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不说,舆论在很多情况下还是有利的,比如在“许霆案”中,如若不是舆论的力量,那么可能许霆就会因为法官的无知而蒙受不白之冤。但是,任何事物都有其两面性,“舆论审判”也不例外。在现实生活中,公众舆论、新闻媒体经常会越位干扰司法审判,对司法公正造成不利影响,“李昌奎案”与“药家鑫案”就是活生生的例子。
《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如今在强大的网络舆论面前,司法往往选择顺应舆论,有所妥协或退让,几乎每一次司法裁决的改变都会被誉为“民意的胜利”、“正义的彰显”、“庶民的胜利”。这看起来确实鼓舞人心,但却遮蔽了一些重要问题:舆论具有独特影响力的内在机理为何?舆论是否等同于网络民意?网络民意能否体现普遍的公平正义理念?这对司法公信力的影响无疑是巨大的,人们越来越不再相信司法审判,而相信自己可以“改变审判结果”。
二、“舆论审判”对司法公信力造成的困境
(一)“舆论审判”现象的成因
1.新闻媒体的不当报道
恰当的新闻报道对司法审判具有舆论监督作用,如果新闻媒体超越监督的合理界限,对其所选择的个案作带有某种倾向性的报道,那么这就不再是监督而是干涉司法公正,挑起民愤、激化矛盾,造成社会舆论与司法公正的对立,这无疑对正常的司法审判活动造成了很大的干扰。
特定的专业技能和职业生存环境,造就了司法人与社会人思维方法和价值判断上的分殊。①理性化和程序化是司法公正所遵循的判断方式,在很大程度上,这就会与以感性化为主的社会大众的道德观念产生矛盾。作为非司法工作人员的媒体,通常会站在道德的立场上对案件进行报道。为了博取眼球,甚至会对案件边缘事件如双方当事人的家庭背景、社会关系等进行大量描述,这些或多或少都会让大众对司法的公正性产生质疑,无疑又把案件推向了公众舆论的风口浪尖上。在巨大的社会舆论压力下,司法审判人员便可能会受其影响,在司法审判时对案件的判决作出不恰当的判决,这就造成了“舆论审判”。
2.公众法律信仰的缺乏
3.网络舆论的失真
在网络环境中,人人都是新闻的制造者和传播者,因此,网络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难以得到保障。再加上网络上漫天飞的真假难辨的消息、断章取义的消息,使网络信息的真实性更加模糊不清。此外,对于网民来说,不同的背景、不同的生活和不同的阅历,导致他们对事物的见解也会有所不同。网民在网络活动中通常会用假名或匿名对一些事物畅所欲言。这种网络虚假身份一定程度上对其道德责任意识产生了消极的影响,许多综合素质低下或者心有郁结无处发的网民便利用这种假身份,对某人或某事进行攻击、诽谤甚至谩骂,给他人造成了困扰。尤其是对一些社会热点案件随意地进行评判、抨击,时常形成网络群体性事件,给司法部门造成压力,使司法审判的公正性大打折扣,大大降低了司法公信力。
(二)社会舆论对司法公信力的影响
对案件事实真相的发掘需要以过硬的专业素养和强有力的证据作支撑,但公众却常常通过道德、情感、直觉和常识对案件进行判断。在此过程中,严谨的法律分析往往被富于情感的道德评判所替代,法律素养和法律视角的缺失决定了公众对案件事实真相认识的偏差。对于社会舆论,司法机关无法置其于不顾,否则即可能处于社会矛盾的中心。然而,司法与道德是两个不同的领域,司法公正是法律价值上客观理性的公正,道德公正却往往带有公众的个人情感和立场,具有强烈的主观性和感情色彩。由于新闻媒体与网络舆论缺乏有效的约束,公众对司法裁判的任意评判进一步恶化了当下司法公信力缺失的现状。每当案件的判决结果与民意相违背时,社会上的各种舆论便扑天而来,司法审判机关往往不堪重压,被迫违反程序公正或实体公正作出符合民意的判决。
三、“舆论审判”下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出路
在司法公信力还未深入人心的情况下,司法与社会舆论的紧张关系在个案中可能会进一步加剧。有些案件中司法机关主动采取诉讼外手段,消除不良社会影响的隐患,从法院对司法权威进行存量保护的角度讲,无可厚非。④笔者认为,在当今“舆论审判”状况仍未好转的形势下,可从以下几个方面逐步提高司法公信力:
(一)建立应对机制
1.建立信息公开机制
社会公众参与司法运作过程,能促使社会公众对司法审判活动进行监督,有利于改善社会公众对司法的印象,消除其对司法的质疑,增强司法的公信力。司法公信力的有效生成有赖于社会公众认同司法运作的过程及其结果,人们需要知道社会通过法院将会加诸于其具体行为上的法律后果,了解他们所承担的责任,并且期望在一个特定诉讼中获得某种益处,⑤所以司法活动公正性的实现,必须依赖于公众的充分参与。
2.建立舆情预警机制
(二)构建责任监督机制
(三)“舆论审判”双方的改进措施
对于司法审判机关来说,应坚持审判权的独立性与自治性,牢握审判权,避免出现“舆论审判”。这就需要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守住审判独立性的底线,理性对待社会舆论。在必要的情况下,法院还应建立起相应的防范机制。对此,可借鉴国外关于变更管辖的成功经验。一般而言,舆论的影响具有一定的地域限制,案发地往往是舆论的中心。当审判地点已造成偏颇的舆论时,则应将案件移送到尚未受到舆论压力的其他法院管辖。⑧