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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工具的社会成本估算:理论与国际实践

一、理论视野中的社会成本

社会成本具有浓厚的经济学意义,庇古和科斯开创了社会成本的研究范式,使其成为经济学研究和法经济学研究的重要领域之一。本部分通过梳理以往的社会成本经济理论,界定本研究中社会成本的基本内涵和外延,理清社会成本、私人成本的基本边界。

(一)庇古的观点

在此理论背景下,庇古(1920)对社会成本的界定如下:一个人A在向另一人B提供某种有偿服务时,会附带地向其他人(非同类服务的生产者)提供服务或给其他人造成损害,但却无法从受益方获取报酬,也无法对受害方给予补偿。简而言之,社会成本是“列在消费者与生产者账目以外的,因为生产与享用产品而令社会成员遭受的一切损失和不便”。对于社会成本,庇古的研究出发点是社会正外部性或负外部性,并提出了庇古税等降低某种交易的社会成本的解决方法。但这一方法被后来的学者科斯证明并非最优结果。

(二)科斯的观点

社会成本与社会总产值相对。科斯对社会成本问题的论述源于其对社会总产值的研究。他曾提出,当经济学家在比较不同社会制度安排的优劣时,正确的方法是比较不同制度安排产生的社会总产值,而非私人总产值(Coase,1960)。这与庇古的社会福利出发点相似,科斯对社会成本问题的研究也是源于其与庇古的学术辩论。

庇古是科斯的导师,二人曾就外部性和社会成本问题进行过精彩的辩论,内容搜集在科斯的经典论文《社会成本问题(TheProblemofSocialCost)》中。在庇古处理社会外部性问题的经济分析基础上,科斯提出了不同分析思路,得出了不同的结论。核心辩论为:在面对A损害了B、产生外部性问题时,庇古的思路是如何阻止A,他提出阻止A有三种方法:一是A向B提供赔偿;二是政府向A课税;三是政府让A停止工作。科斯认为,社会外部性问题正确的思考方式是:要使当事人所遭受的损失都尽可能小,我们应准许A损害B,还是准许B损害A,即应该理清楚,A是否有权损害B,B是否有权要求A提供赔偿。科斯最终的结论是,如果存在外部性,只要产权清晰,双方也会通过合约找到交易成本最低的制度安排,制度安排的形式取决于它所能带来的生产价值的增加是否大于其产生的交易成本。

科斯的研究给出了社会成本和私人成本的基本逻辑关系,即:

社会成本=私人成本+交易成本

或外部成本=内部成本+交易成本

上述等式给出了某一项经济活动的社会成本为私人成本和外部性产生的交易成本之和。某一类活动的社会成本等于所有参与此类活动的个体的社会成本之和,但个体之间的交易成本可以相互抵消,进而,总社会成本等于所有的个体的私人成本之和。这一思路也成为各国央行和本文估算支付工具社会成本的基本出发点。

(三)社会学学者的观点:以蒂特马斯为代表

社会学学者对社会成本的分析带有独特的学科特征和意义,其对社会成本范畴的界定较为宽泛,但核心理念与庇古和科斯一致。代表性观点如蒂马特斯(2011),他提出社会成本是“生产者没有承担生产货品或提供服务的全部成本;而消费者亦没有承担享用产品或服务的全部代价”。社会成本包括“由第三者或公众所承受的一切因为私人的经济和社会活动所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的损失,这些社会性‘损害’可以反映在人类健康的损害上;可以表现为财产价值的破坏或衰退,以及天然财富的提前耗竭;此外,也可以表现为较不确实的价值损害”。这一观点没有脱离庇古和科斯提出的外部性、社会福利、社会成本等研究体系,是对外部性、交易成本的另一种阐释。

(四)小结

当某种支付工具的社会成本较高时,政府应该出台政策阻止它的使用吗?反之,当某种支付工具的社会成本较低时,政府应该出台政策大力推动它的使用吗?这不是一个线性思维问题。从理论的角度而言,不同的学者对这一类问题早已作出了精辟的回答。从庇古到科斯,社会成本研究形成了较为清晰的研究范式,也成为我们理解和评估公共政策制定的一个量化指标、一种思路。按照庇古的观点,这种政策思路是正确的。按照科斯的观点,则是错误的。科斯式的逻辑是,只要支付服务的产权足够清晰,政府就无需干预,支付服务产生的社会产值将达到最优,社会成本将最低。支付服务相互作用的个体之间将通过合约等方式达成最低交易费用。科斯的逻辑支持各种支付工具创新探索;在支付工具发展较为稳定时,庇古的逻辑为支付政策提供了一种指导视角,将两种理论运用在支付工具不同的发展阶段更为恰当。

二、支付工具的社会成本测算:文献回顾

讨论支付产业链的社会成本对于支付行业未来发展有重要意义。支付功能作为货币的主要职能,在现代经济中充当着“润滑剂”的角色,支付工具的社会成本高低直接从经济视角衡量着宏观意义上的支付工具效率,也是政府和支付行业产品供给决策的基本依据,有重要的政策实践意义。下文主要回顾了学者、世界银行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央行对支付工具社会成本测算的基本文献,以求能从中找到支付工具社会成本估算的一般思路和方法,对中国的支付工具社会成本估算有所借鉴。

关于支付工具的私人成本和社会成本关系,不少学者从科斯的社会成本理论出发,认为支付工具的社会成本与私人成本对应,强调整个社会作为一个个体,指的是提供支付服务涉及到的各个主体所付出的社会资源成本(人力、资本和原材料成本)总和。他们认为,支付工具的私人成本包括上述社会资源成本和交易费用,交易费用即用户为使用支付工具付出的成本,例如付给支付平台或机构的使用费用等私人成本,属于个体之间的交易成本。交易成本应该在社会成本中扣除(HayashiandKeeton,2012)。

三、支付工具的社会成本测算:国际组织和部分央行的实践

(一)欧央行

欧央行(2012)早在2012年就估算了若干支付工具的私人成本和社会成本。欧央行认为,社会成本是支付工具服务的社会资源成本。因私人成本往往对应另一主体的私人收益,简单加总所有的支付工具私人成本得到的社会成本往往是被高估的。但是,欧央行也指出,没有考虑支付服务需求方的成本,主要原因是数据获得难度太高。

欧央行对支付工具成本的基本分析框架如下:

表1欧央行:支付工具社会成本的分析框架

表2零售支付工具私人成本和社会成本估算

1.测算思路

上述表1和表2是经济学意义上的社会成本。表2表明:

零售支付工具的社会成本=支付产业链所有参与主体的内部成本

总社会成本=所有零售支付工具的社会成本

为了得到某一类支付工具的社会成本,欧央行假定商业银行是主要的支付服务供应商,商业银行同时提供现金、银行卡和电子支付服务。以商业银行为核心,欧央行又将支付服务参与主体的内部成本分为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通过调查问卷的方式,测算每一个主体在每一种支付工具(现金、借记卡、信用卡、电子支付)上付出的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最后加总得出每一种支付工具的社会成本。

2.测算方法

欧央行最终的测算结果如下:欧洲地区13个参与国的零售支付工具社会成本约为450亿欧元,占GDP的0.96%。当测算范围扩大至27个欧盟成员国时,零售支付工具的社会成本约为1300亿欧元,占GDP的1%。在总的社会成本中,商业银行和金融基础设施的社会成本占50%,零售商的社会成本占46%,中央银行和中介公司的社会成本分别占比3%和1%。从支付工具维度来看,与现金有关的社会成本占总社会陈本约50%,但每一笔现金交易产生的社会成本是最低的,低于银行卡单笔社会成本。在欧盟近三分之二的国家里,借记卡支付比现金支付的单笔社会成本低(ECB,2012)。

(二)世界银行

表3世界银行:零售支付工具的资源成本、转移成本及总成本的关系

支付工具涉及的资源成本包括哪些?世界银行的学者进一步给出明细内容,见表4:

表4世界银行:支付工具的资源成本类型

表4涉及的绝大多数成本都需要通过调查问卷等方式,从消费者处获取。每一种支付工具的成本基本被涵盖在表4中,但又有自身特殊的成本类型。具体而言,不同支付工具的使用者面临的具体成本内容如下表5和表6:

表5世界银行:各种支付工具的成本-付款人视角

表6世界银行:各种支付工具的成本-收款人视角

(三)其他央行实践

1.澳大利亚储备银行

围绕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估算的支付平均成本基本范畴。在具体估算是,澳大利亚央行将支付工具的成本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是金融机构或支付平台设立和维护银行账户等支付账户的成本;第二部分是直接支付成本;除了直接成本外,澳大利亚央行认为金融机构或支付平台还为每一种支付工具付出了营运成本(merchantcost)。

可以看出,澳大利亚央行的测算方法与欧央行有相同之处和不同之处。相同之处是,二者均从支付服务的供给视角测算支付工具的社会成本,二者与世界银行不同,后者是从支付服务的供给和需求双方来测算总社会成本。当然,世界银行给出的只是基本测算思路和框架指导,没有具体实践。在实践中,多家央行之所以不考虑支付需求方的成本,主要原因是数据难以获取。

澳大利亚央行和欧央行最明显的不同之处是,欧央行将商业银行的营运成本视为所有支付工具的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和其他成本之和,澳大利亚央行则认为支付服务的直接成本在商业银行营运成本之外。

2.挪威央行

每种支付工具的社会成本具体估算思路和方法如下:

表7挪威央行:支付工具社会成本估算方法

挪威央行对支付工具社会成本估算的基本结果是:在2007年,挪威支付体系的社会成本为111.6亿克朗,约占GDP的0.49%。其中,现金支付的社会成本是34.9亿克朗,银行卡支付的社会成本是53.6亿克朗,银行转账支付的社会成本是23.1亿克朗,分别占社会总成本的31.3%,48%,20.7%。从代理人角度来看,商业银行的支付社会成本为49.5亿克朗,挪威央行为1.3亿克朗,用户为21.8亿克朗,商家和其他机构为1.53亿克朗,分包商为23.7亿克朗。

3.瑞典央行

表8瑞典央行:支付工具的私人成本和社会成本关系

瑞典央行最终的估算结果是支付体系社会成本约占GDP的0.68%。其中,现金、借记卡和信用卡的社会成本占GDP比重分别为0.26%,0.19%和0.09%。而且现金的社会成本比借记卡低1.88欧元,比信用卡支付低42.37欧元,即瑞典的支付工具社会成本从高到低分别为信用卡、现金和借记卡,且各类支付工具的社会成本结构差异较大。瑞典央行认为,用户最优支付工具选择主要取决于交易规模大小。

4.荷兰央行

荷兰央行早在2005年就测算了本国支付体系的社会成本。在社会成本测算方面,荷兰央行主要测算了支付工具的社会成本和社会收益,以及私人成本和私人收益。

数据获取和问卷设计。关于每一个部门在每一种支付工具上付出的成本,荷兰银行采用了调查问卷方式,评估每个部门在每种支付工具上付出的成本类型以及成本比例。以商业银行为例。

荷兰央行的研究结论主要如下:包括POS支付在内的支付体系社会成本约为每笔交易0.35欧元,总社会成本约占GDP的0.65%,总支付成本占总交易值得比重为2.4%,符合他们的基本观念即“支付体系从来都没有免费的午餐”(BritsandWinder,2005)。在支付工具内部结构方面,他们发现电子钱包的成本最低;每一个家庭每年的支付社会成本超过400欧元;对于低于0.63欧元的交易而言,现金比借记卡更为经济;从成本的角度而言,最不适合作为支付工具的是信用卡;使用公共资源为央行的现金流通埋单造成的扭曲效应有限。他们还认为,一个少量使用现金支付的社会比一个无现金社会好,至少从中期来看如此。

5.丹麦央行

丹麦央行的基本思路和方法是:估算用户、零售商和商业银行等支付服务参与主体、需求者等付出的总成本,剔除不同主体之间的费用,得到社会成本。同时,又将社会成本分为固定成本和可变成本。即

支付工具的社会成本=总成本-主体之间的费用=固定成本+可变成本

丹麦央行(DanmrksNationalbank,2012)的研究结果表明,在2009年,丹麦支付体系的总成本约为90亿丹麦克朗;对于小额支付而言,现金的支付成本最低,但对于超过29丹麦克朗的支付来说,Dankort支付成本最低;在一般情况下,信用卡的支付成本高于Dankort;允许零售商向所有类型的信用卡支付收费,将降低其社会成本。

四、结论和启示

总体来看,两种测算方法的核心理念均来自科斯对社会成本和交易成本的论述,在加总支付产业链各主体私人成本时剔除了各主体之间的交易费用,认为社会成本等于各主体内部成本之和。只不过在数据可得的情况下,个别央行额外估算了支付工具的社会收益,从而估算了支付工具的净成本、边际成本,为决策者提供了更为客观和全面的论据。

表9支付工具社会成本的估算思路和方法归类

在成本估算方法上,各大央行通常又将社会成本区分为固定成本和可变成本,分别估算每种支付工具的固定成本和可变成本,从而在估算支付工具社会成本的同时,探讨支付工具演进的内在规律,例如规模经济、边际成本等。总体来看,各国支付工具社会成本结构呈现一定的规律,如现金的社会成本中可变成本较高,而非现金支付(包括银行卡、信用转账、移动支付、电子钱包等)社会成本中的固定成本较高。澳大利亚央行、挪威央行、荷兰央行和比利时央行均估算了整个支付体系社会成本中的固定成本(与支付基础设施有关的)和可变的资源成本,以及每一笔支付交易的社会成本、每单位支付交易的社会成本。

三是估算结果比较。综合来看,几大央行对支付工具社会成本估算结果概况见表10、表11、表12和表13。

表10几大央行对支付工具社会成本的估算结果

表11各大央行估算的单位支付的社会成本(1美元)

表12支付工具对社会成本的分摊比例

表13各代理人对社会成本的分摊比例

总体来看,支付工具的总社会成本占GDP的比例均低于1%,最低的瑞典仅占GDP的0.4%。当然,原因可能是瑞典央行的估算工具范围过于狭窄,仅仅包括了现金和银行卡。已有的研究基本来自各国央行,仅仅是个性化地、对本国支付工具的大致估算,具体的估算口径、方法和标准都不统一。目前,还没有研究对所有国家和地区的支付工具,按统一标准进行估算。所以,横向比较各国支付工具的社会成本还不具有实践意义,当前各央行的估算结果仅仅可以用于评估本国国内支付工具,不具有推广意义。

另外,从结果还可以看出部分央行的估算结果与其本国实践也存在一定的差距。社会成本估算的结果与人们在实践中选择的支付工具并不是一一对称,这一点也充分体现了个体支付行为的外部性特征。例如,瑞典央行发现,用户支付行为与估算的社会成本意义上的最优支付选择并不一致。例如,很多用户在大额支付时经常用现金而不是银行卡;女性的支付工具选择与他们的经济动机并不一致,而男性并不存在这种问题(SegendorfandJansson,2012)。对于这一点,我们的理解来自两个维度:(1)经济学意义的理解是,支付工具定价没有充分反映社会成本;非现金支付工具定价存在一定的扭曲或者不合理的政策,有进一步改进的空间;现金具有典型的公共产品性质,无法完全体现为私人成本。(2)从非经济学因素来看,影响支付工具选择的主要因素不仅仅包括社会成本、私人成本,还包括个人偏好、支付效率、支付安全、支付政策或制度等其他多种综合因素。简而言之,社会成本指标是评估一种支付工具经济效率的直接指标,但不是最全面的评估指标。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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