公司等。负责统筹调配防控物资、医疗物资、居民生产生活物资的供应保障,研究并综合协调物资保障中的重大问题;负责动态掌握各类物资需求和生产、流通、库存及资源保障情况;协调各类物资的供应、集散和调运,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保障水电气煤油等能源安全供应,强化价格监管和价格违法行为处置力度,做好保供稳价工作;承担县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六、舆情应对和宣传组

成员单位为县委宣传部、县卫生健康局、县融媒体中心等。主要职责为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舆情监测及应对、网络信息管理,依法打击制造、散布和传播不实信息的行为;开展健康宣教和法制宣传,增强群众个人防护意识,引导群众主动配合应急处置措施落实;承担县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七、督查监督组

成员单位为县委办、县府办、县纪委监委、县委组织部、县卫生健康局等。主要职责为负责对指挥部各项命令、“四方”责任、管控措施、任务落实情况的督查监督;强化纪律和作风建设,严肃查处应急处置中存在不担当、不作为、乱作为、失职渎职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受理群众投诉举报问题线索等;负责人员抽调工作,将干部在应急处置工作中的表现作为党政领导干部考核评价和选拔任用的重要标准。在事件应对过程中,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可增加相应的工作组或工作专班。

附件2

县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职责

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县委办、县府办、县委宣传(网信办)、县发改局、县经济商务科技局、县教育局、县民宗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人力社保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景宁分局、县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国资办、县农业农村局、县文广旅体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医保局、县大数据发展中心、县人武部、县武警中队、县侨联、县红十字会、县工商联、人行景宁支行、县气象局、县电力局、县客运中心。根据应对工作的需要,可增加有关地方政府和其他县级单位。

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3.县委宣传部(网信办):负责普及科普、防护知识和危机心理干预,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新闻报道及对外新闻发布;跟踪境内外舆情,及时澄清事实,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管控失实舆论,引导媒体严谨、适时、适度报道,客观反映事件处置情况;统筹协调组织互联网宣传管理和舆论引导工作;宣传事件处置中的感人事迹,传播正能量。

4.县发改局:负责保障市场价格基本稳定,煤电油气等能源、粮油猪肉等民生物资的可靠供应;在落实防控措施前提下按照分区域、分行业、分时段要求,统筹推进全县各类企业复工复产;根据事件处置需要,做好重大公共卫生项目的立项审批。

6.县教育局:负责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员工的宣传教育工作;配合做好校园重大传染病防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疫情监测和医学观察等工作,协助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7..县民宗局:牵头做好民族宗教领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处置和防控工作,做好对民族宗教界代表人士和少数民族群众、

信教群众的教育引导工作,及时报送工作信息,发现、应对和处置涉民族宗教舆情。

14.市生态环境局景宁分局:组织开展环境质量监测与环境保护监督执法,做好对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企业的监管;负责对医疗废水、医疗废物处置的监督管理,防止未经处理或处理未达标的医疗废水污染饮用水水源并确保医疗废物得到无害化处置。

15.县建设局:负责指导督促落实城市供水设施、房建和市政工程建设工地人员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置;指

导、督促建设、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按时保质完成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需建筑物及其配套设施的建设工作。

18.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抓好“菜篮子”“米袋子”生产保障;加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做好疫情溯源监测工作,及时向县卫生健康部门通报重大动物传染病疫情;在涉畜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组织快速隔离、病样采集,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动物运输、交易范围和趋势等预警信息;对饲养和繁育与疫情有关动物的场所进行管理,疫情期间禁止有关动物的扩散和转运贩卖;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农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0.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有关地区等建议;及时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负责组织全社会开展爱国卫生运动;负责提出应急药品、疫苗、医疗器械、防护用品品种目录和数量。

22.县国资办:负责指导和协调国有企业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

23.县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开展食品中毒事故的查处工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药品、医疗器械生产和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市场秩序维护及应急处置所需物资的质量监管工作;负责组织监督查处农贸市场活禽和野生动物交易、宰杀等行为;督促农贸市场、批发市场等市场主体落实好具体防控措施。

24.县医保局:配合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所需药品、医用耗材的采购工作,加强价格和供应监测;完善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费用保障机制,根据上级或县委、县政府要求临时调整医保政策;启动医疗救助应急机制,及时做好贫困人员医疗救助工作;提供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便捷医保经办服务。

27.武警中队:负责组织指挥武警部队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行动,配合公安机关做好事件现场的控制工作。

29.县红十字会:负责开展群众性应急救护培训,普及应急救护、防灾避险和卫生健康知识;组织志愿者、救援队、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具体情况,向国内外发出呼吁,依法接收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完善捐赠流程,做好捐赠款物使用管理及信息公开;根据需要,向国内外提供急需的救援、救护和人道救助。

30.县工商联:根据工作需要,负责排摸景宁在疫情重点地

34.县客运中心:做好旅客健康筛查工作;对进出站中发现发热旅客,按照防控规定采取隔离和下交等应急处置措施,并落实好疫情报告制度;做好站车消毒通风工作;做好旅客信息共享工作,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旅客信息协查。

35.其他县直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需要,制定完善部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组织体系和职责,配合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完成县领导小组布置的临时性工作任务。

36.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坚持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全面压实政府属地、部门监管、单位主体、个人自我管理“四方责任”,视不同情景建立相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体系,优化区域联动、部门联动、分级联动方案,确保指令清晰、系统有序、条块畅达、执行有力。

县直各部门(单位)在承担好以上职责的同时,应积极履行管行业必须管应急处置、管发展必须管应急处置的一岗双责制度要求,管好各自管辖和职责范围领域的应急处置以及完成县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根据需要对各乡镇(街道)政府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督导检查,主动收集上报处置信息,及时报送工作动态。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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